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酒店和婚庆注意事项:☆◆※ 所谓“程序正义”就是个大忽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1:48:39
所谓“程序正义”就是个大忽悠

http://bbs.m4.cn/thread-3088454-1-1.html

屿潘

这些年来,一些人鼓噪起程序正义来。所谓程序正义,狭义上用于司法,是说司法重在参与(过程),不要看重结果。如果“过程”(程序)不正义,结果就不会正义。广义上则可以扩展到经济、政治生活的诸多方面。这种理念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大忽悠。在这种观点忽悠下,重罪得以轻判,有罪者不了了之。更严重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工人失去了工厂,农民失去了土地,等等。少数人则占有了我们现在已经知道了的大部分国民财富。这就是所谓程序正义最本质的东西。在这种忽悠的掩护下,失去者是应该失去的,因为“程序正义”;攫取者是应该得到的,因为“程序正义”。当年俄罗斯实行休克疗法,导致国家财产落到七八个寡头手里,因为休克疗法这种“程序”正义。各国支援日本地震灾民的大量生活物质,迟迟不能送到灾民手里,导致一方面这些物资积压,一方面有人冻饿而死。原因呢?因为政府不敢改变那些“正义”的“程序”。而只要程序正义,饿死人这种结果是不必管的。

这下我们大概看出所谓程序正义的问题在哪里了。问题就在于那种所谓正义的程序是靠人来设计的,但是这种程序本身正义吗?俄罗斯的休克疗法是国会(国家杜马)通过的,符合程序,但它正义吗?资本家剥削工人是符合市场经济“程序”的,但剥削正义吗?可见,所谓程序正义不过是压迫剥削者对付劳动人民的武器,是“剥削压迫有理”的辩护书和遮羞布。

程序正义这个劳什子出现的历史不长,在西方,大约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在中国,出现在上世纪末。上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出国留洋的增多,一些人开始引进这种东西,司法界开始抨击所谓“职权主义”,他们实际上抨击的是过去长期司法实践中的群众路线、调查研究。而把这些艰苦细致的工作一概说成“职权主义”。他们主张以美英为榜样,建立所谓当事人主义的证据规则。大约在新千年之交,这个规则发展到极致,以当事人举证期限最为典型。这样做,律师们有了赚钱之道。法官们则一身轻松,他们不必像过去那样辛苦搜集证据,就可以以“证据不足”“举证不能”等等驳回当事人可能正当的要求。而那些当事人怎么知道这些规矩,只好认栽吧。那些不认栽的当事人,就可能成了上访户。本来法律判决应该有最高权威,为什么还要上访呢?上访岂不是党政机关高于司法了吗?原因就在于老百姓虽然不明白程序正义为何物,但自发地认为这里有猫腻。

实际上,在程序正义的祖师爷美国那里,也出现了许多看似程序正义而结果不正义的案例。最典型的就是辛普森涉嫌杀人案。这个案件轰动一时,成为很长一段时间家家户户关注的头条新闻。本来警方已经获得了辛普森杀人的足够证据,足以判决辛普森谋杀罪成立。但是警方又提供了一个“血手套”,作为辛普森杀人的新证据。结果辩方在法庭上当场试验,辛普森戴不上这个手套。法庭因此认为这是伪证,并进而推断警方过去提供的证据都不可信。于是辛普森被判决无罪释放。看,这就是所谓程序正义。程序规定证据中只要有一条为假,其他证据就皆为假。但是,这种程序本身正义吗?真正的正义应该是去伪存真,把不可靠的证据剔除,剩下的证据应当仍然有效!所以,许多人,包括许多美国人自己也认为,美国的法律是保护罪犯的。在所谓程序正义下,那个枉死者活该倒霉!

真正的正义是什么?是实质正义而不是形式,因为形式不一定能够反映事实。这就和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一样,结论是大前提规定好的,大前提错了,结论必然也是错的,无论演绎过程(程序)多么周密!美国说,有大杀器者该打;萨达姆有大杀器;因此萨达姆该打。萨达姆说,没有大杀器者不该打;我没有大杀器;因此我不该打。程序都是一样的,但事实证明萨达姆没有大杀器,美国已经打了伊拉克。这就是所谓程序正义造成的结果。毛泽东要求司法工作要重事实,重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就是为了保证大前提的正确,从而保证结果的正确。

在毛泽东时代,虽然没有什么程序正义之类的“研究”,但广大的人民群众倒反而感受了更多的公平、正义、正气。在那些泼向毛泽东和那个时代的脏水中,其中有一盆就是程序不正义,把那个时代大多数人所获得的正义说成是使更多的无罪之人得到了不正当的惩罚。但是,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谁个好,谁个劣,谁个最甚,谁个稍次,他们的判断是没有错的。人们会越来越清楚地看到所谓程序正义的虚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