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4 武器类型:在浙江省公安系统经济犯罪侦查骨干培训班上的演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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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6 13:41:04

[陈有西按]这篇演讲稿,是个意外收获。我2007年7月时,为浙江省公安厅和浙江警察学院(当时称公安专科学校,升本科更名期间)举办的全省经济犯罪侦查系统的领导骨干作了一次经济刑法方面的讲座。上月警察学院准备收入外聘教授经典演讲集,作为警察学院的补充教材,因此发来了我这份他们帮助整理的录音稿。我自己都不知道当时有录音。真有点喜出望外。化了一点时间,认真较对整理,觉得一些内容还很有价值。因此在本网发表了三分之一,担心会影响学院的出版,没有发全。但是很多朋友读到后不过瘾,一定要求见到全文。考虑到这一演讲确实有些实用的认识价值,收入全书也不只我的演讲,全文发表不致太影响全书出版,于是决定满足朋友们的要求,全文公布。特别推荐给全国公安机关的同志们阅读批评。全文有37000字,比较长,不适合网络阅读,故分为上中下三篇发表。
中国“经济刑法”和法官裁量
在浙江省公安系统经济犯罪侦查骨干培训班上的演讲(上)
(录音整理,已经本人审阅)
陈有西
2007.7.18 于浙江警察学院报告厅
陈有西,浙江宁海人,一级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浙江警察学院兼职法学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司法文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书记机要秘书,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秘书兼研究室副主任,浙江省高级法院少年刑事审判指导小组副组长。
绪论
各位来自公安工作第一线的领导同志,大家好!
很高兴应邀来作这个讲座。实际上我也是浙江公安系统培养的一个干部。八三年严打的时候,省公安厅把我从县文化岗位任上,调到省公安厅工作,最早的实习锻炼就是到杭州市公安局的五处搞预审。当时公安系统预审是审查把关的最后环节,相当于现在的法制处,这样一个重要的部门。因此我是在杭州市公安局,开始了我的公安工作的起步阶段。后来由于工作关系,调到了浙江省委去当秘书,到省委政法委员会,担任领导的助手。后来领导又调到高级法院,我也随到高级法院担任院长秘书和研究室、办公室的工作。后来我考到北大去读了高级法官。所以严格来讲,和大家是很久以前的同行。如果我不到省委去的话,现在可能还和大家一起在公安队伍里面干。所以我对公安工作是非常有感情的。实际上是省厅培养了我,对省厅的一些活动,我参加得比较多。公安学院也来得较多,多年在这里讲学。今天非常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来听课,包括我们领导也都来了,百忙之中能够来参加听这样一个讲座。公安学院是一个优秀、严谨的大学,当然还处于上升时期。基础教学和在职的培训都抓得非常扎实。那么扩大一些知识面,多听各种领域的声音,我觉得是很有必要的。这是一个很神圣的讲台。我现在作为一个律师来讲课,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个不同的视角。我讲的有些不妥当的地方,还请各位给我批评指正,及时提醒。
今天我要讲的题目非常大。在讲之前,校方也已经征求了一些教师和相关同志的意见,大家都觉得这个提法都非常新鲜,“经济刑法”——好像没有听说过。那么“经济刑法”倒底是什么样一个概念?到底这个提法在学术界是什么样一个评价?原来的这个课题,是一个研究法官刑事审判的一个课题。我现在是在做律师,律师和法官打交道是最多的,所以,法官的判断,同我们的辩护,这里面的交锋是比较多的,和检察院的交锋也比较多,和公安机关比较间接一点。对于公安,主要是证据审查这一块。我这个课题。原来主要是一个法院材料课题。今天我来给公安系统讲,另外做了一些准备。针对公安系统特点,来做一些研究。内容可能比较多,有些讲的详细一点,有些讲的扼要一点。根据时间大概是两个多小时。
经济刑法与公安侦查
l我们为什么要研究经济刑法
l经济刑法的大致概念
l与经济犯罪有关,《刑法》第三章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中文物犯罪、环境资源犯罪、第八章中的贪污贿赂犯罪
l 刑事侦查分工中属于经侦部门管辖、检察机关反贪局管辖
下面我就讲我的课题。第一部分——“经济刑法和公安侦查”。
第一点,我们为什么要研究“经济刑法”,“经济刑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大致上这么来框定,原来是检查机关来管辖的一些刑事犯罪,财产型的犯罪,我们大致上是刑法的贪污贿赂罪这一章,即职务犯罪。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公安部也做了一个管辖的分工,那么把刑法的第三章,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第五章的一些侵犯财产的犯罪,刑法第六章中的一些文物犯罪,环境资源的犯罪,除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犯罪还是由检察机关管辖,其他的好多类型犯罪,已经划到了我们公安机关来管辖。
由此,我们公安机关多出了一块侦查的专门业务,从刑侦部门划出了一个经侦部门。公安机关原来是没有经侦机构的,就是纳在刑侦里面。那么经侦的成立,就是在《刑诉法》修改以后的事情。现在经侦队伍当中好多的同志,就是从原来的刑侦处、刑侦总队划分出来的。有些是原先在搞预审的,就是一些相对对经济法、民商法方面知识比较了解的同志,特别是对一些后期的法制把关审查比较了解的同志,就被划到了经侦这一块。
我们的经侦队伍,是比较年轻的一支队伍。好多经侦部门的同志,都是从原来刑侦部门划分过来的,导致经济犯罪侦查业务比较生疏。好多的案子,该立的没有立。不该立的,由于当地老板关系比较好,由于这个案子经济利益驱动比较大,可能一下子五百万的赃款可以查扣,积极性就来了。不管对与错,先把他办了再说。到最后一发不可收拾的案子也不少。对吧!因此我们公安机关研究这方面的业务知识,非常有必要。要准确把握。我们要了解“经济刑法”的一些基本知识和一些办案的规律。
根据我们公安侦察的一些特征,经济犯罪方面和其他犯罪侦察有一些区别。我就扼要的分析一下。我们公安机关为什么要研究这个经济犯罪特征?因为我们公安机关半个世纪来侦察的犯罪,都是传统的暴力犯罪比较多。我们国家原来搞的是计划经济。经济运营模式全都是国家控制的,普天之下莫非国有,经济行为单一,所有制单一。经济行为用行政权力都协调好了,很少用打击犯罪的方法去解决。有的用运动方法也就解决了,如割资本主义尾巴运动、打击投机倒把等的运动,没有纳入刑法范畴就解决了。
我们现在搞市场经济,经济主体分散、独立,经济现象复杂、多样,出现了很多新特征的社会经济犯罪现象。现在经济犯罪的侦查,同传统的杀人放火盗窃强奸这些案子的侦查方式,是不同的。经济犯罪侦察的警察,更多的是需要一些高智商的案头警察。他更多是一种犯罪要件的分析,和票据、帐册的审查,法律构成要件的一些咨询和研究,大量的是案头工作,就是白领警察。而不是完全是马路警察或者是冲冲杀杀的第一线警察。
一般经济犯罪,大量都是智力型的犯罪,同传统犯罪的破案标准也是不一样的。立案,往往也受到一些经济利益的驱使。办这个案子办案经费能够保障的,或者账款赃物追得比较多的,积极性就比较高。可办可不办的,或者是定罪比较勉强的,也把它办了,对一些犯罪数额比较小,但情节比较恶劣,社会影响很坏的,由于没有办案经费,可能就积极性不高。不愿意去立案,不愿意去侦察。因此,同利益主体的关系比较密切,同传统犯罪的环境干涉影响是不同的。
l---涉及财产型犯罪
l---涉及职务型犯罪
l---区别于传统刑事犯罪(人身权利犯罪社会秩序犯罪)
l---交叉与分野(盗窃、抢劫犯罪)
我们所谓的“经济刑法”是指什么?一般来讲,他有这么几个相关性。
一个是和财产犯罪有关,还有一个是和职务犯罪有关。
像检察机关现在在管辖的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还有公安机关的挪用资金罪,和检察机关的受贿罪,我们原来还有一个商业受贿罪,现称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罪。本来的犯罪的表现,客观方面的表现基本上差不多的。由于侵犯的客体不一样,犯罪主体不一样,我们把他们划成两个部门管辖,有一些是到检察机关的反贪局去管辖,有些就去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去管辖。那么这一类在最后法院的审判当中,他的判断的构成要件,实际上是差不多的。
“经济刑法”这个概念,还有一个主要的区别特征,就是要区别与传统的七类严重刑事犯罪。我们从八三年严打开始,七类犯罪,我们公安部门的同志都是比较了解的——杀人,放火,重伤害、抢劫,强奸,爆炸,投毒等,这些严重刑事犯罪,是我们公安队伍,从新中国成立,一直在重点打击的。大家对这些犯罪的侦查非常熟悉。所以上述犯罪从侦查也好,罪名的判断也好,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也好,一般都是不会失误的。
由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在刑法里面专列了一章,经济行为这个概念,就突出出来了。在犯罪的管辖分工方面,我们也进行了一些区分,来和传统的暴力型刑事犯罪相比,有所不同。
我为什么要讲财产性有关,职务性相关,这样来说呢? 因为里面还有一些是交叉的。你不能说把所有的财产性的犯罪都归为“经济刑法”,那么像我们原来的盗窃,是一种侵犯财产为目的的;抢劫罪,他既侵犯了财产,又侵犯了人身权。他也是和财产有关的,抢劫的最后目的也是为了获取财产。所以你把侵犯财产型的案件都列为“经济刑法”,又不大对头。所以我们现在一般来讲,“经济刑法”,是一个大致上的概念,就是检察机关,反贪局在管的这一块,和我们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管的这一块。这些犯罪,最后到法院,是怎么样来审理,怎么样来判决,是怎么样来判断的。特别关注研究这个领域的问题。
现在我们国家,在传统犯罪的定罪量刑上,争论不大。像杀人,伤害这类犯罪,爆炸,抢劫这一类犯罪,我们国家的刑罚已经比较发达,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比较严密,所以没有多少争论。但是相反,在这个与经济犯罪相关的一些量刑定罪,特别是量刑幅度,争论非常大,学术界,立法界,我们执法的实务界,特别是法院,就是法院自己管经济犯罪审判,都有很多的观念碰撞,争论一直很多。
像省高级法院叫刑二庭,还有一个是刑一庭,刑二庭就是专门审理经济犯罪,他们内部的争论也非常大。现在法院学得比较聪明,他就采取公开不争论。不暴露问题。所以,对新闻界,他不发表看法,我案子就这么判了,你们说对也好,错也好,你们讨论去,我一概不说,就是判了。规定法官要慎言,法官不准对外接受采访。所以全国法院最近比较聪明,它索性不讲,不讲人家也不知道它里面差错在哪里,你500万的判15年也有,判死刑也有,几千万的判无期的也有,以前20万的判死刑枪毙掉的也有, 那么到底你法院是用什么在判断的?社会上在质疑,法院反正就不解释,不解释人家也搞不懂。所以,“经济刑法”是中国刑法中问题最大的一个领域。现在是我们国家立法界、学术界、司法实务界,一个最难把握、争论最大的一个领域。
而且现在有迫切的需要对这个问题要进行解决,再不进行解决,我们中国就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到底司法公正体现在哪里。
司法公正问题,好多时候我们容易发现执法环节的司法不公,就是这个案子,你判决不当,判决太重或者太轻。但是我们仔细研究下去,执法不公的根源,好多问题是立法不公,就是立法当中出问题,立法当中我们立法不够科学不够严密,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这个就是我今天想要讲的重点问题。可能主要涉及的是贪污罪和受贿罪这些。
公安机关研究这一课题的必要性
l---同传统犯罪侦查方式的不同(更侧重案头警察)
l---同传统犯罪的破案标准不同(捕到人不等于破案)
l---同传统犯罪的办案后果不同(企业后遗症)
l---同传统犯罪的干扰影响不同(经济利益性)
l---同传统犯罪的知识结构要求不同(经济法民商法知识)
l---该立案的没立,不该立的立了(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经济刑法问题多出在法院审判环节,那么我们公安机关研究这个课题,有什么必要?
扼要的说一下。
一个是从侦查传统的七类犯罪相比,侦查的方式是不同的。经济犯罪的侦查,它大量的是一种白领警察,案头警察,它不像我们传统犯罪侦查那样靠人海战役,靠户口的排查,靠现场的勘察、侦查。经济犯罪,大量的是你在房间里做工作,你是研究它的票据,研究它的合同,研究它的工商登记,研究它的海关关税,研究法律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我们公安院校,我上几次的讲课时,我讲我们学校的教材体系,可以说基本是先进科学的,但是必须要扩充。要研究法理学,要研究合同法,要研究票据法,研究证券法。白领警察,知识型的警察,他的侦查方式是不同的。这个侦查方式的不同,那你必须要了解“经济刑法”当中的一些构成要件,然后你才能有针对性地理出侦查思路,然后你才能有针对性的来调查取证,巩固证据。因为我们公安的证据,是将来法官判断的一个基石,没有一个扎实的证据,到法庭上都会翻船。
第二点我们要研究这个课题,就是因为它与传统犯罪的破案标准,也是不同的。传统犯罪破案标准,把人抓住了,这个案子就破掉了。只要人不抓错,一般人归案了,这个案子也就破案了。大量的传统严重刑事犯罪,你只要是把人抓住了,搞清了,杀人放火强奸这些案子,把人抓住,案子就破掉了。但是经济犯罪不一样。你光会抓人还不行。光知道这些现场侦察破案知识、光会擒拿格斗,还不够。我们大量的是要回到房间以后,进行你的研究。经济犯罪人抓到了,这个案子才是刚刚开始。也有可能你就是抓错了,抓牢的这个人恰恰不是罪犯,你认为他是罪犯,但是犯罪构成要件一分析,整个按照“经济刑法”的要件一分析,这个人根本就没有犯罪。比如说投机倒把罪,以前在计划经济时你认定他是投机倒把犯罪的,按照现在市场经济的理念,按照现在的法律标准,我们要促进流通,加强市场经济的流动性,它的流通行为恰恰是国家支持的,恰恰是我们改革的方向。我们按照传统的计划经济是要打击的,是非法经营的,现在是要支持的,合法的。所以,传统犯罪的罪犯归案,等于破案;经济犯罪的罪犯归案,可能你还是刚刚开始。
我们大量的初查,先不抓人,这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你不要动不动先把人抓起来。我现在碰到的好多经济犯罪案子,人已经抓到了,查了半年,发现这个案子定不了,放放不了,定定不了,搞到最后非常糟糕,然后就拼命做检察院的工作,一定要帮我诉过去,检察院再去做法院的工作,一定要把他判掉,否则后遗症太大了,大家都麻烦了,要国家赔偿了。
这个罪定不了,就找找其他罪,总要找个理由把他判了。这就是关人关出来的后果,有些冤假错案、上访老户,就是这样造成的。就是说,它与传统犯罪的破案标准是不同的,要特别慎重。
第三点,它与传统破案的办案后果,也是不同的。经济犯罪一旦搞错,后遗症非常大,你如果打击错的话,往往一个上亿的企业,比如说上市公司,你一抓,可能几亿的产业,可能就像冰山一样就瓦解了。宁波江东有一个案子,检察机关原来办的,是一个很大的企业,抓起来以后,把它的大楼很便宜的卖掉,把他的车子什么的变卖掉,银行财产一查封,人家本来是营业收入款有的,人抓在里面,营业收入款就没法去收了,诉讼时效就过掉了;应付的款,大家都来抢财产了,起诉了,低价拍卖了。很好的企业,半年一侦查就完了。等到这个案子查明是错案,想放人已经放不了了,因为这个企业已经没有了,放了人谁去赔他这个已经搞垮的企业?无法恢复原状,想给他放出去,这个企业已经垮掉了,不好办了。这就是经济犯罪跟杀人案子的区别。杀人案你抓到一个罪犯,即使抓错了,只要没枪毙掉,这个人最后我们还是能有一个挽回的余地,放出去,赔偿,都还好办,但经济犯罪,你一个案子抓错了立错了,可能一个集团公司就完蛋了。还有一些办案意气用事的恶意执法,这种案子现在全国都有发生,办案的后果很严重。
还有一个,同传统犯罪的干扰影响也不同,因为经济犯罪,这个侦查中,往往都有很多的利益因素在里面。为什么现在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案子那么多,好多的不该立的案子立起来,除了这个法律水平的问题,就是犯罪构成要件问题。除了分析不精确把握失误以外,很多的因素,恰恰就是报案人就是当地的相当有影响的人物,大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重点企业保护对象,公安检察办这个案子,可能会有很大的经费保障,结果就是利益驱动办案,导致冤假错案,这个情况也经常有发生,与传统犯罪干扰不一样,它都跟钱有关。这种案子办了以后,里面就是报案人跟钱有关,罪犯跟钱也有关,我们在立案的侦查机关可能跟钱也有关,就是“执法伴大款”的现象也会产生。
由此而来,由于有这些不同,这些跟传统犯罪相比,我们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要求,也是有不同的。我们传统的犯罪侦查只要我们痕迹一比对,我整个的户口排查,技术的侦查手段跟上去,我只要把这个人抓住,审讯好,那么基本上这个案子就能破掉。但是你要破掉一个经济犯罪的案子,特别是比如信用证犯罪,你要知道、要了解一些什么呢?就是国际贸易规则、银行结算流程、信用证500号,国际贸易的术语,你可能还要精通英文和银行电子商务,一个信用证诈骗它是怎样完成的,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跟单,议付,交单,仓储,商检,船运,你如果是不懂得《经济法》、《票据法》、《银行法》、“国际商会信用证规则500号”,还有国际的一些海事海商海上运输条例,这一些你如果不了解的话,人你抓住了,你不知道往哪里办进去。我们省公安厅原来在办一些信用证诈骗大案的时候,有时候就把一些信用证专家,银行的一些国际结算部的一些专家请来。一边在审讯,一边在另一个房间里在向他们请教,这样几个案子办过,我们警察也就成了非常精通信用证的侦查人员了。这些案子,你如果没有非常专业的知识,你根本破不出来。你在审他,罪犯心里还在笑,你这个人懂都不懂的,问的都是外行话。
还有一些发票的犯罪,那么你要知道流转税是怎么回事,增值税是怎么回事,你要懂税法,要懂财务规则。发票犯罪里面,你要知道一些企业的结算,一些发票的抵扣。所以说,你经侦部门的一个侦查的同志,他必须要了解《民法》、《商法》、《经济法》的一些知识。所以一个新型警察的知识结构,不能够光学擒拿格斗,不能够光会用枪,会用铐,你把这个人抓住了,这个案子可能还是破不了,你要成为一个知识型的警察,你才能破这样的案子,所以这是知识结构也不同。
这样一系列的因素的不足,就导致有些案子,该立案的没有立起来;有些不该立的,恰恰就立了。这个例子比较多,今天时间关系,具体的例子我就不展开来讲了。
公安侦查与法官裁量
l侦查思路对法官定罪的影响(胡某票据诈骗案)
l证据收集对法官的裁量的影响(某农药厂案)
l立案决定和移送起诉是司法公正的最重要一环(陆某商标案、蒋某合伙案、丁某承包案)
l数据鉴定和证据固定对法官的影响(嘉纺案)
l研究法院判决和旁听审判是对公安办案质量和水平的最好检验
还有一个,公安侦查对法官裁量的影响,要求我们公安机关必须要高度重视,对一些“经济刑法”的了解。对法官最后判断裁量的一些了解。我们公安机关的侦查,会影响法院判断的,主要有这么一些因素。
公安侦察为什么重要,是因为所有案子刑事案子的审判,证据是关键。现在我们强调罪行法定,所有的证据是所有案子办案的基础!公安侦察思路的对错,直接影响到这个案子的办案质量。甚至关系到这个案子能不能判刑。侦察思路错了,对法官定罪往往造成非常大的不利的影响。有些案件从一开始错了,到后来就无法收拾。
比如说我们浙江金华原来有一个案子,公安侦查时定的是一个票据诈骗罪,2000多万,票据诈骗罪这样一个侦查思路定下来。当时我侦查阶段就介人帮助,辩护,分析后提醒办案机关,这个案子不属于票据诈骗罪。我花点时间解释一下这个案例,听起来更明白。他向银行借了一笔钱,银行也不是正规的银行,他是通过一个银行自己的融资部门,把这个钱放到一个商场公司里面,这个钱就借到了,放到上海的一个公司里,借的时候,银行投资机构都同意的,都考察过的,愿意参与里面的股份,去投资开发上海的房地产。
这样一笔钱过去以后,出现了风险。银行部门反悔了,它想提前收回这笔钱,但那个上海的老板,就采取伪造一张这笔钱已经打到建筑公司付了建筑工程款这样一个票据,刻了一个假章。它说这笔钱已经没法还给你了,这笔钱已经在开发了,建筑公司已经付过去了。就这么简单的一个东西。表面形式来看,他在借款这个单位主体中,他伪造了一个公章,但他那个公司又是真的。就这笔钱进去以后呢,投资人对这家单位是反复去考察过的,完全明明的。知道它开发这个房地产,房地产项目也是真的,那么这笔钱进去呢,确实在开发房地产,但它在钱的来往当中,有一个账是假的。用款的目的是真的,这钱已经放在这个项目里面是真的。
那我们的公安机关就理解为,它是票据诈骗,因为这个票据是假的,你这笔钱没有打给建筑公司,伪造成了已经支付。实际上这是两个环节,银行借这笔钱的时候这个票据是不是真的,这个提供的担保是不是真实有效,还有这个银行有没有去考察过这个项目是不是真实的,愿意带贷款给他,才是要审查的关键。至于他为了拖延还款,制造了一个假票据,跟这个钱过去,这个诈骗,根本就是无关的。根本没有隐瞒真相把钱骗过去,只是为了不让银行反悔收回钱,才伪造票据不让他违约收回。像这样一个思路,我们在侦查时段就向公安、检察指出了。当时提醒以后,公安机关承办人不接受,还对我这个律师很感冒。他认为自己定的没错,只要票据里面有造假了,就是票据诈骗,他不知道哪个环节才是骗的,拖延还款实际上钱已经合法到手了,只要前面这个阶段实际上是真实的,为了拖延还款造了一个假票据,搪塞一下,这个不是票据诈骗。
但是没有办法,因为公安机关定了这个思路,检察机关接受了这个思路把人批捕了,法院也接受了这个思路,判了这个董事长无期徒刑。这个案子到了前年,通过申诉,最高法院调审,改判无罪,票据诈骗不成立。证明金华的一、二审法院全错了,公安、检察也全错了。但是有几个案件能够被最高法院提审?这个问题一开始侦查阶段我们就提醒的,但是公安机关不接受。办案警察还说这个案子如果错了,我警服自动脱掉。公安机关这个错误的思路,就导致了法院最后的错误的判决,把一个无罪的案子,判成了无期徒刑的案子,因为2000多万了。
所以有时候,我们这个侦查思路对法官定罪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有大量的案例,都是牵涉到我们公安机关的,有些侦查思路错误,就是认识水平上的问题。还有一些,就是故意,硬要搞,我先假定这个人是有罪的,然后去找理由,找到哪一方面可以盯住他,来确定一个罪名,然后做检察的工作,再做法院的工作。我们国家,公检法办案,大家还是经常在沟通的,特别是检察和法院,讲是讲两个机构要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实际上我们国家的检法就是一家。因为检察长按照我们的刑诉法,可以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案子的讨论,法院的思路检察院是完全了解的,那么检察院又是指控的一方,律师是辩护一方,律师到法官那打听内幕的话,这时律师不但是违规的,而且是犯罪的。法官泄密的话连法官一起抓。但我检察院向你法官了解一下,这个案子你怎么判,比如说我们公安机关,你公安局长打个电话去问法院院长,他肯定告诉你的,所以你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去了解法院内幕,是不违法的,甚至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的话,叫你法院院长来汇报都可以。但是你律师去了解这个内幕是不行的。所以我们国家,公检法大家联合起来要定掉一个错案,是很容易的。也就是说,侦查思路的错误,会直接影响到判决思路的错误,而且得不到一个很用力的制约,就是侦查思路对法官定罪的影响。所以我们倒过来讲,我们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就要考虑到我们法官是怎么来判断的,要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二,证据搜集对法官裁量也是有很大影响力的。证据的搜集我这里也讲一个案子。我们台州地区某县公安局,在侦查一个知识产权犯罪的案子,报案人说我这个商业秘密,是花5万美金从德国买来的,然后浙江大学帮我买来,研究的,就这么一个票据拿来,它确实有5万美金这么一个东西,浙江大学给他出示了,出示浙江大学这家公司确实收费了。5万美金有40多万人民币了,那么这个案子是肯定构成犯罪了。我们律师去调查,浙江大学科研处说,根本没有这么一回事情,他这笔钱是另外一件技术服务合同的钱,不是这一个商业秘密的钱。但是我们公安机关搜集到这样一个证据,就影响到了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是凭这样一个证据立案的,因为商业秘密犯罪数额有一个起刑点,凭这张证据就能够立案,没有这张证据就立不了案。律师介入后,指出了这个证据的虚假。由于这个案子,人都已经把他关了五六个月了,就拼命做检察院的工作,这个证据要认定,一定要起诉过去。律师就要求这张证据重新去认定,浙大说这个东西不是这笔钱,做了笔录,复印了原始帐单。但是检察院呢,因为它已经起诉过去了,拼命做法院的工作,要法院把这个证据认定掉。然后法院也就故意不去调查,驳回律师这个证据异议,相信这个5万美金买来的商业秘密是真实的,这个案子就把它判掉了。如果我们在一开始,把握得准确一点,我既在浙大公司了解了,同时又到科研处也了解一下項目登记情况,这个课题是怎么立项的,到底这个钱是不是真实的,就可以一清二楚。因为这个所谓的商业秘密,我们发现,早已经专利公开,1972年,这个专利就就已经过期掉了,就根本不可能值5万美金再去买的,就是资料都已经公开的。像这样一个实际上是很简单就能够排除掉的证据,就是证据搜集当中不到位,而且法院、检察和公安又连在一起,最终有疑问的证据它最终也认定了,而且故意不去进行无罪的侦查。按照《刑诉法》规定,侦查要搜集被告有罪的证据,罪重的证据,也要搜集被告无罪和最轻的证据,但我们往往是搞有罪推定,不大会去重视可以证明他无罪的证据。
《刑诉法》修改以后,证据搜集中,法官是搞坐堂问案,法院不再自动调查了。以前在浙江审判的时候,按照我们延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候,强调法官调查,法官到田头去跟老百姓谈心,去调解,去调查案情,这种原来的传统审判方式,是法官主动介入案情的调查,现在不允许。现在侦查管侦查,起诉管起诉,法院就管坐堂问案。你听公诉人怎么说,然后律师怎么辩,你作出一个公正的判断,法官不会再去调查补正,你这个公安的调查扎实不扎实,他没这个义务,公安、检察强词夺理,法院就会按他们意见办,律师的意见就作废,错案就这么判出来了。《刑诉法》规定法院没有这个调查的职能。所以我们的证据扎实不扎实,直接会影响他们的一些判断。
立案决定和移送起诉是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一环,会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判断,最后影响这个案子的质量。现在我们把关,一个是立案决定,往往我们侦查部门就可以决定的,有些慎重一点我们拿到法制处、法制科再去研究一下再决定。
一般经侦部门,根据我的了解,全省对这点还是非常重视的,一些把不准的案子,一般他会跟法制部门研究一下,甚至跟上级公安机关请示一下,这个是比较多的。但是尽管如此,也有可能因为最后一个环节,律师这个环节,发现的问题多一点,有失误的案子,还是大量存在的。比如说,杭州有一个公安机关办的案,查明嫌疑人他印了一个桶装水票,就是农夫山泉的水票,他很清楚,印这个水票应该是属于有价证劵,他用这个水票是可以提水的。但是我们公安机关知道是营销点,印这个水票是公司同意的,不构成犯罪,把它定为一个“伪造商标标识罪”,“假冒商标犯罪”,因为水票里面有商标图案。那么到底是商标犯罪,还是水票有价证劵的犯罪,这就要看一下他的实质,他是一种假冒商标的犯罪,还是一种用水票去换水的一种犯罪,也就是到底是一种金融犯罪财产性犯罪,还是知识产权犯罪。定性是非常关键的,这就是一张票据,一张水票的东西。那么你公安一般定了以后,就移送到报捕,检察院的批捕,你按照知识产权报捕,他一般是会捕给你的,就是会批准的 ,那么检察院批捕科这样定了以后,起诉他一般在同一个检查院里面是不会互相得罪的,起诉科他也会按照这个罪名去起诉。那一上法庭就不行了,因为你这个定性就根本错了,根本不是知识产权犯罪。对不对?要是这样的案子,第一个侦查环节就错了。这个案子,我们律师发了意见书,人现在已经是取保候审了,但还要拖他一年,现在就不了了之了,因为管辖权都没有的。这是我们杭州市某一个公安局办的。
那么还有一个案子我也可以讲一下。(案例略),公司法里面,到底是合伙制的公司、合作制的公司,还是严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个人之间的合伙行为,如果不精通公司法,如果不能严格的按照公司法的要件去进行分析,也是很容易判断错误的。这个案子也在我们公安机关上上下下,经侦和法制,上级公安机关,下级公安机关,请示答复,答复请示,已经搞了一年多了。其实就是一个很简单的法律关系的争论,当然还有一个案外的因素。就是报案人很厉害,不立也要立,有这样的因素,就迟迟下不了决心。
我这里讲的一些具体的案例,我也不想多展开,就是说明这么一个道理,就是有些法院错案的根源,恰恰是侦察机关造成的。因为你提供的口供,你提供的证据,会直接影响到检察院如何起诉,如何审查,直接影响到法院如何判断,因为法院已经没有这个义务,再来重新补充调查。他不是侦查机关,他要么判无罪,要么有罪。但是判无罪会得罪公安、检察,不好办;而得罪一个被告很好办。冤案于是就这样铸成。所以这个我们就要研究,法官如何裁量,和这些也是有直接的关联性的。
还有一个是数据鉴定和证据固定,对法官的影响也是非常要紧的。数据鉴定,现在比如说发票的犯罪,我们就处理过这么一个案子,说他是偷了税,偷了税的依据是什么呢?依据是造了机关住宅大楼,机关大楼是没有卖房子的,机关大楼造了以后,福利分房,没有营业收入,自然也就没有税收。我们某个公安机关,就把他评估,折算成商品房,然后税务局就核定他偷税额,你应该交多少税。营业税。“营业税”,有“营业”才有“税”,房子造好以后,分给机关干部住了,哪有营业,没有营业就没有营业税啊,那么他哪里来的偷税漏税啊。关于这个案子,原因就是某个领导要办这个负责人,打电话,说一定要把他整掉。好,我们税务局就这样核定了,核定他偷了多少税,我们公安机关也就按照这样,一个数据拿过来了。
那么还有一个海关的犯罪,这个问题也是很严重的,大家都知道一个厦门的远华案子,远华案子里,赖昌星现在还逃在外面,还没有引渡回来。远华案子当然是中国的关税犯罪里面,一个很典型的大案——走私犯罪。总体上,是这个案子是没有错的。但是那个案子的一个小被告,移送到我们浙江嘉兴审,我辩护的,我又发现了里面的严重问题。“关税的核定”问题很大,因为我们中国的税,现在的税法是比较乱的。皇粮国税皇粮国税,税应该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但我们国家的税权不是人大的,我们国家的税权是政府的。一般来讲,一个国家的税权,我们《立法法》已经通过了。税权属于宪法、《立法法》规定是属于人大的权利,不是政府的权利。我们实际上的税权政府权利,还不是国务院,国务院授权给财政部,财政部又授权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个文件,“我们国家的税要不要征收”“税率是多少”“什么时候开始征收”——一个省级的税务总局就说了算了。那么回到海关的关税的问题,我们是非常乱的。 这个案子涉及的产品,是澳毛——澳大利亚的羊毛,有外交关系的国家正常关税3%,厦门政府发文从当地海关报税降为1.3%。但是远华案中,海关核定的是多少?按照惩罚性关税24%。普通关税和惩罚性关税相差数十倍。远华案子当中,你按照正常关税,他的税率是非常低的,而惩罚性关税是十几倍上去的。有些核税就是按照惩罚性关税在核定,不按照正常关税在核税。嘉兴的案子,本来他的税款是非常小的,可以不判刑,按照惩罚性关税一核,就非常大。董事长、总经理各判了十年。
相类似的事情,税务局也有,各地的税务局都有这样的现象。那么这样的一种证据的鉴定,数据的鉴定,对法官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法官根本是没有办法的,为什么呢?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偷税额的核定权,关税的话就是海关,增值税发票和其他发票的核定权就是税务局。我们的税务部门,既有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权,又有鉴定权,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他们核定了证据,你法院就必须适用。这个必须适用就是非常厉害,实际上有一个人枪毙不枪毙,不是法院说了算,是核定关税的人说了算,是核定偷税额的人说了算。也就是说税务局可以决定一个人的死活,因为他这个量刑标准是按照一个数额来的。
所以我们侦查环节,我有时候建议,就是我们公安机关应该去听听最后的法庭审判,就是这个道理。听了这个审判,你就知道你这个证据的厉害了。有时候,一到法院,开庭了,这个证据拿来。要么认定这个证据有效,要么认定这个证据无效。而这份证据 ,关税核定和税务核定的证据是肯定认定有效的。因为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这个权力就是给税务局和海关的。国家税权优先,百姓没有救济权。所以一到了审判委员会,这个人杀与不杀,这个数据已经是没有办法改了,肯定就是按照硬杠子来量刑了,这个案子就是按照这个数据判了。
我在上海辩护一个案子,就是国际电信IP电话,被告是澳籍华人,同上海电信的一家下属公司合作,经营国际IP电话,因为政治因素,就指控他非法经营。里面就涉及一个数据的核定,根据数据库的记录,乘以每分钟的价值,得出非法经营额。这个鉴定权,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就是电信局核定。电信局里面,为了包庇自己的下面的一个呼叫公司,他核定了澳大利亚华人非法经营,把它核定的额度是一千七百多万。我受理辩护后,给他提供了证据,就是澳大利亚打到国内的IP电话长途只要两毛多。因为他只经营单向的,是在澳方那边收费的。但是上海电信,他把它核定到按中国打出的国际长途电话,是每分钟一块七毛多,数额就这样不得了的翻上去了。那么这种数据,你核定的单位如果不改的话,法院只有按照这个数据来判了。这个案一审判了五年,二审开庭休庭后,法官说,陈律师你辩护得真的非常有理,我们合议庭知道这个案件也有问题,但是司法解释这样的定的,我们也没有办法,你找最高法院去吧。结果错案照样维持原判。所以我们数据的鉴定和证据的固定,对法官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所以这个呢,我们公安侦查是有直接关系的。
经济刑法与法官裁量
l中国当前经济犯罪量刑的混乱及对司法公正、社会心理的影响
l财产型犯罪保留死刑在世界各国中少见
l有期有标准,无期和死刑无标准
l法官裁量和社会评价的反差
l最高法院为什么要收回死刑权
下面我就开始讲“经济刑法”与“法官裁量”的一些关系。
中国当前经济犯罪的量刑是非常混乱的,对社会上的司法公正评价,对社会心理的影响,也不是那么好。在中国的经济犯罪中,保留死刑之多,在世界各国中也都是少见的。我为了今天的讲课,把我原来写的几篇文章都拿来了。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国际上的一些刑罚的潮流。一般来讲,在国际上经济犯罪不主张有死刑。多数国家所有的犯罪都废除了死刑。那么经济犯罪,财产性的犯罪,不损害人身生命权健康权,一般是不设立死刑。但是我们中国的死刑,在世界各国中是一个非常多的国家。现在全世界已经有一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根据有关组织的最新的统计,七十五个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犯罪不设死刑,另有十四个国家规定,除了战犯以外其他的犯人不得处死刑,有二十个国家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废除死刑,但在过去十年内,甚至更长时间内没有处死过一个犯人。那么美国呢,是七六年恢复死刑,在五十个州当中三十八个州有死刑。美国一直到二000年,全国一共处死了八十五个死刑。七七年以来恢复死刑以后全国判处死刑达到了六百八十三个人。 这是美国的数据。日本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到现在一共处死了六百二十三个罪犯。前年一年处死五个罪犯,去年处死了三个罪犯。这是一个美国和日本的数据。
大家知道,我们中国死刑具体数据不公开,大致情况我可以说一下。我们一个省的死刑实际执行数,相当于人家一个国家的十几年几十年。我们有时候一个县比人家一个国家同期判处死刑的人还要多。我们现在废除死刑的声音,只有专家学者在讲。在整个中国,老百姓心中是坚决反对废除死刑的。谁讲废除死刑,这个人就是为罪犯讲话,会受到很多谴责。就是我们公安机关内部,讲废除死刑,也是会受到极力反对的。公安机关很恨罪犯,支持坚决严打,希望重刑主义,希望死刑判得越多越好。严打不力就认为是法院死刑判得太少。
有一个数据,是死刑对社会犯罪的遏制作用比较研究。加拿大1975年杀人案件,平均是十万个人有三点零九个人。1976年,加拿大废除了死刑,到1980年下降为十万人只有二点四一个人被杀。到1999年,下降到十万个人只有一点七六个人被杀。就它的废除死刑以后,比废除死刑之前杀人案反而下降。这是加拿大的统计数据。就是说,他们废除死刑论证就认为,死刑对遏制犯罪并没有太直接的好处。我就附带的介绍一下这个背景的情况。
在我们国家,现在,死刑适用过多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中国历来治国,一个手段就是杀人,判死刑。《唐律》里面,可以判死刑的条款有二百二十七条。现在我们新中国刑法,保留死刑的罪名条款有七十个,我们有七十种罪名可以判处死刑。那么在世界各国,判处死刑的情况,财产性的犯罪一般不主张有死刑。财产性犯罪最多就把它判终身监禁,没收全部财产,这个比较多。就是财产性的犯罪,它侵财型的犯罪,就用财产刑来进行执行。但我们国家,现在对这个财产型的犯罪啊,死刑不但保留了,而且罪名非常多。而且具体的实际适用也比较多。那么这样一来呢,牵涉到的这个争论,就比较大了。
你说把人家原来这个标准提高之前,几十万的人就判死刑,去枪毙掉了。那么现在冒出来的,贪污三千多万、五千多万。受贿的这些人你给他判个无期徒刑。对不对啊!你想贵州的省委书记案判得对不对啊!像这么大的数额。你想还有某国企董事长案,二千多万。你这样的也不判死刑,但你把人家胡长青就几百万的,把他判死刑了。那么你中国的法律到底多少才算是死刑杠子?这个就引起了争议。不但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要思考,老百姓也看不明白了。报纸一登,唉,这个人一百多万二百多万判枪毙掉了。这个人几千万出来那就不枪毙,执法不公。大官就不枪毙,下面的人就枪毙。社会上议论就比较多。1997年我们修改刑法,废除了普通盗窃的死刑刑种。因为我们中国,原来死刑最多的是盗窃罪。像我们浙江省,原盗窃四万元就是可以判死刑的量刑杠子。偷东西偷盗涉外的,惯偷的,或者情节恶劣的,被挥霍掉的,就是判死刑。当时我在高级法院当院长秘书的时候,有一个人从萧山偷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开到富阳。就开了几十公里路,数额多少?当时一辆桑塔纳十八九万。按照当时的死刑标准,三个头都杀掉了,就这样把车子开了几十公里,追回来了,是不是还按四万死刑的标准定?这个案子后来还是没有把他杀掉,判了有期。酌情判了十年以上有期。按照数额标准,肯定死掉了,对不对啊!内地更低,盗窃死刑标准是三万块,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青海啊西藏啊,三万块。我们浙江算发达地区四万块。所以我们1997年讨论刑法修改的时候,把这个盗窃的死刑,普通盗窃部分,死刑就废除了。保留了两种,一种是盗窃银行金库的,保留死刑。一种是珍贵文物的盗窃,也是死刑。你把敦煌的壁画挖了一块来,你把云冈的石窟佛头像去锯来,这种都是不可恢复的后果比较严重的。所以这个珍贵文物的盗窃,金库的盗窃这两种保留死刑。其他的全部废除了。这类死刑,老实说,虽然只是涉及一个罪名的修改,其实很大一部分的杀头就去掉了,原来死刑执行的,盗窃罪占了很多比例。所以97年刑法的修改,就是贯彻了一种尽量减少死刑的理念。
1997年以来,尽管在数量上大量减少,但从罪名的,这个具体罪名的数量来看并没有减少。97年刑法以后保留死刑的罪名有七十个,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就是我讲的“经济刑法”的犯罪,保留了十七个罪名的死刑。占死刑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四点三。超过了侵犯公民人身的犯罪,一共是六个死刑。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才是世界潮流当中判死刑最多的罪名,公民人身权利就是杀人、强奸、抢劫这些,就是侵犯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案子。但这个呢,远远没有我们“经济刑法”的死刑保留的多。只有6个死刑罪名,还有贪污贿赂罪,保留了两个死刑。我们中国的刑法里面,97年的刑法在总体上讲减少了死刑,但在经济犯罪讲,它是加大了死刑。财产型的犯罪,我们用生命刑来制约,自由刑、生命刑、财产刑,是我们刑法的几个刑种啊。还有管制型嘛,对不对啊。那我们一般来讲财产型犯罪,你用财产刑来罚金和没收,进行判决,或者用终身监禁来判决,就够了嘛。但我们是大大加强了这种惩罚,用生命刑来制约财产型的犯罪。由于对侵财型的犯罪规定了这么多的死刑。而不是最高刑到无期。我们刑法标准差距,一下子变得突出起来了。因为生命刑同自由刑必定有质的不同,有命没命的区别。既然有死刑,你过去判了贪污受贿几十万的死刑。像胡长青五百多万你把他判死刑,2001年的。那么很多几千万的人你就判他无期,判他十五年,肯定就说不过去。你法官你给我解释解释你为什么要这样判。你到底是什么标准才是应该杀的。所以中国经济犯罪量刑的错位呢,就是无法向国人交代。当然判十年以上的,到无期徒刑之间,全国的不一致,那就比比皆是。那是非常多见的。而中国又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像美国五十个州,他各个州有这个死刑的终审权,我这个州废除了死刑,那个州保留死刑没话说。他全国不需要统一,他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而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中国的中央政府就是一个,中国的最高法院就是一个,中国的刑法就是一部。除了香港和澳门以外,各个省没有独立的死刑终审权。那么凭什么你这个案子有这么大的差距呢。
这里呢,我就跟大家讲几个具体的、这几年判的一些标准和事例。
若干受贿被告量刑实例
被告人         受贿数额         相关情节              所判刑罚
全国人大成克杰   4109万元   认罪态度好,赃款全追回        死 刑
云南省长李嘉廷  1810万元  有立功表现、赃款全部追缴        死 缓
沈阳市长慕绥新  661万元  主动交代未掌握的320万元          死 缓
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  677万元  赃款全部追回                 无 期
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  544万元  造成极大损失、影响极坏       死 刑
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  500万元  积极退赃、提供线索破案       死 缓
安徽省副省长王怀中  440万元  全部退赃,认罪好             死 刑
海宁市副市长马继国  100万元   全部退赃,认罪好           十五年
嘉兴交通副局长金某   40万元   交代重大余罪               十二年
金华市政府大楼筹建处徐某 80万元   全部退赃               十五年
纂江县委书记张开科   34万元   彩虹桥事件,影响极坏         无  期
国家药监局长郑筱萸  649万   自首、退赃,认罪好,影响极坏    死  刑
全国人大的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是四千一百零九万,判了死刑。成克杰判死刑,很多的数额,是他的情人李平受贿的钱。成克杰他作为一个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实际上自己并不懂法,作为一个最高立法机关的这样一个重要的位子上的人,他自己对刑法并不懂。为什么这样说呢?他对受贿的共同犯罪的概念,并不完全明白。因为大量李平个人收受的钱,他一开始并不知道。但是他为了英雄救美,都说成是明知的,自己责任,想揽过来。想为李平把责任挑过来。结果都直接认定为他的受贿,李平也成了受贿共犯,金额的性质也变了,介绍贿赂,投资获利,都成了受贿重罪了。就是这些口供,行为性质的认定,产生了变化。因为很多贿赂案,我们的定性往往是根据口供的。他的律师辩护会见时,对他进行了法律概念的解释,他才知道自己讲错了。结果检察机关对律师很恼火,说律师引诱翻供。结果那个辩护律师不久后,也因为其他的案件当过法律顾问,以合同诈骗判刑坐牢了。当然确定成克杰的罪行,还有其他的一些证据。但同他自己的法律概念不清的口供,有很大关系,本来的数额不会有这么大。如果成克杰像有一些比较狡猾的罪犯一样讲,法律知识更明白一点,说李平的受贿我不知道,同我无直接关系,我自己没有收那么多钱,那成克杰自己拿到的数额,够不够死刑?他这个人可能也是比较讲情义吧。他说李平虽然还不是我的老婆,我们准备要出国的,要结婚的,虽然他的大多数钱都追回,但是四千多万还是判了死刑。当时是金额很大的。云南省长李嘉廷,一千八百一十万。有立功表现,全部钱追回判了死缓。沈阳市长慕绥新,六百六十一万,主动交代没有掌握的检查机关和纪委没有掌握的三百二十万。有一半他自己交代的,判了死缓。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六百七十七万,赃款全部追回,判了无期。他当时还有个故事,就是一开始不请律师,说我是党的人,党要我怎样就怎样,我请律师辩护,不是同党对抗吗?一个省委书记,他们的法律观念就是这样。我们很多高层的领导,其实法律知识水平,基本上就是空白。胡长青五百四十四万,判决书说他“造成极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其实认罪很好,赃款也是绝大部分追回的,但胡长青判了死刑。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五百多万,积极退赃,提供破案线索,判了死缓。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四百四十万,就判了死刑。钱也绝大多数都是追回的。海宁市副市长马继国,我们浙江的,一百万就判了十五年。嘉兴市一个交通局副局长,四十万,交代重大疑罪,还是判了十二年。金华市市政府大楼筹建处的一个主任徐某,受贿八十来万,我辩护的,实际能够认定的只有二十多万,一审判了他无期。我帮助上诉,二审改为十五年,赃款全部追回的。仍然判得这样重。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只有三十四万,跨桥事件同他的因果关系情节也很牵强,由于彩虹桥事件,说他“影响极坏”,判了无期徒刑。三十四万就无期。这些数据大家可以去比较。都是实实在在的数据。我们中国,还有一些轻罪重判,很多例子没有时间了,不能都给大家讲。有些我还没有列出来。这大家可以看得出来。江西的有一个经贸委的副厅长,三千多万,判了个死缓。所以今日中国的经济犯罪量刑的标准线是,十万十年,一万一年,十万的杠子很严格,一上十万就要十年以上,十万左右的犯罪,象乡村公路,都挤在一起,十年左右。上了百万千万,信马由缰,象高速公路,空空荡荡,由法官去随心所欲判,已经没有硬性标准了。所以大家,有些司法界的和政界的朋友开玩笑,互相调侃在说啊!哎呀要么你不要贪,你贪个十万最倒霉,十万刚刚起刑点,刚刚十年以上。你贪十万,干脆贪个二百万五百万,二百万也就判十五年够了。这就是中国“经济刑法”,这个量刑的混乱没有办法说。像张开科三十四万,判了无期。桥一塌,舆论一轰,百姓一骂,有理也说不清了,不管是不是他的直接责任,反正要有个典型作牺牲,以平民愤。对不对!你就人家有些四五百多万的,上千万的,也是无期。这还有标准吗?这个按照数额标准,就没办法衡量。
受贿罪九个量刑档次
我们现在中国刑法当中,受贿罪呢,有九个量刑档次,我跟大家简要的讲一下。
个人贪污不满五千块,情节较重的,两年以下。
个人贪污不满五千块情节较轻的,可以由单位处分。
五千以上不满一万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的,积极退赃,可以酌情处理,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所在单位处理。
五千以上五万的,处一年以下七年以下徒刑,七年以下。
五千以上,不满五万情节严重的。一下子跳到十年以上了,就是说不满五万,也可以判到十年以下。就是到九年也可以,判十年也可以。
个人受贿上千到五万以上不满十万的,情节一般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受贿在五万以上不满十万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就是你到十万块可以判到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就是十万块可以到无期。
个人受贿在十万以上的,情节一般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在十万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到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就是你到十一万,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可以杀掉了。
按照刑法第383条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386条、383条规定,
受贿罪有九个量刑档次,具体如下表所示:
 
数    额
情    节
量刑档次
个人贪污不满5000元
情节较重的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个人贪污不满5000元
情节较轻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贪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情节一般的
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情节严重的
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受贿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情节一般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受贿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以上的
情节一般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那么你如果三千万五千万的,也可以判到无期。十一万的情节严重也可以判到死刑。那你中国经济刑法的标准到底是什么?法官的权是不是太大了?
就是法官,我在这个量刑杠子范围内判掉,我不犯法的,连错案都算不上。我法官都是依法办事的。中国的法官裁判权大不大?
所以这样的情况,就是非常的可怕。我刚才一开始就说,执法不公有些原因,就是立法不公造成的。这样一来呢,社会心理啊非常不好,对当官的人来讲,哎呀我拿十万就要判我十年了,太不公平。我现在为官员辩护也很多,出事的官员在里面,心态都很不好。他翻开报纸一看,哎呀像几千万的都判了一个无期,我就十一万也判了这么多!你叫我如何服判!但这是立法出了问题。
我们现在《刑法》当中有期徒刑有标准,现在因为《刑法》里面规定基本上就是十万十年以下,一万一年,现在法院内部的掌握,就是大家都明白的,检察院反贪局反正也明白,一万一年就是这么来的。因为十万十年嘛,一万一年的除一除嘛。对不对啊!你弄到十五万的,一般判个十一年十二年,这个都是基本的杠子。一到上去以后,你到十万以上的,那量刑就乱了,可能你到四五百万的,可能是五十万一年。可能是十万一年。也可能是三十万一年。到上面就是没有这个底线了。因为上面什么呢,无期的杠子并没有划过,死刑的杠子也没有划过。完全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我们中国好多的法官,心态不平衡,说手中没有权,很窝囊。说你们律师好啊,同样办个案,我们奖金几百元,你们律师收几万元,你们发财了。心态很不好。我说你不要心态不好,我们中国的法官,是世界法官里面,权力最大的。自由裁量权大得不得了!因为他怎么判,你要追究他的错案,是追究不了的,因为我都在法律杠子之内,我没有犯错。  因为法律就给了他这么大的裁量权。当然中国的法官又是最没有权的,因为司法不独立,他们好多案子,并不是参加开庭的法官有权定的,背后有个权力在操纵他,他的意见有时完全不起作用。从这个角度说,他一点权也没有。但是,法律规定上的权,他确实又大得不得了。其实是有权的人权力大得不得了。政治实权人物以法律的名义,判一个人死刑,放一个人死缓,易如反掌。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标准,他可以随心所欲。
但是法院这么在判,社会上面,不但我们的懂法律的人会比较,老百姓都会比较,报纸一登出来,某某人受贿了十二万判了十二年,某某拿了一百三十万判了十二年,这算哪门子法律?现在我们纪委、检察院反贪局,经常这样吓唬人:你这个家伙,态度不老实,我叫法院就要把你判足,一万一年,十二万就判你十二年。也有的我们浙江一些法院就真有这样干的。案例蛮多,为什么呢?就是说你要服从我的,你要态度好,你要服软,你要服从我,你要主动交代,你不交代的话,搞死你。
往往反贪局的话,按理讲,反贪局意气用事的话,法院审判时要冷静,不应该受他的影响。但是我们中国啊,纪委、检察院影响法院是非常厉害的。因为法院里一些法官也不干净,屁股上有屎,自己也很怕纪委、检察院。有时候纪委也会跟法院打招呼,检察院也会跟法院打招呼,法院不敢不执行。你敢不执行的话,检察院的车子开到法院来抓人了。法院很怕检察院,这也是中国特色。所以法院不会太重视你律师的意见,因为律师没有任何权可以制约法院。而检察院纪委的制约是实实在在的危险,马上现世报。所以检察院的态度,检察院一句话,他法院是很听的。
所以这样判出来的案子呢,到了最后社会的评价呢,老百姓一比较就说不公平。特别是一些十几万,二十来万,三十来万判了无期,十五年的,人在里面,他在法制报里面看得到的几百万的十四五年,几千万的也就无期死缓,他怎么能够平衡!我们劳改场所,看守所里面,都订这个法制报的。他一比,某某人多少多少他会比的,越比越不公平,他在里面就不服改造。所以社会评价,法官裁量对社会的执法效果并不好,尤其是一些死刑案子的标准的考量,这个问题就比较大,就是死与不死之间。像我们一般来讲,杀人案子,杀人偿命、故意重伤的,情节恶劣的,泼硫酸致人重伤的,这种判死刑,你法院这样判掉,我们公安机关也觉得很公平,老百姓也觉得很公平,这样的判了以后,大家就没有什么争论的。但经济犯罪他判掉以后,争论就非常多。
(全文37000字,未完,因警察学院将出书,考虑其首发问题,不再全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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