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战塔防遗落星宫攻略:[转载]萧瀚先生的误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5 04:18:36
原文地址:萧瀚先生的误区作者:老马迷途

                                 萧瀚先生的误区

 

    药家鑫案以一审处药死刑而暂时告一段落。网络上,无数的人欢呼“正义胜利”。以萧瀚先生为代表的少数知识分子此前呼吁废除死刑,遭到网络围攻乃至谩骂。尤为奇妙的是,以往对垒分明的左、右阵营,在“处死药家鑫”这一诉求上,却结成了神圣同盟。这再次证明了我以往表达过的一个判断:中国社会当前的主要矛盾,不是水平轴上的左右之争,而是垂直轴上的上下之争。不管事实如何,药家鑫已被烙上“官二代”、“富二代”的鲜明印记,从而使得左、右两派在“警惕权力与资本联手操弄司法”的基础上寻得了共识,形成了民间派与权贵派的对决。这清楚表明,不同价值观的冲突纷扰中,“正义”观念尚未断裂联结,而萧瀚们正是秉持了一种与众不同的正义观,因而触犯了众怒。

   

    不管是“处死派”还是“废死派”,事实上都认为自己正义在手,并在言论中频繁使用“正义”这个词汇。问题在于,正如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一个人心中都有一个自己的正义原则,并视不同意见者为违背正义。于是,处死派认为废死派是“对邪恶的滥情”,是“虚伪的高尚”,甚而怀疑是“被收买”、“向权贵献媚”;废死派则怒斥处死派“为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而欢呼”是“野蛮本性的流露”,是“心态残忍”。还有许多被双方的大道理弄得无所适从的人们,既认为死刑不好,又认为药确实该死,无奈叹道“我心纠结”。其实,需要厘清的关键问题是,我们有没有可以共同遵循的正义原则。

 

    请注意,我要讨论的不是“什么是正义”,而是“关于正义有没有一个共同约定”。如果对正义本身下定义,难免人言人殊,有宗教的、哲学的、文化的、党派的、民族的、阶级的不同定义,而对一个刑事法律的问题,我认为只能去探求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正义”。正因为法律具有公开性、规范性和对人们行为的普遍约束力,因而法律正义也相对清晰并具有可操作性。

 

    西塞罗在《论题》一书中讲到,“正义要求同样的案件以同样的法律来衡量”。现代法从另一角度指出,“法律的平等保护意味着对平等法律的保护”。美国法律人约翰·麦·赞恩则在《法律的故事》中提供了一个更综合、更简明的表述:“正义的概念就象正义的实质一样,要求早已存在的法律规则适用于一切案件并得到不偏不倚的实施。如果情况不是这样,那么正义就不存在,法律也不存在。”

 

    从赞恩的法律正义的表述中,可得出法律正义的三层含义。第一,法律规则必须早已存在。也就是说,不能在一个行为发生后再订立一条法律将这一行为追究为犯罪;也不能在行为发生后去修改法律,加重或减轻处罚或宣告行为无罪。换言之,不是不能制订新法或修改旧法,但不能针对一个具体案件来修订,否则,就丧失了正义。不难看出,萧瀚等废死派恰好突破了法律正义此一原则。这和政府用临时性“政策”指导司法异曲同工。第二,法律规则必须适用于一切案件。这条很好理解。药案中有废死派提出在死刑未废时先不适用死刑,显然也有违正义。注意,我是说不能排除死刑,而不是要求判死刑。第三,法律规则的实施必须不偏不倚。也就是说,相同案件必须同样处罚。药案中,央视访谈、专家意见、法院问卷及废死讨论,正是造成了一种气氛,让人产生法律实施可能被操纵干扰的疑虑,从而引发了处死派的舆论反击。

 

    以上可以看出,萧瀚们的废死讨论本身并无不当之处,其错在讨论的时间点和针对性。有处死派直白地表示:可以废死,等杀了药以后。这是一种朴素但不够正确的正义观,正确的表达应是:可以废死,等药案审判之后。毕竟,为法庭指定一种判决结果,并不是法律正义的要求。

 

    必须指出,萧瀚们除了时间点和针对性的误区外,还存在有另一个误区,即忽视了法律运行的社会环境,忽视了社会中多数人对废除死刑的接受程度。

 

    人类来自于动物界,在没有形成思考和推理能力之前,无所谓规则,只有动物性的生存本能。本能的重复形成习惯,大脑进化后将习惯归纳为规则。法律最初的起源,就是习惯。这种习惯力量,从来也没有从人类法律体系中清除干净,不管这个法系看上去多么具有“现代性”,实质上都有原始性的基因。其中,“同态复仇”始终潜伏于人性之中。中国俗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以血还血,以牙还牙”,都是被奉为正义的。西方电影中,常有一个硬汉撇开不好用的司法体系,自己去十步一杀,实现正义,也是这种原始性写照。

 

    事实上,创新法律以适应新情况,降低原始性,增强现代性,历史上只有两种办法,一是由某位神宣布新法(实际是以神之名),一是缓慢地发展新习惯。最糟糕的做法,是将少数人的理念强加于人。这种强加于人的法律,因缺乏正义性基础而得不到遵守,将导致大量违法行为产生。最严重的情况,是私刑泛滥,而对私刑者的处罚,将使司法面临更严重的“正义困境”。

 

    我也是一个废除死刑的支持者,除了赞同贺卫方、萧瀚先生各种废除死刑的论述外,我个人的最根本的理由,是认为人的生命是自然赋予,由人来剥夺人的生命,是人的僭越。但我并不认为废除死刑的条件已经成熟,我将等待中国社会各领域的现代性成长,等待国人的观念和习惯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