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则有 违规:关于信访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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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信访的对话作者:周永坤来源:作者博客来源日期:2011-6-11 

  [三个月前,老朋友、日本县立山梨大学副教授石塚迅博士来访。主题与他正在研究的课题有关:中国的信访。我在6年前就关注中国的信访,我当年对信访走向的预见不幸而言中。6年前所讲的问题仍然是中国的现实,没有改变的迹象。你看,许多信访人员被精神病,更多的则是“礼遇地”剥夺自由,绝大多数所谓群体性事件都与信访有关,江西抚州的爆炸案是其恶性后果的典型代表。信访实际上是个宪政问题,背后是司法权威的旁落。前年和去年,日本研究中国宪政的朋友两次邀请我去讲学,我想讲讲中国的宪政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成行。与石塚迅博士的这次访谈虽然不够深入,只谈了其中的“信访与监督权的关系”问题,但是多少弥补了未能与日本同行交流的遗憾。访谈的其他内容下一次贴出。谢谢张洪新、付子沛、尹德贵三位同学的辛勤劳动!]

  (日)石塚迅 (中)周永坤*

  地点:法学院小会议室

  时间:2011年3月1日

  石塚迅,副教授,先后在关西学院大学、大阪大学、一桥大学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现任教于日本山梨大学,研究方向为亚洲宪政,尤其是中国宪政问题。会前石塚迅副教授向周永坤教授赠送了书籍,其中载有周永坤教授所著并且由石塚迅博士译为日文的《跌宕起伏的中国宪政研究六十年》一文。周永坤也向石塚迅副教授赠送了新近出版的《法理学》(第三版)和《公民权利》两本著作。

  石塚:我现在参加了一个科研项目,希望能对中国信访这一现象进行综合性研究,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法律学等方面。我看了您的一些关于信访的文章,比如《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等等,我基本上赞成您的观点。中国还在2005年颁布了《信访条例》。不知道您的观点到现在有没有改变?

  周:没有改变。

  石塚:我写论文的时候,除了参考您发表在期刊杂志上的文章以外,还看您的博客。季卫东老师、贺卫方老师都有自己的博客,但更新期教长,您的博客更新速度更快。

  周:我更勤奋一些,哈哈。他们做大事,我做小事。我是牛虻,牛要睡觉,我就叮它一下。哈哈。

  石塚:关于信访的问题,我们谈一谈。我赞成您的观点,强信访会弱化司法的独立和司法的权威。是不是其他的一些教授,比如于建嵘、贺卫方,都主张强信访?

  周:他们的观点也是不一致的。在这一方面,于建嵘教授的观点和我的观点差不多,他也不主张强信访。他是个社会学家,从社会学角度谈到,强信访对司法会构成很大的威胁。

  石塚:像于建嵘教授、贺卫方教授、周永坤老师您这样主张宪政的学者,是不是都不主张强信访?

  周:对的,都不主张强信访。

  石塚:但是,这些人的意见在中国官方和学界是少数派吗?为什么?

  周:对,少数派。现在许多人看到的是信访解决现实问题的有用性,只看到这种有用性是一种“近视眼”,近视的眼光,近视的观念。这些人只看到,现在的社会矛盾多,通过信访找县委书记或者找市长把问题解决了。信访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有用性的代价是很大的,前面说过的弱化司法的独立与权威。而且,这种需求——人们通过信访而非诉讼来解决纠纷——本身是由不合理的制度造成的,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就是把解决社会纠纷寄托于信访。世界上,没有其他国家像中国一样存在严重的信访问题。为什么没有?因为社会纠纷能够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解决。社会纠纷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司法问题,另一种是政治问题。一个社会纠纷如果是司法问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不存在信访这样的途径。如果是政治问题,涉及群体的利益,会以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形式得到保障,通过影响立法和影响政策决定过程来解决,那就是公民的游行、示威、结社、集会等。个体之间的纠纷属于司法问题,则应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如果不具有可诉性,那通过影响立法来达到自己的要求,通过一整套公民权利的表达制度解决。现在,我们中国的制度在这些方面就不完善。首先,没有赋予司法以裁决的最终权威,司法没有最终的决断权,而是司法之后的信访来最终决断,信访机关就成了“超级法院”。本来许多社会纠纷进入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就可解决,根本不会存在信访问题,但是,目前中国各个地方可诉的信访占的比重很高。即便是时下不可诉的信访原本也是通过诉讼可以解决的,但是因为司法的不作为使它变成了一个诉讼外的东西。比如说房屋的拆迁,还有以前因计划生育产生的问题。信访潮本身是由不合理的制度造成的,很多地方更是偏好通过信访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司法解决问题。信访解决问题,而司法不解决问题,这就是最大的问题。

  石塚:我的看法和您的看法大部分一样,同意您的观点,我所参加的那个科研项目的主持人的观点也和您一样。这样的话,讨论的意义就不大。所以,我敢于辩护信访的好处。

  周:好的,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正反两方辩论的方式讨论问题。

  石塚:对。首先,我是同意您的看法,但是,我敢于辩护信访的好处。一般来说,我参阅中国宪法教科书,信访有两个效能,一个是纠纷解决的效能,另一个是行政监督的效能。您如何评价信访的行政监督效能?

  周:信访有行政监督的意义,公民通过向国家机关表达自己的意见,促进政府工作的改进,信访这方面的功能如果在不违反法治原则的前提下,是有存在价值的。我并不完全地反对信访作为一种制度的存在,我反对的是信访妨碍司法权威、作为一种“超级法院”存在。对于信访的存在价值,我主张在宪法范围内的信访权,公民有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和表达意愿的权利。2005年,一些学者主张取消信访,我主张不能取消,信访是宪法上的权利。好比日本宪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呈情请愿权。请愿在中文的意思是,多人一起去表达某种意愿,是群体性行为,而信访是个人反映自己利益的行为。现在的信访已经超出了行政监督的目的范围,有效的行政监督应该制度化。

  石塚:清华大学林来梵老师认为,《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了请愿权,其理论前提是国家与个人的对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采用国家和个人的对立关系,主张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不规定请愿权,而是规定监督权。从这样的规定来说,监督权作为人民的政治权利,人民的地位应该是很高的。但是,为什么信访的行政监督效能反而弱化了,而纠纷解决效能却得到了强化?

  周:建国之初,人民的地位很高,这其实反映了当时人民主权的国际思潮。但是历史发展又产生了一种新的问题,由谁来代表人民?结果由政府来代表人民,任何对政府的不满长期被认为是一种反动行为,人民失去了限制政府的权利。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又逐渐地有了一些监督政府的权利。以前是没有的,后来又有了。这个监督政府的权利的主要方式,不应该是信访。人民监督政府的途径不是通过解决纠纷的方式来实现的。信访的监督作用,就是这样讲,我现在有一个冤情,比如说,你现在给我拆迁,应该给我一百万,但是你只给我了二十万。我就去找政府相关的部门信访给我八十万。信访主要是个人的利益表达行为,只在个人的利益得到满足的过程当中。如果个人利益的满足存在政府行为上的问题,那是它附带地产生一个效果。这个效果就是政府的某种行为得到纠正。当然,现实中也有人为了公共利益而信访,这也有监督的意义,但是不多。

  石塚:你说的这样的潮流是改革开放以后吗?

  周:对。我们文革当中,到了无政府状态。那是一个人民主权用到最极端的状态,其实是另一种形式的专制主义。

  石塚:这种潮流产生的原因应该有很多,司法还没建立也是一个原因。改革开放以后,人民的人权意识越来越高,也是一个原因。原因应该有很多。我的问题是:信访的监督效能方面成为副产品,这个变化的原因,最大的原因是什么?

  周:信访不是因为有了这个转变才变成一个副产品,我刚才讲的是另外一个问题。我讲的是人民本来有监督政府的权力,它后来逐渐淡化了,丢掉了。实际上,我们失去了监督政府的权利,或者叫rights。等到改革开放以后,才有了转折,人民又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监督政府了。我讲的转折是这个,不是信访作用的转折。信访的主要作用历来不是监督,监督作用本身就是它的副产品。信访是公民诉苦,解释自己权利要求的一种方法,而在满足公民权利要求的时候,附带产生了一个影响政府的行为。总之,信访的监督作用是极其有限的。

  石塚:你认为信访权到底是什么权利?

  周:我认为信访权是一种宪法上权利。

  石塚:权利的性质,日本宪法理论上关于请愿权的性质有学说上的分歧:第一,自由权。请愿权是自由权。他们说请愿权是请愿的自由,国家不妨碍个人请愿的行为;第二,受益权。请愿权不但是自由权,而且包括受益权。国家或地方机关有义务接受请愿;第三,参政权。请愿权一方面是个人权利,但是另一方面是,通过个人交流,表达对国家政策的意见。第三个学说不像普通的,我的问题是中国的信访权是什么样的?中国政府的教科书说信访权是政治权利,这样的学说和现在的情况有差距。我的问题是:你认为,现在的信访权是什么样的权利?还有,信访权应该是什么样的权利?在中国宪法上,信访叫监督权,是不是?

  周:我认为从实证的意义上讲这不够准确。中国的信访权是受益权的一种实现方式,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它是为了保障个体利益的实现。另外,信访权有很少一部分涉及到参政、议政。信访为了参政而信访,为了受益而信访。它的目标是受益权、参政权。

  石塚:你认为强调信访权的受益权方面会导向强信访吗?

  周:这倒不是,我用的是实证分析。我讲的是信访权在中国现在是一种什么东西,它事实上是什么东西。中国的信访主要是为了受益——公民个人受益,其次是为了参政。如我们原来宪法所规定的“向各级机关提意见”。实际上,我认为它是信访权在宪法上的表达。那时主要为了参政,但是后来这个发生了改变。在九十年代中后期以后,信访就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这种改变是:社会纠纷在法院里得不到公平正义的审判,所以人们为了自己的受益选择了信访。信访和司法在中国当下是相互对立抗衡的,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石塚:我的理解是,现在强调信访权的受益权方面。那么,你认为强调信访的受益权方面应当通过司法手续解决。所以,你认为信访权应该是参政权。那受益权方面的信访权,你认为今后仍然需要吗?

  周:基本上不需要。我主张既然有了法律,就应该到司法中去诉求。

  石塚:如果将来信访权的受益权方面弱化的话,信访权就成为参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吗?

  周:信访权成为一种参政权的表现形式,这就回到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

  石塚:你认为信访权应该回归到54宪法的规定吗?

  周:对。应该回归。

  石塚:周老师和于建嵘老师明确说信访权是宪法的权利,但中国政府不明确说。比如说,《信访条例》上没有明确有“权利”一词。《信息公开条例》与《信访条例》相比较的话,前者更明确。国务院的《信息公开条例》没有知情权,但是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条例,有的规定知情权或者信息公开请求权。但是《信访条例》没有“权利”一词,我感觉中国政府故意地不使用信访权。

  周:这倒不是,我们主张公民信访权不能丢,是针对当时有的学者主张取消信访权。信访是一个简要的说法。我给政府写信,我到政府问一件事情,这就叫信访。这当然是公民的权利,在任何社会里,这是自然的权利,是不需要论证的。至于《信访条例》没有用“信访权”这样的提法,我觉得原因可能是它当时不是要论证有没有信访权,而是为了解决对信访这样一种行为如何加以规定,以及有关政府如何对信访行为做出反应。规定信访权不是《信访条例》立法的任务。

  石塚:中国政府的关于权利的看法:国家能保障的权利是宪法上规定的权利。比如,54宪法规定迁徙权,但现在没有规定,人们就认为没有迁徙权。西方国家权利的看法背后是自然权。所以,即使宪法不规定,由于权利是自然权,也一样受到保障。但是中国官方的观点不采用“天赋人权”,而是“国赋人权”。我感觉现在信访很强烈,所以国家及地方政府不希望有这样的情况,所以《信访条例》没有信访权。而且在信息公开方面,如果个人不满足信息公开的内容,个人可以提出诉讼。但对不满信访内容能否提出诉讼,《信访条例》没有规定。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计划上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但是没有规定信访权。信访是在表达权的章目上介绍的。我的意见和你的意见是一样的,我认为信访是表达权。中国及地方政府故意不承认信访权。

  周:信访权是学理概括。宪法也没明确的讲,相关的文件也没出现相关的字眼,这很正常,但这并不等于不承认。信访权很重要的一点是信访给政府提供信息。信访权并不保证信访人的要求得到满足。如果信访的目的没达到,这是不可诉的。在这方面信访(集体的)比较接近请愿权。日本学者谈问题的切入点和我们不一样,然而很少谈空话,都是以规范来谈论问题。

  (整理人:张洪新 付子沛  尹德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