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占才:从世界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中国漫长的奴隶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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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中国漫长的奴隶制社会

[日期:2009-09-06] 来源:东北师范大学学报  作者:吴宇虹 [字体:大 中 小]

 

我的恩师林志纯先生多年来研究世界历史的轨迹是走了否定之否定的升华路线。他先研究了中国古代社会,希望能够发现和证实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发展规律:由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西欧模式的封建社会,以后便是我们熟知的资本主义社会和努力实践的社会主义社会。然而,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历史中的封建社会阶段在学术上是一个有争论,但又不许争论的问题。在他被学校聘为世界古代史方面的教授后,他开始专门研究世界古代史,把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兴趣暂时放到一边。在比较深刻地了解到古代东西方文明的发展共同处和差异之后,改革开放后的活跃的学术氛围使他又回到了研究中国史和中西比较研究(“中西古典学”)的轨道上来,不过这一次他站在了世界史的高峰来鸟瞰中国历史。因此,在他发现了中西方历史发展的一些重大的相同规律和不同之处后,他坚持历史唯物史观,提出世界各国的历史都具有由原始社会村落到奴隶制城邦、由城邦到奴隶制帝国的共同地发展规律;此后,东西方社会发展出现了不同步的现象:在欧洲出现了封建主义社会而中国没有欧洲式的封建主义。先生曾对我说过他没有公开发表的观点:他考虑秦汉晋隋唐为第一帝国时期而宋元明清为第二帝国时期。多年来,先生的这一理论对我的影响是很大的。这里,我愿意以一个两河流域奴隶制城邦和帝国的研究者的身份,发表一点可能被视为班门弄斧的观点。根据两河流域出土的楔形文献,恩格斯所总结的“在亚洲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即与其说是群众被剥夺了土地,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1]是千真万确的道理。和同属于古代亚洲的两河流域文明一样,中国古代社会也由城邦发展到奴隶制帝国阶段。在罗马和拜占庭帝国瓦解后,欧洲的奴隶制专制帝国再也没有建立起来,王国、公爵国、侯爵国、贵族领地、共和国等各种等级的有独立司法行政权的中小国家林立,封建主义的王权衰弱,地方封建领主对于王权相对独立,独立的宗教体系对王权有很大的牵制和监视作用。地方领主们对于国王是自由人之间的关系,靠发誓效忠维持从属关系,这种关系可以随时解体。领地农民对于领主虽然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法律上也是发誓效忠的自由人下属,奴隶制基本消亡,封建制社会建立起来了。商人、手工业者和知识分子获得了一定的独立和自由的发展空间形成行会,成为封建领主和农民中的中间阶级,城市相对自治,城市土地逐渐从封建领主手中落入城市人手中,富裕工商市民发展成为上层人物。当市民各阶级联合的力量变得足够强大时,他们必然发动革命,战胜封建主义的王权,建立了新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然而,在中国,奴隶制帝国在秦汉之后一个接一个的建立起来了。在历代帝国中,专制皇权坚不可摧,蓄奴制度根深叶茂,古老的贵贱等级思想天经地义。大一统帝国的高度中央集权制在政治、经济方面压制了各大城市和农村的自治发展和市民阶级的财富积累,压制了人们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国家的主人皇帝来说,包括王公贵族、大臣、地方官和豪强在内的一切社会阶级都是他的奴仆,他可以任意奴役、处罚。工商业主和手工业者和知识分子等劳动生产阶级无法获得一定的独立和自由的发展空间形成中间阶级,城市无法自治。帝国时期的思想、宗教体系高度依附于皇权而皇权又用提倡贵贱等级制度的孔孟礼教的高度统一人民的思想,使其成为巩固专制皇权和维护贵贱等级奴隶制度最有效的思想武器和束缚社会平等、人性自由等新思想的坚固牢笼。历代帝国强大的政治、法律、伦理和思想体系共同对社会生产和思想观念进行严密统治和控制使中国没有出现可以产生西欧模式的中古封建主义社会的政治体制和社会基础。我认为如果一个学者承认中国古代是由原始社会进入到奴隶制的城邦和帝国,但是没有由奴隶社会演变成西欧模式的封建社会,中国社会一定一直在奴隶制社会的轨道上缓慢地前进,直到在鸦片战争,脱胎于封建社会的西欧资本主义文明所发明的优良远洋军舰和威力强大的枪炮震醒了这一漫长奴隶制帝国中的人民,中国才进入了社会制度和生产力革命的新时代。如果我们认为中国发展到了西欧似的封建社会,我们必须回答为什么中国的封建社会不能产生资本主义。答案只能是:中国的“封建社会”不是西欧式的。自秦汉到近代两千年来,使用奴婢和农奴的大地主庄园和数量变化的小土地自耕农并存的生产方式一直是的中华诸帝国的生产方式。各朝各代的蓄奴法律不断,如唐代的《奴法》、清代的《逃人律》,严惩逃奴和窝藏逃奴的人户。官方和民间的蓄奴生产方式在中国长盛不衰。这与城市兴起后,西欧封建主用货币租代替奴役人身关系,用货币购买各类商品的情况不同。史料证明秦汉隋唐以来的中国的奴隶制度和古代两河流域的巴比伦、亚述、波斯等帝国的奴隶制度基本上是一样的。中国历史上,许多北方游牧民族接连不断地入主中国,他们处于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阶段,因此每遇到他们入主中国,该朝换代,中国的奴隶制度都要有大的恢复和发展。如五胡入中华后建立的十六国,南北朝时的北朝各国,隋唐五代的胡人王朝、小国,辽、金、元和清朝前半的奴隶制都是十分发达的。

在伦理、宗教和思想方面,奴隶制帝国的专制和一统的政权极力扶植和发展尊崇奴隶制等级观念的孔孟儒教以及教诲人民厌世和自我修行世界观的佛教、道教,极力打击和排斥任何主张社会平等、人性自由的新的思想和世界观。礼教把蓄奴习俗融入名分纲纪等思想观念中,宗法制度把奴役人们的“贵贱”观念写进各种家法和族规中,使主贵而奴婢为贱的等级制度成为思想中的天经地义。以维护贵贱等级制度的忠孝思想为核心的儒家伦理学说通过教育渗透到社会各个阶层。奴隶也不例外,儒家的观念让他们以为荣,信守主奴如父子、君臣的名分。在帝国大一统的强大的政治力量和思想桎梏的双重监视下,中华文明不可能象西欧各中小国家那样在中世纪中后期发生了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因而也无法产生和发展推动生产力的革命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长期以来,中国人民为了帝国发展付出了个人自由和解放的巨大的代价,但是,漫长的奴隶制帝国时期使中华文明成功地保持了自己的统一和独立,同化了周围不断入侵的刚进入奴隶制的蛮族,使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没有象同样古老的两河流域、古埃及和希腊罗马文明一样灭绝消亡,成为诸伟大古老文明中唯一延长至今的一支。多年来,国内中国史学者的对于从秦汉到明清历代帝国的奴隶制度的研究取得了很多的成果,这里仅把我所找到的一些论述和史料以飨读者。

一、             秦汉晋奴隶制帝国

吴荣曾论述秦汉奴隶制说[2]:“在商和西周、春秋时期,由于村社制还未解体,农业劳动的主要承当者是村社成员,奴隶恐怕只起到次要作用。到战国时期,随着社会大变革,村社走向瓦解,社会上贫富分化加剧,长期居于统治地位的宗法贵族没落了,出现了新兴的富商和手工业者,还有数量很多的独立小农。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于是富者大量地利用奴隶去从事物资生产,贫者则因破产而沦落为奴。从这时起,奴隶制也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两河流域早期奴隶制城邦舒如帕克时代(公元前2600-2400)的楔形文字契约表明田地和房产是可以出卖的,但没有发现奴隶买卖的文件。可见在西亚文明的城邦建立时期,公私家同样很少使用奴隶进行农牧业生产。战俘多被处死,而不是用作奴隶。随后,从拉旮什城邦时期(2300-2200)到亚述、巴比伦、波斯帝国时期(前330),奴隶生产制度和小农经济一直并存。

“近几十年由于秦简出土,大家对秦的奴隶制有了不少新的认识,如奴隶在当时是大量存在的,并不像有些人所说的仅是残余而已。从秦简得知,即使在百姓、士伍之类的平民家中,也拥有数量不等的臣妾,官吏、富人家中就更多。而且臣妾也并非仅从事于家务劳动。简文中明确表示,有的臣妾要从事于‘田作’,若他们骄悍不从主命,还会受到国法的制裁。官府也有不少的奴隶,有部分奴隶和私家臣妾一样,也要从事农业劳动。上述情况,秦不仅有很多奴隶,而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田野上服役的。西汉及秦而起,在经济上和秦有很大的连续性,所以农业中也大量地使用奴隶劳动,而且有关的史料比秦更多。《史记·季布传》说到的‘田事问此奴’,是西汉早期农业中使用奴隶的一条重要证据。实际上这种现象在当时非常普遍,特别是1975年左右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中所出的竹简,提供了有关这方面的一些具有说服力的材料。如第八、九、一六八号等座墓中所出的竹简,其中既有奴婢的名册,有的注明:‘耕大奴四人’,或是:’田者男女各四人,大奴大婢各四人’,’小奴一人,持臿’,等等。有些竹简上还标明奴婢所从事的各种具体职务,有侍、养、谒者、御、牛仆、马仆、田等,田当然是指种田,即《季布传》所说的’田事’。从事于田的奴婢还有更细的分工。……简文中的这些田事奴婢,表明他(她)们和侍、御等不同,乃是一批专职的种田奴隶。古代虽有男耕女织的传统,但西汉时女奴也被驱使于田地之上,只是以往所不知的事实,因为在文献中从未提到过。尽管女奴也和男奴一样用于耕作,但男女之间似乎还有分工,如男奴一般是’操臿’,操锄者也有,并不多见。而女奴都是操锄。凤凰山竹简中所记每家拥有生产奴婢人数不算多。这和当时社会经济某些特点有很大关系。因为每家拥有奴隶的多少,主要由占有土地多少所决定。从战国开始,虽然土地也渐渐变为一种能买卖的商品,但并不普遍。土地兼并成为引起人们重视的问题应使于武帝时。到西汉末东汉初,土地兼并比武帝时更严重。西汉晚期,张禹有田四百余顷。同时的庶民阴子方,有田七百余顷。樊重也是平民。他广开土田三百余顷。从王莽的’王田’到刘秀的“度田’,对抑制土地兼并都无济于事,这也说明土地集中不断发展是客观经济规律的体现。东汉时有关奴隶用于农业的记载并不多,但情况应和西汉时一样,这里可以举下面的例子说之。《后汉书·第五伦传》说第五伦,“免归田里,身自耕。’《东观汉记》则说:“伦免官归田里,躬与奴共发棘田种麦。尝与奴载盐,北至太原贩卖。’东汉民间大量使用奴隶劳力与农耕,在地下出土的实物材料中也可看出,如四川东汉墓常出土持臿和持锄的陶俑。东汉时农业生产的特点是大农庄式的多种经营。由于土地更加集中,土地上的奴隶人数也会同步增长。像西汉末的樊重拥有土地三百余顷,而垦殖这些田地的自然是奴隶:‘课役僮隶,各得其宜,而财利岁倍’。特别是从东汉起,随着私有权的进一步发展,拥有田地之家析产别居的现象日益增多,于是奴婢也和田地一样为家产的组成部分。张莹的《汉南记》中则以为‘(明帝外戚)阴庆推居第、园田、奴婢、钱悉分与(弟阴)员、(阴)丹。’东汉时关于田地和奴婢并列在一起的史料,尚有1974年四川郫县所处的一快残碑:‘(奴婢)五人,直(价值)廿万(钱);牛一头,直万五千。’‘王岑田[数顷],直[]万五千,奴田、奴生、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直廿万钱]。’ ‘张王田三十[]亩,质三万。奴俾、婢意、婢最、奴宜、婢营、奴调、奴利,并[七人,直廿万八千(钱)]’。”“记述秦代奴隶买卖较具体的材料是云梦秦墓所出的《日书》:‘收日可以入(买)人民、马牛、禾粟。闭日可以劈决池,入臣徒、马牛它牲。’‘离日不可以嫁女、娶妻及入(买)人民、畜生’。‘毋以午(时)出入(卖买)臣妾、马牛,是谓并亡’;‘毋以申(时)出入臣妾、马牛、货财’。《日书》中所提到的‘人民’即指奴隶而言。‘臣妾’是先秦时期人对奴隶最常用的称谓。据居延汉简,西汉时小奴一名值一万五千钱,大婢一名值两万。西汉后期,王褒的《僮约》说一名奴隶值一万五千。《风俗通》及东汉早期一名男奴值两万。东汉晚期,郫县所出残碑上所记奴婢价,每名4万钱,这比从西汉到东汉早期的价格为高。从战国到两汉,是古代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阶段。到西汉早期,奴隶劳动在手工业、矿冶方面比农业更突出。农业实用奴隶普遍,但不如后来那样集中,这和土地不集中有关。西汉末到东汉,工商业致富者减少,大富豪多为大农庄主,密集型的奴隶劳动和大土地结合。在魏晋时期,人数愈多,一家拥有僮奴往往是上千人或上万人。秦汉时农业中的奴隶劳动虽占很大比重,但同时也存在其他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如有不少的小自耕农,还有没有土地、靠出卖劳力或佃种土地为生的一些贫民和雇佣劳动者。从世界史范围看,雇佣制在不少国家前资本主义社会中曾长期存在。在奴隶制阶段,它曾经长期和奴隶劳动并存,作为奴隶劳动的补充者。”在两河流域奴隶制社会中,雇佣制也是和奴隶制并存的。

范文澜叙述说:“汉武帝对外用兵,财用不足,需要更多的奴隶攻剥削。他对一般无市籍的地主,鼓励献出奴婢,按献出奴隶多少,给予终身免徭役或做郎官等待遇。前111年,汉武帝大规模地没收商贾的田宅、钱财和奴婢,获得数以万万计的钱财,成千上万的奴婢,田大县数百顷。被没收的奴婢,有些留在本地官田上耕作,有些分发到皇帝的苑囿里养狗马禽兽,并分给水衡、少府、太仆(养马、骡、骆驼)、大司农等各个官府供使用。当时奴婢数目一定是很大的,而且多数参加了生产。汉元帝时贡禹说,各官府有官奴婢十万余人,良民出租养活他们,每年费钱五六万万。封建皇帝同时也是占有十万以上奴婢的大奴隶主。皇帝占有大量公田河苑囿空地,使用奴隶远不能开发这些田地,有时用‘假(借)’的形式让贫民垦种,作为皇帝的佃户。皇帝是地主、大工商业主、高利贷商人、奴隶主的总首领。有封地的贵族,收入也分公费和私费奉养两种。公费是收田租和户赋(每一民户每年纳千二百),供朝见皇帝、祭祀祖先等事的费用。私奉养是占有田地、奴婢及征收园池商市税,供贵族私用。(贵族)无限制地占有田地和奴婢到了西汉后期特别显出它的严重性,迫使某些感到危险的大官员要求朝廷限制田、限奴婢。前七年,丞相孔光等奏请国王、列侯、公主、官吏、人民占有田地不得超过三十顷。占有奴婢:国王二百人、列侯和公主一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孔光那种略为限制的主张不得实行。"[3]

在三国和晋代,奴婢制度仍如秦汉,被称为‘私属、私附’ 或‘荫衣食客’。同时出现 农奴,被称为‘有荫佃客’或‘部曲’。“东汉末大乱,人口遭受极严重的损耗。主要是死亡,其次是流散逃匿年和豪强霸占户口,胁迫贫弱户当私属。晋武帝定制又发官奴婢、屯田奴婢配为夫妇,每一百人成立一屯。与限田制同时颁布的有荫佃客和荫衣食客(与奴相似的仆役)制。荫佃客制规定一品二品不得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户。荫衣食客制规定六品官以上得荫三人,七八品二人,九品及不入品的吏士一人。晋惠帝时,石崇做荆州刺史,家有水碓三十余区,奴八百余人。士族妇女同样腐朽。她们使用婢仆,自己什么事都不做。有的凶悍杀婢妾,没有人认为不应该。”“东晋士族的特权之一是‘私藏户口,以为私附’,山遐作余桃令,到县八十日,即查出私附一万人。从东晋到梁陈,有所谓估税,凡买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卷的大买卖每一万钱抽税钱四百。人民被迫或自断手足,避免重役,或投靠士族做附隶,称为属名。南朝士族多佣有奴婢。如晋陶侃有家僮千数,刁协家有奴婢数千人。宋谢混有奴僮千数百人,沈庆之有奴僮千人。普通士族家庭,也养奴婢当作重要财产,兄弟分家时分取奴婢。奴婢主要用在耕田、织布,所谓‘耕当问奴,织当问婢’。有时也派奴到远方去经商,不会逃走。525年,梁将元法僧逼迫彭城兵将三千余人来建康,都印额为奴。足见奴隶额上印着字,无法逃走。齐时,刘寅使奴当伯上广州,经过七八年还是回来了。奴婢一人抵米六斗或值钱五千至七千。奴婢来源主要是破产农民。侯景作乱,奴隶成为侯景为一的支持者。”奴婢价格比西汉时的一万伍千到四万贱了不少。

在北方游牧民族入主中国,奴隶制度更为发达。“掳掠人口又为北魏武官致富的重要手段,最大的人口掳掠者就是魏皇帝。东晋安帝时,仇池公杨盛上表叙述魏国情形,说魏国妃妾都住瓦房,有婢女千余人,织绫锦,养猪羊,牧牛马,种蔬菜,贩卖牟利。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下至一部分鲜卑士兵各占有多少不等的奴隶。’“《魏书》及俘获,有些称男女或新民,有些称生口,前者指民户或隶户,后者指奴婢。将士私自俘获的人应是属于生口类。魏太武帝时俘获的生口数量更大,不仅班赐给出战的将士,而且还班赐给留台未出证的文武生口、缯帛、马牛各有差。魏国存在着大量的奴隶,从事生产来供养文官和鲜卑兵。”

同时,汉族人也奴役外族俘虏。匈奴人刘宣说;“晋为无道,奴隶御我”(《晋书》33卷)。“一般匈奴人给晋地主作田客,有些地主役使匈奴田客多至数千人。”为了防止被掠为奴隶,外族人愿为私人当田客(种田农奴)。后赵王、羯人石勒曾是并州商人郭敬和地主宁驱的田客。当他逃荒时,晋官吏想缚他卖为奴,由于宁驱的保护得免。他外出求食,得到郭敬的施舍。他建议郭敬把饥寒交迫的羯人骗到冀州出卖为奴,不止于饿死。并州刺史司马腾大捉胡人,两人一枷,押到冀州出卖,石勒也被执卖给平县师欢家为耕奴。师欢怕他鼓动耕奴们反抗,把他释放。他给人家当佣工,又被乱军捉获。为了不被卖为奴,他聚八骑起义,后败杀晋新蔡王司马腾。“鲜卑慕容部人皮肤洁白,晋士族多买慕容部妇女为婢妾。”

二、             隋唐五代的奴隶和佃客农奴制度和大批数量的奴婢和农奴

唐代奴婢数量众多。唐高祖李渊曾赐给功臣大批奴婢,如给武则天的父亲武士寻蒦奴婢300人,别食实封500户。司农寺将“官户奴婢有技能者配诸司,妇人入掖庭,以类相偶,行官监牧及赐王公、公主皆取入。凡孳生鸡彘,以户奴隶课养。俘口则配轻使,始至给享食”(《新唐书》志38,百官3)。“税法即行,京兆少尹韦桢、长安丞薛萃搜督甚峻。然总京师豪人田宅奴婢之估,载得80万缗。”唐代佛教寺庙的奴婢也甚多,平均每个僧尼有一个多奴婢:“武宗即位,废浮图法,天下毁寺庙4600、招提篮若四万;籍僧尼为民26万五千人,奴婢15万人,田数千万顷。……中下田给寺家奴婢、丁壮者为两税户,人十亩。”(《新唐书》志42,食货2)。北魏、北齐、隋、唐各朝的均田和租调、徭役制度,都规定了奴隶课税或不课税。这表明奴隶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人力和财富资源。由于各家的奴隶数量多,北齐只能给一部分奴婢受田,但即使是平民也多拥有60个奴婢。京城“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而二百人,八品以下至庶人限止60人。”

由于奴婢在唐代属于不课口,我们可以从唐代的人口普查数中的不课口数中估计出当年的奴婢数量。“北齐均田法,普通民众一夫受露田80亩,一妇40亩,奴、婢与良人同。丁牛一头受田60亩,不得多于4头。每丁受永业田20亩种桑麻。齐制和魏制不同处在于齐制奴婢不受永业田。557年,齐文宣帝时,宋世良请分牛地给贫人,说富家利用奴婢牛受田的制度迫使贫人无立锥之地。周武帝遵行齐制,隋文帝也尊齐制。’“581年,度支尚书苏威奏请减课役,得到隋文帝的允许。单丁和仆(部曲)隶(奴婢)半课。604年,隋炀帝即位,废除妇人、奴婢、部曲的课役。唐租庸调法采用隋炀帝的新制,不再取妇人课役。男丁(23-58岁)和受田中男(18-22)向国家纳租和调绢并服役。北周武帝数次释放奴隶和杂户,但允许北周贵族保留一些部曲和客女,人数不会太多。隋末平凉一带有所谓‘奴贼’,首领出身奴隶,士兵自然不少出身奴隶。唐军中有奴隶应募作战,立功后得赏,经隋末战争,奴隶和部曲的人数更为减少。唐刑部属官有都官郎中,掌管奴隶。奴隶来源是俘虏和叛逆犯的家属。通年服役者称为官奴婢。免(朝廷下大赦)一次称为番户,每年服役3番,每番一个月。免两次称为‘杂户’或官户,每两年服务五番。免三次成为良人。”“唐代户分课户和不课户两类。无课口的户称为不课户:1、贵族和外戚的亲属;2、九品以上的官员;3、学生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户的人;4、老(60岁以上)、残废、重病人、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当是流外九品),本人免课役,称为‘不课口’;5、有勋的百姓(非勋官的有功者);6、新附户暂免课役。据《通典》,755年(天宝14载),天下不课户345万户,课户534万。人口总数5291.9万,其中不课口4470万,课口820.8万。”如果不课口中的女自由人和未成年人为总人口的四分之三,为3352.5万,不课口中的男人加婢的数量则为1117.5万。贵族、九品上官员、学生、义夫节妇家属、老残、寡妇、有功者和新附户的数量不会超过不课口总数的一半,因此我们保守地估计当时奴婢和部曲的总数有558.75万人。而普通课税的平民男子才820.8万,奴隶数量已近于平民。前一年(天宝13),不课口为4521.8万人,课口男丁为766.2万人(总人口5288万,《旧唐书》玄宗纪),奴婢和平民的比例更近似。当然,可能有些逃亡、隐藏的课户不在统计之中,可是他们只能依靠豪强生活,沦为新的奴婢、部曲或佃户。部曲和佃户的身份是不比奴婢强多少的农奴。“760年(唐肃宗乾元3年),《通典》说,本年不课户117万户,课户75万户。总人口1699万,不课口1461.9万人,课口237万人。”5年内,平民减了三分之二,但奴婢、部曲、佃户数量减的少一些,不到一半。不课的的妇女和未成年人约占人口的四分之三,则为1274.25万;这样,不课口中的男性中的自由人(贵族、官员、老残等)和奴婢为187.65万人。按一半除去不课口中的男性自由人,当年的奴婢则估计至少有93.83万人,接近平民男子237万的一半。唐代皇室、贵族和豪强的庄园颁布全国,由奴婢和佃户耕种。佃客的身份是庄主的私属。[4]

三、宋代的佃客农奴制度和区别于“贱口奴婢”的“雇佣奴婢”

宋代至清代,中国的佃客制度盛行。佃客比奴隶的地位要好一些,但低于有田地的良民(自由人),属于半自由人。古代两河流域有一种附属于王室和贵族的半自由人叫“臣服者”(苏美尔语šub-lugal“王/主人的降服者”, 阿卡德语muškenu“跪伏者”),其社会和法律地位在自由人和奴婢之间,等于中国的部曲和佃客阶级。部曲和佃客制度比奴婢制度略为进步,是地主豪强奴役农民的农奴制度。蔡美彪等论述说:“唐代中期以来,地主占有大片的田地,形成庄园。宋代地主的庄园,更加普遍地发展。所谓‘浮客’的佃户也寄住在地主的庄上。佃农自己完全没有土地,租种地主的土地。一家大地主可有佃客几百户。两川一带的大地主可有数千户。佃农遭受着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贷剥削,被紧紧地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高利贷剥削——伴随着租佃制关系的发展,地主放高利贷成为重要的剥削手段。农民冬春借粮,指夏麦偿还。夏麦偿还了债,春秋再借粮,指冬禾偿还。收成还债甚至还不足,无法交租,再把欠租作为借债加利。这样,农民要年年要借债,永远还不清。高利贷象是一副枷锁,把农民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世世代代无法挣脱。在宋代社会经济中,高利贷剥削日益成为极为突出,极为严重的问题。地主用地租和高利贷剥削、束缚着佃农。而且还可以用‘换佃’的办法相威胁,加重盘剥。佃农却不能随意离开地主的土地 。”

“宋朝建国前,南方各割据国里,地主和佃客和剥削关系发展程度不同。佃客的人身束缚,即所谓人身依附关系,各个地区也存在着一些形式上的差异。宋朝建国后,这种差异性仍然在不同的地区显现出来。总的来说,在南宋统治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佃客的人身束缚在不断加深。仁宗时,颁布‘皇祐法’,禁止夔州路施,黔二州的佃客逃移。1184年(孝宗淳熙11年),南宋把‘皇祐法’的通行范围扩大到忠、万、归等州,即扩大到整个夔州路,,并规定:(一)凡在1181年(淳熙8年)以前逃移他乡三年以上者,承认既成事实;以后逃移及逃移不到三年者,包括家属,‘一并追归旧主’。此后,严禁逃移。(二)地主不得‘强般(搬)佃客’,即不准抢夺佃户。1205年(宁宗开禧元年),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说:‘富豪之家争地客,诱说客户,或带领徒众,举世般徙。’可见地主之间招诱抢夺佃客的现象仍在发展。范荪校定后的“新法’是:(一)地主只能役使佃客本人,不得强迫佃客的家属充役; ()典卖田宅的人不得向买主租种原有的土地充当客户。买主也不得强迫典卖田宅的人充当雇工或奴仆;(三)借贷钱物,只凭文约交还,债主不得强迫债户为地客;(四)客户身死,妻子愿意改嫁的,‘听其自便’,客户的女儿也可以‘自行聘嫁’。范荪的‘新法’,从条文上看,似乎是企图对地主的权力稍加限制,但也从反面说明:当时夔州路的地主,可以强迫役使佃客家属,强迫典卖田地和欠债的人作佃客,以至于干预佃客妻女的婚嫁。这种佃客的人身束缚,当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现实。”[5]

最近戴建国讨论了宋代的奴婢制度,提出新出现的“雇佣奴婢”制度 。“在宋文献中,经常出现“主仆名分”、“奴主之分”之说,用以指奴婢、佃客与雇主结成的关系。主仆关系是宗法家族主义在社会关系中的体现。雇佣奴婢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关系,成为雇主家族中的卑幼之辈。在日常生活中,雇主以家长身分对奴婢进行监管。……奴婢在雇佣期间,犹如卖身于雇主,毫无自主权。雇佣期间,雇主可以占有女使的身体,女使没有性自主权。” “这两部法律典籍中,都有《诸色犯奸》的类目。比较两者,可以发现前者使用的“奴婢”、“部曲”、“杂户”等法律称谓在后者已经不再使用。后者使用的是“人力”、“女使”、“佃客”称谓。我以为,随着南宋良贱制度的消亡,“奴婢”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贱民之称谓,在国家新修撰的法典中已停止使用。社会生活中原先奴婢的角色由雇佣劳动者人力、女使来充当。因此在新修的法律里没有了“奴婢”这一特定的法律意义上的名词,代之以“人力”、“女使”。当然,在民间,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仍然使用“奴婢”这一称谓。奴婢和人力、女使身分不同,前者特指贱口奴婢,后者指雇佣奴婢。在唐,奴婢如同财产可以买卖。至宋,奴婢普遍以雇佣形式依附于雇主。南宋禁止略人为奴婢,违者处死刑,似乎与宋初制定的《宋刑统》规定一样。我们在分析此问题时,应注意区分两个层面的不同点,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民间的实际状况。在国家法律规定层面上,南宋时已无良贱制度。然在民间,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略卖奴婢现象。这些人被略卖后,“终身为贱”。柳田节子称之为“私贱民”,其与以往法律意义上的贱民事实上相同。但国家不承认这种贱民的合法性。故南宋法律严禁把良人强行抑制这种贱民性质的奴婢。”

“唐末五代以来,门阀士族彻底瓦解,良贱制受到强烈冲击,从而为贱口奴婢的解放开辟了一条大道。大量奴婢成为自由人。奴婢来源逐渐枯竭,导致奴婢市场萎缩。相反,雇佣市场却随之扩大。许多失去生产资料的贫困良人出卖劳动力,与雇主结成契约关系,从事原来贱民所从事的职业。但是奴婢制并没有立即随着门阀世族的消亡而立即消失。北宋时期,还存在有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良贱制度的消亡,确切地说,是在南宋时期。原先贱口奴婢所从事的家内服役者的职业仍然存在,由于良贱之别的观念不可能随着良贱制度的消失而立即消失,这一职业的后来承担者,在民间仍然被当作贱口奴婢看待。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在两宋不同的时期,因良贱制度的存亡而有所变化。宋代奴婢受其在日常生活中实际谋生方式的制约,具有职业身分的低贱性,因“主仆名分”的影响,依附于雇主,没有自主权,在司法上,与雇主发生法律纠纷时,以家族同居法处置,法律上与雇主仍处于不平等地位。在北宋,奴婢实际是由贱口奴婢和良口奴婢组成的混和体。作为贱口的奴婢,依然是律比畜产,被当作家庭财产与杂畜、货物同处一列,自由买卖。在贱口奴婢之外,普遍存在良口奴婢,他们来源于生活贫困的良人。他们以缔结契约的方式,与雇主结成雇佣关系。相对于唐代的奴婢,宋代奴婢地位的提高主要是由于其成分的变化所致,即良人奴婢化的结果。在良贱制受到冲击后,原来旧的针对贱口奴婢的法律无法适用于新的良口奴婢。天禧三年对雇主伤害良口奴婢的立法,是宋代地主阶级在新形势下首次作出的,这一立法正式将雇佣奴婢之法纳入家族同居法范围。” “就唐宋之际的变化而言,虽然宋代社会已经显露出某些欧洲近代社会才有的现象,但其距真正意义上的近代社会还很遥远,远远没有达到英国学者梅因所论述的欧洲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运动过程中发生的“从身分到契约”的质的变化。换言之,并没有发生社会形态的根本变化。正如中国学者所指出的,唐宋时期的变革与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形态的变革相比,“至多只能算是一个小变革”。日本学者宫泽知之在《战后日本的中国史论争》一书中论述道:“在战后中国史研究中,唐宋变革研究与封建制问题密切相关。封建制问题占据了理解世界史基本法则的核心位置。……然而这一基本法则在唐宋变革研究中并未能成功地得到适用。”[6]

 

四、辽、金、元的奴隶制度、集体奴隶迁徙制度和佃户农奴制

辽、金、元等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都是由原始社会刚进入到奴隶社会,他们的奴隶制度是非常明显的。辽、金、元设置的“投下州县”是安置集体奴隶的地方。这和两河流域的亚述帝国、希腊的斯巴达奴隶城邦迫使大批的俘虏迁移到国内作为集体奴隶的做法是一致的。“辽阿保机南侵汉地,俘虏大批汉族居民做奴隶。在阿保机和辽太宗时代,先后建立了许多这样的奴隶州县。如阿保机破代北掳掠的汉民建龙化州,燕、蓟所俘建龙化县。以燕蓟的俘虏建临潢县,以渤海俘虏建长宁县。这样的州县有时仍然沿用俘户原属州县的名称,如以檀州的俘户建檀州,俘三河县民间三河县。这些所谓县民户少则一千,多也只四五千,其实只是奴役外族的寨堡。俘户州县起初当是属于契丹最大的奴隶主阿保机。皇后另有自己的州县。契丹贵族也各自占有这样的寨堡,称“投下‘’或‘头下’。辽朝境内分布着大小奴隶主所占有的大大小小的‘投下’城堡,以奴役‘团集’的俘掠奴隶。”辽朝中期,奴隶制开始变为农奴制。“圣宗时,辽朝普遍实行赋税制。俘掠奴隶设置的投下州城,分赋税二等,工商税中,市井之赋归投下,酒税缴纳给朝廷。投下俘奴由此变为输租于官、纳课于主的‘二税户’。”

“按照金朝的授田制度,女真奴隶主依照占有奴隶和牲畜的多少,占有不同数量的耕地。凡占有耕牛一具(3头),民口25,即授田四顷零五亩。民口包括奴隶和女真部落的平民。占田不能超过四十具。一个大奴隶主,有牛120头,民口以千,就可占地160多顷’“金朝奴隶主在灭辽的作战中,曾经掠回大批的契丹、汉人作奴隶。对降服区的人民,采用强迫迁徙的办法迁到内地。如山西州县的居民被大批迁到上京以至浑河路。润、来、迁等4州的人民被迁徙到沈州。被迫卖身给女真人作奴隶。’“1180年,上京路女真人户出卖自己的奴婢,致使耕田者减少。金世宗下诏禁止。1181年,又禁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出卖奴婢,将田地租佃。1183年的统计数字表明,各地猛安、谋克户,每户平均占有奴婢不过二点一口。金世宗时,皇室贵族仍然占有大批奴隶。1183年的统计,在京都的宗室的将军司有户170,正口983,占有奴婢17880口,垦田3683顷。”[7]

“成吉思汗‘札撒’规定:军将在阵前俘获人口,即为私有奴隶。元朝建立后,蒙古军将俘掠奴隶的惯例并没有改易。阿里海牙在对宋作战中,即在湖广俘降民3800户为奴。蒙古贵族咱有大量的奴隶,分布在北方广大地区,成为‘驱奴’。驱奴主要是外族,包括契丹、女真在内的北方汉人和部分须征迁来的色目人。武宗至大时,大批蒙古草原的贫民南逃,把子女卖作奴婢。有的蒙古奴隶被贩卖到西域或海南。奴隶制度推行于汉人地区后,北方破产的农民,往往因偿债典身或卖身为奴。江南地区也出现了变相的奴婢买卖。元初,奴隶有罪,主人可以专杀。以后,虽然规定要把有罪奴隶交由官府处治,但如奴隶打骂主人,主人打死奴隶无罪。主人无故杀死无罪奴婢,只是杖87;酒醉杀奴隶,减罪一等。元律规定,私宰牛马杖100,奴隶不如牛马。主人可以对奴隶枷锁禁锢,刺面割鼻。奴隶控告主人,即由官府处死。大都有马市、牛市,也有人市,买卖奴隶。良民打死别人的奴隶,只杖170,罚烧埋银50两。奴隶不能和良民通婚。奴婢所生子女,世代为奴,称为‘怯怜口’(家生子)。奴隶逃亡,要由官府拘收,称为阑遗(不兰奚)奴婢。驱奴用以负担家内劳役,也用来从事农牧业生产或军前服役。官府或诸王役属工匠,多是奴隶。元朝一代,驱奴一直作为一个被压迫的阶级存在,人口众多。宋代农村,地主出租土地剥削佃户的租佃关系得到了普遍发展。金元之际约半个世纪的战乱中,北方的租佃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一批佃户被俘掠做驱奴,一批佃户被迫投充豪门自保,大批农民逃往江南。元朝灭宋时,已在江南实行维持原有制度的方针,因而南宋农村的社会关系在元代未发生重大的变化。广大佃户主要分布在江南。江南富豪,一家可由佃户数千家,多至万家。大的寺庙可有佃户数万。佃客婚娶,田主勒索财物。如无力缴纳,不能成亲。佃客的子女也要供田主役使田主可是任意打骂佃户,甚至任情生杀。1302年的一件公文中说:亡宋以前主户生杀佃户,视若草芥。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事实上,佃户只有略高于驱奴的卑贱待遇。元朝法律规定: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170,征烧埋银五十两。 地主打死佃户,不须偿命,和主人打死驱奴一样只受杖罚,只不过杖罚较重。在驱奴制盛行的元代,拥有良民身份的佃户,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实际上都近于驱奴。元代自耕农户大量减少,因为北方的自耕农在战乱中大量地被掠为驱奴,又有大量的农户沦为权豪的部曲(农奴)。幸存的自耕农和地主一起被列为‘民户’,要负担繁重的丁税、地税和多种差役,往往被迫流亡。1283年,自北方内地流移到江南的农民已有15万。但是,随着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的发展,江南的自耕农也越来越多地沦为佃户。蒙古奴隶主在对外战争中对抵抗他们失败的敌人俘虏往往大批杀死,只留有手艺的工匠,大量的工匠被带回蒙古成为工奴。1217年,匠官史天倪所属土拉河上的工匠口粮断绝,十死七八。工奴的处境十分悲惨。蒙古灭金后,把各地的手工业者调集京师,分类置局,编为官匠户,属于与民户不同的匠籍。世代承袭为工匠,设官管领。1279年,籍人匠42万,立局院70余所,每岁定造币缟、弓矢、甲胄等物。1281年又在江南拨签的匠户30万中汰选10.9万余户,其余纵令为民户。官工匠有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袭其业,婚姻不能自主。这种制度是由工奴演变而来。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给口粮。散处在地方州县的特别是江南地方匠局的工匠,情况有所不同。他们多数是散居农村的小手工业者,被强征入局,所得衣粮多为官吏所中饱。一家生活常无着落。官府强征抄纸、作木、杂色等行业的工人去织造局,他们无法应役,只好出资雇人代替。不少人因此倾家荡产。”[8]

五、明清的工商奴隶制度和农奴制度和清朝农奴制和奴隶制的削弱

明清两代继承了元代的奴隶制度,大家僮仆,多至万指。(万历《嘉定县志》卷2疆域志·风俗),人奴众多,今吴中仕宦之家,有至一、二千人者。([清]顾炎武《日知录》卷13,奴仆)。明清时代被称作「贱」的人,以奴婢为中心,还包括了娼优隶卒、世仆、堕民等贱民集团,以及雇工人、轿夫、剃头匠、工、商等广泛的灰色地带。在与绅士对比时,一般良民也在贵贱之分下被归入“贱”的一群。(皇帝以外)所有的人都被纳入“对上服役、被下服役”的等级制中,其中专门服役于人成为“贱民”阶层,受到差别待遇;明代皇帝一直把臣下当作自己的奴隶们,任意侮辱。“上积疑其臣而蓄以奴隶,下积畏其君而视同秦越。”(《黄宗羲全集》第一册《子刘子学言》)。太祖朝即有大臣“镣足治事”(《明史》卷139《茹太素传》);明代皇帝对士人施之的奴役还体现于“厂卫”、“廷杖”和“诏狱”上。据《明史》刑法志,明代的廷杖之刑自太祖始;到正统时,“殿陛行杖”已“习为故事”。诏狱始于汉武帝,“明锦衣卫狱近之,幽系惨酷,害无甚于此者”。廷杖和诏狱是士人作为皇室奴隶的标记。成祖则在巡幸时,令下诏狱者率舆以从,谓之随驾重囚”(《明史》卷162《尹昌隆传》);正德朝杖毕了公卿即趣治事”(《明史》卷95)

中国佃客农奴制度在明朝继续发展。“明代皇室贵族的土地占有形式,大体上有三类:一类是皇室占的土地,称为‘皇庄’或‘宫庄’。皇庄的收入专供某宫后妃和未就藩的亲王的日常用度。从天顺八年(1464)到正德九年(1514),北京附近的皇庄有三十六处,占地37595顷多。另一类是‘藩属庄田’。洪武时分封诸王就藩各地时就已建立。明中叶以后,各地藩王除兼并民田扩大藩府庄园外,还以子孙众多,生活困难为由,向皇帝乞讨附近的官地,来扩展自己的地产。第三类是‘勋戚中官庄田’。‘勋’指有爵位的功臣、世家,大部分是所谓的武臣。‘戚’指后妃公主皇亲家族。‘中官’即皇帝周围的宦官。以上三类庄田,皇庄和勋戚中官庄田,大部分集中在北直隶境内,尤以京畿为多。藩府庄田则遍于设有藩府的各地。除这三类庄田外,还有遍于全国的‘寺观庄田’,占有的土地数也相当庞大。各类庄田的共同特点是,无论皇庄、藩府庄田或勋戚中官庄田乃至寺观庄田,所占的土地一律属官田性质,法律规定不得买卖。贵族利用皇帝赐田的机会,可以兼并比赐田大多少倍的民田,或者把民田诬指为无主荒地,借以圈占。武宗即位伊始,就增设皇庄七处,随后又增设苏家口皇庄24处,前后不足六年,共增设31处皇庄。如果按弘治五处皇庄共占地12800顷,每处皇庄平均占地2560顷的标准估计,则增设的三十一处皇庄占地就有79300顷之多。皇庄如此急剧扩展,大批民田很快被吞没,田地上的农民不是被赶走就是沦为皇庄的佃户。”“勋戚贵族凭借特权兼并农民土地较皇庄有过之无不及。勋戚庄田在北直隶和京畿分布比皇庄为多,所以其兼并的规模也比皇庄为大。景泰二年(1451),贵戚汪泉霸占官民田地共达三千余顷。”“一些有权势的的贵族奏请土地外,还接受所谓‘投献’来的土地。‘投献’是指有些土地所有者为了逃避苛重的赋役,自愿把自己的土地献给贵族,而自己则充当贵族庄园的庄头或佃客,以求保护。一些人竟然把小户农民的土地强行投献给权贵豪强,自身充当管家。成化时,皇亲王源的庄园原有赐田27顷,但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吞占民产,乃有1220顷有奇,可耕者366顷,中多贫民开垦成熟之地。”“各地的藩府庄田地产,也在急剧膨胀。正统五年(1440)甘肃庆王家拥有土地一千顷,大部分由占夺而来。万历时,福王在河南、湖广等地有土地二万顷。潞王在湖广等地有土地四万顷。皇庄、勋戚庄田、藩府庄田之外,各地的官僚乡绅对民田的兼并也十分严重。如江南华亭的乡绅董其昌占有膏腴万顷”。“大约自成化以来,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广东、福建等地先后出现一种现象:许多地区的农民,由自耕农或佃农的地位下降为一种类似农奴的佃仆。所谓‘佃仆’又称‘僮仆’,与地主不只是主佃关系,还有‘主仆名分’。他们虽然可以有妻子儿女和微薄家业,但社会地位犹如农奴。明代法律上禁止蓄奴。但许多官宦、豪富之家,多半蓄有男女奴婢。这种家奴大半用在家内使役,如被遣往庄田耕种,采用古代“免奴为客”的办法,便由奴认为佃,但与主人仍保持主奴关系,成为佃仆。”[9]

明清两代的工商奴隶制十分发达,毕道村论述说:“马克思一再强调,只要工商业仍奠基于奴隶制、农奴制和原始公社之上,商品生产就决不会导致资本主义。然而,中国封建工商业的主要基石恰恰是奴隶制度和农奴制度。已进入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两代,人们蓄奴之多令人咋舌。有名的如王锡爵、钱海山、徐阶、李钦、和珅;睢州的褚太初,宁陵的苗思顺,虞城的范良彦,无锡的大地主邹望,河南的褚、范、苗、曾,麻城的梅、刘、田、李等强宗右姓所占有的奴婢都在千人甚至数千人以上。蓄奴范围之广,乃至连一些中上层农民也占有不少的奴隶。清代法令规定各级贵族占有的生产奴隶的最高限额为:亲王950名、郡王270名、贝勒215名、贝子170名、宗室公90名,其它各级臣僚都可合法地拥有数十名不等的壮丁奴仆。其限额远高于西汉,而这还仅是指生产奴仆,不包括家内奴婢。明初,凉国公兰玉令家奴贩云南私盐一万余引。永乐时,各都司卫所、布政司、按察和府州县官都收留大量的军伴皂隶,以办纳钱财、买卖借贷。宣德时,会昌伯孙忠以家奴贷子钱于滨州。景泰时,都指挥孙继宗、孙绍宗,指挥孙显宗及其侄子孙璘起塌房邀截客商,引盐发卖,辽东巡抚都御史李纯放债催款:所用之人,全是家奴。彭城伯张瑾封王于江西,道南京,令家人市货帛,载马船以归。万历时,右都御史秦耀令家奴在无锡、苏州、常州开设典当十余铺,每铺不啻二三十万金。此外,著名官吏徐阶、朱国桢、徐显卿各以织布、缫丝、养蚕而闻名乡里,如其所述,这主要出于诸女仆之功。天顺时,常熟大户钱哗靠他的十三个奴仆发家致富。著名刻书商毛于晋,家蓄奴婢二千指,除用于耕种宅旁的二顷地外,主要用来刻书、校书。当时中国最大的几个商业集团,徽商、晋商、福建的海商,无一不是靠奴隶支撑其商业的。其中,徽商的资本最雄厚,而徽州同时也是中国奴隶最多、所受的奴役最严酷的地区。各家大姓,都蓄有大量的奴仆用于营运。明代各类史籍中提及的工商业劳动力,特别是官吏、地主、大工商业主在工商业中的劳动力,很少不是奴隶。类似勋戚之家纵令家人开设店肆今豪势之家用仆开店之类的奏疏实是举不胜举。明代的各类小说,如《儒林外史》、《醉醒石》、三言二拍等,凡是叙及行此事的,几乎都是奴隶。如《警世通言》中所讲的宋金,《醉醒石》中所讲的陈篪,都养了几个至几十个家丁专做私商勾当。” “直至清末,曲阜孔府还蓄有经营着数十种手工业的几百名农奴工匠。掌握了土地并垄断了重要工商业的地主、官吏豢养了大批充当鹰犬的奴仆,将大批农民沦为各色农奴。如东汉至隋唐的部曲、徒附,唐宋之际的地客、火佃,明清的佃仆、雇工人等等。因此,以奴隶为其生产、经营骨干的中国各类地主工商业也同时基于农奴制度之上。奴隶制和农奴制之间的相互补充、协同。付衣凌先生说:‘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凡是商业发达的社区,奴仆也跟着盛行起来。明清商品经济最发达的江南、闽粤等省,同时也是蓄奴最多最严重的地区’。”[10]

清代后期对农奴和蓄奴制度进行打击和削弱。戴逸等论述道“清代的佃户一般可以离开土地,自由迁徙。佃户与地主的人身隶属关系,较之前代更为松弛。清律规定:佃户与地主无主仆名分。实际生活中,地主拥有不同程度的超经济特权,欺压凌辱佃户的行为,极为普遍。1727年(雍正5年),河南巡抚田文镜鉴于地主视佃户为奴隶,私刑拷打,淫其妇女,地方官徇私助虐,请求朝廷立法禁止。吏部和刑部议定例文: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照违制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80。地方官失察,交部议处。如将妇女占为婢妾者,绞监候。清代法律中,低于凡人的还有雇工人和贱民。雇工人不是自由的人,他对雇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其劳动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质。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修改‘雇工人’的律例,使大批农业雇工向着自由的雇佣劳动者过渡。清代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是‘贱民’,‘奴仆及娼优隶卒为贱’。贱民中最底层的是奴婢,清代社会奴隶制残余仍很浓重,蓄奴养婢之风极盛。‘仕宦之家,童仆成林’。‘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主要有四种:一是入关前后战争中所获得俘虏;二是入关后汉人投充为奴;三是有罪发遣为奴;四是贫民卖身为奴。清初,前两种占极大数量,后来典身卖身成为奴婢的主要来源。”“清初,最大量的奴婢是皇庄和贵族庄园中的‘壮丁’。他们被严格地束缚在土地上,从事极为繁重的农业劳动,备受虐待,毫无人身自由,地位实际是奴隶或农奴。壮丁不堪欺压,反抗和逃亡甚多。奴隶制关系难以维持,逐步趋于衰落。以1745年的畿辅皇庄为例,460余名庄头所辖16800余名壮丁,大部分不从事生产劳动,庄头能驱使年久有益农务的壮丁仅290余名。清廷只好允许将各地皇庄上的壮丁交地方官‘载入民籍’。这是一次农奴解放,结果共16000民壮丁拨出为民,只留290余名保留农奴身份。到18世纪中叶,庄园上的壮丁已十分稀少。奴婢通过赎身可以购买人身自由,这意味着奴隶主权力的削弱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日益松弛。从雍正元年到八年,一系列的‘除贱为民’的谕旨废除了相当众多的人的‘贱籍’,尽管各地阳奉阴违,直到20世纪仍保留很少部分的贱民,但这对残存的蓄奴制是一次削弱和打击。”然而,官宦富豪家的奴隶制度在有清一代一直盛行。“乾隆时旗人阿克当阿任淮关监督十余年,僮仆以百计。司书籍之仆八人,装潢补订又另有人。湖南藩司郑源寿在署家属四百余人外,养戏班两班。道光时的闽浙总督颜伯焘罢职回乡,随帅兵役、抬夫、家属、舆马仆从三千名。 ‘今(光绪时)之督抚司道灯官,买置田园,私蓄优人壮丁不下数百。’‘(州县地方官)多置僮仆以逞豪华,亲戚往来,仆从杂沓,一署之内,几至百人’。”[11]

结论

回顾人类世界的发展时空,独有古老中华文明的奴隶制大帝国长盛不衰,我们不能不承认这是一个最伟大的历史奇迹。然而,中古到近代以来,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制度先后产生于欧洲和日本,新兴的资本主义诸帝国几乎灭亡了农奴、奴隶制的清帝国和带有奴隶制残余的中华民国,中国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人民才认识到自己古老的社会制度已经无法使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向欧洲、日本和俄国学习,推翻已经腐朽和落后的古老的社会制度,进行开创新的社会制度的革命斗争才是唯一拯救中华民族的唯一的方法。中华文明的隔绝的地理环境和大一统的社会和政治发展特点虽然减慢了社会制度变革的速度,但也赋予了亿万人民为国献身的凝聚力量。在关系到中华的民族和文明之生死危亡的近百年的动荡的革命年代中,中国人民为社会改革和文明进步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和代价,但是他们依赖祖先留传下来的深远的智慧和巨大的勇气历经万难,终于由奴隶和农奴制时代一下跳跃式地进入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并行共存的现代社会,在世界发展的历史上写下了一个古老的民族历尽万难,终于经历住时间磨灭、外族的武力侵略和文化侵蚀的考验,成功地从一个停滞不前的古文明过渡到现代文明,完成了凤凰涅磐的伟大创举。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继续探索改革旧的社会制度的道路,努力建立一个生产力发达、生产关系合理、分配制度公平、司法公正、政治民主、人民自由的社会主义制度。虽然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道路曲折迂回,甚至出现暂时倒退,近30年来的改革开放的治国方针和解放思想、发展经济、科学和文化的生产实践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使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五千年历史的古老中华民族与时俱进,再次成为世界上举足轻重的强大国家,昂首地迈入公元后第二个千年。然而,认识到我国漫长的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目前社会中的一些不良和丑恶现象实际上是古代奴隶社会的残余,例如买卖妇女儿童、包养婢妾、歧视妇女、使用童工、歧视体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人民、种族或出身歧视、买卖婚姻、虐待妻子或子女、高利盘剥、好逸恶劳、铺张浪费、赌博吸毒、政府官员和公安机构无视公民的人身权利,自由移民限制、非法拘禁,行刑逼供、株连家属、长官个人意志行政,以权代法等等。从而使我们永远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地和这些延续了两千年的古老而落后的观念作坚决的斗争,直到它们完全灭亡。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258-259页。

[2] 吴荣曾:《先秦两汉史研究》,中华书局,1995210-222页,论秦汉奴隶劳动与农业生产的关系。

[3] 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6393-5页,357-8371376 496512-3 517-8588

[4]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三册,人民出版社,196526-27页,244-5264-5291-298398-399

[5] 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五册,人民出版社,197836-37页,386-7页。

[6] 戴建国,《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55-73页。

[7] 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六册,人民出版社,197945-46页,64263-4314-315页。

[8] 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七册,人民出版社,1983175-183页,

[9] 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八册,352-360 406

[10] 毕道村,中国封建工商业的基石,《学习与探索》1996年,4 (中国经济史论坛于2003-7-3 发布)

[11] 戴逸主编,《简明清史》,人民出版社,6-12页,3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