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两部验证次数多:高盛涉嫌欺诈国内企业真相 忽悠是企业巨亏的主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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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涉嫌欺诈国内企业真相 忽悠是企业巨亏的主因(2)

2011年02月19日 11:32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钟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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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电与高盛一共签了两份协议。第一份协议很简单,就是如果石油价格高于62美元,深南电获利,反之,高盛获利。对深南电来说,盈利最多不超过300万美元;对高盛来说,盈利最多可达数千万美元。

第二份协议就完全不一样了。这份协议规定高盛有权在2008年12月30日决定是否激活同第一份协议类似的另外一份期权互换合约。这份期权互换同第一份期权互换表面上看基本类似,但是实际上完全不同,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第一份期权互换协议,深南电是主动参与的;而对第二份协议中的期权互换,深南电是被动的,没有选择余地。高盛则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选择是否激活第二份协议中的期权互换。

第二,第一份协议中,深南电有可能获得最大300万美元的利润,而在第二份协议中,深南电没有盈利的可能。

第三,第一份协议中,深南电的最大损失为400万美元;而在第二份协议中,按石油价格在2008年年末33美元来计,深南电一个月的损失就将高达1200万美元,最大损失可以达到2.6亿美元。即使石油价格超过66美元,深南电每个月的最大盈利仅有34万美元,18个月的最大可能盈利仅600多万美元。

对高盛来说,这两笔合约交易最多亏300万美元,最多可以赚几亿美元,对风险有完全的控制;对深南电来说,最多盈利300万美元,最大亏损几亿美元,对风险没有任何的控制。因此,深南电与高盛的协议不是一个对赌协议。

高盛通过第一份合约的300万美元的诱饵,将深南电诱进了一个大的陷阱里。

表面上看,第二份协议是双方对赌2008年12月31日之后石油的价格在64.5美元之上还是之下,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份协议的激活权利在高盛手中,而高盛激活这份协议的前提是石油价格在2008年12月底远远低于64.5美元。如果届时石油的价格大大高于64.5美元,高盛不会激活这份合约。

第二份合约实际上是一个期权上的期权,称为复合期权(Compound Option)。这种期权的定价通常比较复杂,国内没有任何一家非金融企业对这类产品有定价能力,根据张晓东计算,这个复合期权的价值高达数千万美元。而深南电却拱手将这个期权送给了高盛。

高盛这次猎杀深南电同2005年劫杀中航油所用的手法非常类似,都是通过复合期权,利用产品的复杂性和定价优势,获得巨额收益。

深南电董秘胡琴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与高盛全资子公司杰润公司的纷争,一切以公司公告和公司定期报告为准。如有新的情况公司将在第一时间披露。

记者查阅深南电最近一次披露相关内容是2009年报,年报披露了两份合约内容。年报称,2008年4月至10月期间,基于上述两份确认书,杰润公司向公司支付了210万美元。

深南电称,虽然双方终止确认书及交易的理由不同,但对确认书和交易已经终止这一事实并无分歧。交易终止后,杰润公司致函要求公司赔偿交易终止损失,同时另函表示希望以商业方式解决争议。公司回函不予接受杰润公司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同时另函同意进行和谈。后双方进行多轮磋商和交涉,未达成一致意见。2009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信函,信函对前述事项进行了描述并要求公司赔偿杰润公司计79962943.00美元的损失及截至2009年11月27日的利息3736958.66美元。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回函不予接受杰润公司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公司管理层判断如协商不成,不排除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可能。

深南电董事会认为,两份确认书及交易已被交易双方终止;本事项的进展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现阶段无法对将来可能的解决方式及结果进行估计。

中航油如何落入 高盛展期期权陷阱

对于中国企业涉入金融衍生品市场而言,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标杆性意义。

2004年,中航油(新加坡)在石油衍生品交易中损失约5.5亿美元。

死在“展期期权”

据悉,中航油(新加坡)是从2001年开始参与石油衍生品交易的,除了对冲风险之外,公司也开展自己的交易活动。

但在和高盛新加坡杰润公司进行的交易上,中航油(新加坡)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

综合高盛与中航油(新加坡)的衍生品合约,可以概括为:高盛先以低价卖给中航油(新加坡)一个产品,让中航油(新加坡)肯定能赚到钱,但是利润有封顶。与此同时,既然高盛给了你中航油(新加坡)这么一个肯定赚钱的机会,那中航油(新加坡)也要给高盛一些回馈,因此中航油(新加坡)同意从高盛手中购买另外一个产品。

实际上,这第二个产品,就是最终杀死中航油(新加坡)的“致命武器”:展期期权(extendible option)。

展期期权的结构是这样的,展期期权的持有者,在未来,比如半年后,拥有将一个当前约定好的条款的期权执行的权利,也就是“期权的期权”。这个展期期权是高盛持有,也就是说,高盛在六个月后有最终权利决定是否执行这个期权。这是一个毒性极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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