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6plus被黑客篡改:12366热点问题集粹2009年第3期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4 02:54:35

12366热点问题集粹2009年第3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200910

 

一、营业税

1、企业分别销售具有有限产权和永久使用权的房屋,如何缴纳营业税?

2、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请问配套的车库、车位是否也比照执行?

3、搬家公司提供的搬家业务,按什么税目交营业税?

4、我是市区物业公司,承包了淮阴区某小区的物业管理,现在我应该到哪里申报缴纳营业税?

5、仓储企业收取的装卸费,营业税税率是5%还是3%

6、个人转让不满两年的90平方的二手住房时,营业税按差额征收,能否扣除购房贷款利息?

7、版面费应按何税目缴纳营业税?

8、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9、我是经营KTV歌厅的,同时又代售烟酒、饮料、茶水、小吃等,请问缴纳营业税时这些可以扣除吗?

10、新《营业税条例》对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有什么新的规定?

11、我单位出租房屋给个人,承租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支付违约金给我单位,请问单位取得的这项违约金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12、代金券金额是否需并入饭店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自建厂房竣工后,请公安消防大队对消防设施的安全性进行验收。公安消防大队收取的验收费,开具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通用收据,收据上注明“支持消防部队建设费”。此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为外籍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4、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可以调整吗?

5、本企业销售设备,销售同时提供安装,但安装程序比较简单。问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

6、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7、我单位为在职工食堂用餐的职工按人数向职工食堂支付职工补贴,该项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

8、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9、我公司总经理出国考察期间取得国外的票据,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能税前扣除吗?

10、企业执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扣除?

11、房产公司的代销手续费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什么具体规定?

12、对财产转让的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及固定资产达到年限正常报废清理损失是否要报批?

三、个人所得税

1、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购买内资企业经营资产过程中向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对于在不同月份分次发放的情况,是否可以在全部奖金发放完后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发放以前拖欠的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4、企业已将应付个人收入(例如工资、劳务报酬)转入“其他应付款——某人”,但实际尚未支付。企业的扣缴义务是否已经发生?

5、企业年终发放年货(非货币发放)是否要折算成个人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独资企业,每个月只发给投资者本人1000元的工资,一年合计12000元,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是按一年24000元还是按实际发放的12000元扣除?

7、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征税?

8、企业供销人员开展供销业务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在单位报销,这些费用是否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9、个人取得“打包”债权所得应按何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如何计算境内居住天数?

11、个人哪些所得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申报?

12、个人在一个月内先后向红十字事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捐赠,并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请问个人所得税在公益性捐赠的扣除上有无先后顺序的规定?

13、个人转让房产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4、个人转让受赠的住房,再次转让时能否按转让价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1、企业将地下的人防设施改建成了地下车库,然后对外出租,是否要交房产税?

2、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3、甲企业将货物存放在乙企业的仓库,乙企业如何缴纳仓库的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某个人登记成立了个体工商户,并且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在路边搭建了书报亭,手续全部都是合法的。请问该书报亭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理,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计税依据?

六、车船税

1、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如何缴纳车船税?

2、纳税人的货车行驶证上车辆的整备质量是1公斤,但是车辆合格证上总质量是26.3吨,核定载质量是20.申报车船税时不是应该按行驶证上注明的整备质量申报吗?为什么分局要求纳税人按照总质量减去核定载质量计算车辆自重,申报车船税呢?

3、某旅游景区用电瓶车将旅客运送到各个景点之间,此类电瓶车是否免征车船税?

4、微型客车的判定标准是什么,需要出具什么样的凭据?

七、印花税

1、企业购买了印花税票,是否只要贴在账本上即可?

2、技术合同中的研究开发经费如何征印花税?

3、某企业兼并其他公司,没有重新进行法人登记,增加已贴花的注册资本是否需要再补贴花?

4、个人销售二手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八、土地增值税

1、以不动产投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一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区政府及土地局要求将该土地收回,并给予一定的补偿额。该企业取得的补偿款是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3、个人卖门面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时,缴纳的契税能否享受5%加计扣除?

4、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取得的土地没有开发直接转让,计算土地增值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20%

九、税务登记

1、纳税人在办理什么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2、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生变更而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的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3、企业开业税务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5、个体工商户设立税务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十、征收管理

1、企业发生困难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2、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额发生变化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吗?对此有何法律责任和义务?

3、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存在争议应该怎么办?

十一、发票管理

1、税控IC卡丢失,要处罚吗?到哪里重新办理?

2、企业的员工到某个体餐馆吃饭,取得餐饮发票是手写的服务业通用发票,请问企业是否可以此手写发票作为餐费的有效发票入帐?

3、我最近发现饭店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就餐结束后,饭店总找理由不提供发票,或提供假发票,我们到单位也无法报帐,怎么办呢?

4、我是货物运输单位,想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请问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5、刮奖发票有哪些新防伪措施?

十二、社保、基金

1、哪些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征依据是什么?

3、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退休返聘的人员要计入上年末从业人员数吗?

十三、网上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一、营业税

1、企业分别销售具有有限产权和永久使用权的房屋,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规定,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因此,企业销售有限产权的房屋和永久使用权的房屋则按销售不动产交营业税。

2、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请问配套的车库、车位是否也比照执行?

答:根据《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380)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1)纳入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2)土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3)销售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4)向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认定标准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对未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被冠以经济适用住房名称的其他性质住房,不得享受该项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该政策。

3、搬家公司提供的搬家业务,按什么税目交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规定,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

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4、我是市区物业公司,承包了淮阴区某小区的物业管理,现在我应该到哪里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11日起,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仓储企业收取的装卸费,营业税税率是5%还是3%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仓储企业收取的装卸费,如果能划分清楚并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可分别按仓储收入、装卸收入的5%3%计缴营业税。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5%

6、个人转让不满两年的90平方的二手住房时,营业税按差额征收,能否扣除购房贷款利息?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的规定,自200911日至12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即只能扣除购房价款。

因此,营业税按差额征收,不能扣除购房贷款所发生的利息。

7、版面费应按何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规定,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8、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规定,所谓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因此,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9、我是经营KTV歌厅的,同时又代售烟酒、饮料、茶水、小吃等,请问缴纳营业税时这些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因此,娱乐业的营业额中包括代售烟酒、饮料、茶水、小吃等价款在内。

10、新《营业税条例》对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11、我单位出租房屋给个人,承租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支付违约金给我单位,请问单位取得的这项违约金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因此,你单位取得的违约金应与租金收入一并缴纳营业税。

12、代金券金额是否需并入饭店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金券是饭店无偿赠予顾客的,没有向顾客收取任何款项和价外费用。

因此,代金券金额不需要并入饭店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自建厂房竣工后,请公安消防大队对消防设施的安全性进行验收。公安消防大队收取的验收费,开具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通用收据,收据上注明“支持消防部队建设费”。此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厂房消防设施验收费用,可以凭公安消防大队开具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通用收费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为外籍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因此,单位为个人支付的境外保险费用不在列举范围内,不得单独作为费用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的规定,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可以调整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59条的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5、本企业销售设备,销售同时提供安装,但安装程序比较简单。问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的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因此,该企业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6、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新法取消了可以计提折旧的规定,因此该部分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7、我单位为在职工食堂用餐的职工按人数向职工食堂支付职工补贴,该项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该项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

8、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负担,不属于与企业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我公司总经理出国考察期间取得国外的票据,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能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10、企业执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扣除?

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20号令)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规定,自20081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年金的税前扣除按照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规定执行。

11、房产公司的代销手续费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12、对财产转让的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及固定资产达到年限正常报废清理损失是否要报批?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不需要报批。

三、个人所得税

1、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购买内资企业经营资产过程中向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2、企业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对于在不同月份分次发放的情况,是否可以在全部奖金发放完后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企业若分次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只能以其中一次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分次发放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发放以前拖欠的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一次性补发数月的拖欠工资,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会计账簿中有按月计提工资的记录,但确实没有发放工资;2、发放时有分月的工资签收单。如通过银行发放的,在银行划拨凭证上应注明工资的所属月份;3、按月计提的工资与实发工资完全一致。

如不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应合并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4、企业已将应付个人收入(例如工资、劳务报酬)转入“其他应付款——某人”,但实际尚未支付。企业的扣缴义务是否已经发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已经确认为对个人的负债(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项目,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5、企业年终发放年货(非货币发放)是否要折算成个人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计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发放的年货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6、个人独资企业,每个月只发给投资者本人1000元的工资,一年合计12000元,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是按一年24000元还是按实际发放的12000元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第一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2000/)

因此,不管投资者每月实际取得多少工资收入,应按此条规定24000元的标准扣除。

7、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征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8、企业供销人员开展供销业务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在单位报销,这些费用是否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239)的规定,企业对本单位供销人员因开展供销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实行承包办法,即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中包含为开展供销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个人不再在单位报销费用的,可在承包收入的50%内确定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9、个人取得“打包”债权所得应按何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10、如何计算境内居住天数?

答:对外籍人员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计算其在境内居住天数,以便按照税法和协定(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应按照以下时间段进行区分计算:200471日以前,应从入境之日起计算,其离境之日可不计算在内,即按实际停留天数减去1天计算;200471日以后,则以该个人实际停留天数计算,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11、个人哪些所得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申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12、个人在一个月内先后向红十字事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捐赠,并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请问个人所得税在公益性捐赠的扣除上有无先后顺序的规定?

答:个人所得税在扣除公益性捐赠时暂无先后顺序要求。因此,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在扣除公益性捐赠时,直到扣除到零为止。

13、个人转让房产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规定: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淮地税发[2006]105号规定,个人住房转让,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真实、有效凭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征收率为1%)

四、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包括以产权人名义、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以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购房),其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具体办法为:

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并纳入专户存储。

2.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小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入库。

4.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5.个人出售现住房和重新购房的时间,均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时间为准。

五、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4、个人转让受赠的住房,再次转让时能否按转让价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的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四、房产税

1、企业将地下的人防设施改建成了地下车库,然后对外出租,是否要交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因此,企业应按租金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

2、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甲企业将货物存放在乙企业的仓库,乙企业如何缴纳仓库的房产税?

答:如果双方签订的是仓储保管合同,即仓库的管理和物品的保管应由乙方统一管理,仓库的房产税应由乙方按房产原值缴纳。如果双方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取得了租金收入,房产税应由乙方按租金收入缴纳。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某个人登记成立了个体工商户,并且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在路边搭建了书报亭,手续全部都是合法的。请问该书报亭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苏税三[89]018)的相关规定,设在道路两旁的各类亭子用地(如售货亭、电话亭、邮政亭、书报亭等),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书报亭暂时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理,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计税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发[1988]15)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六、车船税

1、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如何缴纳车船税?

答: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缴纳车船税。

2、纳税人的货车行驶证上车辆的整备质量是1公斤,但是车辆合格证上总质量是26.3吨,核定载质量是20.申报车船税时不是应该按行驶证上注明的整备质量申报吗?为什么分局要求纳税人按照总质量减去核定载质量计算车辆自重,申报车船税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第五条关于部分车辆计税依据的核定问题,对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该纳税人的情况属于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所以主管税务分局要求其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申报交纳车船税。

3、某旅游景区用电瓶车将旅客运送到各个景点之间,此类电瓶车是否免征车船税?

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税的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因此,如果此类电瓶车属于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若不需要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则不征收车船税。

4、微型客车的判定标准是什么,需要出具什么样的凭据?

答:根据《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的规定,凡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发动机排气量以如下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一,车辆登记证书;二,车辆行驶证书;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四,车辆进口凭证。

七、印花税

1、企业购买了印花税票,是否只要贴在账本上即可?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对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对印花税票已贴花未画销的行为,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技术合同中的研究开发经费如何征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的规定,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3、某企业兼并其他公司,没有重新进行法人登记,增加已贴花的注册资本是否需要再补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91]155)的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帐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来的资金帐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对企业兼并后并入的资金贴花问题,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另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的规定,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贴花问题,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因此,企业兼并其他公司,没有重新进行法人登记,已贴印花继续有效,增加的已贴花的注册资本不需要补贴花。

4、个人销售二手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规定,自200811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八、土地增值税

1、以不动产投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的规定,自20063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2、一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区政府及土地局要求将该土地收回,并给予一定的补偿额。该企业取得的补偿款是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该企业的土地并未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而收回的土地,所以不得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卖门面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时,缴纳的契税能否享受5%加计扣除?

答:纳税人转让旧房如果提供购房发票及完税凭证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规定,可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到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来计算扣除额。对于契税只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不能享受5%加计扣除。

4、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取得的土地没有开发直接转让,计算土地增值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20%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文件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九、税务登记

1、纳税人在办理什么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答: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生变更而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的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部门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税务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3、企业开业税务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股东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自然人)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原件及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会计人员(办税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外资企业还需“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9)改制企业还需提供改制企业批文和原管理分局批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成立批复及任职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公章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投资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房产证等有效证明(如: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表述不一致,请出示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证明;产权人与业主是夫妻等亲属关系,请出示结婚证或户口本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两人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和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合伙企业应提供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公章

5、个体工商户设立税务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或土地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如: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表述不一致,请出示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证明;产权人与业主是夫妻等亲属关系,请出示结婚证或户口本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两人关系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征收管理

1、企业发生困难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额发生变化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吗?对此有何法律责任和义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按照《办法》第十九条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第十二条要求,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和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3、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存在争议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发票管理

1、税控IC卡丢失,要处罚吗?到哪里重新办理?

答:税控IC卡丢失暂时没有处罚规定。可到税控机服务单位申请重新办理,并恢复以前的开票信息。

2、企业的员工到某个体餐馆吃饭,取得餐饮发票是手写的服务业通用发票,请问企业是否可以此手写发票作为餐费的有效发票入帐?

答:目前淮安地税局监制的餐饮业发票只有定额和机打两种,提供餐饮服务开具手写的服务业通用发票属于超范围开具发票,所以该企业不能以上述手写的服务业通用发票作为就餐的有效发票入账。

3、我最近发现饭店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就餐结束后,饭店总找理由不提供发票,或提供假发票,我们到单位也无法报帐,怎么办呢?

答:如饭店拒绝提供发票或提供假发票的,消费者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经税务机关查实后,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该饭店进行处罚。

4、我是货物运输单位,想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请问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答: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5、刮奖发票有哪些新防伪措施?

答:新版定额发票的防伪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纸张防伪

(1)发票采用了具有“江苏地税”字样的专用水印防伪纸印制。

(2)发票专用纸背面涂布有不规则双色斜纹图布,正面书写后,字迹背面颜色脱落显现白色痕迹,并且一次性转移到下层纸张上。

二、印刷防伪

(1)发票监制章的内环线由“JSDS”微缩文字排列而成。

(2)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一维条码区采用喷码技术印刷。

三、其他防伪

发票一维条码区包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校验码信息,可与税务机关的相关数据库信息进行比对。

十二、社保、基金

1、哪些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242)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征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242)规定,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3、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退休返聘的人员要计入上年末从业人员数吗?

答: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数。

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不含退休返聘人员。

十三、网上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一、网上申报登陆类问题

1、如何上网申报?

答:二种方法:一种是从老申报系统进入,网址是http://www.jsha-l-tax.gov.cn,另一种是直接进入省局网上办税系统,网址是http://wsbs.js-l-tax.gov.cn

2、如何进入申报系统?

答:进入省局办税系统登录页面后,选择软密码登录,输入您的税务管理码、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以前CA证书登录用户现在也用软密码方式登录。

3、税务管理码是什么?

答:税务管理码是32080000+7位数的微机代码,微机代码如果不清楚,请咨询管理员。

4、纳税人反映输入省局网报的网址,没有登录界面。

答:省局网报的网址为http://wsbs.js-l-tax.gov.cn/,请纳税人检查网址是否录入正确,常见错误一是多加了www,二是把英文小写的L输成了数字1

5、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登陆时,显示该户为非网上申报户或不是正常户的提示,应当如何处理?

答:请联系管理员查询申报方式是否为30电子申报,再查询该户的状态是否为正常户,如果信息都是正确的进行一下单户数据同步。

6、提示:异常[2009-09-1215:14:05]:不确定的系统异常!(00201)

答:系统异常是登录省局服务器拥挤造成,请您稍后再登录。

 

二、报表填写类问题

1、所有在线填写的报表的申报流程是什么?

答:点“申报”——进入报表编辑页面填写数据——点“提交”按钮对报表进行保存发送

报送成功后,在本月已提交报表中可以看到刚刚提交上去的报表

如果这时候发现报表错误,可以点“撤销”按钮,那么,报表就会显示在“本月已暂存申报表”中

2、纳税人网报时看不到申报表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纳税人需要申报的税种的申报期限是否已经超过,过了申报期不会显示申报表。其次如果仍在申报期内,可以查看纳税人的税种鉴定中有没有该项鉴定、鉴定的开始期限是否正确(如有限期从2008121日开始,则无法申报所属期为11月的之前的申报表,需要把开始期限前调)。如已有税种鉴定且开始期限正确可以在网上办税模块下数据同步菜单中进行单户数据同步(鉴定信息),如没有税种鉴定需要增加(增加后可以等程序自动同步鉴定,也可照前面步骤手工触发同步鉴定信息)

3、“本月已暂存申报表”列表中的报表是否已申报?

答:“本月已暂存申报表”中的报表只是暂存状态,以备纳税人随时修改和删除,并没有报送到税务机关,请在申报期完成申报。

4、申报表状态是“已暂存”,点击“修改”进入申报表,暂存和提交按钮都是灰色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况一般是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填写申报表后,只是进行了暂存,没有及时在申报期内提交申报表造成的。网报程序做了控制,过了申报期就不能申报,此时纳税人只能到征收大厅去申报了。

5、纳税人提交申报表后,提示“提交成功”,可是在已申报列表中没有,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再次申报?

答:这种情况下可以先点击一下页面上的“刷新”,刷新后如果还没能在已申报列表中看到申报的报表,那就可以肯定提交没有成功。此时重新申报不会造成重复申报。

6、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发现不能输入“负号”。

答:纳税人在输入负数时,应当先输入负号再输入数字,不能先输入数字再输入负号。

7、纳税人在网报过程中出现“Null Pointer Exception异常”应当如何处理?

答:如果遇到上述错误提示可以请纳税人留下税务管理码和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将相应信息转交运维组人员,待解决后向纳税人反馈。

8、申报税额少了怎么办?

答:如果申报税额少了,可重复进行申报,但税额是少报的差额部分。

9、在申报期内,申报表能多次申报吗?

答:在申报期内,各张申报表是可以重复多次申报的,但税额是累计的,请注意。

10、非申报期如何申报?

答:请带相关纸质报表到地税局大厅进行申报,网上申报系统只能在申报期内使用,所以请务必在申报期内完成各项纳税表的申报。

11、申报状态各代表什么含义?

答:已暂存:报表暂时存在外网环境中,纳税人可以对报表进行修改和删除。

已提交:报表已经进行了提交申报,纳税人可以进行撤消或者查看,如果需要修改删除,可以撤消至“已暂存”状态。

迁移中:已提交的报表已正在向税务机关内网系统迁移、只可进行查看。

已迁移:报表已迁移至内网系统,待税务人员审核,只可进行查看。

审核通过:报表已经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报表审核不通过,已经被退回,纳税人进行修改后再提交或者直接删除。

待处理:报表已经审核、但未审核结束,正待税务人员进行处理。

未入库:有税申报的申报表审核通过,处于待扣款状态。

部分入库:一张报表中有部分的数据已经扣款。

完全入库:报表中申报的所有项目都已经扣款,纳税人需要注意得是,这个状态的出现才真正意味着你当月的申报事项已经结束;

部分作废: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在数据已经迁移至税务机关后,在税款未扣款入库前,税务机关在对申报表部分项目进行作废后,纳税人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显示的申报表状态。

完全作废:税人提交的申报表,在数据已经迁移至税务机关后,在税款未扣款入库前,税务机关在对申报表部分项目进行作废后,纳税人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显示的申报表状态。

请注意,只有在“已暂存”“已提交”“审核不通过”状态下纳税人才能继续修改和删除申报表。

 

三、个人所得税类网上申报问题

1、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申报时提示附件无法上传或上传出错应当如何处理?

答:目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网报采取两表合一的方式,即纳税人通过上传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附件得到汇总的纳税申报表,

这里分几种情况:

(1)找不到上传路径。

网报上传程序目前不支持浏览器版本为IE8.0,纳税人需要使用IE6.0IE7.0版本的浏览器就可以解决此问题。

提示路径错误,则表明您上传的报表不是dat格式,请在客户端软件中,填写完数据后保存成dat格式的文件,才可以上传。

(2)上传时报“系统不确定异常”。

第一步,请纳税人确认是否使用的是从省局网上下载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客户端软件”。

第二步,请纳税人确认要上传的文件格式是“特殊算法”还是“普通算法”,纳税人需要上传的算法和生成的文件是否一致。

第三步,纳税人要上传的文件,其中数据是否正确,可以通过客户端软件打开文件,打开后,在界面下方有一排按钮,可以按“校验本页”来确认数据是否正确。

(3)上传时间超长,还不成功。

可以先关闭和申报有关的浏览器,退出申报系统,然后打开新的浏览器窗口,重新登陆重新上传或重新启动计算机后重新登陆。如无效则需要联系网报运维人员解决。

2、个税明细上传特殊算法报表提交以后查看不到税款金额是什么原因?

答:这种情况可以查看其提交的明细数据中“所得项目代码”是否正确,如果有不对的就会出现数据库中有数据,而查看看不到金额的情况。

3、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采用年薪制办法缴纳的,找不到个税年薪制申报表应当如何处理?

答:个税年薪制是不需要做税种鉴定。需要由负责年薪制工作的相关科室检查该单位是否包含于年薪制名单中,不在的通过正常途径提交运维组人员维护即可。

4、我保存的扣缴个人所得税DAT文件,打开时是暴风影音播放器,打不开?

答:打开离线客户端软件,直接把之前保存的DAT文件在软件左上角文件里点导入数据就可以了。

5、怎么打开个人所得税申报_B_特殊算法明细数据?

答:点击左上方的文件里的“新建/模板更换”。

6、扣缴个人所得税报表填写,无法保存,“保存”按钮是灰色的,为什么?

答:是因为打开的软件错了,正确的方法是打开“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客户端软件_江苏”文件夹下面的“客户端软件.exe”进行填写。而不是打开“templates”文件夹下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_A_普通算法明细数据.htm”进行填写。

7、本月可以申报报表中找不要我要填写的A表、B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表怎么办?

答:请联系您的税务管理员,添加相应鉴定后就可以了。

8、第二次打开扣缴个人所得税报表,打开时里面是空的我的数据在哪里?

答:打开离线客户端软件,直接把之前保存的DAT文件在软件左上角文件里点导入数据就可以了。

9、个人所得税申报提示身份证号码出错?

答:在确认身份证位数正确的情况下,请将身份证号码中的小写字母改为大写。

10、我先从客户端软件导出excle表格后,填好后再导入,为什么不能成功?

答:在excle表格中要将所有的单元格设成规定的格式,G列之前全部是文本格式,G列开始全部是常规格式,没有的项目请全部填零。

11、我在填写个人所得税的报表时,为什么点击在单元格内时,最下面一行没有红色的字提醒应填写的内容。

答:请确认是在客户端软件进行填写,而不是在templates文件夹中的“个人所得税申报-A-普通算法明细数据”中填写的。

12、我上个月申报的个人所得税dat文件如何打开?本月可以直接修改吗?

答:有三种打开方式,一是将客户端软件打开后,将上个月的dat文件直接拖入该软件就可以打开了;二是将客户端软件打开后,在左上角的“文件”内选择“打开”,找到需要打开的dat文件,就可以打开了;三是将鼠标点在需要打开的dat文件上,选择“打开方式”,点击“选择程序”然后点右下角的“浏览”,选择客户端软件,点击“打开”,并在“始终使用选择的程序打开这种文件”前的方框内打勾,最后点“确定”,就可以打开了。并且通过第三种方式打开后,以后每个月都可以通过双击打开该dat文件。打开后就可以直接修改了。

 

四、各税费申报

1、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没有出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答:首先检查企业的税种鉴定是否正确、是否处于纳税申报期,排除以上情况仍然看不到申报表的需要检查税务登记注册类型是否为“其他内资企业”,其他内资企业不出年度申报表。

2、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表(A)时,主表数据不会根据附表相关数据进行自动计算,并且如果提交时有逻辑错误无法看到,如何解决?

答:由于受网速限制,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的网报程序只设计了表内自动计算功能,表间不能自动计算只能由纳税人算好后填写。而对于表间勾稽关系和逻辑校验是在纳税人提交申报表及点击“保存”按钮时进行的,如果校验不通过,程序会把错误信息放在一个显示框中,关闭显示框也可以通过点击“查看错误信息”的按钮。但是错误信息是不保存的,关闭浏览器信息就没有了,如果再次打开申报表,在提交前就按“查看错误信息”是看不到出错信息的。

3、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打开里面是空的。

答:请联系您的税务管理员,添加投资者人员信息。

4、房产税申报表不能自动显示税率应当如何处理?

答:房产税申报表分为从价计征、从租计征,上半部分为“从价计税”,下半部分为“从租计税”。如果有“从价计税”的鉴定时,只要填写了“房产原值”就会跳出税率。而“从租计税”的税率是和下拉框中的征收品目绑定的,只有选定了征收品目才会跳出税率。而下拉框就是“从租计税的房产”下面的三个输入框,只要使用鼠标双击选择即可。

5、申报土地增值税时,有两种鉴定(普通住宅、商用房),而申报表中只有一种鉴定的该如何申报?

答:如果两种鉴定都有效,纳税人都需要申报,就需要申报两张土地增值税的申报表。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左上角,有一个“所得类型”,这是一个下拉选择框,可以通过这个选择框选择纳税人需要申报的品目。

6、印花税已经做了税种鉴定但是没有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应当如何处理?

答:请片管员检查印花税的鉴定是否正确,网上申报的印花税鉴定不能为按次申报,否则程序无法显示申报表。

7、纳税人印花税是核定征收,如何填写印花税申报表?

答:省局网报程序不区分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只显示一张申报表,如果是核定征收企业需要将应税收入乘以核定征收率后,以所得到的数据作为计税依据进行纳税申报。

8、企业社保费不能申报,如何解决?

答:首先需要同步内外网社保费信息,并确定已有当月应征明细数据。

 

五、财务报表类

1、财务报表里没有预付帐款,预收帐款?

答:会计制度不对,请联系您的税务管理员进行修改。

2、纳税人网上填报财务报表,无法显示相关会计制度的财务报表?

答:网上报送财务报表需要进行财务报表鉴定,在鉴定中选择采用的财务报表类型、报送时间等选项,才能在外网显示对应的财务报表。

3、财务报表申报后,本月已申报报表中没有?

答:财务报表在申报中状态已提交就行了,本月已申报报表中不显示,迁移方才显示。

4、财务报表点击申报后,只有选择年份,没有具体的月份,无法申报,怎么回事?

答:财务报表点击申报后,只有选择年份,没有具体的月份,则表示您的财务报表鉴定的申报方式是按季或按年申报,那么本月不是申报期,所以没有报表显示。

 

六、数据查询、打印类问题

1、纳税人提交申报表后无法打印申报表,也没有任何的提示信息,应当如何处理?

答:请纳税人检查所用浏览器的版本,打印控件是否正确安装了。

IE打印控件安装

(1)在一台计算机上初次使用打印证书功能,必须下载

并安装Script X插件。系统应该提示:Script X was successfully installed。然后才能正常打印。

(2)如果出现安装成功的提示后,还不能正常打印,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a、关闭杀毒软件中保护浏览器的功能。

b、关闭网络浏览器中所有“屏蔽弹出窗口”功能。

c、关闭所有能保护浏览器,禁止插件安装的软件(如超级兔子、360卫士)等。

(3)如果以前能正常打印,现在无法正常打印。可能是原安装的打印插件损坏,重新按照第12步操作。

(4)如果网络浏览器是IE7.0,打印可能会出现问题。需要利用超级兔子中卸载IE功能卸载IE7.0,系统会自动变成IE6.0。重新按照第12步操作。

(5)如果IE6.0,并且按照12步进行操作后,仍无法正常打印时,可能该插件被屏蔽掉了。这在一些克隆版的XP中遇见过。这需要修改注册表(REGEDIT),打开HKEY _ LOCAL _ MACHINE \ SOFTWARE \ Microsoft \ Internet Explorer \ Active X Compatibility \ (该注册表项具有ADODB . Stream对象的GUIDInternet Explorer不允许在浏览器中启动Active X Compatibility下的组件)

最彻底的办法是删除Active X Compatibility下的所有项。或者只删除Active X CompatibilityCompatibility Flagsd DWORD=400(十六进制)的项。然后按照第12步进行。

2、打印报表不全怎么办?

答:请下载安装IE7.0即可。

3、报表为什么不可以打印?

答:请在可信任站点中将江苏地税网址添加进来,并且将所有的Active控件全部启用,然后点击申报表上面的打印按钮,就可以直接打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