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安全:刘植荣:民调与民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1:47:30

民调与民意

作者:刘植荣

    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并定于今天(6月27日)对该修正案进行二审。本次征求意见共收到82707位网民提出的237684条意见,另有群众来信181封。媒体报道时把这23万多条意见“升格”成了“民意”,由此可见公民意识的淡漠和基本统计知识的匮乏。

    民意是指整个民族、全体公民的意见,而不是某个群体、某个阶层的意见。拿中国来说,民意表达的是各阶层、各民族13亿人民的意愿,任何来自公务员、工人、农民等单个群体的意愿都不能妄称民意。

    尊重民意体现的是“以民为本”的治国思想。汉昭帝时期,御史大夫杜延年就提出:“示以俭约宽和,顺天心,说民意。”战国末期,著名思想家荀子也讲:“君,舟也。民,水也。水所以载舟,亦所以覆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51处提到“公民”这个概念,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按人头分配,不是按财富、学问分配,也不是按权力、地位分配。为了让文盲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美国发明了用图案(党徽)代表党派的方法,这样,民主投票时,文盲选民只要能区分大象和驴子,就能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表达民意。

    只有来自人民授权的国家行为才具有合法性。通常,人民选出的代表为国家各种行为授权,但在非常重大问题上,人民也不放心自己的代表,要亲自审议,这就要采用“全民公投”的政治形式进行授权。2011年6月,意大利就针对核电和供水系统私有化等议题进行公投,这就是问政于民,也就是走群众路线。

    全民公投是最直接、最全面、最准确的民意表达,但费时费力,对一般性政策制定可通过抽样调查来了解民意,也就是民意调查。民意调查设计中最最关键的一项内容就是随机抽样,也就是说,调查者和被调查者都不知道谁会被选中作为调查对象。如果被调查总体由不同阶层组成,则要分层随机抽样,但调查一定是主动的,调查人员或通过邮件把问卷发给被调查者,或登门入户面访被调查者,或电话访问被调查者。

    笔者观察,中国的“民意调查”与真实的民意大相径庭,我们大多通过网上投票方式进行所谓的“民意调查”,调查人员“守株待兔”,样本则“愿者上钩”,这就违背了民意调查最基本的原则——随机抽样。样本获得的程序不合法,调查结果当然也就不可采信,这样的调查充其量只能称其为对个别人员的“征求意见”。

    再有,被调查者只有完全理解要调查的问题,才能表达出自己真实的意愿,而本次个税调查就没有很好地向公众说明问题细节。例如,减个税,政府开支减不减?如果政府开支不减,减个税必然要增加其他税收,税负由享受减税的人向没有享受减税的人那里转嫁。中国有8亿劳动者,交纳工薪所得税的人约占5%,这样,95%的劳动者必然要承担转嫁过来的税负,这显然是“劫贫济富”。个税的任何调整都与全国人民的利益休戚相关,为此,有关个税的民意调查必须以全国人民做总体,按各阶层所占权重分配样本数。

    由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可以推算出,2010年全国从业人员79163万人,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12300万人,占就业总人口的15.5%;城镇私营单位职工5752万人,占7.3%;农民工24223万人,占30.6%;农民36888万人,占46.6%。假如把随机样本定为1000000个,那就要在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中抽样155000个,在城镇私营单位职工中抽样73000个,在农民工中抽样306000个,在农民中抽样466000个。

    全国人大的调查结果显示,提出意见前3位的是北京、广东和上海,占全部意见的43%;后3位是西藏、青海和宁夏,占全部意见的0.4%,月收入3000元至7500元的人群提出的意见占全部意见的49%。这组数据说明,参加调查的大多是交纳工薪所得税的人。由于该调查是在网上被动进行的,难免会有人虚报收入或重复提交意见,以证明群众呼声之强烈,这样调查结果的可信度就大打折扣了。

    中国有网民4.5亿人,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如果把网上调查结果当作“民意”,那就是强奸民意,因为还有三分之二的人根本就不知道还有这么个调查。总体而言,网民的收入和文化程度要比非网民高,占劳动人口多数的农民上网者寥寥无几。把网上调查当作民意,那就是让中国三分之二的多数人服从三分之一的少数人的意志。

    中国是世界上户口管理最严格的国家,民意调查完全可以通过身份证号码随机抽样,通过发电子邮件、信函、电话访问或入户调查的方式主动采集信息,这样才能避免调查中采样失衡、重复投票等错误和缺陷,得到一个科学的、偏差小的调查结果,这才是真实的民意。

    民意的表达就是国家意志,它是神圣、公平、正义、权力的化身,当我们说“民意”时,一定要掂量掂量这两个字的分量,看它是不是真正代表全国人民的意愿。(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irong 本文发《新金融观察》2011年6月27日第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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