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地图: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城乡一体化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6 01:20:35
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城乡一体化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
经研究,现将《苏州市相城区城乡一体化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相城区城乡一体化居民医疗保障
实施方案
为加快相城区城乡一体化发展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相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衔接,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
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将相城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相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并轨,在全区建立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保障效果明显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三、实施办法
(一)筹资标准及资金负担
2010年至2012年,原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者个人筹资标准分别提高至100元/人·年、140元/人·年、180元/人·年;村集体扶持资金为每年20元/人;财政筹资标准分别为295元/人·年、350元/人·年、350元/人·年,由区、镇两级财政各半承担。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筹资标准可再作相应调整。
(二)更换医疗保险及管理机构名称
将“相城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更名为“相城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将“相城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相城区城乡居民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
(三)更换参保证、医保卡
更换参保证:将原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的“相城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证”更换为“相城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
更换医保卡:将原参保人员使用的“相城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卡”更换为“相城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卡”。
(四)实行大病医疗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医保管理模式
大病医疗统筹(包括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实行分医疗机构类型管理,分段结付医疗费用,保险周期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同时增设起付线,参保人员年内累计支付一次起付线。
门诊统筹:门诊结付不设置起付线,采用统筹模式,统筹标准逐年提高,2012年达到300元/人·年。
具体实施意见由区卫生局每年另行制定。
四、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城乡一体化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城区城乡一体化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城乡一体化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以及各镇(街道、区)分管领导为成员。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分工和要求,强化协作,共同做好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全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宣传培训、考核评估;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行为。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平台的维护,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诊疗库、药品库、疾病库实施调整。
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政府资金、经办机构经费及更换参保证、结算卡、更新软件程序等经费的预算安排,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
各镇(街道、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大宣传力度,抓好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工作;要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及时筹集和上划参保人员、集体扶持和财政资助资金。
五、实施时间
(一)本实施方案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本实施方案由区卫生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