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区商务局电话:法人名誉受损 要求经济赔偿得自己举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4:27:24
法人名誉受损 要求经济赔偿得自己举证

计算损失有两种方法 鉴于网络的特殊性 如若留“骂人”网页进行证据保全 一定要进行公证

◇字体:[大 中 小]  发表评论 本版PDF 北青网 - 法制晚报:杨京瑞 (07/05/24 16:10)

留学咨询公司遇同行贬损 对方隔三岔五网上发帖“恶心人” 招致客户质疑不断 专家提示———

  新闻回放

  据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报道,专门为出国留学提供咨询的太傻留学咨询有限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发现了一个诽谤该公司的帖子,但由于无法证明具体损失,太傻公司维权遭遇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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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太傻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开辟了一个论坛,论坛人气非常旺。但有一天工作人员突然发现,论坛上出现了一则帖子,称太傻骗人,不诚信,甚至对太傻公司的名字都做出了“解释”——太傻就是说中国人太傻了。

  《法治进行时》的记者在电脑中看到了那则帖子,只见上面的话非常犀利,称太傻纯属骗人。

  太傻公司工作人员称,自从帖子在论坛上发表以后,一些已经签约的客户纷纷打电话询问。面对客户的质疑,公司一方面向客户解释,一方面查找发帖子的人是谁。经过查询IP地址,公司发现了一个电话号码,而这个号码竟然是一家同样经营出国咨询业务的公司。

  太傻公司决定到有关部门去反映情况,但由于无法提交相关的证据以及证明自己具体的损失,因此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由于诽谤的帖子总会隔三岔五地蹦出一个,太傻公司决定将对方起诉到法院。

  ■法律看点

  ■

  在网上发贬损他人的帖子是否侵权?对于太傻公司来说被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另外,遇到像太傻公司这样的问题,网上被侵权如何收集证据?损失又如何证明?

  专家解读

  发帖贬损同行 侵犯单位名誉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网络虽然是一个言论相对自由的空间,但人们在网络环境中同样应该遵守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定。

  按照既有的法律规定,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某公司在太傻网的论坛上发布带有贬损他人名誉性质的言论,侵犯了太傻公司的名誉权。

  网上“受伤害” 留证应公证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梁小军律师解释,一般来说,在发现有侵权行为时,尤其是人格权被侵权时,应该及时保存好有关侵权言论的网页,并及时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由于网页内容可以随时被修改,因此如果被侵权人不经公证而自行打印保全是无效的。

  侵犯法人商誉 要给经济赔偿

  刘德良说,从理论上讲,网络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分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两类。法人的名誉权被侵犯与自然人(公民)的名誉权被侵犯所导致的后果不一样。

  法人的名誉权被侵犯,会造成其商业信誉(以下简称商誉)降低,既关乎人格利益,也关乎财产利益。而自然人(公民)的名誉权被侵犯多数是精神方面的损失,当然也可能会有财产损失。

  因此,对于侵犯他人商誉的行为,法官往往要求被告出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同时,还要求被告承担适当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于自然人的精神损失,一般法官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来自由裁量。

  主张商誉损失 法人需举证

  刘德良特别指出,对于法人的物质损失,需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

  一般来说,举证证明财产损失有两种办法,一是根据侵权人的获利数额计算,二是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计算。

  本案例中,太傻公司既可以根据那些退约人数计算损失,也可以根据侵权人因此而获利的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