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蛤怎么读:吉林白城:群众是干部任用的“第一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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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城:群众是干部任用的“第一批准人”
                      

■ 半月谈记者 辛明华

 

    “民意否决制否决了我,也提拔了我。”通榆县副县长仲伟刚动情地说。“我由衷地感谢民意否决制对我的考验和认可。”
    仲伟刚24岁任大安市四棵树乡党委副书记,从乡党委副书记到乡长、党委书记、副县长,经历了民意测评的两次被否决和三次被肯定。两下三上的经历使他体会到:“群众心里有杆秤。要想组织上认可,首先要得到群众的认可,群众是干部提拔的第一批准人。”
    在吉林白城市,中共白城市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要求,创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当中,实行全过程的民意否决制,有效地解决了干部在“上”或“下”的过程中不够民主的问题。他们从2001年实行到现在坚持了4年,有515名干部经历过“民意否决”的检验。
    白城市委组织部的同志告诉记者,白城市委在中央制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下发后就实行了选拔任用干部常委会或全委会“票决制”。但在实践中他们感到,干部选拔由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改为投票表决这种突破,仅仅扩大了上面决策层的民主,下面基层的民主作用体现得不充分,还没有跳出“由少数人选人”的圈子,即使是全委会“票决”,也仅限于班子内部的民主。
    把干部的升、降、去、留交给群众把关,让群众在干部任用上说“不”,有利于干部眼睛向下,对群众负责。基于这些考虑,2001年8月,白城市委下发了《关于对拟提拔副县(局)级领导干部实施“民意否决”的意见》,并将民意否决制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的全过程。
    具体做法是,在民主推荐副县(局)级和乡镇级干部时,对得票不超过50%的前3至5名同志,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内进行“民意否决”,赞成票在50%以下的不列为考核对象;在群众选择基础上经组织考察符合提拔条件的拟任人选,提交市、县级常委会(全委会)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数没有超过应到会常委(委员)半数以上的即被否决;市委对新提拔的干部实行试用期一年制,试用期满,除了组织考察外,还要听取群众意见,实行“民意否决”。对群众满意率达不到2/3以上的,经考察确属不称职的,免去试用职务;每年进行县(局)级领导干部年度考察时,同样进行“民意否决”,对民意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1/3的,经考核确属不称职的,则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待岗等。
    从2002年4月到今年8月,白城市委组织部共对515名拟作为考察对象的干部执行了民意否决制,有57名干部因赞成票率没有超过50%而被否决,未列为考察对象。去年以来,有2名干部试用期满后因群众满意率没有达到2/3以上而被取消任命;有16名县(局)级干部因在年度考察中群众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而被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待岗。同时有一大批群众基础好能干事的优秀人才走上副县级领导岗位。
    民意否决制使遏制选任用人不正之风的关口前移,有效防范了腐败行为的发生。洮北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梁振民认为,民意否决制等于让群众当“纪委”,干部选得准不准,先让群众审一审。组织部门的同志说,过去一个职位出现空缺,甚至有十几个、二十几个人来说情,实行民意否决制后,从机制上筑起了抵制不正之风的制度屏障。通榆县委书记张宝田说:“过去我们研究干部期间,打招呼说情的电话不断,只好隐蔽办公。现在不用关手机,拔电话线,东躲西藏了。”
    好的制度需要坚持,更需要完善。民意能否得到准确的反映,明确界定参加民主推荐和测评人员的范围至关重要。实践说明,参与投票范围越广、人数越多则越能接近准确地评价干部,反之则难以公平。为避免简单以票取人,白城市组织部门将测评范围适当地扩大,不局限于该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的民意投票时,一般是在本部门范围进行。在人数较少的部门,除了投票外,组织部门还进行细致考察,确属不称职者方可考虑免除职务。
    民意真能改变吏治吗?民意否决制实施4年来,吏治真正公开了,白城市机关干部和基层群众切实感受到了民主的“温度”。大安市龙沼镇推选镇书记时,太平村刘百胜说:“我是一个普通农民党员,没成想有这个权力。”现在,新提拔的干部在公示期间群众上访率明显下降,仅占提拔干部总数的1.7%。今年8月,大安市委组织部对三个乡镇党委书记的工作进行问卷抽查,群众满意率都在95%以上。

    (编辑:许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