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头要塞4 谎言 电影:高温与加温的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1:38:52

高温与加温的关系

巴斯德的成就60-95℃的巴氏消毒法

 

根据巴氏原理:在加温的作用下从60℃开始叫热处理。因为60℃能够杀死繁殖型微生物,巴氏消毒法的温度范围为60一95℃。包括63℃、30分钟的传统巴氏消毒法,和72-95℃,10-30秒的高温瞬间巴氏消毒法。加温是加热的过程。高温的含义通常以不同果品所需要的温度相对而论,由加温而形成。一般是通过加温使之达到一定的升温点即称高温。

在以前的果品加工中,高温的喻义是指在常温的基础上通过加热使温度达到相应的温度指标(能使生物细胞脱水及微生物因加温而结束生命的温度即可称为高温,其目的是灭菌和浓缩),所指高温是相对的,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高温的形成是在加温的条件下产生的结果,二者存在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换言之,不加温就不可能形成高温。

所以,高温的起点范围就囊括了加温的存在。正如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一词,共产党是一个组织,新中国是一个新的国家,但因果关系是确立的。

又如在逻辑推理中的“思想和财富”,一个是思维,一个是物质,但“思想财富”却又是人们运用逻辑思维的结果,二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换言之,高温的存在是加温的结果,没有加温就没有高温,二者存在因果关系。高温是在常温的基础上经加温而形成的。

因此,本申请在权利要求1中将原说明书中的(本方法不经过高温,在自然条件下完全依靠自然发酵……。)“已在同一句话里表明了本方法不经过加温的含义”,同时我诚恳的期望审查员考虑这句话的完整内涵。建议回避取头斩尾。

在上次寄交审查的意见陈述文本中,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由原说明书“本方法不经过高温……”。修改为“本方法不经过加温,依靠自然发酵生存产品,……”。载入修改后的文件,应该是没有超出原说明书所记载的不经过高温的范围。

本人之所以主动修改,其目的是为了充分表达本加工方法的操作实质,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更加的清楚明了,以便加深理解。

关于第二次通知书新提出相关高温与加温的异议,因本人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未发现审查员针对原申请文件说明书有益效果所记载的(本工艺在加工过程中无须经过高温,在自然条件下完全依靠自然发酵,……。)和在知识产权局已经公布的原申请文件公开说明书摘要中所记载的(本方法不经过高温,依靠自然发酵,无须加入碱液、酸液、防腐剂、抗氧化剂、色素、调味剂。使原果实中所含矿物质、维生素得以充分保留。产品存放时间越长,色泽越晶莹透明、口感越醇香厚重。)的内容提出质疑。

所以,本人在上次通知书未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所作的意见陈述是无法对审查员第二次通知书才新提出 “本方法不经过高温”前半句话的异议,作意见陈述。

我认为一个知识产权的确立,是思想运动的结晶,是发明人根据社会公众对产品的质和量的需求,来确定发明目的的一种行为。

是发明人对自然科学深入细致的观察、了解、认知、感悟、提高、使知识和技能达到进步的一种作为。

是发明者在实践科学中对知识锐意进取,提炼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结晶。

发明是建立在唯学、唯实、唯思、唯悟基础上的,非空穴来风,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即实际操作过程和其结果来判定其真实的实质内容。

一项发明的驱动力,源于社会公众需用这种产品,有市场可言,能有效的整合资源、保护资源、合理的利用资源,把资源创造成新的产品为公众服务。其构思萌芽于现有产品存在缺陷而中得到启发,

一项发明通常要经过多次实验、实践、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不是凭空所想,是以一步一个脚印的辛勤劳动作为代价,创造出来的。

胡金平201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