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体验残奥项目:管理体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6:31:31
百科名片
简单的说企业的管理体制就是决策的形成和传递的形式。
目录
简介社会管理体制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和方向教育管理体制中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水资源管理体制
编辑本段简介
管理体制是指管理系统的结构和组成方式,即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以及如何将这些组织形式结合成为一个合理的有机系统,并以怎样的手段、方法来实现管理的任务和目的。具体地说:管理的体制是规定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在各自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的准则,它的核心是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管理机构职权的分配以及各机构间的相互协调,它的强弱直接影响到管理的效率和效能,在中央、地方、部门、企业整个管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编辑本段社会管理体制
  社会管理体制
社会管理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的概念,根据对管理主体强调重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类:首先,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管理,又称政府社会管理,即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导或唯一组织者、参加者与行动者。其次,以社会为主体的社会管理,它强调社会的自治。
含义
是国家就各种社会管理主体在社会生活、社会事务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及运行方式而制定的一系列富有约束力的规则和程序性安排,其目的在于整合社会资源协同解决社会问题,规范社会运行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管理体制的制度要素包括八个方面:社团管理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社会治安体制、社会应急体制、社会服务体制、社区管理体制、社会工作体制和社会政策决策体制。
我国现行的政府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在传统的高度一元化的社会管理模式基础上,因而存在着许多问题:(1)政府职能转变尚不到位,各级公共财政投入偏少而对农村地区投入更少,基本的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严重滞后而且明显有失公平;(2)民间组织发育不良,公众参与渠道不多,难以在社会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3)政府还不习惯于借助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共同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4)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政府机构和社区自治组织不分,导致事业单位和自治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影响社会事业和社会自治的健康发展;(5)政府社会管理职能重心失衡,手段单一,重管制轻服务,重审批轻监管,政出多门,直接影响着社会管理的效果;(6)政府社会管理方式简单,习惯于采取行政手段和强制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往往容易激化矛盾而非化解矛盾。(7)政府社会管理法规制度不健全,管理成本过高,效率较低。(8)专门的社会管理人才和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严重缺乏。
改革完善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利于促进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其次,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第四,有利于增强政治合法性。
编辑本段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和方向
社会管理主体从国家这个唯一主体转向政府、社会组织、社区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管理;社会管理方式从命令——服从的单向度统治行为转向各个主体之间的协商决策、合作管理、透明化管理、法治化管理的治理活动;社会管理手段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市场机制以及社会自助和互助等多种手段;社会管理资源投入和服务产出主体由政府这个单一的主体走向政府、企业、民间组织、社区等多元主体共同承担;社会管理方式从以行政管制为主转向以提供社会性公共服务为主;社会秩序从强制性秩序为主转向强制性秩序与自治自律所形成的自发性秩序并重;社会管理中权力配置格局从政府集中管理转向给社会放权和为公民增权;社会管理重心从单位转向社区;社会政策制定从封闭、神秘方式走向公众参与、多方协商和透明化决策
编辑本段教育管理体制
  教育管理体制
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一直是我国教育改革中十分重要和关键的内容。由于教育本身的地位和特点,管理体制的改革往往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教育中其他领域的改革;而教育改革和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各种问题,也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分析我国近年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走向,从这一角度认识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的任务,是很有必要的。
编辑本段中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
第一、从高重心向低重心的转移。即通过权限下放,改变过去整个国家的教育活动的管理权都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和中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状况,给予地方政府和学校自身更多的管理权和自主权。其重要手段之一在于,它反映了管理权限在原有体制内从上到下的变化,只是把管理的重心由中央下移到地方各级政府和学校,而并未超出原有体制范围。这一走向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其一,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方教育活动的管理权限的扩大。过去,无论是学校的建设、专业的设置和学科的调整,还是课程、教材、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的审定,包括各种教育经费的拨付与使用等等,基本上是由中央政府和中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十分有限,更多地只是扮演一个执行者的角色。这一管理模式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是相吻合的,在特定历史时期,它对于较好地利用教育资源,维护教育活动的有序性,也是必要的。但是,这种模式不利于发挥地方办学的积极性,难以适应随着社会发展和分化而出现的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由于信息收集和掌握上的困难,也常常影响管理的效率。为此,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中央政府明确规定了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政府所有。除了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的权力和责任,都交给地方。《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则更进一步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机决定本地区的学制、年度招生规模、确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和审定省编教材”等等,同时也给予了其对所属各级政府教育管理权限的决定权。其二,是扩大学校,主要是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招生、专业与系科的调整、机构的设置、干部的任免、经费的筹措与使用、职称评定、工资分配及国际交流等各方面,高等院校正一步步地朝着在政府宏观管理下,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发展。
第二、从原有体制内向体制外的转移。即改变过去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首先是学校的举办主体由过去体制内的一元化向体制内与体制外相结合的举办主体多元的改革。过去,学校的举办被完全看成是政府的职能和权力。教育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活动,也完全纳入了中央的计划调控之中,由此形成了政府作为唯一的举办主体的现象。对于有效地贯彻势行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无疑给予了体制上的充分保障。但面对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政府在财政上的负担也越来越重,同时也限制了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和发展教育。近年来,各种不同的社会力量办学的兴起,私立学校的涌现,以及与国际上有关组织机构的合作办学等等,反映了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举办主体多元的走向,并呈现出逐渐深化和扩大的趋势。
其次,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的同一也逐渐走向分离。过去,在政府包揽办学的体制中,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和由政府任命的学校领导基本上都是同一的。政府既举办学校,又管理学校,同时也成为具体的办学者。如今,一方面由于出现了体制外不同的举办主体,而学校也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权,便带来了三者之间的分离和差异。这有利于更好地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发展教育,有利于调动办学者的积极性,但它同时也向教育管理提出了挑战,增加了难度。
第三,教育供给与教育需求之间由基本重合向相对分离的转变。这里所讲的“教育供给”与“教育需求”分别指的是整个社会所提供的各种不同的教育及总的数量,和社会各个层面在上述种类和质量方面对教育的需求。这一走向表现为:社会的教育需求逐渐从完全由政府提供的教育供给的约束和控制中分离出来,并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与此同时,教育供给本身也呈现出多元的状况。这一走向是与改革中整个社会的资源重新配置相联系的。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所有资源都是基本上为中央政府所掌握,地方和个人很难说是具有独立利益的主体,而中央政府又同时是唯一的教育供给的主体,由此必然形成在实质上的教育供给与教育需求的基本重合。通过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初步形成了一定的利益主体,有了相应的利益驱动和约束,成为教育需求的现实主体;而劳动人事制度、工资制度、招生及毕业分配制度等改革,也使得教育,尤其是非义务阶段的各种教育,与人们的自身利益有了内在的联系,并促使个人在教育需求上有了更为实际和主动的选择。所有这些,使当前社会的教育需求形成了一种极其复杂,取向多样化,并相对独立于教育供给的状态。另外,尽管中央政府仍然从宏观的角度调控着社会总体的教育需求,并在整个教育需求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各地区、各部门乃至于个人的教育需求已日益成为影响教育发展的不可忽视的力量。同时,由于学校举办主体的多元,教育供给上中央政府的单一主体地位也受到挑战,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局面。
瞩目的成就
第一,由于降低了管理重心,使教育活动与各个地区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相结合,从而直接带来了两个好处:首先是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和人们发展教育与办学的积极性,形成了教育发展的新的支持机制,扩大和增加了整个社会对教育的投入;其次,教育本身与现实的联系更为紧密,从而使教育获得了更大的社会效益。一方面由于缩短了各种信息流动、反馈和转换中的时间与空间,增加了管理的直接性和决策的针对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教育的管理成本和费用;另一方面,学校的布局、课程的设置、教材的选编,以及教学计划的制定等也可比过去较好地适应本地区要求。
第二,扩大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高等学校的深化改革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了高校办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的提高。
第三,学校举办者的分化,以及管理者与举办者、办学者的相对分离,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和支持办学。近年来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私立学校的出现,以及非正规和非正式教育的兴起,已成为我国以政府为举办主体的正规学校教育的极大补充,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办学的压力,适应了现代社会中不断扩大的教育需求。与此同时,由于各种社会力量办学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它们在办学思想、课程设置、教学上的某些试验和创新,也为我国教育教学的改革和理论研究提供了十分可贵的经验。由此,一种多元的办学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第四,教育需求与教育供给的相对分离,也从某些方面促进了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因为各个地区和部门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而形成的各具特色的教育需求,以及个人在利益驱动下的不同选择,都较大程度地提高了整个社会在量、质、类等方面对教育的需求,并逐渐成为影响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大量涌现的各种社会力量办学,尤其是私立学校和各地举办的非学历性高等教育,正是在这种不断膨胀的教育需求的刺激下出现的。而政府在教育上的投资取向与政策行为,也不得不更多地考虑现实教育需求的状况与倾向。同时,这种相对分离还能够较好地为提高办学效益提供可能性。因为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去作为行政附属的学校的办学思路和工作逻辑,激发学校的竞争意识,从而使学校更贴近现实和适应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有必要指出的是,这种以管理权限的变化为核心的体制改革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成就,与其社会背景和特征是分不开的,而这也是它与以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曾经有过的“放权”的不同之处。1949年以来,我国在教育管理体制上曾进行过几次较大规模的调整,而这次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与过去相比至少有以下几点不同。第一,过去的调整只是单纯管理权限的变化,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并未改变,仍然是直接的行政管理,不过是换了一个管理机构而已。而这次的改革则是以建立一个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为目标,要扩大学校自主权,使学校变成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第二,就政府内部而言,过去的调整都只是在中央统一决策下的管理权限的下放,地方并无独立的决策权,而这次的改革则给予了地方较多的决策权,由此,使地方在办学上具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和更大的积极性。第三,更为重要的是,过去的权限调整是在中央高度计划统一的经济体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地方并无独立的资源基础,所有资源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这样,地方和学校的权限实际上是没有基础的。而这次的改革则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的,因此权限的获得具有了比较现实的资源基础。也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才使得近年来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真正推动了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编辑本段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与体系的一项根本制度。它是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而建立的,最早可追溯到共产党领导下的各个历史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公营企业管理体制。建国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在不断的演变。
党的十六大要求“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国有资产,集中行使所辖的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从而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将这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模式更加具体化,对政府、企业、国资管理机构都有了更加明晰的规定:一是坚持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二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题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四是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完善授权经营制度;五是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等的监管制度。
2003年4月6日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挂牌成立,其职责和任务是:由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国资委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国有经济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基本成熟。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解决国有资产管理的产权代表方式、经营机构、经营形式以及相应的责、权、利关系等重大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编辑本段水资源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含义
一、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保障。改革和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这次《水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是人类赖以生存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性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水资源与土地、森林、矿产等资源不同,它是一种动态的、可再生的资源。流域是一个以降水为渊源、水流为基础、河流为主线、分水岭为边界的特殊区域概念。水资源按照流域这种水文地质单元构成一个统一体,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转换,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量水质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这就要求对水资源只有按照流域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才能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等地区间、部门间的水事关系。水落石出资源的另一特征是它的多功能性,水资源可以用来灌溉、航运、发电、供水、水产养殖等,并具有利害双重性。因此,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各项活动需要在流域内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才能兴利除害,发挥水资源的最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目前,以流域为单元进行水资源的管理已经成为世界潮流。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二十一世界议程》指出: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包括地表水与地下水、水质与水量两个方面,应当在流域一级进行,并根据需要加强或者发展适当的体制。我国重要江河均是跨省区的流域,这一自然特点使得协调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的关系显得更为重要。
三、1988年制定颁布的原《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为推进我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由于对水资源的权属管理部门与开发利用部门相互间的关系和职责划分不清,没有明确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导致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和职能错位的现象并存,“多龙治水”的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一是流域按行政区域分割管理;二是地表水、地下水分割管理;三是水量与水质分割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在实践中产生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不利于江河防洪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和统一指挥。例如有的地方在汛期上下游、左右岸各自为政,只顾自保,不顾整体,影响全局的防汛抗洪工作。二是不利于水资源统一调度,统筹解决缺水的问题。例如一些地区在枯水期争相抢水,还有一些上游地区大量引水,造成下游地区江河断流、无水可用,给下游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损害。三是不利于地表水、地下水统一调蓄,加剧了地下水的过量开发。据统计,全国地下水多年平均超采量67亿立方米,已经形成164个地下水超采区。四是不利于城乡统筹解决城市缺水的问题。五是不利于统筹解决水污染的问题。目前中国跨区域的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局部治理,特别是下游地区治理无法真正改善江河水质和水环境,只有上下游统一治理、统一水量调度才能取得成效。六是不利于水资源经济、社会和环境等综合效益的发挥。新《水法》根据水资源的自身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一些国家水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和经验,按照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管理相分离的原则,确立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核心是水资源的权属管理。新《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为了实现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水资源的战略规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为了实现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主要江河、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中国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在主要江河设置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流域管理机构,例如1935年设立的扬子江水利委员会、1933年设立的黄河水利委员会和1929年设立的导淮委员会等。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对大江大河的规划、治理和管理,在长江、黄河、淮河等流域成立了流域管理机构,其间机构几经变更。到目前我国在长江、黄河、淮河、珠江、海河、辽河这六大江河和太湖流域都成立了作为水利部派出机构的流域管理机构,行使《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水利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新《水法》对流域管理机构在水资源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1)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和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的监测。(2)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的编制。(3)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的审查。(4)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5)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排污口设置审查。(6)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水工程保护。(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的制订以及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的制定。(8)管辖权限范围内的取水许可证颁发和水资源费收取。(9)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等。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中国地域广阔,各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还必须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新《水法》规定的流域管理机构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监督管理上的一些具体职责还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进一步界定。按照《水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流域管理的功能经验,从总体上说,流域管理机构在依法管理水资源的工作中应当突出宏观综合性和民主协调性,着重于一些地方行政区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单独处理的问题,而一个行政区域内的经常性的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应由有关地方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地方在维护全国水资源统一管理、水法基本制度统一的前提下,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水法规和有关政府规章,制定有利于本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府和有关规划、计划,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财政管理体制
百科名片
   财政管理体制
社会主义国家在财政管理中划分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关系的制度。简称财政体制。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在中国,财政管理体制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原则。
目录
财政管理体制内容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体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发展内涵一、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二、财政管理体制的地位和作用
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财政的原则二、统一领导、分级财政原则的实现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责权结合的原则
演变一、建国初期二、“一五时期”三、1958年~1959年四、1961年~1966年五、“十年动乱”时期六、1980年~1984年七、1985年-1993年
财政管理体制内容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体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发展内涵一、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二、财政管理体制的地位和作用
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财政的原则二、统一领导、分级财政原则的实现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责权结合的原则
演变一、建国初期二、“一五时期”三、1958年~1959年四、1961年~1966年五、“十年动乱”时期六、1980年~1984年七、1985年-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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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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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内容
  财政管理体制
预算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各级政权的职责范围划分各级预算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并规定收支划分的方法。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由于国家预算集中了国家的主要财力,是国家有计划地组织财政分配的基本形式,通常也把预算管理体制称为财政管理体制。
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
规定预算外资金(见预算)的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预算外资金在性质上属于财政资金,但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而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
税收管理体制
规定各级政权机关在税收管理上的职责和权限。税收是国家最重要的财政收入。在各级政权组织之间,不仅对税种及税收的减免权有明确的划分,而且对税收稽征管理的职权也有具体的规定。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为完成其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所具有的经费支配权限和责任,经费开支的范围和管理形式,以及在完成任务和计划后对经费节余可以分享的权利。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
规定在使用国家投资过程中,国家与建设单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单位)及其职工之间各自的职责和全面完成国家任务后应得的利益。固定资产投资中涉及专业银行信用管理体制和建设单位本身的财务活动,不属于财政管理体制的范围。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规定国营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国家与企业、职工之间在资金管理、成本管理、企业收入分配和使用等方面的责任、权限和利益。资金(包括企业固定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和积累的分配是财政管理体制直接处理的。涉及企业与银行以及企业内部关系的,则分别属于银行信用管理体制和企业本身的财务活动。
编辑本段发展
  财政管理体制
中国的财政管理体制经历了由高度集中的统一收支管理体制逐步转向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的过程。不同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有过各种变化,集中和分散的程度不同,分级管理的形式也不同。在大部分时期内,是同当时政治经济发展情况和经济管理体制的要求相适应的。
1978年后,为了加速实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是围绕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进行,以后者为重点。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方面,扩大了地方的财权,加强了地方理财的责任心,体现了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在国家与企业的财政关系方面,改变国家对企业统得过死的状况,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先后试行了企业基金办法、各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办法和盈亏包干办法。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企业上缴利润的制度逐步改为向企业征收所得税,企业纳税后的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使用(见国营企业利润分配)。通过征收所得税,用法律形式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进一步发挥了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从而有利于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落实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各项措施,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方面,把财政无偿拨款供应基本建设资金改为通过建设银行有息贷款,定期偿还,并推行投资包干制,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经济责任,进一步调动其完成国家计划投资的积极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也开始推行包干使用、节余分成的办法,促使其在完成规定任务的前提下努力节省经费开支。
编辑本段内涵
一、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
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是正确处理国家在财政资金分配上的集权与分权问题。国家的各项职能是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为了保证各级政府完成一定的政治经济任务,就必须在中央与地方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各自的财政收支范围、财政资金支配权和财政管理权。一般地说,各级政府有什么样的行政权力(事权),就应当有相应的财权,以便从财力上保证各级政府实现其职能。
二、财政管理体制的地位和作用
在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中,财政管理体制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各项经济事业的发展都要有财力、物力的支持。正因为如此,财政管理体制必须适应经济管理体制的要求。由于财政管理体制属于上层建筑,它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并由其决定。因此,财政管理体制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生产力的发展服务,并要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
编辑本段原则
  财政管理体制
主要有:①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国家统一的财政方针政策、财政制度和财政计划之下,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应有相应的自主权和机动权。国家预算直接支配的财力在国民收入中应占合理的比重,中央支配的财力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应占较大的比重,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智力投资、国防战备等需要,以及在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进行必要调剂资金的需要。②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相结合。财政体制必须有利于有计划地分配,保持财政平衡,以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同时,通过税收、财政补贴、财政支出包干等财政杠杆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促使各单位和劳动者从切身利益上关心国家计划的完成。
一、统一领导、分级财政的原则
(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财政符合我国的国情:
第一,我国在政治上是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财政管理体制必须适应我国政权体制的要求。一级政府有一级施政范围、就必须相应地建立一级财政。
第三,我国要建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同样需要计划,财政必须有计划地筹集和分配资金。
第四,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基础和自然条件相差悬殊。
二、统一领导、分级财政原则的实现
在财政管理体制中,统一领导与分级财政,就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关系问题。集权与分权,是一对矛盾。这种矛盾只能是根据生产发展的要求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一般地说,凡是关系国家全局的管理权限一定要集中到中央,不能任意分散,以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凡是需要由地方因地制宜的管理权限,一定要放给地方,中央不能统得过死,以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二、财政管理体制必须与国家政权结构和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原则
首先,财政管理体制必须确定分几级管理,财政的分级管理必须与我国的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相一致。因为一级政权及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承担着它们职权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文教等方面事业的权力和责任,必须赋予相应的管理财政收支的权力和财力;才能保证其职能的实现。
其次,财政管理体制既然是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财政管理体制就必须随着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因为:
第一,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变革都牵涉到财力和财权的分配问题,如企业改革、价格改革等,都和财力的分配分不开,也要求财政管理体制加以相应变革。
第二,财政问题直接关系到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必须随着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变革而相应地调整财政管理体制,从而相应地调节经济利益关系,才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责权结合的原则
财权与事权要统一,就是说各级政府有什么样的职权、什么样的办事的事权,就要有相应的财权。
要实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就必须要有权与责的结合。权与责相结合反映在财政体制上,就是要使各级财政都有各自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并且要把财政支出同财政收入尽量挂起钩来。只有权与责结合了,才能切实保证财权与事权的统一。
编辑本段演变
  税法
自建国以来,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经历过多次变动,总的趋势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逐步过渡到实行各种形式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的体制。尽管分级管理的形式有许多种,集中和分散的程度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各个时期实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多数是同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及其发展变化的需要相适应的。
一、建国初期
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着生产停顿、职工失业、通货膨胀等残破不堪的经济局面,只能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是把国家收入和支出的支配权集中在中央,即“统收统支”制度。
二、“一五时期”
我国从恢复国民经济开始转向有计划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变化相适应,财政下放了权限,实行中央、省(市)和县(市)三级财政。把地方收人划分为: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支出大体上按照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各级财政支出范围。
三、1958年~1959年
这一时期,经济管理体制作了较大的改革,中心是扩大地方的权限。财政管理体制也相应作了重大的改革,即中央企业下放给地方,收入归地方,支出也相应地下放,实行以收定支,确定收支比例、五年不变,但只执行了一年,而后改“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做法。
四、1961年~1966年
1961年中央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与国民经济调整相适应,财政管理体制作了必要的改进,主要采取集中财政,加强财政管理,强调“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账。
五、“十年动乱”时期
国家的经济管理、财政管理处于半计划、半无政府状态。1971年开始实行企业下放,财政收支实行大包干。企业大幅度下放后,中央各部几乎没有直属企业,而地方又没办法把这些大企业管好。
六、1980年~1984年
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
这个体制的主要内容是: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入和中央其他收入作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中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企业的流动资金、国防费、中央级的事业费等由中央支出;地方所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工商所得税和地方其他收入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流动资金、地方各项事业费及行政费等,由地方财政支出。后来,把“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逐步改为“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办法。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由过去全国“一灶吃饭”,改变为“分灶吃饭”,地方财政收支的平衡也由过去中央一家平衡,改变为各地自求平衡。
(2)各项财政支出,不再由中央归口下达。
(3)包干比例和补助数额改为一定五年不变。由于做到了财权、事权统一,收支挂钩,所以“分灶吃饭”更好地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是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中央财政的负担较重,收支难以平衡,没有充分考虑到在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上中央要有适当的集中。财政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没有同步进行,而是先行一步。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后,一些地方为了争取财源盲目建设,从而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效益。
七、1985年-1993年
(1)大部分地区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基本上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以后的税种设置,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财政收支和地方财政收支,根据地方的收支基数,计算确定地方新的收入分成比例和上解、补助数额,一定五年不变。
(2)福建、广东两省实行“大包干”的体制。国务院决定从1980年起,福建省实行“划分收支、定额补助、五年不变”;在广东省实行“划分收支、定额上交、五年不变”的体制。
(3)在财政收支方面,除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收支和关税划归中央外,其余收支均由地方管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收入较多、上交比例大的地区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不高,个别地区甚至出现收入下降的情况。因此,从1988年起,国务院对收入上交较多的13个省、市,实行“财政包干、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以便进一步调动这些地方的积极性。
教育管理体制
百科名片
教育管理体制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管理的各项制度的总和,教育管理体制是整个教育体制得以构成和运行的保障,它对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方向,速度,规模有直接的影响.它涉及教育系统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隶属关系、权力划分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其外延包括以教育领导体制、办学体制和投资体制为核心的一系列教育制度。
目录
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走向总述从高重心向低重心的转移从原有体制内向体制外的转移教育供给与需求之间基本重合向相对分离转变
取得成就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西方发达国家的比较英国教育管理体制美国教育管理体制法国教育管理体制德国教育管理体制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农村教育管理体制特殊教育管理体制
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走向总述从高重心向低重心的转移从原有体制内向体制外的转移教育供给与需求之间基本重合向相对分离转变
取得成就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西方发达国家的比较英国教育管理体制美国教育管理体制法国教育管理体制德国教育管理体制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农村教育管理体制特殊教育管理体制
展开
编辑本段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走向
总述
纵观10余年来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它基本上是沿着三个走向展开的。从高重心向低重心的转移
即通过权限下放,改变过去整个国家的教育活动的管理权都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和中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状况,给予地方政府和学校自身更多的管理权和自主权。其重要手段之一在于,  教育管理体制
它反映了管理权限在原有体制内从上到下的变化,只是把管理的重心由中央下移到地方各级政府和学校,而并未超出原有体制范围。这一走向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其一,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方教育活动的管理权限的扩大。过去,无论是学校的建设、专业的设置和学科的调整,还是课程、教材、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的审定,包括各种教育经费的拨付与使用等等,基本上是由中央政府和中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十分有限,更多地只是扮演一个执行者的角色。但是,这种模式不利于发挥地方办学的积极性,难以适应随着社会发展和分化而出现的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由于信息收集和掌握上的困难,也常常影响管理的效率。为此,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中央政府明确规定了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政府所有。除了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的权力和责任,都交给地方。其二,是扩大学校,主要是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招生、专业与系科的调整、机构的设置、干部的任免、经费的筹措与使用、职称评定、工资分配及国际交流等各方面,高等院校正一步步地朝着在政府宏观管理下,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发展。从原有体制内向体制外的转移
即改变过去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首先是学校的举办主体由过去体制内的一元化向体制内与体制外相结合的举办主体多元的改革。近年  教育管理体制
来,各种不同的社会力量办学的兴起,私立学校的涌现,以及与国际上有关组织机构的合作办学等等,反映了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举办主体多元的走向,并呈现出逐渐深化和扩大的趋势。其次,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的同一也逐渐走向分离。过去,在政府包揽办学的体制中,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和由政府任命的学校领导基本上都是同一的。如今,一方面由于出现了体制外不同的举办主体,而学校也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权,便带来了三者之间的分离和差异。这有利于更好地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发展教育,有利于调动办学者的积极性,但它同时也向教育管理提出了挑战,增加了难度。教育供给与需求之间基本重合向相对分离转变
这里所讲的“教育供给”与“教育需求”分别指的是整个社会所提供的各种不同的教育及总的数量,和社会各个层面在上述种类和质量方面对教育的需求。这一走向表现为:社会的教育需求逐  教育管理体制
渐从完全由政府提供的教育供给的约束和控制中分离出来,并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与此同时,教育供给本身也呈现出多元的状况。通过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初步形成了一定的利益主体,有了相应的利益驱动和约束,成为教育需求的现实主体;而劳动人事制度、工资制度、招生及毕业分配制度等改革,也使得教育,尤其是非义务阶段的各种教育,与人们的自身利益有了内在的联系,并促使个人在教育需求上有了更为实际和主动的选择。
总之,上述三个走向基本上是围绕着改变过去教育管理权限高度统一和过度集中的现象而展开的。而招生和考试制度的改革、教育职称职务制度的改革,以及教育经费结构及管理的改革等,则是从不同侧面进一步具体地反映了上述三个走向。
编辑本段取得成就
第一,由于降低了管理重心,使教育活动与各个地区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相结合,从而直接带来了两个好处:首先是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和人们发展教育与办学的积极性,形成了教育发展的新的支持机制,扩大和增加了整个社会对教育的投入;其次,教育本身与现实的联系更为紧密,从而使教育获得了更大的社会效益。一方面由于缩短了各种信息流动、反馈和转换中的时间与空间,增加了管理的直接性和决策的针对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教育的管理成本和费用;另一方面,学校的布局、课程的设置、教材的选编,以及教学计划的制定等也可比过去较好地适应本地区要求。  教育管理体制
第二,扩大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高等学校的深化改革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了高校办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的提高。
第三,学校举办者的分化,以及管理者与举办者、办学者的相对分离,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和支持办学。近年来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私立学校的出现,以及非正规和非正式教育的兴起,已成为我国以政府为举办主体的正规学校教育的极大补充,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办学的压力,适应了现代社会中不断扩大的教育需求。与此同时,由于各种社会力量办学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它们在办学思想、课程设置、教学上的某些试验和创新,也为我国教育教学的改革和理论研究提供了十分可贵的经验。由此,一种多元的办学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第四,教育需求与教育供给的相对分离,也从某些方面促进了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因为各个地区和部门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而形成的各具特色的教育需求,以及个人在利益驱动下的不同选择,都较大程度地提高了整个社会在量、质、类等方面对教育的需求,并逐渐成为影响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大量涌现的各种社会力量办学,尤其是私立学校和各地举办的非学历性高等教育,正是在这种不断膨胀的教育需求的刺激下出现的。而政府在教育上的投资取向与政策行为,也不得不更多地考虑现实教育需求的状况与倾向。同时,这种相对分离还能够较好地为提高办学效益提供可能性。因为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去作为行政附属的学校的办学思路和工作逻辑,激发学校的竞争意识,从而使学校更贴近现实和适应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编辑本段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首先,由于教育管理权限的下放和学校自主权的扩大,中央政府关于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整体布局、规模与宏观结构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与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教育、满足局部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与学校自身利益的冲突与矛盾,正逐渐成为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不顾中央的三令五申,擅自扩大招生规模,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则对各项教育经费进行挪用和截流,以致于造成大面积地拖欠教师工资,严重冲击了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有的学校为了克服办学经费,尤其是公用经费的短缺,提高教师工资,改善办学条件,兴起了经商的热潮,导致学校行为的市场化倾向;有的学校则违反政策,滥发文凭;有的中小学则凭借自身的优势,招收“议价生”和“高价生”等,背离了义务教育的基本宗旨。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学校办学质量和教育水平的滑坡,涣散了学校的校风和学风。
其次,由于原有体制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私立学校等大量涌现,如何使政府办学和非政府办学这两类具有不同资源基础的学校协调起来,并使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和各种原则、政策得以全面贯彻,也成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有的学校为了尽快地收回建校的投资,过高地收取学杂费;有的学校为了吸引更多的生源,作出了与国外“接轨”的允诺;还有些学校利用种种机会和可能,变相地侵占公立学校的资源,等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育领域中无序现象,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也尚未形成对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的有效管理,包括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缺少适当的制度规范和有效的手段等等。
最后,由于学校举办主体的多元和各个地区、部门与个人成为相对独立的教育需求的主体,教育供给与教育需求的相对分离也进一步增加了政府对教育宏观调控的难度,在某些层次的人才供需之间,也已经产生了矛盾和不平衡。
显然,上述种种问题的认识与解决已经成为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和任务。但必须指出的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本身在结构性实体要素、功能、资源及各种关系方面的分化,以及由分化引起的冲突,上述种种问题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关键在于,我们应该客观地分析这些问题出现的社会环境,确定某些既定的外部因素,找出那些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和人为因素加以调整和改变的方面,从而逐步完善我国的教育管理体制。
编辑本段西方发达国家的比较
英国教育管理体制
机构少而精、法制化水平高
英国的教育管理体制从行政建制到学校内部的机构设置都比较精简。就教育行政管理而言,在垂直层次上仅分为中央和市(郡)两级。中央教育行政部门为联邦教育部,直接受教育大臣领导,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则为市(郡)教育局,接受教育部和市(郡)行政部门的领导,管理下属教  英国教育
育部门的事宜。就学校内部的组织机构而言,英国实行的是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各方代表组成的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长是学校首席行政长官,向校董事会负责,执行校董事会的决议并主持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务。英国的教育管理法制水平比较高,首先表现在教育法规体系非常健全。目前,仅联邦议会颁布的全国性教育法规就有20多种,此外,地方议会和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规、政策,几乎覆盖了教育管理领域的各个方面。其次,全民教育法制观念强,知法守法己成为公民的一种自觉行为。在英国,谁如果不按照法律行事,就会被认为是一种耻辱,严重的要受法律制裁。再次,政府对学校的管理行为和学校内部的管理活动明显呈现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按章办事、有条不紊的特点。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相当明确。在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市、郡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绝对不能随意插手干预学校的管理工作。师生员工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生活行为也都十分规范,很少出现违规的人和事。美国教育管理体制
层次少、社会监督力度大
美国的教育行政实行地方分权,中央虽在20世纪80年代恢复了教育部,但机构简化,人员较少,主要起规划、指导和协调作用。在中央与州两级管理中,以州为主。中央除立法和拨款外,不干涉地方的教育行政事务。在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关系中,强调学校办学的自主性。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制定课程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与评估,提出改革建议;根据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确定拨款标准;校长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培训。州和学区的教育机构比较简单。州一般设教育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其中5名由该州有影响的公司、单位和学生家长推选,另5名由州长指定。由教育委员会提名并投票选举产生一名教育专家组组长,组成公立学校办公室,相当于中国的教育厅、局,领导全州教育的业务工作。 美国的学校要接受社会监督,社区成立教育委员会,选举各界人士和学生家长代表为教育委员会委员。学校教育计划和改革方案,须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美国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首长,向教育局长负责,执行学区教委的有关决议及管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除宏观指导外,政府对学校的具体业务不加干预。所以,美国的公立学校有较大的办学主动权。法国教育管理体制
集权与分权相结合
法国属于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在教育管理上长期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制。政府非常重视教育,确立了教育的优先地位,强调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均等;规定中小学实行学校、家长、学生合同制;设立“国家教学大纲委员会”,定期审查修改教育内容,改革学制,简化考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大学毕业生从教,建立教师培养学院,强调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必要性;重视教育改革,重点放在消除教育管理中的官僚主义和加强技术教育上,强调教育、科研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 法国强调教育管理要统一,教育部垂直管理基础教育。基础教育结构全国统一,小学为五年制,初中为四年制,高中为三年制。初中分为适应阶段、中间阶段和专业定向三个阶段。高中阶段分为确定阶段和最后阶段。法国中小学实施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学校的一员,既是校长又是任课教师。法国校长同教师一样,均是国家公务员,聘任权在国家,而不在学校,工资直接由国家教育部发放。法国对校长的选拔非常严格,既注意资格,也注重经历,竞聘校长职务的教师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和培训。这些措施既保证了校长的质量,又提高了其权威。德国教育管理体制
州政府享有充分的自治和自主权
德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在教育管理上,联邦政府同各州政府有着明确的分工。联邦宪法规定:“整个教育事业置于国家监督之下,教育、科学的立法管理主要由各联邦州负责  德国教育
。”联邦政府在教育领域的权力主要由联邦教科部行使,但整体教育外交和师资待遇等则由联邦外交部和内政部负责。德国各州政府在教育管理方面享有充分的自治和自主权,教育领域的基础原则不是由联邦政府的主管部门确定,而是由各州之间相互约定。德国没有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校和高等院校法,而是由各州在宪法的范围内独立管理发展其学校教育事业,颁布各种专门的法规;规定各级学校的设立、维护和发展;组织师资的培训和进修;加强学校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学生在学校中的地位、学费和教材费的减免以及教育补助等事宜。这种管理模式导致各州间的学校教育发展各具特色。德国中小学同英国一样实行校长负责制。必须是优秀教师才有资格竞聘校长职务。
编辑本段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早在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最初提出了对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思想。1990年代初,国家即开始了这方面工作的探索,1992年扬州工学院、扬州师范学院、江苏农学院、扬州医学院、江苏商业专科学校、江苏水利工程专科学校和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等7个单位合并组建了扬州大学,作为我国高校合并的第一例,标志着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启动。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
1994年、1995年、1996年,原国家教委召开了3次高教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规范地提出了在实践中形成的五种改革形式,即“共建”、“合作”、“合并”、“协作”和“划转”。1995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着重抓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其目标是,争取到2000年或稍长一点时间,基本形成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职责分明,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经费投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为主,条块有机结合的体制框架。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配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在各地的配合下对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集中进行了三次大的调整,基本上解决了部门办学体制问题,高教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突破。这三次调整分别是:1998年7月,对原机械工业部等9个撤并部门所属院校的调整;1999年上半年,对原兵器、航空、航天、船舶、核工业等五大军工总公司所属院校的调整;2000年上半年,对铁道部等49个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院校进行了调整,其中一部分划归教育部管理或与教育部的学校合并,大部分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
编辑本段农村教育管理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观点,就是要把“农村教育农民办”转变为“义务教育政府办”。不能再打着办教育的旗号向人民乱收费了。 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试点的基础上,2001年5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并于6月召开了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一把手请到北京来,统一思想,对改革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了部署。这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  加强农村义务教育
管理体制。通过体制的调整与完善,实现两个改变,也就是把主要向农民收费集资办学改变为主要由政府财政出资办学,将农村义务教育由以乡镇为主管理改变为以县为主管理。只有把教师的管理权和教师工资的发放收到县上来,才能把住教师进口关、质量关、编制关。对贫困地区、中西部地区教师工资实行专项转移支付,一定要确保,中间不能克扣,都要发到县里,把工资直接打到教师的银行账户上,让他们能按时领到工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可以说是我国教育体制的一项意义重大的变革。
编辑本段特殊教育管理体制
特殊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普通教育的繁荣景象相比,我国特殊教育仍处于相对滞后的欠发展状态。从管理体制看,多部门办学的松散格局不利于资源的优化整合,也不利于发挥普教优势。为此,必须在战略规划方面,强化政府行为,增强其宏观调控能力;在战略实施方面,突出教育部门的主管功能,集中整合、统一管理;在运作机制方面,在现有的“公办”为主的特殊教育领域引入竞争、责任机制,发展和培育多元化的办学模式。
本网特稿:解读国家公务员局亮相背后的体制变迁
2008年04月22日 08:09:40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编者按】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中共十三大召开,近40年时间,我国的公务员一直叫“干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政府系统中一直没有统一的人事管理机构。1984年11月,《干部管理条例》中出现了一个比较新的概念,这就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雏形。此后,我国公务员制度开始逐渐清晰,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2005年《公务员法》的颁布是公务员体制进程中的两个重要分界点。今年,一个专业化管理800万公务员的机构诞生了,这就是隶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公务员局。“就是干干净净、纯纯粹粹地管理公务员的事务,就管这800万公务员队伍,更专业化了”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社会路社区居委会的李振兴老人年过古稀,自从退休后一直在居委会“打工”,向居民传达上级文件,在小区打扫卫生,每月的酬劳是50元。“其实不给',1)">
工资我也会在这帮忙的,我当干部的时候我们就提倡为人民服务。”
李振兴老人1952年考上了国家公务员。“那时候我们叫干部,不叫公务员。”
李振兴18岁就成了“北京市新华书店”一名令人羡慕的“国家干部”,那时候的新华书店是中央直属单位,归新闻出版总署管。李振兴解释说:“我们当时像现在考公务员一样,也要考试,不过当时叫考干部。”
如今,“干部”被纳入人力资源管理。根据今年两会上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负责管理800万公务员的公务员局组建,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有评价称,过去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分为劳动和人事两个部门,“劳动者带着不同‘身份’,人力资源市场难以统一。这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组建,更加体现公平就业的取向”。
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原国家人事部大楼向东约200米,矗立着一座刚建成不久的13层白色大楼,这就是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办公所在地,国家公务员局也在其中。据工作人员介绍,这座大楼刚建成不到一个月,正在装修,即将投入使用。
不稳定的人事管理机构
正如李振兴所说,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中共十三大召开,近40年时间,我国的公务员一直叫“干部”。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我国政府系统中一直没有统一的人事管理机构,只有政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干部司、政法委人事局和文教委人事处等几个条块分割的设置,协助中共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
1950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将这几个部门合并,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4年后,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被撤销,缩编为国务院人事局;又过5年,到1959年,国务院人事局又被撤销,仅在内务部设政府机关人事局。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孙柏瑛向《瞭望东方周刊》记者介绍说:“这一时期中央人事管理机构变动频繁,内设机构单薄。政府人事部门和党的组织部门的相互关系和权限划分没有很大的变化。”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文革”前这段时间,虽然人事管理机构不稳定,但是新型的干部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逐步加强了党中央各级干部的管理,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事管理机构和一套比较完整的人事法规和制度。
李振兴原是私营商店的一名店员,根据国家当时人事法规的规定,“从工人、农民、社会闲散人员和待业青年中吸收录用干部”,他参加了考试,成了一名令人羡慕的“国家干部”。
他回忆说:“那个年代国家干部到哪都受欢迎,我们出差,只要拿着新华书店印有中国地图的图章,就可以白吃、白住。”
李振兴刚开始工作,挣的是“折实单位”,就是当时在大部分国家机关干部中实行的供给制和包干制(把伙食、服装等折成米或钱包干供给)。1956年工资改革,统一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实行直接统一按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那时候李振兴已经成了“门市部主任”,工资是62元。“当时可以养活一家三代人了。”这一工资制度维持了20多年。
“文革”时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事管理机构全部被撤销。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工作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失,人事工作陷于瘫痪。大批管理和技术骨干都被下放,长期从事体力劳动,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
“那时候没有领导了,我被下放到西直门,去挖城墙。”谈到那段历史,李振兴说得最多的两个字就是“乱了”。
据《当代中国的人事管理》一书介绍,1969年12月,中共中央将原各部政府机关人事局的全部业务转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办理。1972年以后,各地开始陆续恢复人事管理机构。1978年3月,国务院批准成立民政部人事局。
“1978年改革之前,国家人事部不稳定,人事管理一直是双重管理,干部人事管理的主管单位主要还是在各个层级党委领导下的组织部门,从高到低都是党委负责,人事部的权限不大,一直没有一个独立的管理功能。”孙柏瑛介绍说。
100个干部中专以上文凭不到5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全面推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旧的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露,改革已势在必行。
但是1978年到1982年期间的改革,一直没有把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只是希望能够改变干部的构成。
据孙柏瑛介绍,“当时干部的年龄非常老化,这个数字是很恐怖的。1978年到1979年间,当时3600万国家干部,中专、大专、大本学历的年轻人占3.6%,不超过5%,100个干部中只有不到5个是中专以上文凭,其他基本上只是接受过干部工农速成班、脱盲班等教育。”
据李振兴回忆,“我仅在职工业余学校学习过初中文化,当时我45岁,我的同事基本在我这个年龄以上,虽然也招了一批年轻人,但还是很少。”
1978年改革开放,一些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也做了调整,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李振兴的工资已经跟经济效益挂钩了,除了69元的基本工资(1978年涨了一级工资,一级工资是7元钱)之外还有奖金,奖金最多的时候一个月可以拿200多元。
1980年邓小平有一篇非常重要的文章《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文中第一次提出了我国的人事工作有些机构存在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问题。邓小平提出要改变干部人事制度的结构,要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废除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设定退休年限,强制实施。
1982年政府机构改革中,将国家人事局与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合并,成立了劳动人事部。
“1984年11月,《干部管理条例》第十一稿开始就出现了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就是国家公务员制度,也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雏形。实际上公布的时间是1987年十三大,十三大提出了我们要对公务员的政绩观业务观进行分割,要建立国家的公务员管理体制。”孙柏瑛向本刊记者介绍说。
“1988年把劳动人事部分开,专门成立人事部,人事部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推行公务员制度,也是管理公务员的主要机构。”刘俊生介绍。
这段时间干部制度不断完善,1985年,国家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当时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不同职务,将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当时各个单位的工资要统一,高的要降低,少的要增加。”李振兴说。
李振兴的老伴王尔英也是公务员,1980年开始在国家工商总局当会计,1986年的时候,实行福利分房,分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
实际上,从1980年开始,我国就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展了大量的理论探讨和法规准备工作。在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深刻反思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将现有国家干部队伍分解为中共各级组织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群众团体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向本刊记者介绍说,1984年有关部门起草《国家工作人员法》,1985年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986年改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在进行理论探讨和法规准备的同时,积极稳妥、从点到面地推行国家公务员的试点。经过理论和实践的长期准备,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时机逐渐成熟。
从国家主席到普通办事员都纳入公务员体系
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此后,全国各地自上而下逐步开始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点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当时国务院这样提出。
按照中央部署,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秉承“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到位”的思路,从1994年重点抓考录制度的建立实施、严把公务员队伍“进口”开始,一年一个重点,公务员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凡进必考机制基本建立;激励机制开始运行;奖励制度发挥有效作用;竞争上岗制度逐步推开;轮岗、回避初见成效;“出口”初步畅通;培训开始步入轨道;廉政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公务员权利有了保障。
李振兴的女儿也在国家工商总局工作,属于国家公务员。“1993年以后,单位实行奖励制度,女儿工作压力比较大,工作积极性也比以前高,工作业绩高,奖金也比以前多了 。”
1993年以后,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主,与之配套的几十个单项法规和实施细则相继颁布,设计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职务任免等多个方面。
“如果按制度建设来分阶段的话,1993年的《暂行条例》和2005年的《公务员法》是进入公务员体制以后两个重要的分界点。”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管理学院教授刘俊生说,“《公务员法》中公务员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党政机关、政协、政党都进入到公务员的系统当中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认为,《公务员法》的颁布,使政治体制改革中非常重要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产生了实质性飞跃。“《公务员法》可以说是公务员管理的‘宪法’。”
自2006年元旦开始执行的这部法律中,把公务员分成三大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两大层次: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分为十个档次,非领导职务分为八个档次。
“可以说,上至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下至普通办事员全部包括在公务员的范围内。”参与草案起草的国家行政学院宋世明教授认为。
800万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管理
新组建的国家公务员局,除了已任命的主要领导外,其他人员及机构的设置情况目前尚不清楚,但其神秘的面纱正在逐渐揭开。
“更好地通过制度建设来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兼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这样向媒体阐述建立国家公务员局的宗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兼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杨士秋介绍说,国家公务员局将于今年上半年组建完毕,首先要确定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之后报国务院审批,然后人员到位。“这将是一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刘俊生分析说:“公务员局的构成,应该是一个副部级的直属局,局长将来也有可能是副部长,原来人事部下面有2 0个司(局),其中七八个都是管理公务员事务的,未来可能都将划在公务员局旗下。”
公务员局的主要管理职能应当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惩、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聘任管理等。“公务员局的主要构成也应当是根据以上各个环节成立的相应的司局部门。”刘俊生说。
公务员局和原人事部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原人事部当时管的是三支干部队伍: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现在这个局只管公务员,“就是干干净净、纯纯粹粹地管公务员的事务,就管这800万公务员队伍,更专业化了。” 刘俊生说。
孙柏瑛认为,成立公务员局,并且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这样一个部委里,主要有两方面的好处:其一,成为局以后,主理公务员事务,职能更加清晰和收缩了;其二,可以把劳动和公务员在人力资源这一块建立一个总体性的规划部门,统一劳动力市场,对中国需要什么样的人才,需要什么级别的人才,什么结构的人才,做一些非常精确的统计,“实际上体现出人力资源管理越来越向战略规划调整”。
据孙柏瑛介绍,中国人力资源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供给很多,但国家到底需求什么样的人力资源并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去规划,比如目前高校不停地培养大学生,社会究竟有什么需要?国家整体的人才需求模块到底是什么样的?“我们一直缺乏对中国人力资源的一个总体布局和规划”。
专家指出,公务员局将公务员独立出来进行专门管理,遵循了分类管理的原则,管理将更为科学。(记者舒泰峰 特约撰稿赵春丽)
国家公务员局低调挂牌 800万公务员待遇或将重估
2008年04月12日 08:51:29  来源:中经网
为什么这么多大学生前赴后继挤入公务员队伍?”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翟校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问道,“你有没有听过一些公务员,花4000元买2万一平米的商品房,就冲着这2折的买房优惠,没有人不会动力十足。”翟校义说。
新组建的国家公务员局,很可能重估公务员的高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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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1日,国家公务员局低调挂牌。4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一位人士对记者表示,它的第一步工作重点,显然是统筹各种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对于公务员来说,收入阳光化是一个趋势。
4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处一位人士向记者表示,公务员局的组建正在紧锣密鼓当中,首先确定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之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余还没有什么消息可以公布。
一位接近人力资源保障部的人士透露,按照目前的进度,公务员的限收政策还没有纳入日程表。但是这肯定是尽快要做的。
公务员统一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兼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杨士秋近日透露,国家公务员局的组建工作正在进行中,将于今年上半年组建完毕。
3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被确定兼任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副部长杨士秋兼任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据了解,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属的副部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局将专门负责对全国800万公务员的行政管理。如何评价公务员局的效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刘尔铎表示,公务员队伍有它的特殊性,按照国际惯例,由一个统一部门来管理公务员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表示,成立公务员局,把整个公务员纳入整个人力资源的范畴之内,这是有长远意义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把各种人力资源打通,建立统一的、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未来的趋势。“协调各种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这是未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未来工作的重点,但也可能是一个难点,对于公务员来说,让其价值更趋向于合理估值,这是未来的趋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一位人士表示。
待遇重估
公务员的待遇有多好,从其工资条里看不出来。
2003年的数据表明,全国公务员的年平均工资为15487元。平均月薪1000多元,这样的收入水平并不高,但加上各种名目繁多的津贴、补贴,其实收入不菲。
成立公务员局,可不可能改变公务员目前“隐形收入过高”的现状呢?一位接近人力资源保障部的人士透露,按照目前的进度,公务员的限收政策还没有纳入日程表,但这是一个趋势。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建议,最理想的方法就是,把公务员的收入阳光化,可以提高名义工资,但把隐性收入压低。
不过也有相关人士提出异议,目前公众对公务员的收入质疑已经够多了,如果这时候再谈公务员涨工资,那岂不是激起众怒?
限收可行
公务员限收,有无可能,难度在哪里?
刘尔铎认为,把公务员和企事业归并到一个部门管理,这等于给予公务员薪酬一个参照体系,公务员收入重新估值,这是完全可能的。
他如此解释这个“参照体系”:成立公务员局之后,事业单位以后的趋势是愈发企业化,会对公务员产生压力。现在公务员的待遇为什么降不下来?因为事业单位实质跟公务员是捆绑在一块的,公务员的收入看齐事业单位。如果事业单位企业化,公务员的影响力就会减弱。他表示,未来可能分几步走,第一步是事业单位收入向企业靠,其后事业单位的企业模式就会影响到公务员的福利保障。
汪玉凯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之前,人才市场和劳务市场是分割的。人事部管人才市场、社会保障部管劳务市场。新部门成立之后,人才市场和劳务市场的界线被打破,未来的趋势是形成统一的人才市场,这样一来,各种人力资源的价值肯定会得到重估。
翟校义却认为,调整公务员收入,实际实行起来仍旧有难度,一方面,让公务员局的一群公务员来调整自己的收入,这难免动力不足。理想的是,让人大对此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但问题是人大的多数也都是公务员。
刘旭涛同时指出,国外对于公务员很大一部分实行的是雇员制,而我们现在实行的是身份制,虽然很难进入这个队伍,但是一旦当上公务员就可以高枕无忧。如何考核公务员,如何让公务员真正流动起来,这又是个难题。 (来源:华夏时报 郑盎)
1978年以前:不稳定的人事管理机构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系统中没有统一的人事管理机构
人事管理机构变迁:
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我国政府系统中一直没有统一的人事管理机构,只有政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干部司、政法委人事局和文教委人事处等几个条块分割的设置,协助中共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1950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将这几个部门合并,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4年后,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被撤销,缩编为国务院人事局;又过5年,到1959年,国务院人事局又被撤销,仅在内务部设政府机关人事局。
公务员制度变迁:
李振兴老人1952年考上了国家公务员,成为了“北京市新华书店”一名令人羡慕的“国家干部”,“我们当时像现在考公务员一样,也要考试,不过当时叫考干部。”李振兴刚开始工作,挣的是“折实单位”,就是当时在大部分国家机关干部中实行的供给制和包干制(把伙食、服装等折成米或钱包干供给)。1956年工资改革,统一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实行直接统一按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那时候李振兴已经成了“门市部主任”,工资是62元。“当时可以养活一家三代人了。”这一工资制度维持了20多年。
专家评述:
这一时期中央人事管理机构变动频繁,内设机构单薄。政府人事部门和党的组织部门的相互关系和权限划分没有很大的变化。(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孙柏瑛)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文革”前这段时间,虽然人事管理机构不稳定,但是新型的干部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逐步加强了党中央各级干部的管理,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事管理机构和一套比较完整的人事法规和制度。 文革时期: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事管理机构全部被撤销     “那时候没有领导了,我被下放到西直门,去挖城墙。”谈到那段历史,李振兴说得最多的两个字就是“乱了”。
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工作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失,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事管理机构全部被撤销。人事工作陷于瘫痪。大批管理和技术骨干都被下放,长期从事体力劳动,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
改革开放之后: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时机逐渐成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全面推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旧的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露,改革已势在必行。
1978年-1982年:干部年龄老化 学历偏低
专家评述:“当时干部的年龄非常老化,这个数字是很恐怖的。1978年到1979年间,当时3600万国家干部,中专、大专、大本学历的年轻人占3.6%,不超过5%,100个干部中只有不到5个是中专以上文凭,其他基本上只是接受过干部工农速成班、脱盲班等教育。”(孙柏瑛)
工资待遇:1978年改革开放,一些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也做了调整,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李振兴的工资已经跟经济效益挂钩了,除了69元的基本工资(1978年涨了一级工资,一级工资是7元钱)之外还有奖金,奖金最多的时候一个月可以拿200多元。
1984年11月:《干部管理条例》中出现国家公务员制度
1980年邓小平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文章中第一次提出了我国的人事工作有些机构存在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问题,提出要改变干部人事制度的结构。
人事管理机构变迁:
1982年政府机构改革中,将国家人事局与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合并,成立了劳动人事部。
1984年11月,《干部管理条例》第十一稿开始就出现了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就是国家公务员制度,也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雏形。
1988年把劳动人事部分开,专门成立人事部,人事部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推行公务员制度,也是管理公务员的主要机构。
公务员制度改革:
1985年,国家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当时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不同职务,将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各个单位的工资要统一,高的要降低,少的要增加。
专家评述:
1984年有关部门起草《国家工作人员法》,1985年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986年改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
     在进行理论探讨和法规准备的同时,积极稳妥、从点到面地推行国家公务员的试点。经过理论和实践的长期准备,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时机逐渐成熟。 2005年《公务员法》:公务员管理的“宪法”
1993年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此后,全国各地自上而下逐步开始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与之配套的几十个单项法规和实施细则相继颁布,设计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职务任免等多个方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全文)
1994年, 重点抓考录制度的建立实施、严把公务员队伍“进口”开始,一年一个重点,公务员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2005年, 《公务员法》颁布,党政机关、政协、政党都进入到公务员的系统当中,使政治体制改革中非常重要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产生了实质性飞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
公务员法不能承受之重
公务员法施行 "公务员"称呼替代"国家公务员"
2006年, 开始执行的《公务员法》把公务员分成三大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两大层次: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分为十个档次,非领导职务分为八个档次。可以说,上至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下至普通办事员全部包括在公务员的范围。
举例说明什么是管理体制?什么是机制?
管理体制:是指管理系统的结构和组成方式,即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以及如何将这些组织形式结合成为一个合理的有机系统,并以怎样的手段、方法来实现管理的任务和目的。具体地说:管理的体制是规定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在各自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的准则,它的核心是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管理机构职权的分配以及各机构间的相互协调,它的强弱直接影响到管理的效率和效能,在中央、地方、部门、企业整个管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运行机制:是指在人类社会有规律的运动中,影响这种运动的各因素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因素产生影响、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及其运行方式。是引导和制约决策并与人、财、物相关的各项活动的基本准则及相应制度,是决定行为的内外因素及相互关系的总称。各种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要保证社会各项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真正实现,必须建立一套协调、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如市场运行机制、竞争运行机制、企业运行机制
什么是行政管理体制1   一般地说,行政管理体制是指一个国家行政机构设置,行政职权划分及为保证行政管理顺利进行而建立的一切规章制度的总称。所以,从本质上说,行政管理体制就是一个国家的政体及其管理制度的集中反映;从运行状态上说,它就是种行政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管理制度、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等有机构成的一个管理系统。   行政管理体制的涵义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行政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各级行政机构的权力和职责的划分。任何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改革与完善,都是围绕着行政政权的划分或分配进行的。所以,行政职权是构成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要素,行政职的划分或分配在行政管理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   2、行政机构是行政管理体制的载体或组织形式。如果没有一定的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就无法施行行政职权,行政管理职能就不能发挥作用,行政管理体制也就失云了存在的形式。因此,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改革和完善,总是伴随着...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政府职能的转变 包括管理职权、职责的改变(对哪些事务负有行政管理权责,管什么,管多宽,管到什么程度),管理角色(主角、配角等)的转换,管理手段、方法及其模式的转变等。十六大报告指出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机构需按这个总要求转变职能。 一、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观念有待改变。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为了适应以市场取向为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四次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仍然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培植资源的运行机制尚未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改革进展缓慢,尤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些行政管理观念尚未摈弃,诸如直接干预、微观管理、人治管理等,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相反,许多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观念,如民主参与的管理、法治化管理、自治管理等,又尚未建立起来。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个问题,将难以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进行竞争。因为在市场经济要求下,首先约束的是政府行为,要求政府必须遵守市场法则,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运行规则,尽快树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观念,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步伐,清除旧的管理体制、观念和垄断利益。我们要尽快摈弃那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被实践证明已经是过时了的行政管理理念,形成新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理念。 其次,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方式有待改进。市场经济要求在一切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尤其是在对外活动中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与国际接轨。为此,必须尽快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稳定的、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中国在加入,-.的谈判中,承诺按照,-.规则办事/即应该按照被时间和实践检验了的、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接受和公认的、迄今为止仍被视为公正和节约成本的国际规则办事,再也不能片面强调所谓的“中国国情”“、中国特色”。过去,我们虽然也宣称要按国际规则办事,但往往是中国化的“国际惯例”,如我国目前虽然也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这样一些国际惯例,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不尽如人意。据国家有关部门对+0个国家投资项目的稽查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招投标的只有’1,有"21的项目招投标失灵,未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我们要切实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建立一套规范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使这套法律体系与国际上的规则相衔接,以便形成真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就目前而言,必须系统地清理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对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法规、规章,必须逐步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第三,我国行政管理的程序有待完善。我国至今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既缺乏行政程序的宪法规范,也没有缺乏法典化的行政程序予以规则。并且在现有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往往重事后程序,轻事前和事中程序。行政程序的参与性弱,公开度低,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行政程序的参与性的强弱和公开度的高低,是行政程序民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相当一部分行政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参与性,没有说明理由、听证程序,甚至于当事人没有申诉权。市场经济需要我们按照行政管理程序办事,提高办事的效率,真正做到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这对我国现行的行政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按照法治化的要求构建完备、透明、适应国际规则的行政程序体系。 第四,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在很多方面还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提出的要求。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还不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也比较低,开放市场后,国外企业进来了,要求与国内企业平等竞争,从而需要政府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尤其是对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公务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各级政府的决策水平和行政领导的决策能力,这也是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所以说,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 二、完善行政管理对政府行为的要求 完善行政管理对政府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政府行为的民主性。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而非政府才是唯一的经济主体,企业的经济自主权是其主体地位的真正体现。政府应将蚕食、侵夺企业的权利还给企业,政府行为的政治价值定位是追求民主。通观历史,国家权力重心下移是历史的潮流和内在选择,其趋势表现为国家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官本位让位于民本位。入世后,中国的这一历史进程必将加快。民主在经济纬度上表现为企业主位,在政治纬度上则凸现为人民主位,政府政治行为的民主性是其经济民主性的集中体现,社会经济主体的地位不断强化和实现,必然促使其作为政治主体地位的强化和实现,这一历史进程是不可逆转的。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决非仅在经济框架范围,更是政治观念、制度设计及运作等方面的一系列变革。民主宪政观念下的传统文化改造、构筑民主的生存土壤对我们而言决非轻松,更非过时。政府行为的民主性是经济民主的迫切需要,这就要求我们的政治制度设计、运作符合民主的人文关怀,摈除传统体制下的政府行为的非民主性及民主不充分性,加快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的现代政治行为模式转换。政府行为的民主性是其科学性的前提。广泛、充分地实现民主,汲取社会力量和资源,才可能从根本上保证政府行为科学性的实现。 其次,政府行为的科学性。实行市场经济,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不仅仅意味着中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世界经济,更意味着政府应在全球视角下解读其管理行为。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进一步融合,政府间的交融、沟通进一步加强。借此机会学习、借鉴它国政府行为所体现出的时代进步意义和科技成果,可以促进我国政府行为的科学性。电子政府与网络政府的迅速成长,行政信息的快速膨胀、政府行为的公开性与透明性等都需要我国政府摆脱传统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陈旧管理模式和管理行为。同时,在加入世界统一大市场后我国与世界的交往将进一步加深,与此相适应,政府间交流也应上升一个更高层次,诸如选派优秀的公务人员出国学习、交流,邀请国外优秀的管理专家到我国讲学,加强政府间信息的沟通等。政府行为的科学性体现的是与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无关的实践理性,是全人类共同的进化文明。从政府行为的行政成本而言,科技界乃至政府内部都应努力提高我国行政技术的科技含量。在追求政府行为科学性的过程中,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这也是企业化政府、廉价政府的内在要求。 第三,政府行为的法治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文明的成熟性是市场经济实现的必要条件。政府行为的法治性是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体对政府行为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面临的一次严峻挑战。不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不但要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更要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不仅要符合实体正义的内涵,更要符合程序正义的内涵。在法治行政下,社会的主体地位从以往隐性、附从地位上升到显性、主体地位。政府行为的法治性要求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诸环节加强法治建设,即严格依法行政,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和终裁的法治意识。政府公务人员应该率先垂范,任何对法治的破坏即是对正义的最大讽刺。政府行为的法治性应在开放性、全球性的视角下,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更多地与国际接轨,而非盲目自闭地强调特色。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从法制行政到法治行政,对我们而言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就目前而言,要有效地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构筑社会权利的保障机制,这是政府行为法治性实现的重要举措。 在残酷、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济市场化的集中要求是政治民主化、法治化及社会多元化,对政府职能、管理模式、管理观念的准确定位是经济市场化生存的外在需要。从政府行为的民主性、科学性、法治性层面上而言,民主性是灵魂,科学性是基础,法治性是保障。 三、完善行政管理的途径 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严格依法行政,将行政行为契合在法律和理性的框架之内。依法行政就要做到既严格地合法行政,又充分地合理行政。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正当的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其次,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第三,加快行政程序建设,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公开,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并严格实行回避的制度。要切实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事前陈述和申辩,事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对重大事项,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须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通过法律化和制度化的完备规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第四,完善行政管理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要完善人大监督,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实行依法报送备案的制度,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权力机关必须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不能使这种备案审查流于形式。要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管理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同时,还必须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包括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通过层级监督,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互通有无,形成监督合力。最后,要完善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通过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促使行政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公正地进行。
美国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有哪些异同点?
要想分析出美国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异同,首先得了解美国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才能进行详细合理的解释。 2009年6月17日中午,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彻底的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称之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下面将对改革蓝图和最新的白皮书进行分析。 (一)改革蓝图的主要内容 《现代化蓝图》分别从短、中、长期提出建议,其中长期建议中提出了目标监管的新理念,以建立市场稳定监管、审慎监管和金融市场商业行为监管的三支柱监管体系,确保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的核心地位。 1. 以授权和加强协调为目的的短期建议。短期建议主要是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动荡, 建议采取措施来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 强化市场的监管, 以推动金融市场稳定, 加强消费保护。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提升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PWG)作为金融监管政策协调者的效率。将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监管办公室(OTS)纳入到PWG,作为其新成员来扩充其阵容,并且将PWG关注的领域从金融市场扩展到整个金融系统。第二,创设联邦抵押贷款创始委员会, 加强对房屋抵押贷款发起的监管,监督各州对按揭贷款的管理, 以改变目前许多此类经纪人脱离联邦监管的现状。第三,授予美联储更多知情权、审查权。授予美联储可以向所有借入应急流动资金的金融体系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索取更多信息或进行实地审查的权利,评估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以及有关活动对整体金融稳定的影响。 2. 以监管机构的部分整合为目的的中期建议。在短期建议的基础上, 蓝图提出部分中期建议,以减少美国监管重叠, 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其中部分建议可以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尽快推行。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建议取消联邦储蓄机构牌照, 将其纳入国民银行牌照体系, 这个过程应该在两年内完成;撤消储蓄管理局, 其原有职责由拥有全国银行监管权的货币审计局履行。第二,针对目前州注册的联邦存款保险银行受到州和联邦的双重监管的情况,提出将州注册银行交给美联储或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监管。第三,在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管上,应当确立重要支付清算系统的联邦特许权和联邦优先权,美联储负有监管此类系统的主要职责,享有重要的自由决定权和制定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权力。第四,在保险业方面,一直以来都是由州监管当局负责监管,联邦政府对保险业务只是进行调节而很少监管, 因而才导致了美国保险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IG) 因大量创设和持有CDS 而濒临破产。第五,合并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期货业进行统一监管,来改善之前对证券、期货分业监管的低效。 3.以建立目标性监管模式为目的的长期建议。蓝图建议:第一,由美联储履行市场稳定监管者职责, 其目标为保证金融市场稳定, 侧重控制系统性风险。第二,设立谨慎金融监管机构(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整合银行监管权,把目前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收归金融审慎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其监管重点侧重于有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运作, 监控其资金充足性和投资限制、活动限制等事宜,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第三,设立新的商业营运监管机构(Business Conduct Regulator),负责商业行为监管,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主要是现有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及银行监管机构的一部分职能)。此外, 设立联邦保险保证人和公司融资监管者。 由此看来, 蓝图对现行的多头的功能性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归类, 实现了三个监管目标与三个层次的监管机构的紧密结合,目的在于提高监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以及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提高美国在全球资本市场的竞争力。而且,通过对蓝图的介绍,我们也可以看出蓝图的改革是改善监管而非单纯地增加监管和增加干预,并没有放弃充分依赖市场纪律的理念,而是在新的金融市场发展背景下,对于监管和市场关系的再平衡。 (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白皮书" 2009年6月17日中午,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彻底的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称之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这份长达88页的改革方案几乎涉及美国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从更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到出台对金融产品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这一计划把目前游离在监管之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都要置于联邦政府的控制之下。改革目的旨在全面修复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防止类似当前危机的再度发生。 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白皮书指出,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为此,政府将推行以下六方面改革:成立由美国财政部领导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视系统性风险;强化美联储权力,授权美联储解决威胁整个系统的风险累积问题,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对金融企业设立更严格的资本金和其他标准,大型、关联性强的企业将被设置更高标准,美联储拥有银行资本金要求方面的最终决定权,并对这些公司的高管薪酬以及金融市场交易系统的监控权力纳入美联储的范围;成立全国银行监管机构,以监管所有拥有联邦执照的银行;撤销储蓄管理局及其他可能导致监管漏洞的机构,避免部分吸储机构借此规避监管;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资本机构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其次,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方位监管。白皮书建议:强化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包括增加市场透明度,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创设和发行方需在相关信贷证券化产品中承担一定风险责任。全面监管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将联邦监管范围扩大到金融市场监管的灰色地带,复杂衍生品交易以及抵押贷款担保证券的交易都将置于监管之内,其中加强对对冲基金和场外交易市场(OTC)最为典型。赋予美联储监督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 第三,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损害。白皮书指出,为了重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需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进行严格、协调地监管。政府必须促进这一市场透明、简便、公平、负责、开放。为此,白皮书建议: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护消费者不受金融系统中不公平、欺诈行为损害,对消费者和投资者金融产品及服务强化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提高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行业标准,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为是否应救助困难企业或让其破产而左右为难。建立新机制,使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处理发生危机、并可能带来系统风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有权接管、拆分那些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公司,避免个体垮台将危及整体经济,而这一点正是去年在金融危机最严重时期政府所欠缺的。而且美联储在向企业提供紧急金融救援前需获得财政部许可。 第五,建立国际监管标准,促进国际合作。为此,白皮书建议,改革企业资本框架,强化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对跨国企业加强合作监管,使各国的政策相协调,以创立一个相容的监管架构并且强化国际危机应对能力。具体举措包括制定相似的信用衍生产品监管规定,在对大型跨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方面签署跨境协议,以及与海外监管机构进行更好合作等。 该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首次将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是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一次金融监管改革。但值得指出的是,该改革方案与美国财政部部长保尔森在2008年3月31日宣布的《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相比,"白皮书"延续了《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的精神,大大扩张了美联储的权力,将银行和对冲基金等都纳入了美联储的监管范围,撤销了用于监管储蓄和贷款的联邦机构--储蓄管理局,但也有相当程度的缩水,如政府最初打算整合监管机构,成立单一机构监管银行业,但最终选择了在现有结构内加强联储权力的做法。 总之,通过以上对美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及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由现行的多头功能性监管模式已经开始准备向监管机构更集中的目标性监管模式迈进。这种改革的路径与思路可以说完全契合了国际上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即集中监管的趋势。 (三)改革蓝图中目标性监管模式的评析--与功能性监管模式相对比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状态,标志着美国混业经营的开始。与此相应的是,美国的金融监管理念也由之前的机构性监管转为功能性监管。尽管功能性监管的理念跳出了分业经营情况下机构性监管的以金融机构身份分割的不足,但美国功能性监管体制是在不触动现有监管体制的前提下,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协调、信息沟通以及执法合作,本质上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制度构建和授权支撑。所以,该套金融监管系统在运行的十年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其存在的弊端,并且在此次危机中集中爆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缺乏一个能够拥有全部监管信息和能够预防监管系统性风险的机构。第二,不同的监管机构所适用的监管法律规则不同,运用的监管理念也有所差别。这就为一些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 导致部分机构主动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监管机构。第三,多层次的监管机构和多标准监管操作必然产生监管工作中的重叠。这种监管的重叠增加了监管的成本。 与功能性监管的缺陷相对比,目标性监管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对监管机构以及监管力量的整合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改革蓝图针对次贷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导致的效率低下的问题,提出目标监管导向才能更好的应对金融监管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发挥各监管机构的合力。目标性监管模式打破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四大行业分业监管的模式,按照不同的监管目标和风险的类型,将监管机构划分为市场稳定监管者、谨慎金融监管者、商业行为监管者三大体系。三个体系的紧密结合,既避免了监管漏洞和监管重叠的出现,又可以使监管机构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这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这种监管机构的整合反映了一种从权力分散到权力集中的趋势,而权力的集中必然会提高监管的效率。 第二,目标性监管模式可以更好的应对由于金融创新而产生的监管空白。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决定了单纯的通过制定监管规则来进行金融领域的监管是无法应对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的。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仅仅通过具体规则的制定一是无法赶上创新的速度,二是金融创新又不断的突破规则的限制,从而导致了监管的空白。此次次贷危机便是最好的说明,面对次级抵押贷款不断被打包重组创造出新的衍生产品,监管机构根据固有的规则无法由一个机构统一对其进行监管,从而导致风险在不同的金融系统越积越大,最终引爆了次贷危机。而目标性监管不拘泥于具体的监管规则的制定,它从整个金融系统着手,将金融体系稳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和消费者保护作为三大目标加以整合,构建出高效统一的监管部门。这样在整个金融创新的链条上产生的风险都会被覆盖到,不会产生监管的空白。 第三,目标性监管的提出另一个最大的优越性在于它跳出了对于分业监管模式还是混业监管模式的争论,可以兼容两种监管模式。改革蓝图对于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目标重新进行了确认,提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安全的三大目标:金融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金融消费者保护。而在实现这些监管目标时,可以由单一监管机构实施"混业"监管,但理论上也不排斥分别由不同行业的金融监管机构"分业"监管,这需要因时机和国情的不同加以具体设计。比如在这次改革蓝图中,对于金融市场稳定监管这一块,强调要扩大美联储作为市场稳定监管者的权力,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金融机构。这便是由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所决定的综合统一监管的选择。同样,如果一个国家一直拥有分业监管的传统,那么在任何一个监管目标下,也可以考虑保持原有的分业监管的模式。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国际金融监管集中监管趋势的分析,可以看出各主要发达国家都逐步在整合金融监管机构的数量,逐步的向或单一或双头的监管模式靠拢。结合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作为后发国家可以一步到位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纵观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业的发展史,金融经营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历史反复。像美国19世纪末允许银行混业经营,到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承销公司证券或者从事经纪业务,同时禁止投资银行从事商业银行活动,从而确立了分业经营,到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最终恢复了金融混业经营,走过了近一个世纪的历程。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弃了分业经营的模式确立了混业经营的模式。这种金融经营模式的变化直接导致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各国都纷纷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合并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或单一或双头的监管机构,形成了集中的监管体制。美国本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是对现有的多头监管机构进行整合,使之更有效率的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发达国家金融经营的历史变迁,使他们纷纷走上了寻求集中监管的道路。对于作为后发国家的我国来说,我国并没有经历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过度繁荣的金融业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业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金融市场还很不健全,金融产品还很不发达。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以一步到位的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金融监管落后于金融创新这种危机驱动型的特点,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更好的应对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的变化。 第二,我国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现状对统一监管体制提出了要求。其实自1994年取消国家银行专业化分工后,金融业务综合化进程就开始推进。实践中,在国际金融业飞速发展,面临国内外巨大竞争压力的背景下,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金融业务相互掺杂、相互渗透的局面逐步形成,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现象逐渐增多,金融业呈现出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已经出现集团式的、银行控股模式及实业企业控股式的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创新已经超越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监管范围,对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实践的发展呼吁统一监管体制。 第三,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符合我国建立大部委制以节省行政资源的政策取向。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小部门制。而大部制是一种政府政务综合管理组织体制,特点是"大职能、宽领域、少机构",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广,职能综合性比较强。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行的"大部制"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然而大部制的改革不会一步到位,循序渐进的推进也已基本达成共识。目前大部制试点范围或将从三个领域选择:一是所谓的大农业,农林副牧渔业和水利部的部分职能组合;二是国防科工委系统的调整组合;三是大交通,主要涉及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等。虽然金融监管领域的大部制改革还没有提上日程,但在中国人民银行之外,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业进行监管是符合大部制改革的价值取向的。所以,未来我们应该合并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成立一个独立于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而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金融业的宏观调控,不再具有金融监管的职能。这样既避免了三部门在具体金融监管中的职能交叉,又可以防止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而导致的监管空白,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第四,吸取东亚国家的经验教训,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1997年一场始于泰国又迅速扩散到整个东南亚并波及世界的金融危机,使许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汇、股两市相继暴跌,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创伤。危机过后,1998年日本政府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两项重大的改革:一是设立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从大藏省中把银行局与证券局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检查部、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分离出来,组建了作为总理府外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后更名为金融厅),成为专门负责金融监管事务的机构。另外一项改革为加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东亚另一个遭受重创的国家--韩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援助和影响之下,于1998年4月成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监督委员会。可见,亚洲金融危机后,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东亚国家纷纷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这对于有效的防范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可以说,亚洲金融危机过后日本、韩国经济的崛起与金融监管改革带来的金融业的繁荣不无密切的联系。虽然我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重创,实现了经济的软着陆,但东亚国家的这些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结合我国的现实金融监管的国情,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而现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怎样的呢?情况如下: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已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势在必行。 金融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为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它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现象的金融制度安排,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一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从根本上是由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判断一国金融监管体制有效与否,关键在于它能否保证该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和能否适应该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 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大银行业为口径,银监会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而下相应设立了省局,市分局、县(市)办事处体制。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而下则建立了相应会、局(省、市、计划单列)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 就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实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建立在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从社会的大局出发,和谐构建良性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求我国经济能顺利的发展,为社会的各项事业服务。有别于美国的从政治角度出发,按照资本市场的运作来制定的。 开放条件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分析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开放
论文摘要: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开放条件下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关键在于现行监管体制滞后于国际发展和实践需要,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应逐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基础上建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同时应转变金融监管理念。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杨有振.金融开放、创新与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4]钱小安.建立中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财经科学,2002(1).
什么是行政管理体制
一、行政管理的民主化迈出重大步伐 实行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力地推进了我国行政管理的民主化进程。 (一)我国经济管理的民主化。经济管理民主化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课题,业已取得重大成果。邓小平早在1980年8 月就指出:要“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1] 他把经济管理民主化作为党和国家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实行我国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是在对以往旧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深刻和痛苦的反思中得出的科学结论。新中国建立以来,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曾经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过积极的作用,对新中国迅速恢复战争带来的严重创伤,建立起新中国独立自主的现代化的工业、农业、科学技术和国防体系,是功不可没的。但是,旧的行政管理体制管得过多、管得过死的严重弊端,以及权力过分集中带来的严重官僚主义作风,使企业事业乃至农村等基层组织很少有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自主权,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智慧和创造精神受到严重压抑,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缓慢,20年来我国先是在农村,而后在城市进行了波澜壮阔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正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开展的。在农村实行了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保证了广大农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在城市逐步实行了“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保证企业等基层单位充分行使生产经营自主权等方面的改革措施。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都同行政体制改革密切联系在一起。这是中央向地方,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向农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下放权力的一场艰难的行政体制改革。改革保证地方和企业等基层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经济民主权利,实现经济管理的民主化,从而充分调动了地方、企业等基层和广大农民、工人、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使国民经济在农村和城市都得到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国家稳定安康。20年来,我国这场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改革应当说已经取得重大的成就。 (二)我国行政管理重大决策的民主化。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行政管理重大决策的民主化业已取得可喜的成绩。 首先,我国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不仅在国务院系统本身需要通过民主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而且最重要的是,必须提交每年一次的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其中包括国民经济年度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等重大事项,此外,还包括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项目如长江三峡工程等。在各省、市、自治区,地方的国民经济年度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问题,同样需要提交本级人大讨论通过。其次,即使在国务院本身,各个部门需要起草一些新的行政管理制度,一般要有国务院几个部门牵头,同时还要有全国人大、中共中央以及人民团体的有关部门参加。这些重大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就是广泛发扬民主的过程,本身就是体现民主决策的精神。 (三)人民群众广泛开展参政议政活动。按照国家法律和政府法规的规定,由各级政府依法提供渠道,使我国人民群众的参加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渠道日益增多。一是,对于政府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对于行政管理中的决策、决策实施等,特别是关系自己和自己所在社区利益的管理问题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有的是自己直接向政府机关反映,有的是通过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向政府机关反映;二是监督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工作,对于腐败和官僚主义现象进行批评斗争直至诉诸法律;利用宣传舆论工具,监督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行为等。三是由于政府机关纷纷采取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等现代管理制度,使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更宽广起来,也更有利于加强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四)基层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邓小平指出:要“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4] 我国基层民主管理,从80年代初期已开始形成比较稳定和较有民主管理权力的制度,而后一直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视。1997年9月12 日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我国在农村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村民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推进村民自治,实行村务公开。在城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根据国家《企业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事业)单位普遍实行了企业和车间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民主选举单位领导人,民主决策企业单位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在城镇,认真发挥居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作用。 总之,经过20年的改革,原先由政府机关代行的基层单位的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管理权力,现在已经移交给基层单位自己行使。换言之,国家已经将基层的自主权交给基层单位及其职工群众行使。 (五)政府机构经过了四次改革。精简机构是保证实现行政管理民主化、经济管理民主化的组织基础。20年来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一个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府机构正在形成。 邓小平把权力下放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二个重要内容,把精简机构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三个内容,他说:“这和权力下放有关。”这就一针见血地揭示了机构改革的深层次原因。只有精简机构,才能够使中央向地方、政府向企业事业等基层和劳动者群众下放的权力真正落实,经济管理民主化才能够真正实现。 20年来我国加快了政府机构的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目前,我国已经进行四次政府机构的改革。四次机构改革共同的基本原因,都是因为中央权力过分集中,各级政府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效率低下,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以及国家财政负担沉重等问题。机构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为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四次机构改革促进了政府机构不断精简和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特别是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政府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把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切实交给企业,把社会资源的配置权力从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机关包揽逐步转交给市场,把原来政府机关对企业直接行使的众多经济管理权力转交给市场,即使仍然需要政府对企业行使的权力,也主要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采取间接的、经济的手段为主,同时,辅助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现在已经大体形成“市场引导企业,政府调控市场”的总格局。 四次机构改革也有力地促进了政府机关本身的精简。据中央编办介绍,1982年机构改革,以精兵简政为原则,大幅度减少了政府部门的数量,以及政府部门内部司局、处、科的机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