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紫棋喜欢你演唱会版:路产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4 20:26:15
![](http://image30.360doc.cn/DownloadImg/2011/06/0815/12604694_1.jpg)
|首 页 |单位介绍 |机构设置 |工程建设 |养护管理 |路政管理 |规划设计 |安全生产 |通行费征收 |
|规范文件 |出行服务 |廉政建设 |超载治理 |公路科技 |精神文明 |招商引资 |质量检测 |留言与建议 |
R图片新闻
![](http://image30.360doc.cn/DownloadImg/2011/06/0815/12604694_2.jpg)
R推荐新闻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制度 - 路产赔偿
路产赔偿
信息公开制度 加入时间:2010-11-29 15:03:14 点击:171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条。
2、交通部2003年第2号令《路政管理规定》第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
6、省计经委、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交路[1990]314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承办单位、科室名称及地址
承办单位:焦作市公路管理局路政支队
办公地址:焦作市迎宾路理工大学斜对门
三、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主管领导:赵德有(公路局) 联系电话:2630880
科室负责人:常中强 支队长 联系电话:3567566
四、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补)偿收费标准及依据(图)
(后有附件)
注:1、损害名贵花木(如雪松、刺柏、国槐、龙柏等)按直接经济损失赔偿。
2、对于滥伐、盗窃行道树的单位和个人,处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3、收费项目按平方米、立方米、延米、小时计算不足1个单位的,按1个单位基价计算,超过的按实际发生计算。
4、《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损失金额在1.2万元以内,干线公路损失金额在6千元以内的,也可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高速公路损失金额超过1.2万元,干线公路超过6千元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
五、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归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在本案处理期间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力。
公路赔(补)偿费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用。
六、服务承诺时限: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执行。
上一条: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干线公路路政管理)
下一条: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
·深入基层调研 共商发展大计
·做好养护灌封施工 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做好养护灌封施工 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提高通达能力 当好发展先锋
·学习潘作良先进事迹 推进“创先争优”活动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明确目标 狠抓落实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业务技能比拼 展现青春风采
·业务技能比拼 展现青春风采
·业务技能比拼 展现青春风采
·学习潘作良先进事迹 推进“创先争优”活动
发表,查看评论(0)
![](http://image30.360doc.cn/DownloadImg/2011/06/0815/12604694_4.gif)
![](http://image30.360doc.cn/DownloadImg/2011/06/0815/12604694_5.gif)
![](http://image30.360doc.cn/DownloadImg/2011/06/0815/12604694_6.jpg)
copyright 2008 焦作市公路局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2630823 网站统计
![](http://image30.360doc.cn/DownloadImg/2011/06/0815/12604694_7.gif)
豫ICP备050033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