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梦西游3悟空防具:就所有制问题与郭兴邦先生商榷--不自由,毋宁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1:28:04
不自由,毋宁死!
就所有制问题与郭兴邦先生商榷
看到皇帝的人 发表于 2007-11-21 7:18:00
本人对郭兴邦先生在的《研究所有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后附)一文的观点持异议:
原因在于,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郭先生认为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可以分开的,所以,公有制一样可收到如私有制的调动生产积极性的效果.
就此,我们首先还是要先界定什么是所有权.所有权首先是对一种指向物的占有权和支配权,至于其它权利不过是由此派生的.无对指向物的占有,就无所谓对指向物的所有,而无对指向物的支配权,其所有权又是不完善的.在法学上,所有权其实就是人格权.一个完整的人格权,是不应受到他人的任意支配的,换言之,人格权其实就是体现着一种自由意志.
那么所有制是什么呢?这本是常识,且简单一提,即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公有制就是意味着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共同占有。
那么,郭先生的这句话就是值得商榷的:
“一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对于所有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决定它究竟归谁所有的最根本的东西。如果一物的所有权是归某个私人所有,并且有法律保护它,那么,它就是归某个私人所有的,在所有制的归类上,它就属于私有制。如果一物的所有权是属于公家的,与私人没有关系,它就是公有的,就属于公有制的范畴。”
既然是共同占有,何以说“所有权属于公家”而与私人没有关系的呢?那么谁应是其所有权的真正主体,对他的支配总是要体现一种主体意志吧?我们不要忘记:国家,是由全体个人——我们——结合而成的公共人格,我们称之为国家时,她是处于被动状态的,从而她的意志,必须是我们的意志!
那么,现在我们来看一下郭先生所举的例子.这种情况其实是最早出现于古希腊的"双重所有权"制度(梅因语),由原土地所有者拥有田底权,而佃户拥有田面权,二者是可以相对独立地自由买卖的.注意这里的指向物是分开的.一个是土地的所有权,一个是土地的使用权的所有权.毫无疑问,二者的权利都不是最为完善的,但是,这却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最为有利于调动生产积极性的一种折衷主义办法.这种情况,我国解放前在南方一些地区还存在过.费孝通教授曾专门对此进行过调查.
我们要注意,如果佃户能够按时交租,地主就无权收回这种权利,----永佃权.其积极意义正在于此.这也就是说,这种双重所有权的形式是为着经济学上的效用最大化服务的。而一但这种所有权形式适合存在的环境不存在了,那么,这种所有权形式自然也就寿终正寝了。至于其产生的环境,我想诸位能够讨论所有权,则对这个问题就不会陌生,故这里不徒劳之。
那么,我们将来还可以具有这种环境吗?随着历史的进程,毫无疑问地,这种环境是必然要消失的。
可以设想,当您的拥有了一笔可观的财产时,如果这个社会承认您应有的完整人格权,那么,您就可以用这笔财产作任何不妨碍他人自由的事情,这其中自然要包括开办企业。那么,显然,这个社会愈富裕,这种企业就会愈多。从而在社会中所占有的比例会逐渐地上升。
我们回头再说原先的公有制问题。我不知道郭先生对这段话是否也真正地持有支持意见:“公有制是与单个人无关的,因此,只要是代表财产所有的代表人的意见就可以决定怎样使用财产,或者是大多数个人同意决定怎样使用财产就也可以。”但显然,郭先生没有明确地表现出反对的意见。那么我们且不管支持否。
就公有制而言,毫无疑问,这不是一种完整的属于劳动者的所有权,严格地说是我们这些普通劳动者的一个画饼。试问,我们公有制这几十年来,何曾获得过如前述的拥有田底权者的“租金”?我们的权利其实还不如上述呢!然而,那些掌握实际权力者如何?那些垄断企业如何?他们企业的生产资料总额中,不也有我们每一个普通国民的一份吗?然而事实上的情况又是如何呢?由引我们可以看出,谁有在事实上的对生产资料——我们的生产资料——有一定的支配权,谁就在事实上享有了相应的利益。从而这种权利对我们而言,越是虚幻,则我们的利益受到的伤害就越大。看一看每年我们国有(我们每一个人的)资产流失的情况吧!这就是所有权有名无实的好处!注意,在此不要抱有反腐力度尚不到位这种自欺欺人的想法,反腐力度到位与否本身就是这种对于我们来说是不完善的所有权之果,而非其因!
我们要注意,前面的田底权是可以自由出售的。而我们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又何曾可以出售过?对于公有的生产资料的态度,以及对生产积极性调动的差别恰就在于此。
而至于说资本家与经理之间的关系,则与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毫无共同之处,后者对企业的权利约束于双方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契约之中。而不是国家法律直接赋予了其一种相应的权利。前二者可以解除契约,国家可以收回我们的所有权吗?不要忘记,国家的法律,严格地说,应当是由我们每一个作为主权者的个人所决定的!如果诸位果然能够行使这项权利,难道会自掘坟墓吗?
一个社会,要么您永远不承认人们的完全的所有权,要么你在适当的历史时其承认之。那么,当国家承认了这种我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时,则最终的结果还会涉及到人们对财产的自由支配。
那么,这个社会最终会走向何方呢?我们每一个公民,不!我们首先是主权者,难道容忍我们自己的权利被永远地阉割吗?
毫无疑问,承认严酷的现实是很痛苦,但驼鸟政显然也是行不通的。难道我们还有选择吗?不要忘记,人类的历史并不是仅仅由我们自己来书写的!多少年来,我们已经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附,郭先生部分相关原文:
《研究所有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
我们在说到所有制的时候常常说,所有制是有它的许多内容的,不只是所有权或者说是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除所有权之外,就还有支配权、使用权、占有权、受益权等等,共同组成所有制的全部内容。我们来看一下它在所有制中的重要。
所有制的首要问题是所有权的问题。
一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对于所有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决定它究竟归谁所有的最根本的东西。如果一物的所有权是归某个私人所有,并且有法律保护它,那么,它就是归某个私人所有的,在所有制的归类上,它就属于私有制。如果一物的所有权是属于公家的,与私人没有关系,它就是公有的,就属于公有制的范畴。
关于公有制,我们一般是把它看作统一的,不管是许多人(包括整个社会的个人)共同所有,或者是与某一个个个人没有关系(因此也就与全体单个个人都没有关系),都称为公有制。但是,对于这一点,有些人持有异义,他们认为,前者应该是共有,而不是公有,因为在共有中,一个个人的意见也特别重要,如果忽视了其中一个人的意见,那么,就不是共有了。因此,它应该是共有制而不是公有制。公有制是与单个人无关的,因此,只要是代表财产所有的代表人的意见就可以决定怎样使用财产,或者是大多数个人同意决定怎样使用财产就也可以。后者是公有制,应该区别开来。因此,他们认为,除私有制和公有制之外,还应该有共有制。但是,我们大多数人都无此说,虽然有点道理,但是,因为意见还不统一,没有为大家所认可,我们可以暂时不去管它,暂时说它们都是公有制。
所有权就决定了所有制的归属。
在所有权决定了之后,后面的支配权、使用权、占有权、受益权可以改变,而不能影响它们是属于公有制或者是私有制的性质。如果支配权、使用权、占有权、受益权都和所有权是分开的,那么,不能改革所有制的性质,我们可以称为产(经营权)、权(所有权)分开的所有制,不管是公有制或者是私有制都是如此。比如私有制。在奴隶社会,财产(包括土地和生产资料)是奴隶主的,不但如此,占有权、经营权、支配权、使用权都是奴隶主的。一切与奴隶无关,奴隶的劳动不管效果好坏,受益权都是奴隶主的。但是,在宗法社会,土地是地主的,但是,地主把使用权交给了佃农,由佃农经营。把产、权分开,因此,支配权还是地主的,是通过契约的方式留在地主的手中的。占有权、受益权有不小的变化。占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的,在使用期内,占有权是属于佃农的。所有权不是空的,是通过受益权表现出来的。地主从土地上得到的利益,是通过地租的形式实行的,在有的时候,所有者是不说受益的,他可以把受益权虚置,把益处全留给使用者。比如,邻居借用邻居的工具,使用了之后,工具的主人并不要求受益。但是,能够影响工具的所有权吗?但是,这不是地主与佃农的关系,而是邻里关系。在上面的地主与佃农的关系里,农民也有一定的受益权,因为只要他们的劳动努力,能够多得到收获,这些益处是他们完全所有和部分所有的。资本主义在开始时是产、权合一的,资本家使用资本家经营,在发展过程中,成为股份制企业。资本家和经营者分开了。资本是资本家所有的,但是,是由经理或者厂长经营的。当然,经理或者厂长可以在努力经营中可以得到相应的收益。私有制为了使生产能够发展,收益能够增加,就使私有制的产、权发生多种多样的变化,公有制是一个进步的社会,也是会使用和英国所以产、权分开的形式的。当然,所有制的变化不只是我上面举的几个方面,应该是更多的。我希望能够对我说的那几个形式进行详细的分析,以促使我们对公有制问题的深刻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