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广变形金刚机箱:企业税收稽查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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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稽查关(2)

深圳会计网(www.szacc.com)时间:2010-03-06 22:13来源:新理财 作者:潘卫铭 甘卓霞 点击:1327次易被忽略问题提示 一、价外费用的纳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 -

 

  易被忽略问题提示

  一、价外费用的纳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在会计实务中,收取的价外费用一般是计入往来账或是直接冲减期间费用。例如,建筑安装企业收到提前竣工奖一般是放在“营业外收入”中,而企业只就主营业务收入申报营业税。但关于价外费用的问题也有例外,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如果不将此费用计入房价中,且另外开具收据收取费用的,可以不计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免税。

  旧法的规定是财政补贴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规定可以免税的才能享受免税的待遇。新法改变了这一做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三项规定,企业较容易满足该文件所提出的条件,从而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新旧政策的差异。

  旧的所得税条例对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和计税工资两种办法。新法的规定则宽泛得多,强调“合理性”的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合理性”是这样判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掌握以下的原则: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还规定: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所核算的内容并不是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可以利用这点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作者潘卫铭供职于广西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甘卓霞供职于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