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墓碑雕刻机:所得税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11:51:23
1、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所说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我们是09年成立的公司,上半年没有开始营业,但是有一些筹建的费用支出,现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们企业是亏损的,那么上半年这些费用是不是也可以算在亏损额里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哪些行业的企业属于特定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4、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但是因为是分期付款,所以未取得全额发票,怎么计提折旧?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5、某公司与部分员工以及一些提供劳务的人员签订的合同约定工资或劳务费是税后的,由公司负担个人所得税款,请问,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负担的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税金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特定的个人,企业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该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6、软件企业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综上所述,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7、房地产企业06、07年的广告费是否可以跨年结转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摊销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企业,其尚未摊销的业务招待费部分可继续向后结转,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文件规定的3个纳税年度。其尚未摊销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我公司欠别的公司100000元货款,现在用车顶账,车的账面价值为110000元,请问需要什么手续?请问所得税方面有什么相关规定?
  答:贵公司用车辆顶账,应视同销售处理。销售二手车现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二手车交易手续也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贵单位凭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出入库联入账即可。增值税完税凭证也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取得。所得税处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实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9、2009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还需要到税务局审批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需要在年报表附表五中的34栏填写应纳税所得额乘以5%的金额,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单独去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在进行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就可以享受该政策,企业只需要准备以下资料事后备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