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号商圈:山东省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监管办法(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3:34:23

山东省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是指单池容积50立方米或总体容积100立方米以上,以粪便、秸秆等农村生产、生活有机废弃物为主要原料或向农户集中供气的大中型沼气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沼气工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沼气工程的建设、安全运行与监管,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建设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逐级备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安全建设

第七条 沼气工程建设应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环保、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八条 从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向省农业厅备案。

从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与承担工程相适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九条 沼气工程所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沼气工程所用的高压储气设备和锅炉等专用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生产。

第十条  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沼气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能够安全运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 沼气工程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沼气工程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组织生产和管理人员,参加沼气安全生产和技术培训。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技能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沼气工程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工程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及时排除安全运行隐患。并将工程安全隐患排查、设备和部件检修及更换等情况,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沼气工程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在沼气工程、燃气装置等设备、设施周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

第十六条 沼气工程经营单位和沼气用具供应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增强用户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          监管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沼气工程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安全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新建沼气工程应填写《山东省大中型沼气工程登记表》,并将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报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当地沼气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农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在沼气工程建设和使用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不得隐瞒。

第二十一条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沼气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档案,对沼气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及人员培训等情况,完整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秸秆热解气化站的安全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