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客宝app:公务员财产公示立法必须有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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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财产公示立法必须有时间表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6日03:04  金羊网-新快报

  本期议题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连续6年提案建议“对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立法”。前天他透露,中纪委在回复中明确表示正起草财产公示建议稿。

  ★主持人:苏少鑫

  特邀议员

  王则楚

  ◎广东省政府参事

  李公明

  ◎第九届广东省政协委员

  邹啸鸣

  ◎知名学者

  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人大不能缺席

  新快报:韩德云代表的执着,不由令人想起王则楚老师也曾连续7年提案要求取消洛溪桥收费。王老师先谈谈自己的感受吧。

  王则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其实并不是什么新创造的制度,这是一个权力由人民赋予、权力受人民监督的政府所必须的基本条件,为什么反复提出,依然难以落实?不从制度上去完善“权为民所赋”,根本上是行不通的。

  此提案的坚持,反映出韩德云代表的执着,反映出他对宪法所赋予的民权的坚持,只要坚持下去,就会日益提高代表的公民权利意识,最终一定能够实现,至少在口头上能够实现。

  邹啸鸣:我记得,曾有高官反问“为什么老百姓不公布财产”?这正反映了有些高官在现代政治学上的高级无知。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提案,经过连续六年,总算是看到有一丝希望纳入立法程序。这的确值得欣慰。这反映了改革的推动力和阻力之间,力量上的不均衡格局。

  李公明:我认为,对于真正实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条道路的曲折性和漫长性,要有清醒的认识。

  首先,这个法应该怎么起草、参与起草的范围有多大,这已经是很大的考验。人们普遍担心的首先也是关门研究、极小范围内征求意见、根本无法采纳广大的民意。

  这部法规的性质是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管理和监督的立法,各党派当然可以提出建议,正如所有公民都可以提出建议一样。但是,作为正式的立法起草人,是否应该由人大的相关机构来担任?

  我国宪法规定人大是唯一合法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机构中有专门的法律委员会,起草该法规的工作是责无旁贷。当然,允许呼吁立法,已经是历史的进步。

  只申报不公示,公民如何成反腐主体

  新快报:从目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进逻辑来看,信息、权力还只是被组织内部“有原则”所掌握?

  王则楚:这里说的仅仅是官员财产“申报”,而远不是“公示”。申报是向上级申报,至于申报后能否随人“查阅”,那是另外一回事。申报后是便于上级的监督、纪委的监督,而不是公布给人民群众监督的。就像公车装上GPS一样,是纪委可以查到公车到了哪里,而不是老百姓可以查到公车到了哪里一样。分享到:

  李公明:是的,从公共管理事务的角度来说,“申报”与“公示”并非一个概念,而且其作用也可以是很不一样的。

  在通常所讲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中,这里的“申报”应该包含有公示、公布的含义,因此应该更准确地称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及公布制度”。

  这个制度应该有几条最基本的原则:一、所有公务员,不管是多大的官,没有人可以有豁免权;二、所谓的个人财产,应该包括其家属;三、申报应该是定期性的,公布则是随时开放的,任何个人和媒体都有权查阅和传播有关信息。没有这几点,恐怕就不是真正的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

  邹啸鸣:反腐败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古代政治体制下的皇族反腐败,另一种是现代政治体制下的公民反腐败。在古代政治体制下,贪官所贪正是皇族所损,因此皇帝会有充足的反腐败的激励。现代政治体制下,贪官所贪正是公民的损失,因此公民具有充足的反腐败的激励。

  但在古代政治体制下,皇族反腐败是有限度的。道理很简单:古代皇族必须依赖官僚体系为皇族卖命帮忙搜刮老百姓。皇族其实知道下层官僚们有些腐败,但只要这种腐败不扣减官僚体系所搜刮的皇粮国税,不危及皇族统治,皇族一般会装憨。如果发现危及了皇族统治,则会揪几个贪官转嫁社会矛盾。所以,“贪腐”实际上是皇族威胁下层官僚的胡萝卜加大棒。真正的清官反而令皇族头疼:这也意味着他们随时可以不跟皇族同流合污。

  因此,官员的财产到底是“申报”还是“公示”,所产生的激励也完全相反。“申报”意味着只有“上级”成为反腐的主体,“公示”意味着“公民”成为反腐的主体。

  个人若“脱光”,何必死捂“公家”账

  新快报:有论者从策略上判断,就目前而言,要求官员公示财产,无疑直接在割官员的“肉”,因此不如要求落实财政预算公开,毕竟财政预算花的是“公家”的钱,它所遭遇的阻力要小得多。对这个问题,各位怎么看?

  王则楚:这个说法有道理,公家的钱如何花理所当然是纳税人应该知道的,花之前要报告,花之后要报告,这是宪法、预算法里已经有规定的。这不需要立法,只需要落实,但只要公开,花钱的权力就要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就不能那么随意,公权力就要受到制约,就不能“无法无天”的和尚打伞,就不能一个人说了算。但就是这点,我们不是看到“今年各部门预算”就不再公布了吗?

  李公明:政府预算公开当然是与纳税人的利益联系最紧密的,但是不应简单地从推行的难易程度上把官员公示财产制度与它进行比较和策略排位。

  预算公开比较容易启动,除了与官员个人关系没那么密切以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它比较复杂,一般人要读懂和学会监督不容易,也会因为距离自己较远而不太关心;而财产公布之难不仅因为直接到个人的“肉”,而且在单位里的群众相对容易看懂、比较容易引起关注和监督,媒体也相对容易调查。分享到:

  从实现公共管理的透明度和监督权来说,财产公示制度或许是更基本的。而且,财产公示对实现真正彻底的预算公开也有推动作用:既然个人都“被脱光”,何必再死死捂住那本“公家”的账呢?邹啸鸣:财政预算公示和官员财产公示两项制度,它们之间不是替代关系。都应该尽快推行。实际上这两套制度的推行,依赖的是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型。只要这个理念转型没有完成,推行这两套制度就会有阻力。

  其实,这两项制度,都是社会和谐稳定所必备的制度。这两项制度都等于是在行政部门官员的头上,加了两道“紧箍咒”,让他们不敢胡作非为。只要胡作非为就会让他头疼难忍。这样的话,社会矛盾就会成倍下降。

  当然,从改革的步骤选择上,可以先“上报”,后“公示”。但必须有时间表,而且说明之所以做出这种选择的原因,阐述阻力所在。人大代表们,应该就这种改革步骤进行辩论。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