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社调查:新闻话题 2011.05.09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6 00:07:47
新闻话题
【今日话题】面对强拆,正当防卫不应缺席阅读原文

面对强拆,正当防卫不应缺席导语: 5月2日,在辽宁盘锦发生了一起暴力强拆事件:拆迁人员踹门进房被店主持日本刀捅成重伤。目前受伤者已经脱离危险,而伤人者杨东明已被刑事拘留,可能面临故意伤害的指控。当...全文↓

面对强拆,正当防卫不应缺席
导语:
5月2日,在辽宁盘锦发生了一起暴力强拆事件:拆迁人员踹门进房被店主持日本刀捅成重伤。目前受伤者已经脱离危险,而伤人者杨东明已被刑事拘留,可能面临故意伤害的指控。
当公民房屋财产面临违法强制拆迁等非法侵害的时候,反抗拆迁是否符合法律中正当防卫的规定?
拆迁的攻守大战,被拆迁方天然弱势
2011-05-08 第 1655 期
今日话题
一,杨东明面临的是非法拆迁
违法拆迁屡见不鲜
1,此次拆迁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按照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强行拆迁须提前半月通知被拆迁人,不得停水、停电、停气。但从报道中可知,本次被拆迁的房屋已经被停水停电。国务院今年1月12日公布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中已经明确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而这一次拆迁显然是属于行政强制拆迁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该追究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2,拆迁方存在犯罪可能
兴隆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李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事发当天,综合执法大队是去拆除“聖潮足道馆”和“腾达旅店”后面的违章建筑,而不是强制拆迁。不过一位拆迁人员却证实“几位领导下达命令后,大家便开始打砸玻璃并闯进屋内。”如果拆迁队员撒谎,李岩所说是真,执法队员就不应该进入足疗店的合法建筑物内,那么踹开门闯进杨东明房间就并非执法行为,在凌晨五点,在一般人的熟睡中踹开大门闯进私宅,完全可以理解为带有恐吓,甚至抢劫等不良意图。
3,拆迁参与主体也存在问题
据一名参与行动的民警介绍,当天出动的民警除了几名指挥者外,其余均为辅警,受伤人员的身份就是辅警。
辅警属于警察队伍的成员,公安部党委今年3月3日制定下发的《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可见,不仅这次拆迁活动不合规定,动用警力参与强拆的组织者也应该受到严格的追责。
二,反强拆是正当防卫
非法强拆是野蛮的侵害
1,屋主面临紧迫的危险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据报道,一名参与此次拆迁的工作人员称,“到达现场后,大家才知道此次行动的目的……人员约有200人左右。几位领导下达命令后,大家便开始打砸玻璃并闯进屋内。”显而易见,被拆迁人杨东明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正在面临紧迫的不法侵害,而他拿刀捅人明显就是为了免受不法侵害,已经构成正当防卫的基础。
2,防卫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按照《刑法》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实防卫的过当与否,取决于防卫是否以解除当事人面临的危险为限度,如果对方只是言语威胁而一刀捅死对方,那么显然属于防卫过当,如果已经将对方打倒在地,在对方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再补一刀,当然也属于防卫过当。但是在杨东明捅伤两人之后,他面临的侵害并未停止,他不仅自己被其他拆迁者制服,他要保护的个人财产也还在遭到不法侵害——房屋被强行拆除。可见杨东明的防卫并非过当,而是防卫不成功,没能有效保全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非法强拆应视为犯罪行为
《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同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有一家人,想买邻居房屋的地基来给自己家盖房子,但双方价格上谈不拢,于是这家人冲进邻居的房屋,几个人把邻居制伏拖走,另外几个人用推土机拆毁邻居的房屋……那么他们大概同时会面临抢劫,绑架等多项指控。私人做了就违法犯罪的行为,不能因为犯罪者在政府部门工作,犯罪就变成了合法。因此,说杨东明面临抢劫,绑架的危险是比较合适的。
三,偏袒拆迁方导致拆迁血案一再发生
杨东明“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实际上在强制拆迁中几乎每年都会产生血案,不过由于司法上不愿认可被拆迁人的正当防卫权利,普遍存在对被拆迁人量刑过重、对拆迁人的违法犯罪不闻不问的情况,因此悲剧也一再发生。
“最牛钉子户”其实是最幸运钉子户
2008年:辽宁张剑案
2008年5月14日,面临强制拆迁的辽宁省本溪市民张剑在家里被华厦公司工作人员摁住并殴打,张剑遂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对方臂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导致一人死亡。2009年9月4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张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宿迁王马玲案
江苏宿迁妇女王马玲因不堪拆迁者不断的骚扰,于2009年5月30日与拆迁公司员工“对攻”,砍死1人砍伤6人。2010年10月,江苏省高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马玲5年有期徒刑,推翻此前以故意杀人罪判刑8年的裁决 。
2010年,抚顺杨义案
2010年4月8日,辽宁省抚顺市高湾经济区管委会官员王广良带领队伍和铲车到黎明特钢厂“执法”时,被钉子户杨义用尖刀刺死,管委会多位证人对当日行为的表述为“资产接收”、“资产验收”,而杨义亲属则认为当时他们是去强制拆迁。今年3月14日,一审判决书称,被告人杨义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
结语:只有公正的判决,才能让公民敢于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也让非法强拆者知道违法的风险和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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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纪许光:“飞越疯人院”,请法律出场阅读原文

纪许光南都“飞越疯人院”事件报道记者之一武汉武钢职工徐武,在因“精神病”被强制入院治疗4年后,近日从精神病院逃离到千里之外的广州,但旋即又被跨省追回。《人民日报》5月5日刊发评论《“精神病收治”不得...全文↓

纪许光 南都“飞越疯人院”事件报道记者之一
武汉武钢职工徐武,在因“精神病”被强制入院治疗4年后,近日从精神病院逃离到千里之外的广州,但旋即又被跨省追回。《人民日报》5月5日刊发评论《“精神病收治”不得偏离法治轨道》指出,“徐武事件”一方面说明“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改进”,同时也再次反映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存在的空白:强制收治没有门槛,缺乏程序规范,个人救济缺乏途径,住院期间缺乏纠错机制等。
通过我对“飞越武钢疯人院”进行的调查,认为文章提出的这两个问题并非虚言。
尤其是,从徐武第二次成功“飞越武钢疯人院”到广州需求媒体帮助,并被跨省抓回“继续治疗”至今,媒体记者除了需要搞清楚徐武是否存在“因上访告状而遭‘被精神病’非法关押”的可能外,还需要面对这样一个现实,有关部门采取的不回应、不面对甚至是对抗的态度。
之前记者在对武钢职工二院精神科住院部进行探访时,遭到该院保卫科负责人带队阻拦。一名身着蓝色条纹上衣的男子一度对记者动粗。在场的多名武钢老职工试图阻止也遭到推搡。在精神科其他病人家属的报警帮助下,当地派出所派员到场才算平息事件。
实际上,涉事各方应该意识到,在这场竞逐战争中,包括武钢集团内部在内的那些“看不过去”的知情人士,已经足以使得整个事件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而这种消极态度的结果,只可能会让质疑声音更深刻、让民众情绪更趋极端。
不断接到的大量家属、读者来信举报显示,因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存在的空白,借精神病院以“治(访)民”的情况并不少见。徐武早就不是第一个了。精神病鉴定体系中的“异议救济”的缺失,使得这些“病人”家属们失去了有效陈情的渠道。
实际上,徐武所在的住院部,记者没能见到任何明显悬挂标注为“精神病”字样的牌照或牌匾。全院上下,唯一可辨识的,就是一块标识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残疾人联合会精神病人亲友协会”的牌匾。一些武钢老职工说,这个协会是什么时候成立的、经过哪个部门批准的,他们一无所知。 于是,徐武、王武、李武们“被精神病”的事件才会不断出现。
徐家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对徐武的“营救”是在一种唯唯诺诺和胆战心惊中度过的。被关押收治了4年之久的徐武,最终只能依靠自己“越狱”到广州寻求媒体帮助。但媒体和徐武本人似乎对对方光天化日之下敢到广州街头“掳人”的胆量预知不足,最终导致该事件从个案迅速演变为公共事件。
这种情况下,可以预见,徐武事件无外乎两种结果:一是尽快放人,但放人之后,该由谁为徐武被关押多年的责任买单?二是“死硬到底”,将徐武继续“收治”。
结局或已不言自明。只是,“飞越疯人院”,不该让法律袖手,涉事部门应该掂量掂量,如果徐武事件以有悖法律,不尊重公民权利的形式画上句号,将置公信于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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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力乱神】刘洪波:为何黔南农村50人聚餐需要报告阅读原文

刘洪波长江日报评论员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出台规定,农村50人以上群体性聚餐须报告,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向村委会报告备案。新华网记者称,从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政府了解到,这一制度旨在加强和规范农村群体性...全文↓

刘洪波 长江日报评论员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出台规定,农村50人以上群体性聚餐须报告,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向村委会报告备案。新华网记者称,从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政府了解到,这一制度旨在加强和规范农村群体性聚餐管理,控制农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农村群众的饮食安全。
一个地方的政府,出台一个看起来很怪异的规定,有时确属无事生非,脑子短路,但似乎也不排除有时属于“因地制宜”。我不了解黔南州是否因农村聚餐出现过食品安全问题,或者这里农村聚餐有不同于其他地方的特别隐患。黔南属于自治州,我也不了解这个规定是否因为布依族和苗族的聚餐有特殊习惯和不安全因素。所以,对黔南州的这个制度,还不好说不是“因地制宜”。
我宁可相信这是一个单纯的食品安全制度,而没有夹杂什么利益。因为制度上说,“凡负责从事操办农村群体性聚餐的被群众认可的厨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登记备案,按食品从业人员的要求进行管理,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这是否要发生费用,是否属于扩大政府权力,增加审批项目?
我宁可相信这是一个单纯的食品安全制度,而不是出于对“群体性”行为的另辟蹊径的管理。农村地区的群体性行为,日常来说,也就是婚丧嫁娶之类,这些都不免要聚餐。管住群体性聚餐,也就管住了农村群体性活动的多半。凡有聚餐的群体性活动,都属于私人交往,并不谋谈大事,但“群体性”本身就可能是令人紧张的事情,否则为什么过去茶馆都贴个“莫谈国是”呢?但我希望这只是单纯的食品安全制度。
但即使如此,我仍然不觉得这个制度有什么可见的好处。为什么农村地区的聚餐需要报告,而城镇地区的聚餐无须报告?可能城镇地区聚餐在餐馆,餐馆有正常的食品安全监管,所以无须再行报告吧。然而,农村地区聚餐实行报告备案,作用是什么呢?这是报告制度,而非审批制度,何况农村人聚个餐,还要经过审批,也荒唐而不可行。报告一下,能够在食品安全上增加保障吗?
报告不报告,聚餐原本要怎样做,仍然是怎么做,并无变化。如果发生了食物中毒事件,追寻到在哪里吃出了问题,调查原因和处理问题,也是报告不报告一样,不因报告一下而多出点什么来。聚餐报告制度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体现在哪里?
可以寄希望的,大概是“对已报告的农村群体性聚餐,举办者应与本村村委会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我看这就是多此一举。农村聚餐,无非婚嫁喜丧等大事,参与者不是亲戚就是乡朋。不管从参与者的重要性,还是从乡村生活对食品的敬事传统,或者聚餐中的食品卫生保障条件,承诺不承诺也是一样的。农村聚餐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因有无承诺而不同。
哪怕这就是一个单纯的食品安全制度,它也显示了权力设控的一般习惯。乡村宴饮,千百年习俗;宴饮之食品安全,从来不是严重问题。现在,政府看农村群体聚餐,是“人数多,食品加工场所条件简陋,卫生条件差,厨师食品安全、卫生意识差,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不符合卫生要求”,而在数千年乡村宴饮生活中,食品安全其实一直得到高度注重,因为宴饮成员关系亲近,宴饮成败关乎荣誉,“吃得好”实属乡村宴饮的首要目标。难道今日乡村宴饮是突然问题多起来了?到底是本来问题就多了,还是政府看来问题多了?
乡村宴饮与娱乐,应属同类事项。我曾看清代禁止演戏的一些史料,官员们谈到必须管起来,除了说戏剧伤害风化,还会说乡村演戏花钱,为无益之费;合家出门看戏,容易招致窃贼;戏场人流拥挤,容易发生斗殴等等。其实,说到底是演戏这种民间活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在权力系统控制之外,权力未与身其间的事情,看起来都有隐患,民间性本身就是隐患。农村群体性聚餐,作为一种普遍发生的社会活动,权力却无以插足。有了聚餐报告制度,权力总算可以与身其间了。但为什么人们吃个饭,就一定得向你喊“报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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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门槛】冰启:非京籍生入学政策,为何隔日就变阅读原文

冰启学者如果把“五证”当作门槛的话,事实上已经没有太多的必要。“五证”变“两证”,从捍卫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有关部门也应及时给公众一个解释。据《新京报》报道,5月6日,北京市教委曾对外发布,非京籍学...全文↓

冰启 学者
如果把“五证”当作门槛的话,事实上已经没有太多的必要。“五证”变“两证”,从捍卫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有关部门也应及时给公众一个解释。
据《新京报》报道,5月6日,北京市教委曾对外发布,非京籍学生在京借读,今后只需提供学生在京居住证明和原籍户口。然而,北京市教委有关负责人5月7日就相关政策再次进行解读,重新确认为,今年非京籍儿童入学仍需出具暂住证等五证。具体原因尚未透露。
北京非京籍生借读政策从“五证”变“两证”,舆论普遍肯定其进步意义,并呼吁其他地方借鉴、推广,可没想到,政策比“孩儿脸”变得还快。
不管是2008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还是去年颁发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都曾明确要求,“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但各地在执行这些政策时,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对外来人员子女求学设立了一定的门槛限制,北京地区是“五证”,上海地区则是“四证”。而除了居住证、户籍证明等证件之外,有的地方还加上房产证,这其实把很多外来人员子女拒之门外。
各地之所以这么做,当然不是没有原因。目前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虽在逐渐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但大多还是以县乡(大城市则为区县)财政为主。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某地接收外来人员子女多,其财政承担的教育经费投入就多。
但外来人员子女在一个地区求学,通常意味着其父母在该地工作并纳税,在为城市的发展做贡献,他们就有权利要求自己的子女获得当地的义务教育,当地政府也应保障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即使区县之间出现推诿,市政府也应总体统筹保障。
其实,对外来人员子女的求学问题,北京已经做了很多工作。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0月,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来京务工人员子女共有43.3万人,其中70%在公办中小学就读。在往年要求“五证”的情况下,大多数非京籍生还是取得了入学资格,如果把“五证”当作门槛的话,事实上已经没有太多的必要。
变“五证”为“两证”,未必会令外籍生的数量猛增,相反,会给数十万的外籍生的父母省去很多麻烦。因为五证中除了有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全家户口簿之外,还要有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其父母既然已在北京,而且也要其父母出示暂住证了,还要让千里迢迢赶回户口所在地开这样的证明,有什么意义?
“五证”事实上既无用,也无效,只是一种形式上的限制,只是增加了外来人员的麻烦。现在,北京生活成本居高不下,再加上各项限购措施,对人才的吸引力已大不如前,所以,即便“五证”变成了“两证”,也不必担心会出现大量的教育移民。
“五证”变“两证”,本来是一件方向正确、便民利民的好政策,可事隔一日就开了“倒车”。从捍卫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有关部门也应及时给公众一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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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之思】徐永光:陈光标募捐合法性应受质疑 阅读原文

徐永光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最近,针对陈光标先生高调慈善背后的诚信问题,媒体有大量报道,也引发了“倒陈”和“挺陈”两种截然对立意见的争论。实际上,陈氏慈善首先需要受到质疑的是合法性问题,假如...全文↓

徐永光 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最近,针对陈光标先生高调慈善背后的诚信问题,媒体有大量报道,也引发了“倒陈”和“挺陈”两种截然对立意见的争论。实际上,陈氏慈善首先需要受到质疑的是合法性问题,假如从这个角度展开讨论,对问题的厘清会有帮助。
据中国广播网2010年1月24日报道:中国内地捐赠数额最大的企业家陈光标日前高调募集善款4000多万元向西部贫困地区发放红包,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分行会议厅里,陈光标将10万元捆为一块“墙砖”,一面墙一共330块,共计人民币3300万元。这些钱和一些没有亮相的支票,加起来一共是4316万元,由全国513名企业家和爱心人士共同捐赠。其中陈光标本人捐款300万。陈光标称“上千万捐款直接打进了我的个人银行卡”(凤凰卫视的一虎一席谈)。
据《扬子晚报》2011年1月24日报道:“中国首善”陈光标再秀1500万元“钱墙”。陈光标表示,他在微博上发出了向困难地区群众献爱心的倡议后,得到了全国众多民营企业家的积极响应。仅仅三天,来自北京、上海、广东、安徽、内蒙古、河北、四川等省市区的90多名企业家共捐赠了8700万元现金以及1.3万套羽绒服、1000台电脑、300台太阳能热水器、7辆商务车等物资,全部款物共计1.27亿元。这其中,陈光标个人捐资600万。
对于陈光标先生以个人身份公开劝募并收取捐款,笔者早在2010年春节后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就提出了合法性质疑。我认为这种行为“是不顾法律规范,撇开慈善组织,把公益募捐的社会公共行为误导成个人随意的‘慈善秀’”,并质问:“是否凭借‘道德楷模’形象,行善就可以不受法律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也就是说,依照法律,在公益捐赠活动中,个人是不能作为捐款代理者接收捐款的。即便是经过法定程序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非公募基金会,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也明文规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
陈光标先生一再表示,他高调募捐,直接把钱派发给穷人,盖因目前的慈善制度不健全,慈善资金信息不能公开透明。故需用“大暴力”来推动中国的慈善事业。
中国的慈善体制尚未回归民间本性,带有浓重的官办色彩,存在透明度不高的弊端,这是尽人皆知的现实。慈善行业已经正视这一现实,并通过建立自律机制努力改变这种局面,如去年7月份由国内35家基金会共同发起上线的基金会中心网(www .foundationcenter.org.cn),吹响了“公益行业自律从基金会做起,基金会自律从信息公开做起"的号角。目前基金会中心网已经全部覆盖全国2250多家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将近九成基金会2009年年度财务信息已在该网站上公开披露。相信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基金会中心网完全可以成为基金会“打造玻璃口袋”、捐款人“寻找玻璃口袋,选择捐款对象”的公共信息平台。
政府对于基金会信息公开更是早有明文规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每年都需接受经民政部门资质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民政部门对基金会进行年检的主要依据,并需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对于“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2006年,民政部还专门发出了《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对基金会信息披露做了更为详尽严格的规定。老实讲,没有哪一家基金会可以牛到不接受法律制度的约束,不接受公众监督,敢于宣称“透不透明我做主”。
陈光标先生把公开募捐来的钱布施给穷人,认为这只不过是个人的特立独行,属于个人权利。其实不然,他的行为已经带有明显的公共性,如此搅动社会神经的大动作,竟可以置法律于度外,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以诟病现行慈善体制不透明为号令的高调慈善募捐活动,其资金流向竟然更加不透明,“道德化身”的高大形象后面是一个大大的监督盲区。当然,出现这个令人悲哀的结果不能全怪陈光标先生个人,传媒界的推波助澜、法律界的无动于衷、慈善界的麻木不仁、监管部门的放任自流,都难辞其咎。至于无数“粉丝”对陈光标的众星捧月,则不应受到责怪。因为他们在资讯的获取上,既缺少选择的权利,也缺乏真实透明准确的通道。
面对媒体“少捐多报”的质疑,陈光标先生完全可以亮出慈善组织开具的捐赠发票予以澄清,仅仅展示证书和单位证明则难以令人信服。因为谁都知道,捐赠发票是税务部门监制的,证书到小摊上就能买到。去年,中国扶贫基金会在评选消除贫困奖时,首开验证捐赠发票的先例;今年的中国慈善榜步其后尘,不见发票不“认账”,也给慈善榜的公信力加了分。
在对陈氏慈善提出质疑时,人们自然会联想到一些明星慈善的“诈捐门”,担心这又是一个“枪打出头鸟”的新版本,如果不保护陈光标,以后谁还敢高调做慈善。笔者从来不反对高调慈善,如果能给社会带来好的慈善文化理念导向,则做慈善越高调越好。明星慈善有其特殊的文化价值和传播功能,全世界都是如此,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尚处初级阶段的今天,明星慈善更是意义非凡,一定要倍加爱护。两年前传章子怡“诈捐”时,笔者在向中国红基会了解情况后,在央视、《中国青年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公开反对给章子怡扣“诈捐”的帽子。借用法律语言,她的捐款没有及时到位,不是“主观故意”欺骗大众,而是有个人疏忽的责任和外部客观原因的。
还需澄清一个伪问题,即“慈善家必须是道德完人吗”?从我们提倡全民慈善,人人可慈善的理念出发,要求做慈善必须是道德完人就意味着对所有人参与慈善关闭了大门,因为世界上根本不存在道德完人。有一个真实的故事:希望工程曾收到一笔来自一名死刑犯的捐款。这名犯人在伏法的前一天晚上,给中国青基会写了一封信(也许是别人代笔)。信中说:“明天我就要去刑场伏法了,我想把身上留下的这一点钱捐给失学的孩子读书。我就是因为读不起书没有文化才落到今天这一地步的,希望别的孩子不要再走我的道路”(大意)。慈善是包含人间真情的事物,展现了真善美。这位犯人在临刑前真心忏悔,流露的是真情实意,表现了真;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传递了善;他的行为令人感动,乃至有心软的人为之动容,教人感受到了人性之美。一名死刑犯的慈善之举,留下了一段真善美的故事,这就是慈善的真谛。
笔者与陈光标先生很熟悉,对于他在汶川地震中奋不顾身的表现仍心存敬意。也是出于对他的爱护,一直劝说他改弦易张,走专业慈善道路;还曾当面告诉他“我在《中国青年报》上批你了,个人收捐款是不合法的”。当看到陈光标先生回应记者“不怕打击,要继续走慈善之路”时,仍担心他还会脱离法制轨道,行天马之路,那对个人、对社会都会继续造成伤害。
衷心希望陈光标先生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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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乱象】徐明轩:住建局规定讨薪追刑责,荒谬!阅读原文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对农民讨薪,深圳住建局是主动“超越职权”提醒一句:涉及犯罪,就要追究刑责。而对欠薪方,却只是规定“3个月的红牌警示”,怎么不强调:恶意欠薪涉嫌犯罪,可能被追究刑责呢?据中央人民广播...全文↓

徐明轩 法律工作者
对农民讨薪,深圳住建局是主动“超越职权”提醒一句:涉及犯罪,就要追究刑责。而对欠薪方,却只是规定“3个月的红牌警示”,怎么不强调:恶意欠薪涉嫌犯罪,可能被追究刑责呢?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深圳的大运会举行在即,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官网公布文件规定,5月1日至9月30日,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文件已引起舆论一片质疑声。上访、讨薪,都是法律允许的,深圳住建局凭什么禁止?住建局不是司法机关,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无稽之谈……
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深圳住建局的这个规定,旨在于维护大运会期间的社会稳定,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针对用工单位的,凡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红牌警示。另一方面,又规定,凡是组织、参与集体上访事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刑责。
这个文件看似“劳资平衡”,既约束了资方,也在约束民工,但俗话说“说话听音,锣鼓听声”,其中还是有微妙差别的。而这决定了这个文件能否体现社会公平,是否具有公信力。
首先,拿引起争议的“上访讨薪要追刑责”来说。上访本身就是《信访条例》明确规定的公民的申诉渠道,深圳住建局没有理由把这种权利给剥夺了;何况,如果农民工用违法手段讨薪,如果触犯刑法,自然要受到刑事追究,这不需要住建局规定,住建局也没权规定。
其次,不妨把住建局对劳资双方的态度做一个对比。对农民工讨薪,可以理解为这是住建局主动“超越职权”的提醒:涉及犯罪,就要追究刑责。但是,对欠薪方,却只是规定“3个月的红牌警示”,怎么不强调“恶意欠薪涉嫌犯罪,可能被追究刑责”呢?需知道,今年新通过的《刑法》第八修正案,已经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农民工欠薪问题上,哪一方该负主要责任?当然是,哪一方责任大,政府就该更严格约束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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