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广东拟出台听证规定:决策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或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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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出台听证规定:决策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或追刑责

2011年04月18日 15:31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尹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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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独家

羊城晚报讯 记者尹安学报道:类似垃圾焚烧、物价上涨等行政决策要不要听证?正在征求意见的《广东省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草案)》(下称《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群众强烈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当听证而不听证的,由监察部门进行问责,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征求意见截止至5月7日,市民现在可上省法制办网站提建议。

群众强烈要求听证的应当听证

近年来,一些事关民生的大事,没有广泛听取民众意见便匆匆上马,备受群众非议。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需要听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策时,对五种情形“应当举行听证”:

———直接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社会上存在较大争议的;

———不同群体之间存在明显利益分歧的;

———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听证的。

利害关系人代表应多于普通公众

这几年,各地相继举行了一些听证会,但一些听证会中,参与的代表来自相关政府机关内部,听证会成了“听涨会”,让群众对听证会代表的构成非议很多,有人甚至质疑听证会的合法性。《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法律工作者;

———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不得少于听证代表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决策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或追刑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听证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对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落实到行政决策过程中,同时将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书面反馈相关代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听证机关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