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不流泪4:司法行政工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5 23:45:05

司法行政工作

  司法部是1949年10月30日建立、1957年4月撤消、1979年9月13日重建的。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司法行政工作,在接收和改造旧法院,建立与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训练、调配和管理司法干部,建立和推行各项人民司法制度,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三大运动”和“三大改造”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尤其是在改造日本战犯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

  1979年以来,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开始了恢复与重建的重要时期。20年来,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经过全国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的共同努力,我国的司法行政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终于发展到今天的繁荣局面,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
积极贡献。20年的实践,为司法行政事业实现跨向21世纪新发展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曾中断了20年的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得以恢复、重建。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国司法行政干警职工的不懈努力,司法行政工作迅速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内涵越来越丰富,其主要职能
有:一是刑罚的执行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职能,主要是对监狱的管理和劳教场所的管理;二是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职能,法律保障包括保障国家、集体、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也包括保障罪犯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三是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职能,包括正规的法学教育和对全体公
民的普法教育,正规的法学教育主要是法学学位教育、岗位培训、成人教育。一些法律专家、法学教授还承担着大量法学研究的任务,他们的研究成果为立法和司法部门广为吸收,有的甚至直接参与到立法和司法工作实践中去;四是国际司法合作与司法交流的职能,包括司法外事交流
与合作,司法人权的合作与斗争,也包括协会、学会、研究机构与国际上一些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五是司法应用科学研究的职能。

  20年来,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坚持不断深化自身改革,充分发挥各项工作职能作用,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显示了重要作用,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以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为目标,不断提高监狱、劳教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宁

  经过新中国四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绝大多数监狱、劳教所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旧中国的监狱相比,新中国的监狱有了历史性的飞跃,结束了旧监狱野蛮、残酷、黑暗的历史。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我国多数监狱、劳教所建设比较缓慢,原有设施和装备没有得到及时的改
善和更新。监狱、劳教所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还远不能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不能适应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针对这一现状,我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和论证之后,于1994年1月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提出并确立了今后一个时期监狱、劳教工作的目标是:逐步将监狱、劳教所建设成现代化文明监狱和劳教所。此项工作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引起了国内外的极大关注,广大干警积极响应,热情高涨。各地以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为目标,加强了监狱、劳教所建设,监所面貌有了一定改观,干警执法水平有所提高,监所
秩序持续稳定。监狱和劳教工作适应严打斗争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需要,克服警力不足、经费短缺等严重困难,努力改善关押条件,保证了严打斗争的顺利进行。

  把罪犯和劳教人员教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发展有用之材,是党和人民赋予监狱、劳教工作的重托,也是监狱、劳教工作担负的崇高职责。自1983年监狱、劳教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后,管理、教育、改造等方面的工作都得到进一步的改进和加强,有力地配合
了严打斗争和专项治理的深入开展,适应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监狱、劳教单位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不断深化改革,强化了监(所)管措施,落实了各项制度,保持了教育改造秩序的稳定。根据新时期犯人的特点,监狱系统有计划、有系统地对犯人进行了政治、法制、技术和文
化教育,加强了规范化管理,实行了分押、分管、分教的试点;广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社会帮教活动,使泯灭的心灵得到复苏,调动了犯人的改造积极性,改造质量稳步提高。十几年来,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6-8%以下,大多数人成为守法公民,有许多人在科技发明、工
农业生产中作出了贡献。劳教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开展创办劳教特色活动,成功地挽救了一大批失足违法人员。现在,监狱、劳教工作正在根据形势的需要,加快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向着现代化、高水平的目标迈进。

  二、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迅速发展,成为保障和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法制力量

  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须臾离不开法制,这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江总书记曾多次谈到要加强律师工作,指出中国应有30万律师。而我国的法律服务业很不适应形势的要求。以律师为例,1992年全国仅有5万人,按人口比例计算,属世界最低国家之一,能办理涉外业务的律师更少。为此,我部从发展市场经济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出发,把律师工作改革作为整个法律服务业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于1993年6月提出突破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套用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的束缚;改变占国家编制的单一律师事务所模式,提倡建立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事务所,即“两不四自”的律师事务所,逐步形成多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既有占编所、合作所,又有合伙所,以个人姓名命名的所)并存的格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从单纯的行政权力的管理模式,转变为服务型的管理模式;建设一支以专职律师、公证员为主体、多种人员构成的法律服务队伍。随后,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抓紧制定《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该方案于1993年12月被国务院批准,从而使律师工作的改革有了依据。为推动改革,我们推出一系列新举措;例如,将两年一次的律师资格考试改为一年一次,1993年报考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人数达到8万多人,1994年猛增到11.7万多人,创自实行律师资格考试以来的最高记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使律师更好地进入政府决策领域;允许政法院校、科研单位建立律师事务所;在大力发展专职律师的同时,适当发展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采取有效措施,把一些专门人才和留学人才吸引到律师队伍中来;加快律师工作的法制建设,组织力量制定《律师法》,还制定颁布了《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惩戒规则》、《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等一批规章,逐步把律师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公证工作改革也迈出了新的步伐。公证机构逐步由现行的行政机关向事业单位转变,并在名称、运行机制等方面逐渐开始与国际惯例接轨。各地公证机关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拓展服务领域。每年办理各类公证近800多万件。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突破以乡镇为依托单一建所的模式,试行在经济开发区、集贸市场、大型厂矿企业和经济发达的村建立法律服务所和分支机构,适应了农村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已依法建立,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已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开始为老弱残者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在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注意把加强管理、提高队伍素质、提高优质服务、树立良好形象提上议事日程,同时,抓紧与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使法律服务业务改革有章可循,有制可依,保证法律服务工作能够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

  经过20年的努力,我国法律服务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机构日趋健全,人员素质日益提高,工作领域不断拓展。目前全国已建立律师事务所8200多个,从业律师工作人员10万多人;公证机构3000多个,从业公证人员近1.7万人;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机构3.5万多个,法律服务人员11万多人。法律服务工作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担任政府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法律顾问,在政府加强宏观管理、司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社会事务以及法人、公民依法办事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参谋作用;通过积极参与民事、行政、经济和刑事诉讼活动,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通过办理经济法律事务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在经济
活动中,发挥了沟通、服务、公证、监督等中介作用。据统计,在过去的20年中,全国律师共为近20万个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担任了法律顾问,代理民商事案件、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都在几百万件以上,同时还办理了大量的涉外法律事务,依法维护外国投资者的在华利益,促进了中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20年来,法律服务为国家、集体和个人避免和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正在各地推广的“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党和政府密切人民群众关系的连心桥,是司法行政工作又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至1999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37个地(市、州)、2015个县(区、市)开通了“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共计5,300多条专用电话线。法律服务业的迅猛发展,既反映了社会对法律服务日益增长的要求,也说明了法制在全社会正在产生着愈来愈大的影响和作用。现在,法律服务工作正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摆脱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的思想束缚,加快队伍发展步伐和业务素质、执业道德水平的提高,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全社会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

  普法依法治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地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这就深刻地阐明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司法行政机关重建以后,始终把法制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努力实现四个转变:一是由单一的法制宣传教育方式向多样化的法制宣传教育方式转变,实现大众传播媒介和专门法制宣传教育机构的有机结合;二是由统一法制教育内容向因人、因需划定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的转变,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宣传教育效果;三是变等待式法制宣传教育,为跟踪式法制宣传教育,突出加强重点群体(如青少年、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和轻微违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四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如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改变一些企业单位负责人因不懂法而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帮助企业运用法律手段搞好经营、组织生产、协调劳资、确立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努力,目前全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多渠道、多层次、多手段,齐抓共管的法制宣传格局。十多年来,紧密结合经济建设、法制建设进程,先后宣传了包括新宪法在内的上百部法律法规,配合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出台,如经济体制改革、严打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从1986年以来,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了两个五年周期、并正在开展第三个五年周期的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活动,掀起了亿万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热潮。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听取法制讲座的实际行动,在全国乃至境外都引起了强烈反响,有力地推动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国7.5亿普法对象中,有7亿人参加了学习,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提高,促进了依法管理和依法治国。如此声势浩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我国历史上是空前的,在当今世界各国也是没有先例的,增强法制观念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必然结果,依法治理活动已在全国各地区、各行业普遍展开,其显著的特征是以鞍钢为代表的一大批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的依法治厂活动,以山东章丘为代表的依法治村、民主管理活动,以辽宁本溪市最先发起的依法治市活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军开展的依法治军活动,以及依法治警、依法治税、依法治水等活动正在向广度和深度发展。这些大规模的法制实践活动,不仅直接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而且也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新发展,为促进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这一被誉为“东方明珠”的群众自治方式,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得以坚持与发展,在维护城乡社会安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年来,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认真研究和掌握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形势下各民
间纠纷变化的特点和规律,狠抓预防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的工作。河北、北京等地创造的“护城河”工程经验在全国推广后,对加强城乡结合部和行政接边地区的调解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整顿和巩固调解组织,注意加强厂矿企业、城乡结合部的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调解网络,扩大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队伍,把调解工作的触角伸向各个村组院落、生产班组,形成了一覆盖全国城乡的庞大调解网络,从而巩固了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全国城乡已配有5万名司法助理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00多万个,调解人员1
000多万名,每年调解各类民间纠纷700多万件,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3万多人,调解的纠纷涉及婚姻、继承、赡养、扶养、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赔偿等许多方面。

  五、推进法学教育工作改革,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合格法律人才

  司法行政机关重建后,恢复重建了5所全国普通高等政法院校,招收培养法律博士生、硕士生和本专科生。各院校不断改革管理体制和课程设置,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79年至1993年,共培养普通本专科法律毕业生、研究生3万多名,超过了1979年前30年的总和,为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输送了一大批法律人才。同时,政法干部培训工作也稳步发展。目前,中央和省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已达28所,地市政法干部学校41所。每年培训政法干部8万多名,促进了政法队伍素质改善和提高。

  在我国的整个教育体系中,目前法学教育仍然是短线,培养学生的数量、质量都还不能适应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亟待加强。部属政法院校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十年纲要》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在扩大教育培养的规模上有了一定的发展,在改革办学体制的培养模式上有所突破。部属政法院校1994年首次突破5000人的招收本专科学生的规模,达到复办以来的最高水平,使年末在校生规模达到1.8万多人。司法部还加强了成人教育和对政法干警的岗位培训。为了促进法学教育深层次的改革与发展,部属及各地政法院校正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努力:一是要以加快培养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人才为导向,扩大办学规模,加快改革办学体制和培养模式;二是积极推进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三是深化教学领域的改革,进行各种形式的办学;四是深化法学函授教育的改革,加快培养法律服务人才的步伐。

  六、司法外事和司法协助工作广泛开展,促进了中外经济、贸易和法律的交流与合作

  20年来,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积极开展多边、双边司法领域的交往,促进了我国与有关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经济、贸易和司法交流合作,扩大了我国的国际影响。我国与近70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交往,邀请和接待了400多个外国代表团来华访问,同时,派出专家学者出席了百余次法律专业国际会议。与意大利、日本、澳大利亚、法国、欧洲“中国法律协会”、德国、美国等国家和组织举行了经济、贸易与法律讨论会,参加和组织了许多重大的司法领域的国际会议。积极参与国际司法人权合作与斗争,维护了我国法制形象和
法律尊严。

  从1986年开始,作为司法协助中央机关的司法部,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了与外国的司法协助缔约工作,与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俄罗斯、波兰、泰国等26个国家缔结了32个双边民商事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引渡条约,并办理了大量司法协助事务,加强了国际司法合作。

  七、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干警素质进一步提高

  在加强队伍组织建设的同时,通过政治、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广大干警的思想、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他们发扬锐意改革、艰苦奋斗、刻苦攻坚、甘于奉献、厉行法治、自立自强的优良传统,较好地完成了党和国家赋予的任务。《监狱法》、《律师法》相继出台,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立法有了重大进展。1993年至1996年底,全国各省(区、市)制定了200多件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司法行政工作向规范化方向迈出了可靠的一步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得到巩固。县区司法局建设明显加强,并促进了乡镇司法所的建设和发展。

  历史经验充分表明,司法行政机关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多方面的职能,能够发挥其独特的重要作用。人类社会即将进入一个充满希望与生机的二十一世纪,在新的历史时期,司法行政机关将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代表党中央在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的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此作为指导司法行政工作的总纲,抓住机遇,积极进取,开创新局面。为保障和促进我国跨世纪的新发展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