蛇舌小栗旬:华新民:为什么花钱去买朝不保夕的房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0:48:51
2011-2-24 23:55:18

[陈有西按]华新民,一个很男人的名字,但是她是一个知识女性;华新民,一个很中国的名字,但是她是中西合壁的混血美女。我今天收到了她寄来的亲笔签名的书,《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副题是“一个蓝眼睛北京人的十年胡同保卫战”。著名导演陈凯歌为该书作的推荐中说:我现在不上大街,因为我的北京已经消失了。幸而还有她。奔走于即将变成废墟的胡同中间,用身体挡在推土机前”。当她第一次给我发邮件时,我没有注意,我以为又是哪位大学生愤青。等到看了他的网站,才知道这是一位非等闲的女性,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十大杰出人物”。她为百姓土地而战、为百姓房产而战、为保护北京的胡同四合院而战,已经十多年了。原来她对我在办的五粮液古窖案早就在关注了。晚上又收到她发来的这篇文章,对中国百姓还在温水煮青蛙中沉睡的问题,作了尖锐的呼叫。中国的土地有期限使用问题,其实《宪法》、《土地法》中已经注定命运了,只是大家都觉得70年、50年很遥远,自己活不了那么长,儿子孙子的事,说不定政府那时都变了。因此不大去关心。《物权法》起草时,大家注意过这个问题,也作了无条件延长的规定,但是中国的文件往往比法律大,百姓的房产又不能挂到天上去,土地限期使用权问题确实是要搞搞明白。现将她的这篇文章和文件转发于此,大家看看她说的有没有道理。

为什么花钱去买朝不保夕的房子?
华新民
这是我今天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发现的一份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月18日公布的,制定日期是去年10月18日。内容主旨是:我想什么时候消灭你的房子,就什么时候消灭。
http://www.bjgtj.gov.cn/publish/portal0/tab3184/info64634.htm
这件事我已经说了四年多了。没人听。真累。第一次说是在2004年9月,我那时在“南方周末”发表了“从源头上守护公民土地财产权”,提醒业主其在法律上拥有的土地权利和随时可丧失此权利的危险所在,然后几年以来又在不同媒体或场合发表了类似文章。但直到今天,仍然引不起重视。上海市国土局一纸“七十年以后”把土地无偿收回的通知能激起轩然大波,而一份份表示“七十年之内”随时可灭房产的文件的出台,却因为其表述得比较委婉和业主们的乐观心态,得不到什么反应。虽然全国各地已经有数百个案例在活生生地证实着业主房地产权利的超级短寿命,但大家还是甘愿做驼鸟,除非等到“拆”字画到自家墙上,反正偷生一天是一天。
如果说以往的文件还比较含糊其词,这一份灭房的宣言却是表达得十分露骨。
例如:
“三、关于在日常土地登记中进一步加强土地注销登记和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工作的问题
(一)加强对原土地权利证书管理工作:
各分局应当积极开展对原有发证土地情况和档案的清理整顿。对经现场核实土地权利已经发生变化,按照法律规定原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但至今尚未及时收回注销的,各分局应当即时通知原土地权利证书持有人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原土地证书。拒不配合的,各分局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收回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9]259号)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
1、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三)关于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土地注销登记的问题
因储备土地、城市建设改造等原因,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划拨、出让的,各分局在办理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手续时,应当对用地范围内原土地登记发证情况进行核实,对于已经完成补偿安置的,应当同时通知原土地权利人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拒不配合的,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
上述规定表示,在任何时候,只要“土地储备中心”想把哪一处住宅下面的土地抽走拿去“储备”,它就可以来拆业主的房子,哪儿管你是刚买了五年、十年或二十年,或者是那些一直就有着永久土地产权的祖宅。而如果业主“拒不配合”,那就在强拆了你的房子以后“直接办理土地登记注销手续,公告证书作废。”
而这种“土地储备”,此时此刻正在全中国各地大规模地发生着。想证实这一点十分容易,只要出门在自己的城市里溜个弯儿就可以了,看看那些为了“土地储备”而拆迁的公告里都写着什么。然后再回家上网,在自己城市里的土地局网站和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网站上搜索一下,一是看看那些正在为“土地一级开发”处于“建设项目预审”阶段的土地上是否存在着拥有业权的建筑,二是看看已经储备并且出让了的土地上到底都建了什么——无疑的是,绝大部分的土地上都是商业项目。
这个土地储备制度是多么可怕啊。为什么不立刻废除呢?我不明白:人们在关注着一百八十个相关房地产的问题,而这最严重的一个——为什么花钱去买朝不保夕的房子?却几乎无人关注!
华新民   2011年2月24日

附:北京国土局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2-18
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
根据2008年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工作方案》和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到2009年12月31日我市顺利完成了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为下一步继续衔接做好日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全市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现就土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总登记结束后日常土地登记问题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土地初始登记是土地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因此,对土地总登记遗漏或各种原因在总登记时未能登记的土地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应当按照初始登记的程序办理。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初始土地登记不发布通告。
(二)初始土地登记的公告:
1、对历史遗留迄今,尚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的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进行的初始土地登记,对权属审查结果必须公告。公告应在权属审核后进行,公告期限为15天,公告内容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执行;
2、通过土地征收、招拍挂、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手续齐全,且四邻指界无争议的可以不进行公告。
(三)土地总登记与日常土地登记衔接问题
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当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和我市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市土地登记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依法依规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工作。并做好与土地总登记工作的衔接,确保土地登记的全覆盖。
(四)关于"划拨决定书"问题
1、2008年7月1日前,党政机关、军队、武警、大专院校、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经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使用至今,土地利用现状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不需提交"划拨决定书",日常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地籍调查成果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使用权类型栏填写"划拨"。
2、2008年7月1日起,党政机关、军队、武警、大专院校、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时应向土地登记部门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权利类型栏填写"划拨"。
3、涉及《划拨用地目录》范围以外的用地,应按现行的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再进行土地登记。
(五)关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登记问题
1、对尚未办理过登记发证手续的中央党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军队、武警单位无偿利用国有土地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职工住宅用房项目,在土地初始登记时经土地审核权属清晰、四邻无争议的用地,可先以宗地整体按划拨方式统一办理初始登记发证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填写为"城镇住宅用地"。并在土地证书"备注栏"注明:"土地登记范围内的非住宅部分,按照规定应当有偿使用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办理上述部分用地的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等内容。
上述项目竣工后土地权利人应按用途进行分割登记,由土地登记部门对用地内所属非住宅配套设施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可按划拨方式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属于应当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由用地单位办理现状出让手续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其中的配套教育设施、卫生设施等非营利性配套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后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回迁住房项目中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应当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六)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权类型认定的问题
保留划拨五年的国有企业用地,在五年保留期限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关于农村地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涉及我市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总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我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统一要求和安排开展实施。
三、关于在日常土地登记中进一步加强土地注销登记和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工作的问题
(一)加强对原土地权利证书管理工作
各分局应当积极开展对原有发证土地情况和档案的清理整顿。对经现场核实土地权利已经发生变化,按照法律规定原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但至今尚未及时收回注销的,各分局应当即时通知原土地权利证书持有人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原土地证书。拒不配合的,各分局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收回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9]259号)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
1、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3、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持原土地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4、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期通知相关权利人持有关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注销登记。
(二)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注销登记的问题
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各分局地籍管理部门和征地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联系,沟通情况。在征地工作启动前首先由地籍管理部门核实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已发证情况。待征地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当及时通知原土地权利人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拒不配合的,各分局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
(三)关于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土地注销登记的问题
因储备土地、城市建设改造等原因,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划拨、出让的,各分局在办理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手续时,应当对用地范围内原土地登记发证情况进行核实,对于已经完成补偿安置的,应当同时通知原土地权利人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拒不配合的,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
全市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储备开发项目计划积极推进,根据《政府储备土地登记暂行办法》(京国土法[2007]673号)的规定,尽快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手续,补齐已办理土地登记所需材料。对于储备开发项目范围内涉及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在办理储备土地使用证时各区(县)分局应及时对原土地登记结果进行变更或注销并依法收回原土地权利证书。已办理的储备土地证书使用期限届满的,储备机构应及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延期手续或注销登记手续。
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储备开发项目,在储备开发项目入市后,储备机构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各分局应抓紧办理储备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收回注销或变更登记工作。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注销登记问题
对利用国有土地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分局应当与房屋管理部门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渠道。在房屋销售完毕后,各分局应当及时通知开发企业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拒不配合的,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
四、关于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京国土籍[2010]174号)规定,从今年起建立土地登记规范性检查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全市土地登记规范性检查(逢双年进行)。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依法确权登记的情况
是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有无违规登记行为等;
(二)《土地登记办法》贯彻执行情况
是否按照该办法规定进行土地登记的,主要包括:
1、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2、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3、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土地登记审核的人员是否具备有效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书;在岗人员数及岗位分工情况(有无未持证上岗人员数);
4、"五不登记"执行情况: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过者正在处理的;
(3)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4)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5)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5、原土地使用权人已灭失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三)土地登记按程序办理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事项》规定的程序、内容等办理土地登记;
(四)土地登记表格应用情况和土地证书的保管
是否起用新版土地登记表格,表格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规范、齐全,不同的表格相同内容填写是否一致;
空白土地证书设专人保管,建立领用帐簿(土地证号与国土部监制号相对应);废证的管理情况;
(五)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的情况
土地登记机关是否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机关是否为市国土资源局各国土分局;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是否与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一致;各类土地登记是否由各分局的地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办理。
(六)土地登记资料管理及应用情况
土地登记资料是否归档齐全,妥善保管;土地登记资料是否按规定公开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是否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土地收储、供地以及土地流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七)有关土地抵押登记的情况,有无通过土地抵押登记进行金融欺诈的案例;
(八)有无土地登记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诉讼并败诉及行政赔偿的情况;
(九)土地登记规范化制度建设情况
有无完善的内部制度,是否建立土地登记岗位责任制等;
(十)累计统计历年土地登记(含土地抵押)发证情况(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并列表格详细说明,鉴于各分局情况不同,请自行设计)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军产、涉密产、央产、出转让、划拨、城镇住房用地、城市私房院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等情况;
土地总登记完成情况(完成比例数)
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办理抵押登记和解除抵押登记数据);
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情况(发证、抵押、贷款数据);
(十一)土地登记工作中使用测绘队伍情况(队伍名称、资质、人数等)
市局将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另行下发《北京市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请各分局按照上述检查内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五、各分局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二Ο一Ο年十月十八日
华新民:8年古城守卫战(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2:39 公益时报
拥有中法混血血统的华新民对北京古城的眷恋,是非常纯粹的。她说,不保护历史,如何才能走向未来?

华新民(左)站在已故法学界泰斗钱端升家的私宅里(该私宅也面临被拆的命运)
7月17日晚8时,夜色四起,暑气未消。北京工人体育馆北门的咖啡馆灯光明亮,从落地的大玻璃窗向外看去,大街上纳凉的人群都成了隐匿了表情的黑色剪影。
华新民从这些木讷的剪影中浮现出来,有着鲜活的生动。她穿着旧式的豆绿色上衣,黑色曳地长裙,蓬松的披肩长发被两只旧式的黑色塑料发夹别在脑后,唯一的饰品也是一根样式古旧,看不出时尚感的项链。华新民这身招牌式的装扮,和她递过来的湖蓝色名片上她对自己的定位“民间古城保护者”,似乎有着某种暗合与呼应。
抗争
“我很痛苦。”华新民在咖啡馆一隅的椅子上坐下,直截了当地说。
自1997年起,轰鸣的推土机和断壁残垣就使华新民把自己从一个专职母亲的角色蜕变成为一名古城保护者。
但是,8年过去了,华新民再也没有想到,她曾经一次次地为了别人即将被摧毁的宅院而奋不顾身地挡在推土机前,却没有挡住推土机对自己家园的践踏与破坏。
“他们爬上了我家的房顶。8年来,我第一次以房主人的身份站在这种场合。我忽然之间比任何时候都更体会到了什么叫做‘拆’:每砸碎一块砖每揪断一根木头都像直接砸在心上,感到的是一种剧烈的痛楚和窒息。”华新民有些激动地说。
2005年2月,华新民以“一位法国妇女向社会各界诉香港富华国际集团和北京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题在自己的博客网站上发表文章,文章中称,“这里是我的祖宅,是我父亲的产权,我们有195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的‘房地产所有证’。现在此宅刚刚被毁成了废墟(红星胡同53号和55号),没有人征求过我们的同意。”
据华新民介绍,与华家祖宅毗邻的东堂子胡同里,有一家人姓史,他们和她都在北京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上发现:东堂子胡同和红星胡同的部分土地,即包括众多祖产主土地产权的土地,竟被有关部门擅自出让给了富华国际集团去做房地产商业开发,继而又被富华国际集团抵押给银行!
“我父亲和我家邻居们的财产,就这样先被出让,再被抵押,继而又被摧毁。”华新民用手托住额头,时不时用舌尖舔一下有些干燥的嘴唇,眼神疲惫,言辞间虽常有激愤之辞,但语词的逻辑却清晰缜密,并仍然保持着优雅的风度。
美国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从高到低分为5个层次,除最基本的生理需要外,人还有对安全的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自尊与被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而对一个人流离失所的人来说,故土家园在不期然中被人为毁灭,华新民感到自己和周围的人都失去了爱和归属,失去了安全;“成片胡同的消失已经令我成了一个没有家的孤儿,现在就更是这样了”,“没有人向我们做过一个字的合乎法律的解释”,连理睬都没有,华新民感到自己和家人的尊严受到了严重的侵犯。
“我不可能接受这个命运,任何人也没有权利把这个命运强加给我们。”华新民执拗却坚定地说。
古城保护
“到处都在拆或者‘迁建’,‘迁建’也同样是个可怕的词,是‘拆’的代名词。”华新民有些急切地说,“时间不多了,老城快被拆完了。除了我家那一带的胡同,还有反映着宣南文化精华的米市胡同等那一大片,还有西单西斜街东口的扎公府,还有东城麻线胡同3号院,是那么漂亮的一个私家花园,都正在遭到拆除啊!”
虽然有着四分之三的法国血统,但从小在北京长大的华新民对中国古建筑有着深深的眷恋,她认为这些建筑都是中国文化的载体,是中国的文化符号。
在华新民眼中,雍容大度的四合院,曲折幽深的胡同,就像慈祥的老祖母端坐在那里,让人心安定,平和,幸福。
在从事北京古城保护的8年中,华新民经常试图去保护一座座被打上“拆”字烙印的四合院,投书相关部门来阐述古城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还在各类媒体上撰文宣传北京这座千年古都的价值。
同时,一有机会,她还向大家介绍有关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知识。华新民在谈到相关法律法规时讲得头头是道。“这些大部分都是自学的,有从网上看到的,有从买来的书上学到的。”
8年来,胡同的人们经常能看到一个骑着自行车挨家挨户转悠的“老外”。华新民决心用这种最普通的交通工具来实现她的愿望。经过她的努力,新鲜胡同好几座完整的四合院被保留下来,西城文华胡同文昌胡同等一片胡同保留下来了,但她仍然痛心地说:“已经拆得太多太多了,快拆完了。”
2003年,华新民和她的合作者摄影师金叶中,敲开北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等区的57条胡同112个院落的大门,向居住在里面的人讲明自己的意图,抢在推土机前,把200余幅完整的四合院景象用镜头记录下来。随后,华新民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太庙举办了“留住四合院——北京之魂”的摄影展,希望通过强烈的视觉效果,唤醒北京人关注四合院这一珍贵的文化历史产物。展览举办得很成功,但华新民还是难过地说,“所有在这里展示的,都是今天存在的,但仅仅是今天。”
在她的解说下,前来观看的人们不禁深思:现代化究竟是什么?
华新民认为,“现代化”不是指拥有汽车、马路、高楼,这是对“现代化”几个字的天大误解。“现代化是一种意识,一种以人为本的意识,是对人类生存环境的保护意识,是当今文明世界的主流意识。”
“不少人直到今天还没意识到北京古城的巨大价值,展览的形式很容易唤起人们这方面意识的觉醒。我非常希望这样的形式能长期坚持下去,而不是一种偶尔行为。”华新民说。
坚守
当时针指向晚上10时时,还没有吃晚饭的华新民为自己要了一份汉堡包,非常快地吃掉这顿简单的晚餐后,便不停顿地继续着她的话题。
“我在从事古城保护工作时,用的是丈夫的钱。如果我能有更多的钱,我可以做更多的事。”
华新民的丈夫是北京人,现在常驻巴黎。“我有两个女儿,一个17岁,一个18岁。”在谈到女儿时,华新民的语气温婉柔和。
8年中,华新民结识了很多同道中人,在她的感召下,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她的观点,加入到古城保护的队伍中来。
然而,在强大的地方利益驱动和支持它的雄厚的资本面前,民间的力量毕竟太弱了,但没有什么能够阻止华新民的最后的努力。
华新民拿出3本相册,其中有很多绿树掩映,造型雄奇的四合院和古建筑的照片,它们当中很多已不复存在了,只能作为一种遗像被华新民保留在相册中。
“我很痛苦,除非我对自己说:中华文明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华新民的蓝眼睛里闪着泪光,你发现,北京古城其实并没有消失,华新民在心底为它们建起了一座座不朽的丰碑。
人物简介
华新民,1954年生,法籍人士,散文作家,民间古城保护者。
作者:薛京
(来源:公益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