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乾装备: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16:00:37

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2008-03-20 02:32:07)转载 标签:

司法公正

民告官

律师法律意见书

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审限

家居


          民告官手记   肖杨: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压力大、难度大。不少群众既对法院是否“官官相护”、能否秉公执法心存疑虑,又对获得公正裁判充满期盼,有的法院怕得罪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不敢行使司法监督权。   2007年9月本人代理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居民周绍泰等21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要求依法撤销为第三人颁发的(94)市规建字18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时至今日已经近半年之久却没有得到一个生效的判决,在代理此案过程中法院的“官官相护”“可见一斑”,此前原告周绍泰等21人《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谁管?!》一文已经将相关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如实反映,但仍然没有结果,本人近日针对法院的各种违法之处拟就了《律师法律意见书》全文如下:  

律师法律意见书

——21名受害者无奈的呼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居民周绍泰等21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要求依法撤销为第三人颁发的(94)市规建字18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经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开庭审理,时至今日已经半年有余,作为周绍泰等21人的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本人发现,贵院有“官官相护”之嫌,现根据本案的诉讼过程简要概括如下,希望能引起贵院的重视,依法维护周绍泰等21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立案

周绍泰等21名原告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41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并于2007年9月17日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立案庭经详细审查后于当日收案,然而立案庭却于2007年10月15日才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间近一个月之久!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42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

 

二、关于送达和答辩期限

即使以10月15日作为立案日期,根据《行政诉讼法》5日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10日内答辩的规定,两期间加起来是15天,被告应当至迟于10月30日向法院递交答辩状。然而,被告却是在2007年11月5日向法院递交的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根据这一规定,被告逾期答辩和提供证据,应当视为被告没有证据,庭审中代理律师明确提出这一立法性规定,并提出对被告逾期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的观点,然而,庭审法官却视为被告有证据,并强行进行庭审质证。程序上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三、关于证据的真实性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部分证据是复印件而没有原件,代理律师依法提出对复印件不予质证,只对原件进行质证,被告“规委”称原件今天没带来,庭审人员却当庭说“被告提交证据时我们已与原件核对无误”。在原告方的依法坚持下,法官不得不决定双方择日进行核对原件,而核对原件时,被告根本拿不出所谓的原件,不得不承认原件不存在!没有原件更不存在所谓的“核对无误”。作为当事人的“规委”藐视法庭、当庭撒谎已经令原告很气愤。更让原告不解的是,在被告事实上根本没有原件的情况下,法官却称“我们已与原件核对无误”,法院行政庭的法官为何敢在法庭公然撒谎?这不得不让周绍泰等21名原告认为这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官有“官官相护”之嫌!

 

四、关于审限

本案2007年9月17日立案庭收案,即使以2007年10月15日作为立案日期,时至今日也已有5个多月,在审限上已经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57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规定。原告及代理律师多次打通电话询问为什么严重超审限却迟迟不宣判,而法官的回答却是“我们有我们自己计算审限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64条明确规定“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而本案根本不存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难道法院可以自己立法重新制定审限?

 

五、关于实体

原告周绍泰等21人所居住楼房与被告规划的楼房,两楼间距不足10米,这已是不争的客观事实;诉讼中被告提供的《批复》、《规划设计通知书》、《图纸》及《许可证》等所有的文字说明、语言表述、相关数据,没有任何地方体现两楼间距不少于18米的法定标准;被告所做出的规划明显违法,为第三人颁发(94)市规建字18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系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六、原告的现状

从2007年7月21日“烂尾楼”突然又开始“复工”,原告所住楼房的居民们已经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不仅违反了两楼间距不少于18的强制性规定,该楼建成后必然侵犯原告的日照、采光、通风等权利,私密性也无法保障。原告自2007年7月以来多人多次向北京市政府信访办、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委员会、潘家园街道办事处城建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该问题。经过无数次的反映情况及长时间的等待,相关职能部门均未能行使相应职权,未能使上述问题得以解决。无奈之下原告才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自该“烂尾楼”开工以来,居民不堪忍受其拆除原“烂尾楼”遗留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噪音干扰、不堪忍受经常性的夜间施工,尤其是老弱病残者,不得不投亲靠友,以求正常生活。部分居民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忍痛廉价出售自己的房产,另谋居所。

从上访到诉讼,原告一方面忍受着被侵权的气愤和无奈,另一方面殷切地希望法院能尽早做出公正的判决,现在却在无奈、盼望中度日如年!

 

七、我们的希望

原告从诉讼至今,岂盼了近半年没有结果,原告殷切地希望法院能早日做出公正的判决,希望法院做到肖杨多次提到的“司法为民”,而不是“官官相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早在2006年8月2日接受《人民日报》专访时在《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一文中提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的公正。通过公正的程序,实现实体裁判的公正,这是对审判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肖杨强调: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责任,要靠每一名法官的责任心,要靠每一名法官的严格自律,要靠每一名法官的忠诚。各级法院要抓住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一机遇,对广大法官进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再教育,牢固树立司法为民观念,增强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意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每一名法官,都要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代理律师及原告最后想说的是:我们希望也相信人民法院能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同时也希望人民法院不要做出一个过于迟到的公正判决!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忠臣

        二零零八年三 月 二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