螳螂天赋加点图: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0:38:27

我市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情况预防分析报告

    文章摘自:  时间:2010-6-2 11:17:42  阅读次数:1480

 

 

近年来,我市积极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围绕“打造江风海韵北上海,建设蓝天碧水新启东”的目标,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2007以来,我市新批准项目46个,总投资额22.21亿元,市区完成50多个拆迁项目,涉及拆迁户3千多户,拆迁总面积达50多万平方米。

推进大规模拆迁过程中,拆迁领域内的职务犯罪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2006年以来,我市共查处拆迁领域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1件17人。针对拆迁工作的举报信访占比越来越高,拆迁领域内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既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阻碍了城市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又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还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稳定因素。

今年8月,我院结合查处汇龙镇汇中村党支部书记顾某伙同他人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的案件,应用行政制度司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开展了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分析。现将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发原因

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产生和相关问题的出现,不是偶然的,除了行为人本身法制观念淡薄,贪财欲望膨胀,侥幸心理的驱使等主观因素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法律、法规不健全,拆迁政策不连贯。国务院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具体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该法规就拆迁补偿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条例》各地还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就拆迁事宜颁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各地在制定拆迁政策时缺乏一致性、连续性、规范性,政策之间有时出现“打架”现象,给政策执行者留下了“自由发挥”的空间,导致一些人利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收受贿赂、贪污公款。

2、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拆迁工作组不是常设机构,人员少事务多,拆迁工作人员往往身兼数职,从拆迁调查、房屋丈量、拆迁补偿到拆迁安置都全程参与,集中的权力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一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没有独立的监督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在拆迁过程中,工作组领导不能及时掌握第一手基础资料,对一些违法操作的情况无从监督;二是临时机构疏于管理。拆迁过程中,“拆迁办”及工作组,都是针对某一项目而设的临时性机构,人员来自各单位,长期处于一种“原单位管不着、临时单位不愿管”的真空状态,缺少监督;个别人员抱着侥幸心理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滥用权力、收受贿赂;三是拆迁补偿的评估、测算等具体操作具有一定技术性,客观上给监督带来了难度。许多监督流于形式,加上拆迁完成后就无法查验,因此无法进行事后监督,驱使一些拆迁工作人员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3、拆迁补偿标准不透明,随意性大。一方面,拆迁公示不深入,不彻底。只公开拆迁政策和方案,对拆迁户的具体事项,如被拆迁人的门牌号、产权人、户籍人口、合法面积、违章面积、楼层户型、补偿金额、补偿结果及面积的变更、个案的处理等具体事项,没有进行完全公示,为拆迁补偿中的暗箱操作留下空间。如我院查处的房屋产权监理所评估员龚某就是利用缺乏公示的漏洞,利用无效的拆迁户产权登记确权卡,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108172元。另一方面,拆迁补偿标准随意性大,同一地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同一个时期或相同位置拆迁补偿费用不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配合拆迁工作的拆迁户,其获得的拆迁补偿费用往往不如不配合的拆迁户,甚至相差数万元,加之拆迁补偿的不透明、不公开,因而助长了拆迁户向工作人员打招呼、请吃甚至行贿的风气,如我院查处的城市建设工程总指挥部市政拆迁一组副组长杨某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取拆迁户9000多元,为拆迁户谋取非法利益,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4、村干部违规“斡旋”,从中渔利。由于目前拆迁工作量大,进度要求高,矛盾冲突多,而村干部一般在当地有一定威信,所以拆迁工作组愿意把村干部吸收为拆迁组工作人员,由他们直接做群众工作,促成拆迁合同的签订。村干部在拆迁过程中虽然没有法定职责,但有关宅基地面积、补“空方”、住宅改商业用房、违章建筑等一般都交由村干部初审,只要打通村干部一环节,得到他们的帮助或者换取他们的“不作为”,造假、诈骗成功的机率便会大大提高,因此村干部是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

二、对拆迁制度的司法性审查

为探求拆迁领域滋生职务犯罪的制度性原因,我院开展了拆迁制度司法性审查工作,通过查阅2006年以来的拆迁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卷宗、档案,对拆迁领域内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和调查,并向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建设局、国土局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采取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形式,结合我院创设的“行政制度司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对办案中所涉的拆迁制度进行分析研判,从拆迁制度设置层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分析。

经我院对拆迁制度认真审查后,发现在拆迁领域存在一些容易滋生腐败的制度性因素:

1、拆迁补偿操作制度不完善。在现有的拆迁补偿过程中,虽然有一些具体的操作制度,如公示公告、资金的发放、人员的回避等等,但这些制度只停留在口头上,主要通过一些会议进行传达,并没有形成书面文件,使操作程序缺乏规范性和透明度,难以约束拆迁工作人员,给职务犯罪留下隐患。2006年我院查处的崔某滥用职权一案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拆迁公示制度,使城建指挥部拆迁组副组长崔某,对明知不符合拆迁补偿的公房租赁户仍给予补偿,致使国用资产损失40余万元。

2、没有建立拆迁实施单位诚信档案制度。目前,一些拆迁业务由政府部门指定拆迁实施单位,以节省招投标费用。由于一般拆迁业务的利润率高,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因此拆迁实施单位容易通过行贿手段谋取拆迁业务,当拆迁实施单位获得拆迁业务后,也容易与拆迁工作人员或拆迁户勾结,共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由于没有建立起拆迁实施单位诚信档案制度,不能对拆迁实施单位进行有效约束。

3、没有建立拆迁安置补偿监管制度。在拆迁过程中,由于被拆迁人的相关初始信息和变更信息没有全面公开,导致在对拆迁户进行安置时存在变通的空间,由于拆迁安置补偿监管制度缺失,一些拆迁工作人员就利用这个制度漏洞,贪污拆迁安置补偿款。如我院查处的汇龙镇汇中村党支部书记顾某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合谋,采用提供虚假的无房证明手段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88945.58元,其案发原因就是因为拆迁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监管制度。

4、没有建立拆迁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由于拆迁任务繁重,所以一般都从基层抽调拆迁工作人员组成临时工作组,由于没有严格的拆迁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没有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廉洁教育,拆迁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不明确,政治思想水平参差不齐,在工作中难以抵挡利益诱惑,容易滋生腐败。

三、制度设置层面预防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

预防拆迁领域职务犯罪,一方面需要加大对此类职务犯罪的查办和打击力度,增加其腐败成本,从而遏制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需要结合查办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相关的拆迁制度进行司法性审查,对拆迁领域容易滋生腐败规章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

1、建立完善的拆迁操作制度。建议在国务院、省、市有关拆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详细、具体的操作制度,主要围绕拆迁评估、拆迁户优惠政策享受、公示公告、拆迁资金的发放、人员的回避等方面制订细则,并进行公示,确保每个拆迁户都知晓相关的操作制度,防止在执行拆迁政策过程中刚性不足,弹性有余。

2、建立完善的拆迁补偿监管制度。要确定监管主体,规范监管流程,明确监管责任,将监督关口前移,防止在拆迁补偿环节出现制度漏洞。一是要对拆迁决策过程进行监管,严防拆迁组领导私自决策,暗箱操作。二是对拆迁实物补偿进行监管,防止虚设户头、夸大房屋面积和虚增附属设施。三是对拆迁优惠政策进行监管,防止利用虚假户口、租赁协议等套取拆迁补偿安置或增加补偿标准。四是对拆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防止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和挪用拆迁资金。

3、建立完善的拆迁业务招投标制度。借鉴市城建指挥部对拆迁业务采用招标确定拆迁实施单位的做法,把招投标制度全面引入到拆迁工作中,成立专门的招投标办公室或委托市招投标中心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严格审查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审查拆迁实施单位是否存在行贿记录,是否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记录,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杜绝拆迁业务发包过程中出现腐败现象。

4、建立严格的拆迁人员资格准入制度。适当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的待遇,建立相对稳定的拆迁队伍。对通过拆迁资格考试的人员发放上岗证,注重抓好上岗前的执行政策培训,不断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育,对拆迁工作人员资格进行年检,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年度审查,并通过经常性的廉政教育、警示教育,不断增强拆迁工作人员防腐拒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