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森上电器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理财产品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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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案民事起诉状
文章来强:张运忠皇融网  发布日期:2011-3-15儿:08:19
民事起诉状
原    告:李某(化名)…一。
委托代理人:张远忠    北京市问天律9币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文  科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被    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支行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号浙江大厦1层、5层
负  责人:李宏智,系行长
案    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撤销按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用的不公平条款;
    2、  判令被告披露以下信息:
    (1)  被告从原告处收取了多少固定费用及其计算依据;
    (2)  被告理财计划最高年化收益率36%的依据和测算方式;
    (3)  被告对原告投资风险评估结果及其依据;
    (4)  被告与第三人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信托合同”
    的具体内容;
    (5)  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采取了哪些风险防范策略、在监管中信信托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6)  被告理财产品的投资明细及审计结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7#12月,被告推出“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银行理财产
品。该理财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期限为2年,到期日为
20 10年1月1 1日,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6%。投资方向是:蓝筹娄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首发新股、首发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愤)等
金融产品。
  原告于2007年12月21日从被告处购买了66万元人民币的理财产品。
20 10年1月1 1日产品到期时亏损4.51%,原告损失人民币29766元。
  根据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被告按月根据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的1.5%(年化率)
的比例收取固定费用;若客户于开放期内中途赎回则收取赋回费,赎
回金额按照赎回日净值计算,并收取赎回金额2%作为赎回费用,此项
计划归计划资产所有;业绩报酬:产品到期或终止时,若扣除固定费
用后单位净值高于1. 15,则对超过1.15低于1.3。部分的净值(扣除固
定费用后)按照2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对超过1.30部分的净值(扣
除固定费用后)按照25%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被告应通过其网站、网
点等渠道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根据被告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产品娄型”内容,该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这意
味着原告帚担着本金巨大亏损的风险,而被告不论“盈亏”都要每年按资产总值的1.5%从
原告处收取“固定费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关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
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无论理
财产品是否盈亏都从原告处收取固定费用的约定,实际上是加重了原
告的责任,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理应确认无效。
  其次,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40条关于
“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商业银行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
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的规定、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
险管理指引》第22条关于“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
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
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
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以及《办
法》第30条关于“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
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等规
定,被告应当告知原告“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
的主要依据。其次,被告还应对原告进行书面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的
风险评估;第三、被告应当对投资明细等进行披露。
  第三、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挂》、《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作为
委托人,当然有枉从裢委托人或受托人也就是被告处了解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其次,原告有枉从被告处
了解“固定费用”计算依据等信息。因此,特向贵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化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