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鬼传极 什么套装好:“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是能普遍推广实行的道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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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是能普遍推广实行的道德吗2011年04月02日 14:52

来源:凤凰网历史 作者:王国乡

核心提示:历史上许多极权统治者,包括秦汉以来的历代帝王,也包括“四人帮”,无不提倡无私利人或损己利人的道德,所谓“以义制利”、“存天理,灭人欲”、“无私奉献,狠斗私字一闪念”,都是损己利人道德原则的不同表述。他们提倡这种道德的目的,无非是要求民众放弃或牺牲自己的利益,以满足统治者的无限的私欲。

本文摘自:《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作者:王国乡,出版: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1“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原则肯定“无私利人”是道德,“损人利己”不道德

上面引文的作者把“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原则看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道德核心理念的最高要求。那么,这一道德原则是可以普遍推广实行的道德规范吗?下面让我们做一些更深入的分析。

“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这一成语是国人关于一个道德原则的文学性表达,就它的伦理学意义而言,就是确认,无私利人是道德的行为,而损人利己则是不道德的行为。这一表述,对于许多深受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影响的人来说,似乎是毋庸置疑的道德格言,甚至是颠扑不破的真理。然而,在这里,我们却要对它的真理性提出质疑。

2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原则是“为己互利”的道德原则

一般而言,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所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都是以“自主、自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人,即经济人。经济人与经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表现在,大家都是具有自利生存能力(或自我生存能力)和自主选择权利的经济人。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表现为互利交换关系,即按双方同意的价格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换。在双方都以自利为目的通过双向自主选择进行互利交换时,双方都没有损己利人,也没有损人利己,而是互利双赢的。因此市场经济的互利交换原则可以概括为“为己互利”的交易原则。这里只存在利益的互惠交易,不存在利益的单方面转移。

按照中国人对“道德”一词的理解,它具有合理的、应该的、应当的、正当的含义,即“凡是应当的就是道德的”或“凡是道德的就是应当的”。考虑到经济人不是用偷窃、抢夺的方式从他人那里取得满足自己需要的商品或利益,而是用和谐的、议价交换的、互利的、自主选择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因而就可以认为是合理的、应当的、道德的行为。因此,笔者把经济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与他人实现互惠互利的行为称为“为己互利”的“经济道德”原则。其中“为己”是指“自主、自利”而言,“互利”是指在商品或劳务交换中双方相互尊重对方利益或不损害对方利益,即“不损人”而言。这一方面表明,经济人从事社会分工生产和互利交换的经济行为是应当的、合理的、道德的,从而与各种“利他”或“利己”的经济行为相区别;另一方面,把经济道德与第三章将要论及的人格道德(作为“为己爱人”的个人品德、美德)相区别。

从“为己互利”是市场经济道德原则的伦理判断出发,可以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通过参与社会分工生产与互利交换来取得生活资料,用于满足自己的需要,是道德的行为。只有通过损害他人利益而牟取私利的人,即损人利己的人,才是不道德的行为。 

3“无私利人”的道德原则必然导致“损人利己”的后果

根据“为己互利”是道德的原则,可以指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原则,即“无私利人”的道德原则,是与市场经济的分工生产、互利交换的经济规律相冲突的。

根据“损人利己”是不道德的原则,可以指出,无私利人的道德原则是自相矛盾的,不可以推广实行的。下面,让我们做一些具体地分析。

第一,所谓无私利人就是指不求报酬地将自己的利益出让给别人,这对于出让利益的一方来说,当然就是以损己为代价的利人,即损己利人;但对于接受利益的一方来说,就是白白占用了他人的利益,成了损人利己的人。而损人利己,如上所述,却是不道德的行为。这就是说,那个厉行无私利人道德原则的人,成了制造或纵容他人成为损人利己者(不道德者)的人。

第二,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有一部分人厉行损己利人的道德原则,从而使另一部分人得以损人利己,其后果是使社会成为一些损人利己者(不道德者)的天堂!而制造这个不道德者的天堂的始作俑者,却恰恰是那些提倡和厉行损己利人道德原则的人。所以从效果上看,损己利

人道德的提倡者和厉行者也是不道德的。

第三,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要厉行无私利人的道德原则,却没有人愿意损人利己,其后果只能是导致每个人都不可能实现无私利人的道德目的,从而使每个人都成了“不道德”的人!比如为了学雷锋办好事,甲要求为乙家打扫卫生;乙为了学雷锋,不仅拒绝甲的要求,反而要求为甲家打扫卫生,这当然遭到甲的拒绝;其结果甲乙都不能学成雷锋,都不能成为好人,即成为“不道德”的人。

第四,如果把损己利人的道德原则应用于商品交换,那就会出现《镜花缘》中“君子国”的市场混乱场面。(见下文)

第五,如果人们并不相信“损己利人”的道德,但只要社会提倡这种道德,并对损己利人道德的遵循者给予表彰或给予物质、地位升迁的奖励,就会鼓励一些人为了不可告人的利己目的去做出损己利人的事,并促使他人成为损人利己的不道德的人。更有甚者,有一些人还会以“无私利人”道德原则为手段,去批斗他人,要求别人损己利人,以达到自己损人利己的目的。(这种现象被网友称为“手拿道德大棒去劫持别人”。)这就像“文革”中那样,各派都指责对方没有做到损己利人,要求对方斗私批修,而自己却是私字当头,为争取自己的利益(成为掌权者,进而提高分配等级),一丝一毫也不放松。

第六,历史上许多极权统治者,包括秦汉以来的历代帝王,也包括“四人帮”,无不提倡无私利人或损己利人的道德,所谓“以义制利”、“存天理,灭人欲”、“无私奉献,狠斗私字一闪念”,都是损己利人道德原则的不同表述。他们提倡这种道德的目的,无非是要求民众放弃或牺牲自己的利益,以满足统治者的无限的私欲。

4损己利人的道德行为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力量

茅于轼先生在《中国人的道德前景》(以下简称《前景》)一书中,用清代小说《镜花缘》里的君子国的故事,形象地说明了这个道理。故事的梗概是这样的:君子国里的人,个个都以自己吃亏让人得利为乐事,争做“无私利人”的君子,坚决不做“追求私利”的小人。他们在市场上的交换行为就表现为:卖者坚持讨低价,买者坚持出高价。由于卖价低于买价,而且各不相让,很难达成交易。因为若买者要求卖者提价成交,那就意味着要卖者做小人,不能做君子。这是卖者决不能答应的。反之,若卖者要买者降价成交,那就意味着要买者做小人,不能做君子。这是买者决不能从命的。如此这般,在小说描写的三笔交易中,第一笔交易是这样成交的:“谈了许久,卖货人执意不增价。隶卒(买者)赌气,照数讨价,拿了一半货物。刚要举步,卖货人哪里肯依,只说'价多货少'拦住不放。路旁走过两个老翁,作好作歹,从公评定,令隶卒拿了八折货物,这才交易而去。”在第二笔交易中,买方认为货色鲜美索价太低,而卖方则坚持自己的货色既欠新鲜,又属平常。最后成交时买者尽挑了次等货物,引起公众议论,说买者欺人不公,买方只好将上等货下等货各携一半而去。第三笔交易的双方是在银子的成色和分量上发生了争执。付银的一方硬说自己的银子成色欠佳,分量不足,而收银的一方则嫌成分超标,戥头又过高。无奈付银人已走远,收银人只好将他觉得多收的银子称出,送给了过路的乞丐。 

君子国的故事显然是作者为了讽刺中国宗法社会中,提倡“无私利人”的道德可能产生的混乱后果而杜撰出来的故事。但从中可以看出,在商品交换中“双方让利与双方争利都会引起争论”,“说明了以别人的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原则同样会引起争论,结果我们仍然得不到一个和谐的、协调的社会”。“在现实世界的商业往来中,虽然双方都以牟利为目的,通过讨价还价却都可以达成协议,而无私的君子国里的讨价还价则不可能。小说里不得不借助于两个过路的老翁或一个过路的乞丐,用强制的办法来解决矛盾(幸亏乞是从外国来的,如果他也是君子国人的话则纠纷永无了解之时)。这里包含一个很深奥而且非常重要的道理:以自利为目的的谈判具有双方同意的均衡点,而以利他为目的的谈判则不存在能使双方都同意的均衡点。”“从这一点看,人是自利的生物是人类社会的大幸。由此,人类才有了最终的大同世界的理想。如果人是利他的,则任何理想都不可能建立起来。”

这个故事被许多伦理学者用来说明“无私利他”行为与市场经济原则的背道而驰。“无私利他”的君子们,不仅破坏了市场规则,造成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不和谐,而且,由于不能形成统一的市场价格,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混乱。所以,在“人人利他”的君子国中,社会生产效率一定是低下的,人们的生活一定是贫困的。

5国内学者提出的几种市场经济道德原则的初步辨析

由此说明,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全面推广公职人员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职业道德原则是行不通的。因为这种道德原则只是领取薪俸的公职人员的道德原则,而不是普通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或自负盈亏的企业经营者的道德原则。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普通民众的道德原则只能是“自利不损人”的道德原则,即在厉行自利的自主选择权利时,也要厉行不损害他人自主权利的义务。这种自利不损人的道德表现在市场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就是厉行“为己互利”的经济道德。这里的“为己”是指进行交换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自主选择的利益需要(不是他人强加于自己的非自主选择的商品),“互利”是指为了实现自利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在“互利”的行为中已经包含有尊重或不损害对方自主权利的道德原则。“为己互利”的市场经济道德与“无私利人”的计划经济道德是本质不同的。后者是一种“损己利人”的行为,不仅会导致他人的“损人利己”,而且使双方都失去满足自己需要的自主选择权利。

在此,笔者想顺便指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另一些伦理学者已经开始研究市场经济中经济道德问题,并对经济道德的含义做了与“无私利人”的道德原则完全不同的解释。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三种解释,下面根据笔者提出的观点进行扼要的评论:

第一种解释是把市场经济道德原则界定为“为己利人”(或“利己利人”)原则。这里的“为己”是目的,“利人”是手段。由于利人是利益的单方面出让,这就意味着“为己利人”的行为是“为己而损己利人”的行为。由于自己的“损己利人”,必造成他人的“损人利己”,而“损己利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所以“为己利人”的行为,不是道德的行为。举例说,假定一个小业主在经营中赚了一笔钱,为了使自己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就拿自己赚来的钱到街上到处施舍,从而引来一批本来有自食其力能力的人前来领取施舍。其结果,既使那些爱占别人便宜的人成为不道德的人,也使自己变成一个一贫如洗的人,并成为社会救助的对象,成为社会的负担。这不仅使自己成为不道德的人,而且因失去“本钱”,无法继续赚钱,使社会减少就业机会,国家减少税款收入。

另一种解释是把市场经济的互利交换原则理解为“互利双赢”。这种解释只指出了交换的结果,却没有说明交换的自主、利己的动机。容易与计划经济经济中的没有自主选择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利道德相混淆。因而是一种不明确的表达。

第三种解释是“主观为自己,客观利社会、利他人”。这种解释一般是说,人们的市场经济行为在主观上完全是利己的,但是通过社会化分工生产和等价交换,产生了比较利益,并通过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的调节,实现了资源配置,因此,在客观上是利社会、利他人的。这种解释是把市场经济制度的合理性、应当性,同个人行为的应当性混为一谈。事实上,经济人在与他人进行交换时,并没有也不可能考虑社会利益。“他所算计的只是

他自己的利益”(斯密语)。只不过他没有用强占他人财物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是用自己生产的商品,通过讨价还价,并按照双方同意的价格,去交换他人提供的,而自己需要的商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是经济人的个人经济道德行为。而由经济人行为所产生的利社会、利他人的社会效果,则是市场经济制度的贡献。二者是不同的两个事实。当然,根据经济学原理,我们可以证明,经济人的理性自利行为,在市场经济制度健全的条件下,可以产生社会经济效益极大化的效果。但是,这一表述本身就说明,“市场经济制度健全”是个人理性自利行为产生“利社会”效果的必要条件。如果市场经济制度不健全,或者根本没有市场经济制度,那么,个人的理性自利行为便不能产生利社会的效果。由此可见,“主观为自己,客观利社会”并非个人道德的正确表述。而且,如果人人只考虑“主观为自己”,而不厉行“不损人”的道德义务的话,将不能形成市场经济制度,也不能产生“利他人、利社会”的效果。

因此,笔者主张用“为己互利”或“自利不损人”,来表达市场经济中个人与他人进行互利交换的行为应当,并称其为市场经济中个人的经济道德原则。

到此可以做出结论,“无私利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作为“损己利人”的道德原则,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平等经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是行不通的,亦即不可能存在,也不可能推广实行的。而不感恩事件所凸显的诸多道德困惑,正是媒体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宣传这一道德原则所产生的必然结果。正因为公共舆论认为只有损己利人、无私奉献才是道德行为,所以刘吉桂收费救人就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因此,要树立收费救人的农民刘吉桂为道德模范,媒体人、被救乘客和刘吉桂本人都必须说谎。此外,还因为谎称公职人员为人民服务是无私奉献,所以公职人员带薪救人的行为就理所当然地认可为道德模范,而在抗冰救灾中树立的唯一一个农民道德模范却因收费而蒙受羞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