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奥运会男子足球:【中华论坛】从桑兰案看网络诽谤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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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桑兰案 诉讼 网络 诽谤罪 杂谈 分类: 评论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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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桑兰预计本月底赴美国就诉讼的一些具体问题与律师当面沟通,而这一段时间原告和被告的律师都在明里、暗里较劲。原告律师先是把被告律师列为被告之一,运用的是请君入瓮之计。而被告律师在父亲节前提出动议称,原告的指控没有可供法庭审判的价值,要求法官惩罚原告的代理律师,判罚其支付律师费,这是明摆着的釜底抽薪之策。现在双方的律师使得都是一剑封吼的狠招,也被美国的华人称之为唐人街之战。

 

    桑兰诉讼案中有个别案中案、比如性侵案、网络诽谤案。15个因在网上发表评论的网民也被列为被告,因此有中国有媒体对此公开质疑。中国媒体在评论中说,桑兰案起诉项目增至21项,追加17位被告15人是网民,原因是在网络发帖“发表不实言论、咒骂、侮辱原告本人以及对支持桑兰的人进行人身攻击”。这样的一个进程,似乎表现出当事人有些歇斯底里了,因为有些问题很奇怪:1,中美司法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关于这些网民的追诉难道需要发动国际刑警协助么?2,美国法院要调查中国网民的资料,中国相关部门有义务配合吗?3,如果没有,美方擅自取得中国网民隐私,算不算违反中国法律呢?4,单单的“侮辱诽谤”案,涉及方都是中国籍人士,为什么又要交给第三方的美国司法来处理?也有媒体称仅仅是因为接受采访时说了几句话,仅仅是因为在网上发表了不同意见,就一个一个被当作被告,实在有些匪夷所思。

 

    15个网名到底是因为什么样言论成为被告,在法庭资料没有正式向媒体和社会公开前不好评论。不过桑兰的诉讼案还没开庭倒是引出了一个在网络时代人们可能忽略的法律问题,这就是如何在维护民众的言论自由和保护个人名誉不受伤害之间寻找平衡的问题。美国对此问题的法律争辩和法律实践已有20多年的历史,而且大量案例也为人们提供了可参考的数据。因为桑兰案是在美国诉讼,所以就要按美国的法律来审理和裁决。本人不是法律专家,本文谈到的一些案例若有疏漏或不准确之地,也恳请法律专家指教。

 

    在美国,媒体对一个人行为的报道、评论,网民在博客、微博中发表的评论,那些言论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而什么样的言论又构成诽谤罪呢?人身攻击、污蔑、漫骂等属于诽谤罪的范围,自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评论中,最主要的区分之点在于一个人发表的言论是属于评论呢还是说的是一种事实,可以说这二者之间的区别有时人们很难搞得清楚。举例说,这个人很坏,他是小偷。前一句是评论,后一句是事实。如果这个人不是小偷,说他是小偷的人就等于损害了一个人的名誉,就可能构成诽谤罪。在桑兰案中有人评论说:“薛伟森是施暴者”。也有人说:“桑兰敲诈”。这两句言论已经不是评论,而讲的是事实。强奸、敲诈都属于犯罪,当法庭没有做出判决前,先认定某人犯罪很容易引起官司。如果最终结果是没罪,薛伟森、桑兰都可以对讲这种话的人追究法律责任。

 

    过去民众特别是名人对诽谤罪的指控对象大多为媒体,因为民众缺少信息传播的渠道。现在不同了,网络时代人人都是记者、人人也都可以成为狗仔队。网络上的博客、微博、论坛为普通民众发表评论和个人观点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但如果民众的评论超越了某种界限,可能就会伤害人的名誉,因此网络诽谤罪也成为美国法律诉讼中一个令人瞩目的现象。在网络上恶意中伤他人可构成诽谤罪,一旦诽谤罪名成立,被告可能要赔偿原告数千至数千万美元不等。诽谤罪的认定并不难,只要被告具备四个要素就构成了诽谤罪。这四个要素为:被告确实讲了或是写了诽谤言论,诽谤言论在社会和互联网上传播,被告的言论确实虚假,诽谤言论对原告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如果原告是名人如电影明星、体育明星,还得加上一条,那就是原告必须证明诽谤言论确实是假话。下面我们重点看一下美国网络诽谤罪裁决的一些特点,以及法律如何保护民众言论自由和个人名誉的。

 

    天价赔偿杀鸡给猴看

 

    在一起博客诽谤罪的案件审理中,陪审员裁决被告赔偿原告1130万美元,这是美国个人网络诽谤案赔偿金额最高的一个裁决。这个案子很简单,原告斯尔福是开设了一家问题儿童资讯辅导服务中心,被告鲍克的儿子因有些问题被送到了寄养学校。鲍克想把儿子从寄养学校领回来,就找到了斯尔福,斯尔福将鲍克介绍给一名咨询顾问,请他帮助鲍克从寄养学校领回儿子。在此之后,鲍克开始对斯尔福不满,并在一家网站上贴上对斯尔福不满的言词,说斯尔福是骗子、小丑、欺诈。斯尔福看到鲍克的这些网络文字后决定提出民事诉讼,鲍克也聘请律师准备应诉,但后来鲍克因没有足够的钱请不起律师。在鲍克缺席的情况下,陪审员裁决的结果是,被告不仅要向原告赔款,而且还加上了惩罚性赔款。陪审员在裁决中认为,网络诽谤罪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可使一个人的精神受到伤害,而且是在毁灭一个人的名誉。

 

    一个人在网络上贴上某人是骗子、小丑、欺诈这样的文字,就可以被裁决诽谤罪成立,而且要赔偿1000多万美元,这看起来真是有点离谱。而且被告也没钱,连律师费都付不起哪有钱赔偿原告。看起来陪审员对此案的裁决是杀鸡给猴看,不要以为网络诽谤不会付出代价,这付的是天价。一名法学教授评价这起诉讼案时表示,此案的裁决显示未来在对网络诽谤案审理的一种趋势,除一般性赔偿外,可以增加惩罚性赔款。原告斯尔福则表示,我知道鲍克别说没有1000万美元,她连100万美元也没有。此案向社会发出的信息很明确、很强烈,有些人想利用网络诋毁他人名誉,但在法治社会,不能允许人们这样做。在此案中斯尔福虽然胜诉,但被告太穷,结果可能是斯尔福拿不到赔偿。即使是这样,斯尔福为何还要付法庭费用打官司呢?也许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一句话,人活一世,不蒸馒头争口气。对于被告而言,既然赔不起钱那就过一辈子穷日子吧,哪一天即使幸运中了个1000万美元的乐透大奖也没用,有了钱得先赔给人家。

 

    无证据胡言乱语倒霉的是自己

 

    在美国律师是靠打官司吃饭,尽管律师的职业道德在美国各种职业中算是够差劲的了,但没事最好离律师远点。尤其是网络诽谤,把律师骂火了,那律师连律师费都不用付自个就赤膊上阵打起官司了。有一个案例被告特冤枉,本想向律师讨回3000美元的律师费,没想到讨债不成怒火冲天,在网络上骂了律师几句,结果反而被告上法庭,最后还得赔偿律师5万美元。被告米路姆有一次酒醉驾车被警察抓住了,聘请了律师班克斯为其出庭辩护。后来米路姆把班克斯炒了鱿鱼,不用他担任自己的律师,而且还向律师索要已付出的3000美元律师费。那律师自然是不干啊,哪有吃到肚里的钱还要吐出来。米路姆气不过,在网上开了个博客,说律师班克斯为一个走私毒品的人向法官行贿,然后说你要还回我的3000美元。班克斯看到米路姆的博客不干了,马上把米路姆告上了法庭,结果米路姆输掉了官司,这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网络博客博主因诽谤罪而被定罪的案例。米路姆之所以输掉这个官司倒不是因为律师神通广大,而是他所说的班克斯向法官行贿没有证据。米路姆似乎把自己看成是一个社会正义的维护者,他要揭弊、要披露执法者的不法行为。也许米路姆的动机是好的,但这种事是要证据确凿的。米路姆是记吃不记打,他后来又说一个政府职员违法,结果又吃上了官司,原告有求赔偿200万美元。

 

    美国媒体法律资源中心的律师罗宾森表示,通常情况下博客的博主自认为他们不会被以诽谤罪起诉,人们看到网上的一些文章会情不自禁地发表评论,而有时人们由于受到感情和情绪的影响,想到什么就在博客或者是评论中随心所欲。通常民众打诽谤罪官司是把目标对准媒体而不是个人,因为媒体有钱,一般的民众没多少钱。但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影响力在某种程度上超过了传统的媒体。所以现在更多的人是对在网络博客、微博、论坛上发表文章或评论的人追究伤害名誉的责任。

 

    网络诽谤可以跨国打官司

 

    网络科技的发展使资讯的传播跨越了国界,这种情形使得对网络诽谤罪的法律诉讼不再局限于某一局部地区。例如中国某地方媒体发表了一篇报道,对美国某个人的名誉造成伤害,如果打官司只能在中国打。相反,当这篇报道上贴到网络上,在世界各地都可以看到的时候,个人名誉受到伤害的人不必要到中国去打官司,在美国法庭也可以提出起诉。在布莱克控告伯莱登案中,加拿大安大略的布莱克控告一些人在美国某网站上发表了对他的不实之词,被告律师提出动议,认为安大略的法院没有审判权。法官则认为,虽然网站设在美国,但加拿大的民众也可以看到相关的内容,原告的名誉在加拿大也受到损害。这起案子裁决后,出现了一个新的名词:“诽谤旅游者”。因网络诽谤已经没有国界。因此对于网络上出现的诽谤,受害人可以选择在他认为最有利于自己和能够获得最高额赔偿的国家打官司。最简单的解释就是,一个人生活在美国,如果中国网络上出现了对他的诽谤言词,受害人可以选择在中国打官司,也可以选择在美国打官司。在美国打官司,如果被告不出庭,原告基本上就赢定了。

 

    网络诋毁他人名誉谁负法律责任

 

    美国早期的网络诽谤案被告多为网络提供商,1991年,库比控告一家在线服务机构,指该机构对网上发布有损他名誉的言论没有进行有效管理。法官依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在线服务商需对一些包含不准确和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进行管理,如果明知这些言论会伤害他人名誉还继续发布,在线服务商需负法律责任。在1995年奥科蒙特控告网络服务商的案子中,由于该网站对民众的评论可以进行编辑,因此该网站被视为出版商。法官因此判定该网络服务商要对网站上出现的不实言论负法律责任,原告在此案中胜诉。而在1996年泽兰控告美国在线的案例中,法官则做出了与奥科蒙特案完全相反的判决。法官裁定第三者在网站上发表的诽谤言论,网站本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上出现诋毁他人名誉的言论,到底谁要负法律责任,是网站本身还是发表这类言论的个人?根据美国的信息法,网站本身一般不需要负责,但网站本身有着管理的职责。这就如同一张报纸的评论版,上面理所当然地可以发表人们对事物的不同看法、表达不同的意见。但如果整个版面充斥着人身攻击、漫骂、低级下流语言、仇恨,那这张报纸的评论版就有可能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在的趋势是,如果网络上出现诋毁他人名誉的言论,一般是由发表这些言论的人负法律责任。例如在迪米若控告马科斯案中,被告马科斯是一名大学学生,他开设了一家网站专讲风流韵事。结果有人在网站上发布嘲笑迪米若的言论,迪米若控告马科斯要对网站上这些言论负责,而法官则撤销了此案。迪米若不服进行上诉,并称在马科斯网站上出现越来越对对他名誉有损的言论。而马科斯则无奈的说,来自美国各地的人在网站上发贴,我也控制不了他们。

 

    匿名发表言论受不受法律保护

 

    在博客和微博上采用匿名或化名发表评论的人比比皆是,可谓来无踪、去无影,神龙不见尾。匿名、化名发表评论最大的好处是,不必担心自己的真实身份暴露,即使发表的言论过了界甚至是可能构成诽谤也不怕天、不怕地,因为你找不到我。从桑兰诉讼的各种网络评论中也可以看出这一特点,人身攻击最厉害、最恶毒,语言最龌龊甚至是散布仇恨言论的人,在发表评论时基本上都是用匿名和化名。美国一个判例的裁决表明,采用匿名或化名在网络上对他人发布有损名誉的言论,原告可以要求网站提供该人的信息。一所大学的两名女学生在法律诉讼中指出她们遭到网络上匿名人的诽谤、威胁和骚扰,并由法院开出传票令网站提交匿名人的信息,以查到匿名者,而被告则认为提交匿名人信息不合法。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宪法对匿名的评论是予以保护的,同时这种保护也延伸到网络。因此法官在裁决此案时,既强调了宪法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也表明宪法对网络匿名言论的保护不是绝对的。经过对6个关键争议点的认证,法官最后裁决,匿名者发布的言论不受宪法保护。

 

    现代科技可以追踪到匿名人信息

 

    美国媒体在报道一桩网络诽谤罪时第一句话就说:“如果你不认为可以背负法律责任,那就好好想一想。”。佐治亚州发生了一起命案,一名妇女吉恩被杀。这在当地社区引起很大反响,很多民众纷纷在社区网络留言板上谴责这种罪行。一个匿名者在网络上留言,称这名被害女性的男朋友库里反常、吸毒。这一言论在网络上迅速流传,库里也成为当地社区民众讨论的话题,似乎他就是凶手。为此库里失去了工作,为了不被网络上的各种评论再度伤害,他搬到200英里以外的地方居住。后来警方找到杀害吉恩的凶手,也为库里洗刷了不白之冤。但库里感觉很冤,他聘请了律师,通过专门的软体查找到在网络上发表匿名评论的人鲍洛尔的信息,并最后确定她就是发布言论之人。库里以诽谤罪将鲍洛尔告上法庭,法庭经过审理,认为鲍洛尔在网络上发布的言论伤害了库里的名誉,因此判处被告鲍洛尔赔偿原告库里40万4000美元。

 

    当问及鲍洛尔为何在网络上发表这样的言论时,鲍洛尔回答说,我注意过他,我认为他是一个反常的人。每一次有漂亮女孩路过时,他都会紧盯着女孩不放,我有这种感觉他不是好人。你说这女人是不是有点傻,以为你是北京街道里的老大妈,有事没事专门监视坏人的。喜欢看漂亮的女孩和杀一个女人那可是两回事,说白了有的时候这想象力最好别太丰富了。而原告的律师评论这件事时说,在网络上发表匿名评论伤害他人名誉的人有一种阴暗的心理,他们自认为不会被查出来,就像躲在草丛中的蛇一样,但事实上他们是躲不掉的。

 

    博客博文能否受到新闻法保护

 

    人肉搜索在中国曾很流行,桑兰诉讼案开始后,也可以看到不少热心人在当福尔摩斯,或是效法狄仁杰断案,不断挖据原告、被告方和相关人的隐私。网络上的人肉搜索受不受到法律保护,在美国这类案例较少,大概这与美国人不想当神探或是不想吃官司有关。而今年新判决的一个案例比较有趣,因为它涉及到博客的博主发表文章受不受到新闻法保护的问题。

 

    华盛顿州海尔在网络留言板上指控新泽西州好市多媒体公司欺诈,好市多媒体公司以诽谤罪指控把海尔告上法庭并要求其公布消息来源。但是,海尔提出她享有新闻消息来源保密的权利。海尔称,她正在搜集网络色情行业有组织犯罪方面的信息,并计划在网上公布她的调查结果,还有可能出书。海尔的律师辩护说: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公民有发表言论的自由,另外海尔的言论也受到新泽西州新闻保护法的保护。这个法律保护本州记者有发表言论的自由,即使这个言论对某人提出了批评。新泽西州的新闻保护法对包括报纸、杂志、报业协会、新闻机构、电讯服务、广播、电视以及电子新闻等在内的各种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提供保护。在美国,它可以说是为新闻消息来源提供最广泛保护的法律之一。

 

    原告律师则提出了相反的法律依据:“网络留言板其实和网络聊天非常相似,它不算是新闻报道。海尔既不是媒体成员,也不受雇于任何媒体。尽管法律承认撰写调查书籍的人是媒体成员,但是,海尔不具备这些特点。在涉及名誉中伤和诽谤的问题上,任何人都不能因聊天就说自己有新闻保护的特权。”

 

    新泽西州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作出了不利于海尔的判决。判决说,海尔不符合作为新闻记者的资格,因为她不隶属于任何新闻机构,而且也没有表现出遵循新闻机构的任何专业责任标准,例如编辑、事实验证以及利益冲突的公开等。而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最后判决说,在网络留言板上发布信息者不享受主流新闻记者所享受的同等保护。

 

    某些美国媒体把这个判决说成是涉及博客言论自由权的判决,那么到底博客的博文是否会受到新闻保护法的保护呢?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只有在评估了以下因素后才能确定某一博客是否受到新闻保护法的保护,这些因素包括这个博客是否隶属于新媒体,他发布的博文是不是为了搜集或传播新闻,以及他是不是通过专业新闻采集方法获得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