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联盟hentei汉化:出口退税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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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产企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应加快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对企业超过规定时间未收齐有关单证的,税务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1.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指齐证齐全申报);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企业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还应视同内销征税。
对出口货物纸质单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补办或更改;或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在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申报。
2.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作如下处理:冲减企业当期免抵退税出口额(单证齐全出口额),并相应冲减当期免抵退税额等有关栏目,同时对这部份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申报纳税;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指2004年6月1日后办理退税登记或认定的,从首次申报退税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特殊政策
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但下列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计算应退税款。
1.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且年销售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经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三)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
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合同管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时,应在“免、抵、退”税申报同时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的相关审核手续。
(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备案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建立《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在免抵退税申报(即每月的1-15日、节假日顺延)的同时,持下列资料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经贸局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其“企业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复印件;
4.进料加工贸易购货合同复印件;
5.进料加工贸易销货合同复印件。
(二)进料加工业务合同核销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执行完毕,并向海关申报办理手册核销后,持下列资料,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合同核销预审。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申请表》(附件);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3.海关出具“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4.海关代征关税和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5.调出料件或进料余料结转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6.若企业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不能完整准确登记实际进出口情况的,须提供相应进、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经审核无误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表》,企业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表》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正式核销,并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三)进料加工业务合同延期核销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执行完毕,应及时向海关申报办理手册核销手续,如海关未能及时核销的,企业应在“免、抵、退”税申报的同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合同延期核销申请表》,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合同延期核销申请。
2.企业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在执行期限内未完成,经海关同意办理延期的,在每月“免、抵、退”税申报的同时,应提供海关出具延期的《加工贸易变更手册》复印件,并装订在每月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合同延期核销申请。

第三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财务处理
一、科目、帐本设置
1.设置“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款”科目核算“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情况。其借方反映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计算得出的应退税额;贷方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应退税款。
2.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凡涉及到外币核算的会计科目的帐本必须使用双币帐,同时核算人民币金额和外币金额。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应收(付)外汇帐款、进口料件、外币存款等明细帐。
二、会计核算分录
1.对企业已开具出口发票,但未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凭出仓单和出口发票复印件记:
借:发出商品——待出口货物
贷:产成品
2.已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凭出口发票财务联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按出口货物离境价记: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
生产企业以到岸价结算的则: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离境价部份)
贷: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运输费、保险费等
对不能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如出口非自产货物等)同时记: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冲减退运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红字)
4.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结转当期免抵税额和应退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免抵税额部份)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款(应退税额部份)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
6.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款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
一、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范围及条件
(一)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且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仅限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的投资项目;
2.没有被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设备;
3.在国内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
4.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进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
(一)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在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持下列资料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备案说明书》;
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一式两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实收资本总帐原件及复印件;
10.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帐原件及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清单(国产和征税进口)》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清单(免税进口)》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3.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14.投资方货币投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5.验资报告或复印件。
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收到企业完备的登记备案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企业是否予以登记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将登记手册原件报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应自增值税发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凭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到主管国税分局进行认证,并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退税申报。申报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说明书》;
3.《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5.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登记手册》;
7.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清单(国产和征税进口)》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清单(免税进口)》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0.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帐原件及复印件。
(四)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三、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监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补征其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第三章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一、外贸企业的定义
外贸企业是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的具有出口经营资格,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经营形式
1.自营出口。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是外贸企业向生产企业或商业流通企业收购货物后,报关出口的一种经营方式。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由外贸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
2.代理出口。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办理报关出口货物手续,收取手续费的一种经营方式。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办理退税:
1.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出口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2.必须是报关并已离境的货物。凡在国内销售(包括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办法上作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3.   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4.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我国出口退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质的,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样品展品、个人自带离境的产品是不予退税的。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凭普通发票予以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