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4:10:49
刚才接到一个企业咨询汇总纳税的问题。
我们国家2008年起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被称是“法人所得税法”!
也就是说: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必须汇总到总机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别特殊企业除外)。
该企业咨询:我企业是一家生产性企业,所得税在当地国税局交纳,今年在其他县市设立了一个分公司,分公司流转税在当地交纳。分公司的所得税是否应在分公司所在地预缴?另外,我们的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答复是不用在分公司所在地预缴。如果不在分公司所在地预缴的话,那么合并纳税会造成总公司流转税申报与所得税申报数据不统一,是否存在税收风险。还有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申报过程中就不用填写关于“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等的相关表格了?
回复:关于汇总纳税2008年6月我曾经发表一篇《汇总纳税您准备好了吗?》的文章,当时是在2008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情况下,我写的一篇解读性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