胖子cos:销售化纤产品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5 22:18:20

xx市国家税务局销售化纤产品行业

税收管理办法Ⅱ(试行)

 

 

为加强销售化纤产品行业的税收管理,提升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针对目前部分企业帐簿帐册不健全,核算不准确的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条:纳税人会计计算方法可选择进价核算或售价核算。

第三条:纳税人应设置下列帐簿

1、总帐。其中商品采购、库存商品进销差价必须使用总帐帐簿。

2、明细帐。是根据总帐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

3、日记帐。包括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4、其他辅助帐簿。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帐款的备查帐簿等。

第四条:纳税人购进商品时,应当设置下列帐户

1、“物资采购”帐户    核算纳税人购入商品时的采购成本。其明细帐应按供应单位、商品品种等设置,进行明细核算。

2、“库存商品”帐户    核算纳税人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其明细帐应按库存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分户,按商品进、销、存分栏记载数量和金额。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商品时,应当设置下列帐户

1、“主营业务成本”帐户    用来核算纳税人的商品销售成本。纳税人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认,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应按商品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主营业务收入”帐户    用来核算纳税人销售商品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应按商品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销售折扣或折让”帐户    用来核算纳税人销售商品时,按规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和因商品品种、质量等原因而给予买方的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

第六条:纳税人核算不准确,主要表现的形式

1、不需开票部分不做或少做销售收入

该类企业注册资金不大,投资人往往就是最重要的业务人员,销售商品有时不需要开具发票。有现金出纳会计,外聘主办会计汇总做帐,进行纳税申报,帐证核算采取模糊策略,不开票的商品不计或少计收入,同时进项票不认证、不入账,形成滞留票,达到少申报纳税的目的。

2、纳税申报显示税负偏低但又不是长期零负申报

一般情况下,企业都采用销售不入账或滞后销售等方法使申报销售收入小于实际销售收入,会计为避免出现负申报,往往会不及时取得进项发票,出现应付帐款负数或存货负数,或取得进项发票后不及时认证,但存货已入库。通过这些手段控制每月实现的应纳税金,税务机关用纳税评估的存货、进项税额控制等模型分析时,往往都比较正常,但企业税负偏低的事实却无法掩盖。

3、存货核算不准确

纳税人因与仪化营销部没有合约,一般情况下,先有买方后再联系卖方,通常采用直销的方式,货物从上首企业直接发往客户,基本上没有存货,也没有仓库,规模企业存货余额也应适量。但部分企业库存核算混乱,无存货明细帐,或虽有明细帐但核算不准确,造成帐实不符。

4、往来异常

应付帐款出现负数,形成预付;有长期不动的预收货款或应收帐款出现贷方余额,尤其是其他应收、应付款偏大。其中其他应付款往往都是个人现金借款给公司挂帐形成的。

第七条:税收管理员应加强销项税金的核查,纳税人少计销售税金的主要手段

1、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但会计不记帐。

2、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售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承兑利息收入不入账,托收承付违约金直接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4、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做价外收入,更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第八条: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进项税金的核查

1、运费。运费单据是否合法,是否与购、销货物数量相匹配,是否无自备车而用油票入帐。

2、货物数量。购、销数量是否相符,库存数量是否真实。

3、是否将非应税项目(如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品)进项税金进行入帐。

第九条:备案备查管理

1、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与供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在执行合同或协议过程中,如发生商品价格或数量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在购销活动中,应当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结算货款,除小额零星备用金以外,纳税人在支取或接受大额现金时,应书面详细说明其用途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凭证。

4、纳税人因执行销售合同或协议而受到供货企业返利的,应将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返利方式、时间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于其他返利,应于实际收到时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第十条:相关法律责任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帐簿,是指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总帐、日记帐应当采用订本式。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0、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