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亿通网贷产品:税收管理员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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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宣城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宣城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制度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税务  管理  考核  办法  通知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21日印发
打印:朱云        校对:征管科  陶清                份数:12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客观、公正评价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和《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对税源管理部门以及从事税源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工作业绩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组依照本办法按季度进行考核评价,县(市、区)局每半年对税源管理部门、组和个人考核一次,市局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县(市、区)局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  各县(市、区)局应当将考核评价结果与岗位计酬、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根据税源管理的特点和工作要求,建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对各项工作指标的质量进行客观评价;
(二)从工作完成的时间要求上进行考核;
(三)记录违反规定的操作事项。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税务登记率、非正常户发生率和户籍档案信息准确率,用于考核评价户籍管理的质量。
(一)税务登记率是指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户是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户,已办理税务登记户包括已经在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尚未领取登记证件的户及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户。
(二)非正常户发生率是非正常户发生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
(三)户籍档案信息准确率是指与实际相符的数据信息数与户籍档案中的所有数据信息数的比例。该指标主要考核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户籍动态管理的质量。
第七条  根据税源监管的需要,设立信息指标采集率、申报率、入库率、申报准确率、欠税增减率和呆、坏帐欠税增减率等,考核评价税源监控管理水平。
(一)信息指标采集率是指实际采集指标数量与应采集指标的数量的比例。
(二)申报率是指按期申报户次与应申报户次的比例。
(三)入库率是指已入库税款与应入库税款的比例。
(四)申报准确率指实际申报税款与应申报税款的比例。应申报税款为实际申报税款与查补税款之和。
(五)欠税增减率指考核评价期末欠税与期初欠税的差额比例。
(六)呆、坏帐欠税增减率指考核评价期末与期初呆、坏帐欠税的差额比例。该指标主要衡量对呆、坏帐欠税的控制与清理程度。
第八条  根据发票管理要求,设立发票使用面、发票使用信息采集率等,考核评价发票管理水平。
(一)发票使用面是指申请领购使用发票的纳税人户数与实际纳税人户数的比例。
(二)发票使用信息采集率指实际采集的发票使用信息与应采集的发票使用信息的比例。应采集的发票使用信息主要包括普通发票(含企业衔头发票)验旧、缴销的数量和号码、开具的起始日期和金额、违章纪录等。
第九条  根据纳税评估要求,设立纳税评估率考核评价纳税评估的管理水平。纳税评估率包括单税种评估率和综合评估率两个方面。
(一)单税种评估率是指单税种已评估户数与单税种应评估户数的比例。
(二)综合评估率是指各税种已评估户数与各税种应评估户数的比例。
第十条  根据税收日常检查管理要求,设立处理准确率和发票协查率等,考核评价税收日常检查的管理水平。
(一)处理准确率指准确处理户次与处理户次的比例。
(二)发票协查率指已协查次数与应协查次数的比例。
第十一条  根据税务调查要求,设立税务调查准确率考核评价税务调查的管理水平。
税务调查准确率指调查准确件次与税务调查件次的比例。
第十二条  根据税务文书管理要求,设立文书制作准确率和完整率等,考核评价税务文书管理水平。
(一)文书制作准确率指制作准确的税务文书与已经制作的税务文书的比例。
(二)文书制作完整率指实际制作的税务文书与应制作税务文书的比例。
第十三条  根据纳税服务相关内容设立纳税人满意率和投诉率,考核评价纳税服务工作水平。纳税人满意率调查工作由市、县(市、区)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税收管理业务操作规范要求,设立按时办结率,考核评价税源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税源管理工作,使后续工作事项不能连续进行或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单独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章    考核评价要求
第十六条  日常考核评价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分组、分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和报告按季上报县(市、区)局。
第十七条  县(市、区)局组织对税源管理部门考核,可采取全面检查或抽样检查的方法进行,并将考核结果和报告上报市局,同时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税源管理部门(组)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及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差距要认真分析原因,在整改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考核指标和内容根据平均比例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对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事项,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税源管理部门、组及责任人员不参加考评。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工作应建立工作底稿和考核评价档案。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考核评价分值计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