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游戏上古世纪:关于进一步支持胜利油田存续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0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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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胜利油田存续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

东政发[2004]18号颁布时间:2004-12-14发文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支持胜利油田存续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有资本控股、参股的

  第一条改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处置的,按土地评估备案地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出让金,属工业用地按40%确定,改制处置时可按20%缴纳,剩余的20%采取土地抵押方式挂帐,在公有股全部退出时核销;公有股全部退出之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首先补交20%出让金;属其它用地按70%缴纳。

  第二条改制企业整体迁入开发区后,其原使用划拨土地为工业用地的,根据城市规划,土地用途调整为经营性用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公开处置所得出让金的40%返还改制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改制。

  第三条改制前为国有企业并享受工效挂钩政策,改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时,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工效挂钩政策。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在公有资本退出过程中,吸纳胜利油田所属国有、集体企业资本的不适用本部分条款)

  第四条改制企业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其纳入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以上年度为基数,新增部分3年内由财政部门予以相应资金扶持。其纳入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值税,3年内由财政部门予以相应资金扶持(改制前已适用类似条款的,改制企业不再适用)。

  第五条全部职工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60%以上的职工与改制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其纳入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以上年度为基数,新增部分3年内由财政部门予以相应资金扶持(改制前已适用类似条款的,改制企业不再适用)。

  第六条改制企业所缴纳车船使用税,3年内由财政部门予以相应资金扶持。

  第七条在“科技三费”、工业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等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扶持。

  第八条改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按土地评估备案地价或地租标准的一定比例缴纳出让金或地租,属工业用地按20%缴纳,属其它用地按70%缴纳。

  第九条改制企业整体迁入开发区后,其原使用划拨土地为工业用地的,根据城市规划,土地用途调整为经营性用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公开处置所得出让金的60%返还改制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改制。

  三、集体企业公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可适用本文第五至第七条。在公有资本退出过程中,吸纳胜利油田所属国有、集体企业资本的不适用本部分条款)

  第十条改制企业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其纳入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增值税以上年度为基数,新增部分3年内由财政部门予以相应资金扶持(改制前已适用类似条款的,改制企业不再适用)。

  第十一条改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出让金或地租缴纳比例适用第八条。

  第十二条改制企业整体迁入开发区后,其原使用划拨土地为工业用地的,根据城市规划,土地用途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公开处置所得出让金的60%返还改制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改制。

  四、适用于所有改制企业的

  第十三条对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予以资金扶持,之后由财政部门予以相应资金扶持。

  (一)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四)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对改制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在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或予以资金扶持(2002年9月30日之后至2005年12月31日之前兴办,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之后由财政部门予以相应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对改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2002年9月30日之后至2005年12月31日之前兴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改制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5年内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改制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土地使用税或土地增值税:

  (一)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根据具体情况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四)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改制企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除外。

  (六)改制企业被民营企业兼并,其房地产有偿转让给民营企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八条改制企业符合下列条件,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一)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单位申请,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二)在基建工地内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十九条鼓励胜利油田外部自然人、法人以参股、控股、收购方式参与存续企业改制。属于我市区域外的自然人、法人参股、控股、收购存续企业的,享受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土地资产处置,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制企业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缓缴1至3年或分期缴纳。办理出让、租赁手续确有困难,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划拨期限不超过五年。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用地。

  第二十一条改制企业职工住宅、教育、医疗等非经营性资产用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改制企业申请用地,属投资建设公益设施项目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二十二条改制企业进入开发区或政府规划的经济园区发展,其用地享受市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改制企业自身建设的工程(不包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的建设规费,如果在开工前缴纳有困难,可先签订缓缴协议,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前一次性缴清。

  第二十四条改制企业历史遗留房屋,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符合城市规划、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改制时由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补办相应报件,房管部门予以确权。

  第二十五条改制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三废”利用及环保产业的,其注册资本(金)可适当放宽。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价投资的,允许抵充注册资本(金)的35%。

  第二十六条改制企业的股东可用货币、实物、债权及通过出让、租赁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用商标、字号、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经评估的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

  第二十七条公有资本全部退出的改制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3年内全部到位。

  第二十八条允许改制企业保留原经营资格。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如果改制前企业已经取得专项审批,只要审批文书(许可、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申请改制登记时可使用原审批文书,改制后一年内予以变更规范。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的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改制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免费进行再就业培训,实行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一站式”就业服务。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第三十条公有资本全部退出的改制企业失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一条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收费,属于政府部门收取的,除工本费外,一律免收。属于中介机构收取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五、其他

  第三十二条改制企业通过本文有关条款,以财政扶持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获得的收益,专项用于鼓励职工特别是经营管理集团收购公有资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改制企业原纳税渠道原则上保持不变,改制后进入经济园区的,由主管园区的税务部门征收。

  第三十四条市支持油田存续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体改办,负责沟通情况、指导改制工作、协调监督有关工作落实。涉及改制优惠政策的兑现,由改制企业申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并出具证明,市财政、税务、国土资源、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招商、建设、房产等部门负责落实,并办理相关手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对改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积极办理并严格把关。

  第三十五条本文所称改制企业,是指胜利油田存续部分中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以及国有、集体企业和公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中公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

  第三十六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胜利油田存续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0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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