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蚱养殖网:办理外省市机动车(转籍)转入手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3:35:43
办理外省市机动车(转籍)转入手续
  一、办事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2、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3、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4、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5、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6、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7、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8、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9、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10、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11、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12、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3、机动车自转出之日起,90日内未到本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的。

  14、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转移登记的提供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档案。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市的提供法定证明、凭证。

  (六)《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七)交验机动车。

  (八)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且在《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九)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第三联原件。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