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隔离网效果图:法治论坛 -> 故意杀人还是绑架的代理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4 04:12:17
张俊巧故意杀人一案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相林、金喜凤的委托,指派本人依法担任原告人的一审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证据材料和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就本案刑事和民事赔偿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张俊巧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对其应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绑架罪从严惩处。所谓绑架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在本案中,通过表征现象来看,被告人张俊巧只是唯恐罪行败露而将受害人陈佳莹进行了杀人灭口,其所编辑的索要钱财的短信并未发出,这样看来行为人在勒索财物之前就杀害了人质,其行为似乎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这也正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理由。但本人通过今天的庭审和详细阅读公安卷宗材料后认为,被告人张俊巧的行为更符合绑架罪的犯罪特征。理由有如下:
第一,绑架罪的主观要件并不单单是指勒索财物,还包括“其他目的”。公安机关在2010年11月29日对被告人张俊巧进行第二次讯问时,张俊巧有这样的陈述:“……因为以前和佳莹的父亲相林有过节,我早就有报复相林的心,但我又弄不过他,就想把佳莹弄走,弄到一个无人的地方,然后给相林打电话,问他是叫他女儿死,还是他死,我今天一看时机不错……”(公安卷P55),通过被告人的供述,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张俊巧将陈佳莹弄走并采取暴力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将陈佳莹作为人质,从而要挟其父陈相林,而后对其进行报复措施。被告人还说:“……我就拿出捎来的领带朝前绑住佳莹的双手,用围巾绑住她的双腿,对她说你在这儿等吧我去回家拿手机叫你爸来,你爸来了你随就能走了。”(P55),被告人的这种动机和外在言语,使其将受害人陈佳莹绑架为人质而对陈相林进行报复的目的昭然若揭。这种主观意志无异就构成了绑架罪所要求的“或者其他目的”的犯罪主观要件。正是在这一犯罪动机的指使下,被告人才实施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
第二,被告人张俊巧在客观上实施了暴力绑架陈佳莹作为人质的行为。我们仍然从公安讯问笔录来看,张俊巧供述:“……我今天一看时机不错,就从立柜里拿出我的一条围巾,我丈夫陈红胜结婚时的一条领带,然后我对佳莹说:咱上集上吧……”(公安卷P55)“……我就拿出捎来的领带朝前绑住佳莹的双手,用围巾绑住她的双腿……用秋衣勒住佳莹的嘴,然后把她双手背过去,从后面绑住手,并和腿绑到一起,佳莹侧身在垛南边倒着,我就回家拿手机了……"(P57)。由此可见被告人张俊巧对陈佳莹采取暴力手段绑架为人质的行为已经实际完成。至于在后来为了掩盖罪形而将人质杀害,这只是结果加重的一个条件,为绑架行为所吸收,我们不能由此来认为被告人只有杀人的故意而忽略其绑架罪的构成。
第三,被告人具有勒索钱财的故意,关于这一点从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在自己的手机上编辑的短信“很急吧你孩子在我手里想要孩子拿十五万块钱不要报案明天我打电话晚上交钱半小时放人” (P152)以及公安机关在2011年1月4日对被告人讯问时被告所述的“……是我准备发给陈相林的但当时我把陈佳莹杀害后见佳莹死了,就没敢再给陈相林发这条信息……我一是为了报复陈相林,二是我为了敲诈陈相林一些钱才绑了陈佳莹”(P72)足以能够证明。另外,我们可以推断张俊七巧编辑该条信息的时间是在其将陈佳莹杀害之后。同时,被告人为了实现勒索钱财的目的而进行了精心的策划和准备,准备了作案用的围巾、领带,还购买了手机卡等,其绑架目的暴露无遗。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俊巧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绑架罪对其定罪处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张俊巧在行为过程中杀害了被绑架人陈佳莹,所以应当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从严惩处,依法对其处以极刑。
二、 被告人张俊巧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对其处以极刑。
从饱含年仅七岁受害人陈佳莹的鲜血和稚嫩的生命的被告人张俊巧的供述和其他证据材料我们可以看到,张俊巧的犯罪手段的残忍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先是用领带朝前绑住佳莹的双手,用围巾绑住她的双腿,继而用秋衣勒住佳莹的嘴,然后把她双手背过去,从后面绑住手,并和腿绑到一起,当她发现小佳莹被救时就又采取了欺骗的方法再次将人质掌控在手中,为了掩盖自己的罪形,张俊巧用手捂她的嘴和鼻子,在发现不能达到杀人的目的时,丧心病狂的被告人就掐住小佳莹的脖子,并且骑到她的身上用双手掐,在发现人质没气后,张俊巧就将尸体放到了坟边,用树叶、杂草盖了起来,后来唯恐受害人不死,就又专程从家中取来农药灌进了小佳莹的嘴里,到后来,毫无人性的被告人竟然采取了焚尸灭迹的方法来掩盖自己的滔天罪形,将小佳莹的尸体烧成了灰烬,上天可怜,那些残留的残骸和未能完全燃烧的衣服布片成了揭露被告人罪形的铁证。我们不难想象,一个只有七岁的还应该在母亲怀抱中撒娇戏玩的稚气未脱的女童,面对一个穷凶极恶的凶煞恶魔,是怎样的无助和无奈!又是怎样的可怜和痛心!我们也很难想象,一个人见人爱的稚弱幼女,一个一直喊被告人为婶的活泼女孩,甚至在将其捆绑独置在被人搭救后不对其怀疑仍然对其相信的鲜活生命,一个与其女儿同龄并且与其女儿常在一起嬉玩的可爱花朵,被告人如何能够下得了狠心!如何能够下得了毒手!作为一个常人认为怯弱的女性,在年仅七岁的受害人的极力反抗和自救下,被告人如何能够灭绝人性的残忍到采取一系列的令人瞠目的行径!哄骗、捆绑、捂嘴、掐脖、灌药、焚尸,被告人的这些令人发指的残忍行径和恶劣行为先不说给小佳莹的父母和家人带来的灭顶之灾,也必然在当地引起了极大的恐慌和恐怖,父母不敢让孩子上学、不敢让孩子独自出门,为了孩子的问题不敢再相信任何人――――这些心理的阴影和恐惧到现在还在发展和蔓延着,给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家长的正常社交造成了巨大的精神障碍,由此可见被告人张俊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所以说,根据被告人犯罪手段的极其残忍,情节的极其恶劣,后果的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极大,依法应当而且必须对其处以极刑,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小佳莹的在天之灵得以抚慰和安息,才能使老百姓的民愤得以平息和安抚,才能使小佳莹的父母和家人所受到的创伤稍微得以抚平和慰藉!
三、 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俊巧在作案后,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遮掩狡辩,企图蒙混过关,最后在铁的证据面前才不得不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尽管这样,被告人仍然心存侥幸,采取避重就轻的方法回避事实,把事情的起因推给他人,妄图使自己获得社会的同情从而减轻自己的罪责。另一方面,事发至今,包括被告人在内的被告人家属没有对受害人陈佳莹的家人进行过任何方式的安慰,在今天的庭审活动中,被告人也没有表现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何形式的愧疚,更不用提实质性的赔偿。从这些方面来看,被告人张俊巧对自己的罪形没有丝毫悔改之意,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对其严惩。
四、 被告人张俊巧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由于被告人扼杀了陈佳莹的鲜活生命,这给其家人带来了无法以经济数值来衡量的巨大损失和难以计值的精神伤害,一家人一直生活在黑色的噩梦之中,到现在他们也无法也不敢面对女儿残死这一残酷事实,这种心理的创伤恐怕一辈子也难以抺平。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张俊巧在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为:死亡赔偿金为5523.73元*20年=110474.6元,丧葬费29229元/2=14614.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父母二人为3682.21元*40年=147288.4元。二原告人为了处理该案,多次往返于山西和滑县及安阳之间,所支出的实际费用的数额我们可以想象,所以现包括包括交通费在内的实际支出费用二原告现主张30000元。上述共计302377.5元。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被告人应当赔偿原告人精神抚慰金50万元。虽然生命不是能以金钱恒量的,现行法律也没有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精神赔偿有强行性规定,但对受害人进行精神赔偿并不违背立法本意,至少可以部分减少受害人家属的精神痛苦,故此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人的该部分请求予以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述损失,被告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上述意见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后予以采纳。
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宏志、王永昌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