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之玉的养殖方法:组织理论简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2 17:53:55

组织理论简介

岳金禄

【学科分类】法律社会学

【摘要】组织是指由个人组成的,为解决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弥补单个个人力量不足而产生的个人的联合。依据不同的标准,组织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区分组织与组织成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国家是特殊的组织。组织在其运作与存续期间有两个问题:一是组织的意志是如何形成的?二是合法有效的组织意志在其形成后如何实现?要避免上述的困境,就要在组织的结构与组织的行为两个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法律制度在解决这两个问题时具有其他事物无法取代的决定性意义。

【关键词】组织;成员;分类;起源;功能;困境;结构;行为;法律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一、与组织有关的概念与基本理论 

 

  (一)组织的概念 

 

  我们的社会是一个组织化的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中寻求集体目标不可缺少的机制。组织的发展已成为高度分化社会中的主要机制,通过这个机制,人们才有可能“完成”任务,达到对个人而言无法企及的目标。[1]大部分的分析家把组织看成是一种社会结构,即由个体所创造的、被用来追求特定目标的协作结构。组织由社会结构、参与者(社会行动者)、目标、技术与环境五个基本要素构成。[2]组织比其他社会结构类型更具持续行、可靠性,组织设计出来是为了能在一段时间内一贯并连续地支持一系列具体化行为的实施,组织擅长于一次又一次地用同样的方法完成同样的事。[3]从不同的视角可以给组织下不同的定义。从理性系统的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定义:组织是意图寻求具体目标并且结构形式化程度较高的社会结构集合体。从自然系统的视角出发可以将组织定义为由一致或冲突而产生的、但始终追求生存的社会体系。从开放系统的视角出发,可以视组织为在环境的巨大影响下,有着不同利益关系的参与者的联合。 

 

  (二)组织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组织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依据组织的成立方式的不同,组织可以分为组织I、组织II、组织III与组织IV。组织I是指由单个个人组成的组织,也就是上文所定义的组织,即组织I由个人组成的,为解决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弥补单个个人力量不足而产生的个人的联合;组织II是指由组织I作为成员所构成的组织;组织III是指由组织I与组织II为成员组成的组织;组织IV是指由组织I、组织II与组织III作为成员的组织。如果未加注明,本文所说的组织是指组织IV。 

 

  依据组织成立的目的不同,组织可以分为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文化组织、军事组织、宗教组织等。在当今社会,国家是最重要的政治组织。当然,依据其他的标准,组织还可以进行其他的分类。 

 

  (三)区分组织与组织成员的意义 

 

  区分组织与组织成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由个人与组织所构成的主体世界中,组织对其成员具有直接的调制作用与权力;个人与个人之间、不具有成员与组织关系的组织与组织之间、不具有成员与组织关系的个人与组织之间不具有直接的权力性的隶属关系;一方不能将其意志直接的强加于对方。组织和组织成员不是一回事,个人只能成为组织成员,组织在一个系统中可能是一个成员系统,也可能是一个组织系统。也就是说组织具有相对性。在具体的组织中,区分作为成员的组织与作为组织的组织特别重要。 

 

  组织对其成员具有的直接的调制作用与权力是合法的、可欲的;个人与个人之间、不具有成员与组织关系的组织与组织之间、不具有成员与组织关系的个人与组织之间不具有直接的权力性的隶属关系,所以一方所拥有的能将其意志直接的强加于对方的权力是不合法的、不可欲的。这是权力的变异与异化。他们之间只能通过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的隶属关系间接的实现其权力。 

 

  (四)国家作为组织的特殊性 

 

  但是国家这一组织具有特殊性:个人一旦成为某个国家的公民,想要选择其他国家的国籍也就是选择新的组织的可能性很小。如一个居住在某个国家(国家就是一个组织)的个人认为该国家不能实现其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他(她)就会选择移民,加入其他国家的国籍。但是这是在个人有选择的前提下才可能发生的;更多的情况是,作为国家这一组织的成员的公民是很难有选择的机会。 

 

  二、组织的起源与功能 

 

  每个个人都是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行为的,但是在其行为的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利益的冲突,如果发生冲突,怎么办呢?我的结论是组织是解决个人利益冲突的一种重要的机制。这是组织的第一个功能。 

 

  (一)由两个人组成的社会 

 

  譬如,在同一个森林中,两个猎人(甲和乙)都想拥有同一个猎物,这个猎物应该给谁呢?该猎物的分配方式(资源配置方式的一个例子)有多种,但是最根本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暴力的方式,二是和平的方式。 

 

  暴力的方式就是指一方通过武力,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而不论对方是否接受,并且通过武力保证自己的意志能得到对方的遵守。在这个例子中假定谁的力气大猎物就是谁的。但是,暴力的方式有很多弊端,如在暴力使用的过程中可能损害暴力使用者的健康与生命。而且,因为暴力的方式没有征得对方的同意,所以己方的意志不能得到对方心悦诚服的尊重,因此,利益的冲突就经常发生。 

 

  例如,刚开始时甲的力气比乙大,所以甲取得了该猎物;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乙觉得自己在武力上胜过甲,所以,乙去找甲,甲和乙又进行了一场打斗,结果会有两种情况:一是甲胜利了,这种情况我称之为一方的武力胜过对方,并且能保持己方在武力上的优势,使得对方能遵守自己的意志;二是甲失败了。前一种情况如果一直持续下去,暴力的方式就能一直延用下来。但是,更多的可能是后一种情况。在后一种情况下,甲失败了,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就是说,乙把他的意志强加于甲。 

 

  武力是变动不居的,所以,秩序也就随之变动。“是非成败转头空,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就是其体现。而且暴力的方式导致两败俱伤,是一种不能持续的方式。这就是霍布斯说的“丛林”。如何走出该“丛林”呢? 

 

  在经过多次的博弈后,甲和乙都觉得暴力方式不是最好的方式,大家都应该寻求一种更好的方式。那么,什么是更好的方式呢?后来,甲和乙觉得和平的方式更好。 

 

  和平的方式就是双方通过契约规定双方的行为模式,尤其是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一方可以作什么,不能作什么[4]。如在这个例子中,甲和乙约定,以后猎物由最先发现的人所有,这就是财产法律制度的雏形。契约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缔结契约的当事人可以合意变更。如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后,甲或乙发现“猎物由最先发现的人所有”的约定不很合适,通过甲或乙的协商后,他们再次约定“猎物由最先控制猎物的人所有”。这样的约定都是契约。但是,如何保证契约得到执行或遵守的问题还没有解决。 

 

  契约,双方当事人可能会自愿遵守,也可能不遵守;要是不遵守的话,怎么办呢?如果有一方不遵守,双方都可能回到暴力的方式,而这又是双方都不希望的。所以,双方都遵守约定。在只有两个人的社会里,在一方的暴力不能保持永远优势的条件下,双方都会选择和平的方式即通过双方订立契约,规定各自的行为模式与权利义务关系,并保证通过和平的方式使得契约得到遵守与修改。这有点类似于科斯的“科斯定律”。[5] 

 

  (二)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社会 

 

  如果人类的数目小到使得资源不具有稀缺性时,组织不会产生。如甲、乙、丙不在同一片森林,而在三个不同的森林或同一个森林的三个区域,以致资源可以满足其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组织不会产生,当然组织对其成员的限制也不会产生;同样,法律也不会产生。但是,随着人类数目的不断增长,资源变得具有稀缺性。基于资源的稀缺性,个人的利益的冲突就变得不可避免。为了解决个人的利益之间的日益增长,人们选择不同的方式,通过多次的博弈后,人们发现组织是解决个人利益冲突的一种虽不是最好但各方都能接受的方式。组织的产生为法律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一般的社会都是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个人组成的,所以我的例子要继续下去。假设在甲与乙居住的森林里来了一个丙,丙可以选择遵守甲乙之间的约定,也可以不遵守。如果甲乙之间的约定丙同样遵守,这样甲乙丙之间的模式同甲与乙之间的模式是一样的。 

 

  如果丙不遵守甲乙之间的约定,他有两种做法,一是通过武力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丙的武力有可能弱过或强过甲与乙的总和。如果丙的武力弱过甲与乙之间的武力的总和,结果丙要么成为甲与乙之间契约的主动接受者,要么成为甲与乙之间契约的被动接受者。在这种情况下,丙主动接受和丙与甲乙之间没有经过打斗而接受甲乙之间的约定是一样的,都是处于与甲与乙一样的平等的一员。 

 

  在丙被动接受的情况下,甲和乙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丙,而不论丙是否接受,都通过武力保证自己的意志能得到丙的遵守。但是,这种情况需要满足甲与乙的暴力的总和永远强于丙的条件。但是这个条件是很难得到严格满足的,所以更多的情况是甲乙把丙作为与自己一样的平等一员。反过来,若丙的武力强于甲乙武力的总和,最后甲乙丙都会选择把自己和对方作为平等一员这个对各方虽然都不是最好的但是都能接受的方案。 

 

  二是通过和平的方式,即丙作为一方,甲和乙作为另一方,双方达成一个新的契约,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行为模式。这种方式最为常见,这也就是接受组织的新成员。 

 

  所以,经过人们多次的博弈,人们都会选择和平暨契约的方式配置资源与其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以暴力暨武力的方式在配置资源与其权利义务关系中不居支配地位。 

 

  在甲乙共同对付丙的过程中,甲乙联合起来,组织便产生了。满足个人力量的不足是组织产生的第一个原因,也是组织的第二个功能。两个以上的个人通过某种适当的方式可以弥补单个个人在体力、精力、智力、财力、决策力等方面的不足,以达到单个个人无法达到的目标;或者说组织使得个人更为迅捷的实现其目标。“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是对组织这一功能的极好诠释。 

 

  在这个例子中,甲或乙可能没有办法单独使得丙遵守他们之间的契约,但是,甲乙联合在一般情况下就能使丙遵守其约定。将这个例子扩展至三个以上的个人的社会也是成立的,这个组织就是现代的国家的雏形。 

 

  现在我可以简单的给组织下个定义:组织是指由个人组成的,为解决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弥补单个个人力量不足而产生的个人的联合[6]。组织的功能有但是不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解决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二是弥补单个个人力量的不足。 

 

  三、组织的意志形成与实现存在的两个困境及该困境的应对 

 

  (一)组织的意志形成与实现存在的两个困境 

 

  组织的意志不是组织的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个别组织的成员的意志的体现。本人将后一种情形称为组织意志的异化。 

 

  组织在其运作与存续期间有两个问题:一是组织的意志是如何形成的?二是合法有效的组织意志在其形成后如何实现? 

 

  组织意志的形成相对于个人意志的形成来说有其特殊性。个人有其意志的形成基础——人的大脑,个人的意志在经过其大脑的思维后意志就形成了。也就是说个人意志的形成具有直接性。但是,组织意志的形成具有间接性,组织成立一般一个由个人组成的组织的意志形成机关,如国家的立法机关与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组织将其意志的形成委托给某个个人,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开展业务。 

 

  由此可见,组织意志形成的方式有二:一是由组织的全部成员或某些(不是某个)成员通过某种意思表达机制形成;二是组织委托某个个人形成组织的意志。前者称为非个人制意志形成机制,后者称为个人制意志形成机制。 

 

  非个人制意志形成机制分为代议制与非代议制。非代议制是指组织的成员全都参加组织的意志机关,然后由此形成组织的意志,如现代国家中的直接选举;代议制是指组织的全体成员通过某种方式产生部分代表,然后由这些代表代表自己或(和)其他成员形成组织的意志,如现代国家中的间接选举。由于人类数目的增长、现代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与非代议制效率低下、现代组织规模的庞大等原因,代议制比非代议制拥有更广泛的使用。 

 

  在非代议制中,组织意志的形成的问题有:如果组织的成员对某个待决议的问题不能形成完全一致[7]的意思时,组织的意志如何形成?现代组织理论一般基于该待决议问题重要性程度的差别而采用不同比例(如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的“多数法则”。 [8] 

 

  但是我们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组织的意志一致的集合就是组织的意志吗?如果说组织的意志依据“多数法则”能够合理合法的形成,那么,“多数法则”中的不同的比例的理由何在?与“多数法则”意志不一致的成员的利益如何得到维护或体现?前一个问题更多的是一个合理性问题与技术性问题,具体的比例依据待决议事件的重要性而定。后一个问题更多的是一个合法性问题与少数成员利益的保护问题。“多数法则”在组织意志形成中的运用是人们相信“组织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工具或方式”,既然组织的少数成员认为组织不符合其利益,那么,组织的少数成员就可以退出该组织。也就是赋予其“用脚投票”的权利。 

 

  在代议制的情况下,不但存在非代议制下的问题,而且存在许多其他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最重要的是组织的成员选举出的代表能否代表自己的利益?该代表又如何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如果代表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如何救济?现代组织理论一般认为,民主制度是解决该问题的好方式。组织的成员通过自己的理性与判断,选择那些最能代表其利益的代表,在该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期间,选举者有监督权与罢免权以及责任追究问责权。由此使得代表在一般情况下都能代表选举者的利益。 

 

  在个人制的情况下,同样存在代议制下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更加集中,个人作为组织的意志机关时,如何使得该个人的意志与其代表组织的意志适当的区分开来? 

 

  以上各种情形就是所谓的组织意志形成的困境。 

 

  如果组织的意志合法有效的形成后,该意志如何才能实现?这个问题与组织意志形成的困境有相似之处。组织意志的实现可以由个人制与非个人制两种方式来实现。个人制与代议制在此意义上只具有程度的差别,二者都是通过委托代理制度或信托制度来实现的。而非代议制则与组织意志的形成问题一样。 

 

  所以我们的问题归结为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如何保证在代议制(委托代理制与信托制)的条件下,被选出的代表(代理人)能够忠实的代表选举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利益?如果被选出的代表(代理人)不能够忠实的代表选举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利益,如何救济?二是组织的意志机关的不同成员基于自己的个人理性与判断,对组织的意志有不同的看法或表述,如何在不同甚至完全对立的意见下通过合理的方式形成组织的意志或决议?如果通过“多数法则”形成了组织的意志与决议,如何保障少数成员的合法利益? 

 

  (二)组织的意志形成与实现存在的困境之应对 

 

  组织理论认为要避免组织意志的形成与实现中存在的困境,就要在组织的结构与组织的行为两个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这就是组织结构学与组织行为学[9]研究的主要内容。组织结构学主要研究如何设计组织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与监督机关的结构与组成,并赋予其合理适当的权力,使其相互之间能够互相制约,以保证组织利益的实现。对于不同的组织来说,组织结构学的内容是不同的,如研究国家这一组织时,国家结构学的研究内容与政治学的研究内容有重合之处。组织行为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是组织的行为与组织成员的行为的差别,组织的行为如何保障组织成员的利益以及在委托代理制度或信托制度下,如何保证受托人的行为不违背委托人的利益。 

 

  (三)法律在解决组织的困境中的作用 

 

  组织结构学与组织行为学告诉我们,如何合理的架构组织与规范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对实现组织的目标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而法律制度在解决这两个问题时具有其他事物无法取代的决定性意义。 

 

  在组织成立时,组织的建立者通过一系列的契约对组织的结构、组织的功能、组织的行为与组织的成员的行为的关系等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约定,这些约定的总和我称之为组织的章程;如果该组织是国家的话,就称该章程为宪法或基本法。在组织成立后,法律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与操作,将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清晰、合理的划分,并主要通过和平暨契约的方式解决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 

 

  这样以来,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就在组织的内部得到了舒缓或解决;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组织安排,资源的稀缺性与人类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法律,法律作为一根红线,将所有这些问题联系起来并将之理顺,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扮演了必不可少的角色。 

 

  

 

 

 

【注释】

作者简介:岳金禄(1980-),男,湖南省邵东县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1] Parsons, Talcott. Structure and Process in Modern Societies. Glencoe, IL: Free Press.1960, p41. 

  [2] Leavitt, Harold J. “Applied Organizational Change in Industry: Structural, Technological and Humanistic Approaches,” in Handbook of Organizations, pp.1144-70, ed. James G. March. Chicago: Rand McNally.  

  [3][美] W.理查德·斯格特著:《组织理论》,黄洋、李霞、申薇、席侃译,邱泽奇译校,华夏出版社2002年1月新1版,第21页。 

  [4]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在一定的意义就是强调“契约”这种和平的方式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意义。 

  [5]科斯的最大贡献是提出了“科斯定理”,即在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不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交易费用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费用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交易费用的影响包括了交易费用的实际发生和希望避免交易费用而产生的低效率选择。参见(美)罗纳德·哈里·科斯著:《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6]本文所说的组织是由个人作为基本元素的,这样本文把那些由人以外的事物如动物组成的组织排除在本文所说的组织之外。本文所说的组织I、组织II、组织III与组织IV都是由个人作为其基本单位的。 

  [7]如果组织的成员对待决议的问题达成完全一致的意思,该一致的意思就是组织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组织意志的形成当然不存在问题。但是更多的情况是组织的成员对待决议的问题不能达成完全一致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讨论才有意义。 

  [8]“多数法则”是指人们在对不能取得一致意思的事情又必须作出决定时,由具有一半以上的意思的一方代表该事情的决策方法。“多数法则”来自于“统计学规律”。“统计学规律”是相对于“逻辑学规律”而言的。“逻辑学规律”是指事物的发展是有一个确定的轨迹或规律,只要该规律存在,符合该规律的事物都能适用该规律。人们对该规律的认识要么全对,要么全错,不存在介于全对与全错之间的中间地带或过度地带。“统计学规律”是指事物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律,但不是“逻辑学规律”,其表现形式为事物发展有两种以上的可能性,每种可能性都有一定的概率。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逻辑学规律”是“统计学规律”的一种特殊情况。假设“统计学规律”的概率为0-1,那么,“逻辑学规律”的概率就是0或1。在客观世界中,“统计学规律”比“逻辑学规律”更广泛、更复杂,也更有研究的必要与研究的需求。 

  在“统计学规律”的条件下,如果只有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的概率大于二分之一,选择该种可能性就是遵循“多数法则”。 

  [9]管理学意义上的“组织行为学”是“行为科学在管理领域的应用,是综合运用各种与人的行为有关的知识,研究一定组织中的人的心理和行为的科学。组织行为学不是研究人的一般心理行为规律,而是研究各种工作组织中人的工作行为规律”(关培兰编著:《组织行为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12页)。这是从管理学的角度而言的。本文所说的组织行为学是从哲学的角度来说的,探讨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模式与行为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