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工程部流程:人权宣言诞生起,国家主权已变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0:08:27
2011-03-22 15:00:51

 

当下,法英美等多国部队正在对利比亚实施军事打击。

针对利比亚的本次多国联合行动,以通过的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为基础。决议要求“有关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利比亚平民和平民居住区免受武装袭击的威胁。”多国部队的联合行动于决议通过不久后达成,军事打击随即展开。

军事打击把利比亚政府和反政府武装重新拉回均势,但打击最终希望达到的结果,各国态度既不明朗也不一致。利比亚国内的未来走势更是扑朔迷离,各国均不派遣地面部队,不排除利比亚内战持续的可能。一旦形成此种局面,军事干预的有关国家又将为这个国家的内战以及平民的牺牲作出怎样的承担?但世人有理由期待,在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有效启动,在国际社会正义的力量干预之下,利比亚的专制政权将由此寿终正寝,利比亚人民第一次拥有建设他们渴望多时的民主与自由的机会。

二战后,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得到确立,尊重主权、不干涉内政,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等作为宪章最基本的原则而存在,只有安理会采取或授权下的有限行动方能使用武力。冷战时期,一些专制政权以主权不可侵犯和联合国宪章保障主权的原则,为自己在国内各式侵犯和践踏人权的丑恶行径辩护,联合国的行动力难以有效发挥。同时,也由于各种复杂利益纠葛的国际政治博弈,国际社会在相当长时间,对一些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冷战结束后,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由美国单边主导,或有美国参与的多边维和行动增多。

维和行动背后集体安全机制的最初设立是吸取二战教训,阻止主权国家间的战争,通过中立的斡旋调解等方式促使双方回到和平谈判的轨道。然而,近二十年来的战争与冲突更多地发生在一国之内,如波黑战争、科索沃战争、卢旺达种族大屠杀等等,这些违反人道、有悖人类文明通识的行为日益成为维和行动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说,维和行动成为一种超国家主权的国际行为,国家主权概念在理解上发生了改变。

从道义、法理上说,以尊重主权、不干涉内政为名侵犯人权缺乏依据。1999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安南在联合国国家和政府首脑年会上,发表了关于两种主权概念的演讲。在演讲中,安南针对国际人道主义干预问题,对传统的主权概念提出挑战,并提出了新的主权概念。安南说:“国家主权的概念最基本的含义,至少正在被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力量所重新定义。现在,国家被广泛地理解为服务于其人民的工具,而不是相反。与此同时,联合国宪章,即后来的国际条约所珍视的个体主权——我指的是每个个体基本的自由——已经被不断复兴和传播的人权意识所提升。当我们今天再读联合国宪章,我们比以前更加意识到,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体的人类,而不是保护践踏他们的主权国家。”

由此可见,联合国宪章关于主权不可侵犯的前提,是这种主权必须为保护本国民众的人权服务,当主权成为统治者破坏和践踏人权的工具时,联合国宪章的保障便不再有效。

再从国家理论上讲。主权存在于民族国家之中,由政府代表和行使。在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里,只有人民或人民代表通过广泛、自由与公正的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才可以代表本国行使主权。民主选举是任何一个政府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任何假民主、伪民主和操纵的民主,都不足以表明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任何一个通过暴力手段或未经合格民主程序产生的政府,行使主权本身就是一种僭越行为,何谈尊重?一个简单的统计就能说明,在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中,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由于本国内部动乱和暴政所遭受的损害,远远超过外部侵略。因此,任何政府和人民都必须认识到,对人权构成威胁的最大敌人在一个国家内部,而不是在国境之外。

由此可见,无论是道义、法理,还是国家理论,面对利比亚困局,文明社会都不应该就此罢手。国际社会一致的谴责与制裁也已经充分证明,“人权大于政权”。从某个角度讲,联合国就是“干涉内政”的,“不干涉内政”的思维已经落后于时代要求,起码在面对如今的利比亚这一困局的时候是如此。

事实上,国家主权概念的变动,还发生在更广泛的国际事务领域。随着经济全球化走向深入,国际贸易需要在一个多边协商的框架下实现共赢;互联网冲破了文化的边界;环境问题、能源问题、粮食问题、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等,都需要人类共同面对,往往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所能独立解决的。可以说,一国的决策或会引起全球的连锁反应,相应的,决策的出台就需要在全球背景下进行思度与考量,“全球治理”概念浮现出来。

人类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从未像今天这样真实确切。面对诸如恐怖主义、环境污染、气候失常和各种流行性传染病等全球性问题的威胁,人类的出路存在于国家之间良好有效的协调合作之中。当人们能够对发生在自己国境之外的事务保持关注和敏感,并致力于改善国境之外人们的生存状况时,我们可以说,人类文明的发展真的到了一个新高峰。我们同样完全有理由说,当面对直接而迫切的各种因为专制和暴政所产生的人道主义灾难时,国际社会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予以干预和制止,我们又怎么有理由对解决相对而言更为间接和遥远的全球性问题持有信心呢?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人权,不仅仅是民族国家的责任,也是整个人类世界的责任。

当然,主权国家仍然是有效保障其国民利益的主体,也是众多全球问题的治理主体。本次军事打击结束后,最终维护利比亚人民利益的也仍是利比亚本国政府,虽然目前它还并不确定。但人类正处在与以往不同的时代,国家主权概念正面临新形势、新变化。

如何取得维护国家利益与维护人民权益的统一协调,如何面对多国行动中的大国主导,如何使多国行动不至于成为大国利益的代言形式,如何让自由、和平与正义始终是人类社会不可变更的方向……本次多国联军对利比亚的军事打击行为可视为一个思考契机。

比如,在国际法范畴,什么是国家?什么是国家政权?包括“合法政权”与“革命政权”及国家与政权的关系。再比如,什么是人权?包括“国际法的人权”与“国内法的人权”及“是人权大于主权,还是主权大于人权?”等等。

另外,20多年前有过一段关于主权与人权的对话。这里也摘要如下,以为参考:

最早的时候,主权的概念常常是专制统治的象征。

但是,美国的《独立宣言》与法国的《人权宣言》改写了这一定义。公民的权利成为国家权力的基础。

二战后,主权的概念再一次改变。国家主义向国际主义转变。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认为,“主权国家”不再拥有至高无上的、不受限制的权力。

当时,我恍然大悟,从小天天都听到“主权不容侵犯,内政不容干涉”这句话,可是我从来没想过什么是主权。这里面确实很可疑。凭什么统治者有了主权,就变得“刀枪不入”,可以任意其事,胡作非为呢?

根据上面这段话,主权的概念也是发展的,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权就是国王的统治权。

我是国王,我爱干什么就干什么,你管得着嘛!不允许你侵犯我的主权。

第二阶段,主权就是人民的统治权,不允许国王独享。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写得很清楚,当人民与国王发生冲突时,人民有权推翻国王,也就是说“主权在民”。

“国王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当国王破坏人民的权利时,人民有权改变或废除国王。”

1793年,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写得更直接,绝不接受国王对人民的压迫。

“当国王违犯人民的权利时,对于人民及一部分人民而论,起义就是最神圣的权利和最不可缺少的义务。”

第三阶段,主权就是不违反普世价值的统治权,不存在不受任何“侵犯”的主权。

1948年,这一点写进了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区别。”

“任何国家不得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

“人人有权要求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获得充分实现。”

最后一句话中的“人人”,显然包括外国人。及彼,既然包括外国人,那由外国“人人”组成的国家为什么不可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