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饭店打人视频:持B证开大客撞人 保险公司可不担责 -人民法院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5 21:00:08
持B证开大客撞人 保险公司可不担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讯 驾驶员只持有B1证,驾驶了需持A1证才能准驾的大客车撞伤了人,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保险责任?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桂海东对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15日,翔宇公司为其所有的苏NM2602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6日零时起至2011年1月15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原告桂海东租赁该车经营使用。2010年6月12日,原告驾驶该车与相对方向由江峰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江峰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认定,桂海东、江峰分别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责任认定书载明:桂海东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对路面情况疏忽观察,是该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2010年8月22日,桂海东赔偿江峰各种损失52321.38元。后原告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因而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翔宇公司将被保险车辆租赁给原告经营使用,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对第三者江峰实际履行了赔偿,原告对该车辆享有保险利益,原告向被告要求理赔,主体适格。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本案中,原告驾驶该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仅持有B1驾驶证,未取得A1驾驶证,属于保险公司的法定免赔范围。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