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剧秦雪梅吊孝全剧:从简单案件看“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交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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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简单案件看“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交锋(之一)
2010年11月19日16:38东方法眼胡波204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之主张,学界所持观点并不统一,且激烈交锋,从简单案件即可窥豹一斑:在某次交通事故中,孕妇甲之夫乙被丙所驾驶的汽车压死,经交警部门认定:丙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甲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赔偿死亡赔偿金xxx元、被扶养人(胎儿)生活费XXX元等。“被扶养人(胎儿)生活费XXX元”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观点A认为: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司法应当具有人文关怀,为保障胎儿的权益,人民法院不应机械、被动地适用法律。该胎儿即将出生,其母代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予以支持;观点B认为:观点A虽然在本案中能动地解释了法律,但是已经违背了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目的。该胎儿尚未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可能因流产死亡,也可能出生时系死体,支持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在能动司法的语境下,为了“能动地适用法律”,可能有部分法官会持A观点。笔者认为,此为处理该案的下下之策:正如B观点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尚未出生,其根本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不可成为权利人,不是适格的“被扶养人”。如果人民法院支持“被扶养人(胎儿)生活费XXX元”的诉讼请求,即为违法裁判;再者,如果支持该项诉讼请求后,该胎儿因流产死亡或出生时系死体,该笔“被扶养人生活费”将成为“不当得利”,既不公平于侵权行为人,还可能引发新的诉讼。正所谓:“能动司法”应受法律约束。B观点是最彻底的“被动司法观”,曝露了被动司法的典型弊端:僵硬、冷漠、不变通。如果法官持该观点,将在判决书中驳回该项诉讼请求,没有照顾孕妇甲“合理但不合法的诉求”,一般不会得到甲及诸多“依理行事”的自然人的理解,甚至产生怨恨和不满情绪。A、B观点之争的实质在于:一方面,当事人只能获得现行法律维护的正义,在现行法律尚未改废之前,人民法院必须以其为依据,否则即是“以能动司法之名行盲动司法之实”。另一方面,完全适用于每一个案的现行法律客观上是不存在的,所以司法才有能动的可能性。
如此两难,该当如何?
如下处理可灵活保护胎儿权利:向甲释明本案利害关系和诉讼风险,说服其等待孩子出生后再到法院起诉;并告知甲诉讼时效制度的具体内容,提醒其及时起诉。
笔者认为,能动司法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探索之、适度实践之,但必须依法行事,切不可违背现行法律规定,如果确有必要突破,也需立法先行;被动司法不必固守之,不必视能动司法如洪水猛兽;二者谁主谁辅,抑或不分主次,应依时事之变迁对之衡轻重、作取舍。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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