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婷婷 水下婚纱:关于技能人才技术津贴享受范围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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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能人才技术津贴享受范围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0-02-02 17:01:31 作者-提供者:本站 责任编辑 :admin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 [2008]47 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技能人才技术津贴享受范围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享受技术津贴工种范围及资格认定
(一)享受技术津贴工种范围
凡纳入国家鉴定工种范围且公司具备鉴定资质的 156 个工种以及公司《职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 6 个工种的在岗职工。今后,公司将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及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调整享受工种范围。
(二)享受技术津贴人员资格认定
1 、持有初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人员且仍在相应生产岗位工作的;
2 、参加过公司 1997 年至 1999 年(包含 2000 年、 2001 年补考)统一组织的技术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但证书丢失或个别单位未给考试通过人员发放证书的,各二级单位应依据 1997 年至 1999 年 3 年间《工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发放花名册》查实;
3 、组织职工参加过公司统一考试但没有《工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发放花名册》的二级单位,依据职工档案 1997 年至 1999 年记载的技能工资标准(当时技术等级考试依据技能工资标准,技能工资序号 1 ~ 7 为初级, 154 元及以下; 8 ~ 14 为中级, 166 元~ 249 元; 15 以上为高级, 264 元及以上)以及公司 1997 年至 1999 年 3 年间组织的考试工种进行确认 ( 附表 1 , 1997 年至 1999 年考试工种目录 ) 。
以上 2 、 3 两种情况,必须结合本单位 2008 年 11 月份工资表 、工种台帐,分别列出目前仍在相应生产岗位工作的拟定人员花名册。经二级单位公示无异议待公司核定后,同样享受对应等级的技术津贴。
4 、凡属 162 个工种的在岗职工,即使未持有证书的,在本工种鉴定结束前可享受初级工技术津贴。
二、当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 1997 年至 1999 年技术等级考试时,公司规定女 42 周岁,男 47 周岁及以上年龄免考职工,由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确认其当时是否从事考试工种、出生年月及身份证复印件)可享受高级工技术津贴。
(二)参加全国、省市及公司技能大赛、技术比武取得规定名次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 、全国行业、省级一类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状元享受高级技师技术津贴;
2 、全国行业技能大赛第 2~20 名及省级一类技能大赛第 2~3 名,持有技师资格证书享受高级技师技术津贴;
3 、全国行业技能大赛第 2~20 名及省级一类技能大赛第 2~3 名,持有高级工及以下资格证书,或者省级二类及地市、公司技术比武状元以及公司先进操作法主创者享受技师技术津贴;
4 、省级一类大赛第 4~10 名,持有高级工资格证书享受技师技术津贴;
5 、省级一类大赛第 4~10 名,持有中级工及以下资格证书,或者省级二类大赛第 2~6 名、地市及公司技术比武第 2~3 名,享受高级工技术津贴。
以上各类人员由所在单位工会开具相关证明,某某参加第几届比武或大赛取得第几名或先进操作法主创者,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工会专用章后交到劳资主管部门。
(三)公司内聘助理技师现仍享受津贴的,享受高级工技术津贴。
(四)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但不在取得证书工种岗位的,按照持有证书级别分别享受对应等级的技术津贴。但此类职工在各二级单位年底考核时,必须参加现工种和其享受津贴级别的考核,而且只有考核结果符合《高技能人才管理办法》规定相关要求的,才可继续享受该级别的技术津贴,否则享受初级工技术津贴,如在本工种鉴定结束后仍未取得本工种证书的,取消其技术津贴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