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兵王在都市txt:电动自行车标准 实质上是变相禁止电动自行车(理性的我爱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2 20:11:30
 电动自行车标准GB17761-1999实质上是变相禁止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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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文《限期淘汰超标电动车》。此事引发了一些争议,反对者提出的主要理由是:很多消费者此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都是有“合格证”的,现在突然成了“超标”,“合格证”还算不算数?消费者白白受到的损失怎么办?今后如果也这样随意更改标准,谁还敢买电动自行车?那么,“超标”的标准是什么呢?四部委发布的禁令里,用来判断目前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超标”的依据是1999年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点击进入)》为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是在非机动车车道里行驶,确实需要制定不同于机动车的安全生产标准。但是,GB17761-1999这个生产标准本身就是极不合理的。它提出的那些限制条件,表面上是为了保障行驶安全,实质上是强行使得电动自行车失去实际使用价值,从而达到变相禁止电动自行车的目的。要禁止一件商品,大致上有三种办法:1)直接禁止生产;2)制定的生产标准非常高,无法达到,使生产实际上成为不可能;3)生产标准可以达到,但达到标准的商品实际上基本没有使用价值。这个电动自行车生产标准,就属于第三种。这个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设计指标的主要限制是:“5.1.1 最高车速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 m/h.   5.1.2 整车质量(重量)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 g.5.1.7 电动机功率   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车速20公里/小时,大约相当于5.5米/秒的速度,这个车速实际上只比通常的自行车骑行速度稍微快一点点。当然,电动自行车既然与普通自行车使用相同的车道,速度差不多也是可以接受的。问题在于:该标准提出的对电动机功率的限制,使得实际上这个上限车速并不一定达到。

 

    根据中学物理知识,在车辆匀速行驶的时候,牵引力等于功率除以速度。这样,按照这个标准,当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5.5米/秒行驶时,如果电动机以上限额定功率240瓦输出,则此时电动自行车获得电动机的牵引力是240/5.5=43.6牛顿=4.45公斤,也就是9斤左右!而这个标准给出的车速试验条件是:“6.1 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试验   6.1.1 最高车速试验(电助动的不进行本试验)   6.1.1.1 试验条件   a)骑行者质量(重量):75k g,不足75k g者应加配重至75k g。”因此,骑行者的张宏良至少应该为75公斤。如果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是上限规定的40公斤,那么,人与车的总质量至少是75+40=125公斤,即250斤。根据前面计算的结果,如果以最高速度行驶,电动机以最高的额定功率输出,则牵引力是4.45公斤,即9斤左右。这样,在人车总质量和最高车速都等于上限的情况下,为了满足电动机额定功率的上限要求,牵引力最多只能是人车总重量的1/28。不到9斤的牵引力,可能带动动人车总重为250斤的电动自行车么?考虑到传动系统的能量损耗,实际的牵引力比这个数值还要小。实际上,对于沥青等普通路面,低速匀速行驶的车辆的总重量与发动机的牵引力的比值最多是10左右,不可能达到28。也就是说,人车总重量为250斤,则电动机的牵引力至少应该有25斤。这样,要想车速能够达到上限速度,电动机的额定功率至少应该是那个标准给出的数值的三倍左右(25/9=2.8),也就是240X2.8=672瓦。上面算出来的这个672瓦,其实是牵引力的功率,考虑到传动系统的能量损耗,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该比牵引力的功率要高一些。机械传动系统的功率传输效率大约为90%左右,为了使得实际牵引力的功率达到672瓦,电动机的功率应该为672/90%=747瓦,所以700——800瓦才是合适的电动机额定功率上限数值。目前市面上的电动车实际功率本来就是在700瓦到800瓦之间的,是完全符合对车速和载重的限制的。如果按照那个标准,最高功率只能为240瓦,则当车重为45公斤时,上限速度将只有5.5/2.8=2米/秒,还不如步行的速度快呢。而且,与四轮的汽车不同,电动自行车是双轮的,为了维持行驶的稳定,要求行驶速度不能太慢。如果最高速度只能2米/秒,那是很难保持行驶稳定的。当然,有人可能要问:如果额定功率是700瓦,对于车重40公斤的情况,最高速度确实只有5米/秒,但是如果车重减少,能达到的最高速度岂不就超标了么?由于车重被限制在40公斤以下,所以人车总重量实际上以人的重量为主,车重的降低,对于最高车速的影响并不大。如果假设人重为75公斤,车重从40公斤降为20公斤,人车总重量只是从125公斤降到105公斤,最高车速提高了20%左右,也就是从时速20公里提高到了时速24公里,仍然是满足刹车距离要求的。20公斤的车重如果要进一步下降,基本上已经不大可能了。综上所述,电动自行车标准(GB17761—1999)为了限制电动车的速度,对电动机的功率提出了与车重上限和车速上限无法匹配的上限条件,使得满足车重上限和电动机功率上限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其上限速度只能有2米/秒。提出这样完全不合理、缺乏使用价值的生产标准,实际上是在变相禁止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