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刮蹭逃逸交警不管:《侵权责任法》与雇主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2:10:25

《侵权责任法》与雇主责任

  • 作者:李磊律师
  • 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日期:2010/03/10
  • 已浏览 387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到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以往所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中与其有冲突的规定,在2010年7月1日起均失效,以《侵权责任法》为准。(当然理论上该法律低于宪法的效力,但一来宪法无侵权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来宪法在我国有没有实际的效力还值得怀疑,故且不论)这又是一部重量级的、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其中与劳动法、与用人单位的责任有关,也因此受到我们劳动法律师特别关注的,是以下两个法条:“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就这两个法条,需予以注意的是:其一,“造成他人损害”中的“损害”,包括物质的损害,也包括人身的损害及其它无形的损害。很奇怪,在以往的法条中,一直缺乏对工作人员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条款(虽然这在法理与实务上都是勿庸置疑的),这次填补了空白。其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该是包括劳动关系用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包括退休人员被返聘,也包括下岗职工被其它单位聘用。包括在单位实习的学生吗?应该包括。其三,劳务派遣下,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雇主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过错的、补充的责任,这是一个新规定,值得注意。一是劳务派遣单位只有有过错时,如对派遣员工管理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损害时,才承担责任;其二,即使承担责任也是补充责任,即用工单位无力全部赔偿时,才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其三,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就损害行为并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而用工单位是不管有没有管理上的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其四,如上所述,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用人单位不管管理上有没有疏漏等过失,只要其工作人员造成侵权,都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个“无过错责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不是“用人单位、员工与被侵权人”之间。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员工仍然需要有过错(员工的过错就是用人单位的过错),用人单位才能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比如说,麦当劳的员工送餐饮,消费者自己冲撞,造成自己受伤,此时麦当劳并不承担责任。其五,如果工作人员自己受到伤害,则按工伤(劳动关系时)或雇主责任(劳动关系之外的雇佣关系时)处理。其六,个人之间的聘佣关系,也要由雇主这一方承担责任。如自己请了个保姆,要对保姆的工作行为承担责任(家政公司的保姆则由家政公司承担责任)。但注意,保姆自己受伤的,是过错责任,雇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这与单位雇佣时的无过错责任大不一样。其七,员工履行职责有过错,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向受害人赔偿之后,是否还可以向员工追偿?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在实务中,不可能完全让员工承担责任,同时还需要参考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