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天祭:打婚姻官司一定要找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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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婚姻官司一定要找关系吗?

日期:2009-05-30 新闻来源: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贾明军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很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的时候,总有一个问题询问律师:
    你和法院熟悉吗?
    或,我要不要找关系呢?
    尽管律师和法院的关系处理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但每年总有丑闻频报,从县级基层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有的“下马”者仅仅涉及一名法官或一名律师;
    有的却是“窝里烂”,但个法院各个部门的各个要员都被牵涉。
    结合社会中的个别“关系”现象,很多当事人难免产生顾虑,特别是对于毕生积累财富的处理以及子女抚养权利的归属。
    因此,在婚姻案件的处理中,要不要“关系”势必成为当事人考虑的因素之一。
    就笔者十余年的律师经验和在沪的实际体会来看,婚姻案件中,“关系”的作用还是有限的,原因如下:
    一、 共同财产确定非己即彼,不存在模糊边缘地带,法官自由裁量权有限。
    对于双方争议的共同财产,要么是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分割;要么不是共同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当事人无权按共同财产分割。而只要按共同财产分割,基本 原则就是一人一半。因此,对于婚姻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大体只是确定范围和分割比例的问题,且在分割比例上不会有太大的区别。在具体考量因素上,关于财产来 源、照顾女方、双方经济情况、哪方有无过错等等酌情考虑因素,基本都是客观存在、法院也不能左右的。因此,即使法官有心倾向,也无法突破法律的基本原则。 这与有些经济案件不同,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具体,没有给法官创设更多自由发挥的余地。因此,不必担心法官枉裁判。
    二、 鉴定机关的科学技术手段,给涉嫌伪证的甄别提供了技术保障。
    为了使共同财产变成个人财产,或“创设”不存在的虚假债务,个别当事人采用捏造、变造、伪造证据的方法,炮制各种合同、借条、协议等文书,企图少分甚至不 分共同财产,或增加、新设当事人的名下的债务。而对于一般的法律文书的伪造,除非经过专门人员的指点,一般情况下都可能被鉴定机关的“火眼金睛”识别。虽 然实践中有个别估价机关的人员可以在总价上有所浮动的自由裁量,但总体价格范围不会有太大的差别。因此,即使个别当事人有心掩盖共同财产性质,但在鉴定机 关科技手段以及法律责任的威慑下,利用提供伪证的手段来达到不法目的的情况,虽然多见,但“即遂”达到目的的情况,还是有限的。此外,对于鉴定机构鉴定 “不真”概率较高的结论,另一方当事人建议也不要暗自庆幸,息事宁人,建议寻求有关国家机关的介入,对涉嫌伪证的一方进行控诉,以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 力,给予相应责任人法律追究,以规范整个法律服务行为。
    三、 采用适当的应对诉讼的态度及方法,使得法院在判案时更为慎重。
    打官司不一定要花钱、不一定要请律师,只要自己能适当把握案件。而“把握”二字,意味着当事人能认识到诉讼中的法律规则及运作规律,掌握对方当事人甚至法院审案的心理,利用一切利己的因素,求得裁决的最大公正化。
    以审判法官为例,虽然绝大多数法官以“公平审判”为己任,但仍不排除个别法官以“完成工作任务”为目的,或者接受方方面面的“明示”、“暗示”或“招 呼”,“企图”在审判案件中,作出对一方有利的裁决。这时候,另一方当事人要精确熟悉掌握法律程序、实体处理中的相关规定,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 向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法官说“不”,用自己坚毅的性格和不屈的精神来“挑战”企图枉法裁决的法官。
    例如,对于强行不给予十五天答辩期的法官,要勇于说不;
    例如,对于强行调解、要求当事人按自己的意志调解的法官,要勇于说不;
例如,对于法官未审先判、过早下“个人”判决意见的法官,要勇于说不;
    ……
    敢于说“不”,敢于维权,敢于和各种企图不公正审案的势力斗争,会增大法官判决“一面倒”的心理压力,会让法官感到顾虑,究竟是要“银子”、给“面子”,还是“保帽子”,相信所有法官都有一杆称,自然会做出明智的选择。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寻求审判的公平,动辄向法院院长、庭长、人大、信访写信,造成“起诉不如批示”、“上诉不如上访”的恶性循环,笔者认为,这样做是 加大了审案的成本、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同时使司法审判受到多方影响,更不利于公正。因此,这种做法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
    四、 司法环境的日益改善、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使得婚姻案件整体处理日趋公正。
    个别当事人经常被各种媒体的报道误导,认为司法环境不尽人意。笔者认为,从古到今,有法律就有法官(执法者),有法官就必然绝对避免不了枉法现象。小时候 看《西游记》最后一集,清楚记得,即使在如来佛住的西天极乐世界中,也有向唐僧索贿的办事人员。绝对的司法公正、全体司法人员人人司法公正是我们的奋斗目 标,但实现起来还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距离。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到,随着法院自身建设工作的开展、法院队伍严格进入的措施实施、以及法官问责制度的深入开展, 加之媒体监督机制的日臻完善,辅之互联网的高度发展,各地法官审案越来越慎重,做法官也越来越难。
    特别是在上海,我深切体会到,绝大多数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工作是辛苦的、办案是认真的、判决还是客观公正的。婚姻关系进入到诉讼阶段,很多当事人之间视若 仇敌,想要拿出一个让双方都满意的判决可谓难上加难。因此,即使法官判案再公正,总是能引发一方的不满,从而发出法官“不公正”的偏执声音。而傍观者一般 只听到对于法官忿忿之怨,而没有机会听到法官的辩解与表白。这也是之所以法官总是处于争议旋涡的原因之一。而上海法官就我的感觉来看,大都珍惜自己的工作 岗位,不太可能为了某一案件或蝇头小利而敢于以身试法,枉法裁决。
总之,婚姻案件与其它类型的案件虽然有很多相通之处,但也有很多自身特点。对于 一般的婚姻案件而言,当事人不必过于担心另一方有“关系”,而过于顾忌自己将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只要当事人精心准备诉讼、熟悉掌握或聘请熟悉掌握法律规 则的律师,不卑不亢,相信能够赢得一个客观公正的裁决结果。
    祝大家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