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廿五官网:淮安市地方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集粹2010年第2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1:57:21

12366热点问题集粹2010年第2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07

 

一、营业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经济适用房是不是可以免征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地下车库,请问该如何征收营业税税款?

3、个人为外地的公司提供咨询劳务,能在接受服务的公司所在地开具发票?

4、我将自已的房屋出租给一个企业并一次性收取1年的租金,半年后双方解除合同,企业退回多收的半年租金。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退回半年租金的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吗?

2、因2010531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税务机关是否加收滞纳金?

3、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电子设备的固定资产(如电脑、数码相机等)折旧年限最少3年,请问:残值不要预计行吗?

4、企业债权转股权时要不要征企业所得税?

5、招用下岗职工取得的再就业培训补贴要不要征企业所得税?

6、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上交给国家,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7、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请问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

9、软件企业为扩大生产,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10、我公司向人保财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该险种属于财产险,为减轻因员工的意外情况而给雇主(公司)带来的潜在损失,其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公司而非员工。请问该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11、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字画等古董,用来提升本企业形象。请问,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我集团管理机构没有经营收入来源,其管理性质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列支?可否按照其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进行列支?

13、我公司于200912月销售生产的机床,直到20101月才取得购进材料发票。请问,这笔业务的购进材料的成本可以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14、我单位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今年有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是否可以扣除免税收入部分?

三、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从外企分得红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供销人员采取大包形式,扣除比例是多少?

3、个人交易住房个人所得税有那些征收方式?

4、企业负责人从政府取得的突出业绩奖励,是否应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5、我卖门面房后一年内又重新购买住房的,之前卖门面房缴的个人所得税能不能申请退还?

6、受赠人将受赠的住房转让后一年内又重新购置住房的,已缴的个人所得税能不能申请退税?

四、房产税

1、房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门面房作为售楼部。请问售楼部是否缴纳房产税?如果缴纳,该如何确定房产税的原值?

五、土地使用税

1、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方面有什么区别?

2、企业处在镇政府所辖的行政村,是否要征土地使用税?

六、车船税

1、我保险是去年5月份买的,今年年审时车管所又要我补缴2010年的车船税。我不是多缴了7个月的车船税?

2、电动自行车是否要交车船税?

七、印花税

1、外资企业中的一位外国股东和一家外国公司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股权合同签订地点也在国外。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由哪一方缴纳?

八、耕地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及纳税期限?

2、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

3、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

4、耕地占用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5、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及申请减免税所需资料?

7、经批准占用一块农用地(林地)10000平米,耕地占用税要缴多少?

8、没有办理耕地占用手续已征过耕地占用税,在补办手续时还要不要补征税款?

九、契税

1、契税从何时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2、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契税的纳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分别是哪些?

3、因拆迁取得补偿款购买房屋的可以抵缴契税的规定有没有时间限制?

4、因为离婚分得的房产要不要缴契税?

5、房屋被拆迁取得补偿款后重新购房的能不能抵缴契税?

6、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计税依据是否相应扣除?

7、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

8、对土地、房屋继承是否征收契税?

9、以房地产抵押是否征收契税?

10、用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是否需要交纳契税?

1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是否需要交纳契税?

12、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

13、将个人房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收契税?

十、其他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的白蚁防治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不能作为国家统一规定的费用、作为加计20%的扣除的基数?

 

一、营业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经济适用房是不是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关于贯彻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380)文件规定: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1)纳入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2)土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

    (3)销售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

    (4)向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认定标准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对未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被冠以经济适用住房名称的其他性质住房,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地下车库,请问该如何征收营业税税款?

    答:如果地下车库在有产权证的前提下,转让地下车库永久使用权,转让应按照“销售不动产”征税;如果地下车库在没有两证的前提下销售应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应开具租赁业发票。

    3、个人为外地的公司提供咨询劳务,能在接受服务的公司所在地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个人提供咨询劳务应向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税并申请开票。

    4、我将自已的房屋出租给一个企业并一次性收取1年的租金,半年后双方解除合同,企业退回多收的半年租金。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退回半年租金的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据此,房东可申请退回半年租金的营业税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

    1、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文件规定,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全部实行查帐征收。

    因此,律师事务所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因2010531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税务机关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文件规定:因2010531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1231 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3、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电子设备的固定资产(如电脑、数码相机等)折旧年限最少3年,请问:残值不要预计行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9)文件规定: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确定预计净残值;对预计净残值低于5%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将预计净残值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企业债权转股权时要不要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文件规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5、招用下岗职工取得的再就业培训补贴,要不要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文件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6、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上交给国家,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答:根据《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PFC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您所述不符合现有文件列举的要求和项目。因此,目前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8、《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请问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无法取得发票的,有关收据、凭证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9、软件企业为扩大生产,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所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享受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10、我公司向人保财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该险种属于财产险,为减轻因员工的意外情况而给雇主(公司)带来的潜在损失,其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公司而非员工。请问该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11、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字画等古董,用来提升本企业形象。请问,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相关性原则是判定支出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一些特殊的文化企业外,一般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字画等古董,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也不具有固定资产确认的特征,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12、我集团管理机构没有经营收入来源,其管理性质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列支?可否按照其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进行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性收益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但如果该集团管理机构属于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其投资收益可作为主营业收入处理。

    13、我公司于200912月销售生产的机床,直到20101月才取得购进材料发票。请问,这笔业务的购进材料的成本可以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据此,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2009年已实现销售、20101月才取得购进材料发票的销售行为,其货物销售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

    14、我单位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今年有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是否可以扣除免税收入部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因此,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的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免税收入部分。  

三、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从外企分得红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因此,外籍个人从外企分得红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淮安供销人员采取大包形式,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淮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淮地税发[2006]31)规定,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中包含为开展供销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个人不再在单位报销费用的,可按承包收入的50%扣除各项费用。

    3、市区个人交易住房个人所得税有那些征收方式?

    答:有以下两种征收方式:一是查验征收方式: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房屋原值-相关税费-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二是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税。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征收率。目前淮安市区暂定为1%

    4、企业负责人从政府取得的突出业绩奖励,是否应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我卖门面房后一年内又重新购买住房的,之前卖门面房缴的个人所得税能不能申请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文件规定: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6、受赠人将受赠的住房转让后一年内又重新购置住房的,已缴的个人所得税能不能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文件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受赠人转让受赠住房一年内又重新购置住房的可以按文件规定申请退税。  

四、房产税

    1、房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门面房作为售楼部。请问售楼部是否缴纳房产税?如果缴纳,该如何确定房产税的原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开,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作为自用的售楼部,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其售楼部房产原值的70%作为房产税应纳税所得额,再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在房产原值的确认上,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的规定,即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房屋原价。  

五、土地使用税

    1、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方面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使用土地的人不区分企业性质。

    2、企业处在镇政府所辖的行政村,是否要征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新批建制镇及缴纳农业税的土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苏税三[90]002)的文件规定:建制镇的征收范围按行政区划确定。因此在开征范围内的行政村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车船税

    1、我保险是去年5月份买的,今年年审时车管所又要我补缴2010年的车船税。我不是多缴了7个月的车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总局令第46)规定:细则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 11 ,至 1231 止。您20095月份缴的是20095月日-12月,即2009年度应缴的车船税。车管所代征窗口让您缴的是2010年度的车船税,因此,您并没有多缴税款。

    2、电动自行车是否征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规定: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总局令第46)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三条第()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因此,电动自行车不征车船税。  

七、印花税

    1、外资企业中的一位外国股东和一家外国公司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股权合同签订地点也在国外。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由哪一方缴纳?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55)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贴花,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据此,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其在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规定贴花。如果合同在境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予以贴花。在境内贴花时,由单方使用的则单方贴花。若双方使用的,则双方同时贴花。  

八、耕地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及纳税期限?

    答:纳税环节: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下达后,发放征()土地批准证书前。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

    纳税期限:经批准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日起30日内缴纳;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建设用地人应当在收到征收机关纳税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在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

    2、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精神,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耕地占用税的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至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97),耕地占用税于 201041 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3、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

    答:征收范围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4、耕地占用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⑴不征情形: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其他农用地的。

    ⑵免征情形: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⑶减征情形: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80%执行,占用牧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50%执行。

    纳税人凡改变了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5、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予以处罚。

    6、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及申请减免税所需资料?

    答:(1)纳税申报所需资料:

    ①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的文件

    ②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书

    ③发改委批准的立项文书

    ④征、占用耕地协议书

    ⑤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减免税所需资料:

    ①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

    ②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书

    ③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纳税单位性质证明

    ④单位地址、联系方式

    ⑤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经批准占用一块农用地(林地)10000平米,耕地占用税要缴多少?

    答: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2)文件规定: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80%执行。淮安地区林地标准为30*80%=24/㎡。请按此税额计算缴纳。

    8、没有办理耕地占用手续已征过耕地占用税,在补办手续时还要不要补征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文件规定: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九、契税

    1、契税从何时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答: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97),契税于 201041 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2、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契税的纳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分别是哪些?

    答:(1)契税的纳税人,即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户及其他个人。不论法人、自然人,不分所有制性质,不论内资、外资,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都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②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或赠与征税。

    3、因拆迁取得补偿款购买房屋的可以抵缴契税的规定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拆迁契税减免政策的批复》(苏财基层[2008]2)文件规定:关于免征契税的拆迁后购房时限问题。为方便拆迁人购置合适房屋,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即对免征契税的拆迁后购房时限不作规定。因此只要您是属于拆迁后购买房屋的免征契税购房时限不作规定。

    4、因为离婚分得的房产要不要缴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5、房屋被拆迁取得补偿款后重新购房的能不能抵缴契税?

    答: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5]36)文件规定:对拆迁居民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超过部分的契税征免政策仍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6、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计税依据是否相应扣除?

    答:不能扣除。减免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政府减免应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减免土地出让金并不等于减免契税,其计税依据不应扣除。

    7、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果是与房屋统一计价,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8、对土地、房屋继承是否征收契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规定:(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9、以房地产抵押是否征收契税?

    答:以房地产抵押不征收契税。房地产抵押是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作为标的物的抵押关系,它是指债权人或第三人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依法将房屋折价抵作价款或者变卖房屋优先得到清偿。房地产抵押过程中没有改变土地、房屋权属,因此,对房地产抵押行为不征收契税。

    10、用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是否需要交纳契税?

    答:规定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行为征收契税,主要原因是:第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是一种有偿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第二,抵债与买卖具有可转换性,在购买方交付经济利益后出售方交付土地、房屋权属前,表现为单方向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行为发生前的法律关系完全相同。换言之,买卖行为可以分成两个步骤来完成,先由购买者交付经济利益,形成债权;再由出售者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因此,规定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行为视同买卖征收契税。

    1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是否需要交纳契税?

    答:契税条例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征收契税,主要考虑:第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一种方式。第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是以取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转移,这一点与买卖具有共同的性质,因此规定视同买卖征收契税。

    12、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

    答:契税条例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征收契税,主要考虑:第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一种方式。第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是以取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转移,这一点与买卖具有共同的性质,因此规定视同买卖征收契税。

    13、将个人房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收契税?

    答:以自有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征收契税。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无限责任的企业,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财产不可分割。因此,将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未发生变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仅需办理更名手续,不征收契税。  

十、其他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的白蚁防治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不能作为国家统一规定的费用、作为加计20%的扣除的基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白蚁防治费不在文件列举的范围内不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