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周绍泰等21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案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周绍泰等21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及庭审调查结果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此案时参考。
一、程序方面
被告2007年10月25日收到起诉书副本,被告答辩和向法庭提交证据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已经超过了10天的法定期限,根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的规定,应当视为被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
二、事实和证据方面
1、相关证据体现出被告工作程序混乱、证据之间充满着矛盾,从立项的《批复》、《规划设计通知书》到最后《许可证》的颁发,以及被告当庭陈述来看:
1)、关于楼的高度,存在58米、59.3米和60米的矛盾;
2)、关于建筑面积,存在15000平米与最后17480平米的矛盾,最后超出的面积部分是否是向原告16号楼方向延伸了;
3)、有关文字说明、语言表述、相关数据,没有任何地方体现两楼间距不少于18米的法定标准;
4)、更重要的是,从两楼图纸看,被告当庭向审判长及原告方均没有说明两楼间距不少于18米。在被诉楼体的图纸上,楼体与左侧边界线有7米的间距;在原告方居住楼的图纸上,楼体与右侧边界线有6.2米的间距,两数据相加仅为13.2米,更何况,两图纸上“各自为政”均不显示两楼之间是什么地理方位,看不出两楼图纸的边界线是一条公共的边界线。更何况两间距还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重叠的可能。
以上论述得出的唯一结论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楼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米。
三、关于采光权
1、关于采光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2、被告当庭没有证据证明将来被诉楼体建成后不构成对原告采光权的侵权,甚至承认将存在采光侵权的事实,但被告称,原告的采光权不在被告规划设计考虑范围之内,存在侵权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被告的这种观点是明显错误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是被告在规划设计时必须遵照执行的强制标准,“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就说明了被告规划时应当考虑日照的标准。
被告规划设计时不仅要考虑两楼间距,也要考虑采光问题。从两楼高度和方位看,被诉楼体建成后,原告居室大寒日(或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必将成为事实,可见被告单位的规划是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规划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事实上,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
希望贵院能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审判长。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