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政府网:继续教育《票据管理》第六部分(徐文彬老师主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1:01:00
第六部分 票据管理的实际操作中,银行应注意的问题   答案:隐藏 答案:显示 字体: 打印:省纸版>> 清晰版>> 自定义>>    行距: 单倍 1.2单倍 1.5倍 1.7倍 2倍 字体: 小 隐藏: 答疑编号 手写板     银行要依法办理或受理挂失止付
  正确理解和把握票据的无因性
  银行对于见票即付票据的办理
  
  一、银行要依法办理或受理挂失止付
  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后,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全其票据权利,银行发生的票据丢失进行挂失止付或受理失票人的挂失止付,如何有效地为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同时又能合法保全,使银行不承担其不应承担的责任,银行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明确哪些票据可以挂失止付
  票据挂失止付要以银行有能力且可以止付为前提,支付结算办法明确规定:
  ●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的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 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的,不得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的票据要依一定的程序办理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填明必须记载的事项并由失票人签章,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面三列事项:
  ● 票据丧失时间、地点、原因;
  ● 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 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三点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3.失票人必须完成法律程序,否则超过一定的时限,银行不予承担责任。
  ●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的,应立即暂停支付。
  ● 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不能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否则银行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失票人认为付款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提供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4.银行要依法受理挂失止付
  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12日内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13日起,应依法进行止付。
  5.银行在付款时,要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办理。
  公示催告开始后,已到期的票据,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不能提供担保的,可以请求法院将票款依法提存。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形式,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银行作为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或代理付款人承担票据责任或处理票据业务时,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票据无因性。
  票据法上,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与票据原因无关,无论原因关系如何,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具有无因性的特征。
  票据一旦签发,且符合法定要式,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不论原因如何,都应依票据上的文义,负有担保票据债务的责任,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所存在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据系出于恶意或欺诈除外)。
  这就要求银行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作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一经出票并签章就要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不能因与票据的其他当事人的任何纠纷,而拒绝付款(持票人取得票据系出于恶意或欺诈除外),不能因自身的利益偏袒任何一方,要使银行处在支付结算的中介地位,严格按票据法行事;
  第二,作为承兑人,不能随意承兑商业汇票,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资信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随意承兑、撤销和拒付现象;
  第三,银行作为付款人对于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提示付款的票据,不应因与真正票据权利人的前手之间票据当事人存在抗辩事由,而不予付款。
  
  三、银行对于见票即付票据的办理
  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提示付款,请求他们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付款人或承兑人作为主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票据”中最具代表性的。
  按照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压票、拖延和部分支付,否则,应承担迟延责任,相关责任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都有规定。
  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1.在付款人或承兑人付款的时间上,必须履行即时付款的原则。
  付款人或承兑人必须在持票人请求付款之日履行其付款义务,而不允许其延期支付。
  2.付款人或承兑人必须足额付款。
  即付款人或承兑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票据金额全部付款,而不允许只作部分金额的付款。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只作部分付款,应该认为属于拒绝付款。
  这时,持票人可以在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后,付款或承兑银行也有义务为其按必须的记载事项作成拒绝证明,以便持票人自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3.对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即时付款的,按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必须承担迟延责任。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否则,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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