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奥运会的表情包:我为何主张尽快废除劳动教修养制度——与姜明安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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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何主张尽快废除劳动教修养制度——与姜明安教授商榷
作者:于建嵘 2010-5-11 17:11:17 发表于:博客中国
(姜明安教授是我很敬重的学者,近年来,他为民众的权益鼓与呼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这里与他商榷,是应《新京报》评论家保印的要求写的,仅仅是就劳教制度存在的问题发表我的看法,以引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重视。原文刊发于《新京报》2010年5月8日)
近期北京大学
对
但是,我仍然认为这不是劳教制度改而不废、“旧瓶装新药”的理由,我还是坚持应从现代国家制度建设的高度尽快废除劳教制度。原因如下。
首先,名称并非完全没有意义,保留“劳动教养”的旧名称没有正面效应,却有负面影响。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必也正名乎”。实施几十年来,因其法外剥夺人身自由的实质,因其在不同历史时期被用来打击不同的特定名众,因其近年来被地方大员频频用来迫害信访民众,因劳教场所的冲凉死、骷髅死等,劳教制度包括其名称本身都可以说是“臭名昭著”,“劳动教养”这四个字已经获得了特定的内涵,而不局限于字面意义。既然打算换新“药”,又有什么必要非要那个旧“瓶子”?废除劳教制度,不再使用“劳教”之名,让吃药的人一目了然,不犯糊涂,不是更好?
其次,
再次,劳教制度已不合时宜。它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从创立到文革前,劳教是“政治斗争的工具”、防止流民的手段和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途径,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又转变为“社会管治的手段”。但其本质一直未变,即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被行政权用来单方面、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劳动教养与国家初建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治理理念是一致的,但现在却是违宪、违法,违反法治精神。明确废止才能表示执政者的“与时俱进”。
最后,应从国家合法性的高度来看待劳教制度存在的制度性缺失及已造成的多种严重的后果,并及时加以废除。合法性是一个国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而“正确”的法律体系和民众认同,均是国家合法性的基础之一。劳教作为脱胎于威权时代的一种社会控制方法,已经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如果这种明显违宪、违法、有损公平正义的制度得不到纠正,就说明执政者并没有真正信任法律的力量,不是真正追求用法律来建立、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对依法治国还有疑虑,那么人民又怎么能够从内心信仰法律,在行为上自觉遵守法律? 法律制度若得不到执政者和公民双方面的尊重,又怎能为保证国家合法性“做出贡献”?如果劳教制度这种在司法程序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不能被废止,说明执政者还没有真正尊重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舍不得放弃这条高效率、单方面剥夺公民自由的“便道”,说明其还想最大程度地保证公权力侵犯民权的能力,那么对这样的政权,公民不能不怀疑其“依法治国”的诚意。劳教这不义制度的存在,已经引起了民众的普遍不满。近十年来,民众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危机和认受性危机在迅速加剧,劳动教养制度正是原因之一。这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主张一步到位地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既坚决反对“新瓶装旧药”,也不赞同“旧瓶装新药”。在某种意义上,在对不适应社会现实的旧制度进行变革时,“分步走”或者“修修补补”常常成了一种无需选择的惯性做法,因为这很“保险”,可以“摸着石头过河”,而一步到位的废止则似乎有风险。过于务实的后果,是为求暂时的管治方便和社会“稳定”,损害了“法治”、“正义”等基本价值。当然,我不是说废止劳教制度就没有任何“阵痛”,只是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情,关键在于选择什么作为底线,坚守必须坚守的信念,承受必须承受的代价。而不要低估社会的弹性和承受能力,错过变革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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