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群侠传3内功属性:立足司法职能 做好群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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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司法职能  做好群众工作 

余茂玉 *本文原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7月8日第二版

    “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用最质朴的语言,阐释了我们党的群众路线,讲到了人民群众的内心深处。当前,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七一”重要讲话,人民法院必须要将讲话精神始终作为行动指南,立足司法职能,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

    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多做换位思考。在审判工作中要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其实关键还是要多换换位,多站在群众的立场上思考和解决问题,真正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当事人打官司大多都是“迫不得已”,我们只有真心真意地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才能从内心理解老百姓为什么要打官司、有什么样的期望值,从而把握时机促成调解、查清事实依法判决。人民法院工作的性质要求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强调中立裁判,但这并不代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是消极地看诉讼双方“演电影”,很多时候,身临其“境”的效果更佳,特别是许多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积极行使诉讼指挥权予以适当引导则显得较为必要。许多法官都有这样的经历,在法庭内外说几句“贴心话”,往往都会打动当事人、感动旁听的群众,营造出和谐的氛围。

    坚持工作重心下移,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拜人民为师。做好群众工作是人民法院干警的“基本功”,无论何时都不能丢,而且还应结合本职岗位练好这个本领,这就需要我们走到群众之中、走进群众心中。人民法院的大多数干警在基层,大多数案件也在基层,无论是办理具体案件,还是指导下级法院开展工作,都应当落实好“重心下移”的要求。在司法活动中,我们不宜把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理解为抽象、空洞的概念,而应该将其转化为服务群众的一件件管用、有效的实事,这就需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多到基层去,能够通过群众“雪亮的眼睛”找寻更多的“真相碎片”,从而弥补法庭审理活动的不足,最大限度减少案件的“盲点”,最大限度地查清案件事实;多到基层去,能够获得许多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土办法”,亲身感受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从而提升做好司法工作的本领,真正促进案结事了人和。上级法院要做好指导工作,就必须多到基层去,与基层法院干警“面对面”交流,将反映的问题真正听进去、记下来,只有如此,写出的调研报告才可能“对症下药”,才能转化为科学的司法政策、司法解释,让下级法院感到确实是“内行”,从而确保监督和指导的效果能够落到实处。

    积极创新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方式,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在推进法律实施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不仅要通过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公正司法,而且还要通过公正的司法推进全民守法的进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人民法院要履行好这些职责,无论是确保公正司法,还是推进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和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普通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和形式,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近些年来,各地法院在裁判文书上网、民意沟通邮箱制度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许多法院还尝试开展了庭审直播、司法公开日等工作,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了解司法活动的渠道。但在网络时代,关注案件审判的并不限于少数人,更多的人则是通过网络在关心司法审判活动。总的来看,各地的司法公开多是单向的信息“公开”,而这在可预见的未来似乎已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关注、参与司法的需求,此时确有必要运用现代科技不断创新网络信息平台,形成司法机关与普通群众的新的互动机制,推进虚拟社会的管理创新,促进司法与民意的充分沟通,使人民群众能够通过理性、有序、正当的方式参与和监督司法。

    忠实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庄严承诺,以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来检验司法工作的成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审判权源于人民,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审判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因此必须要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庄严承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始终坚持为人民司法,用公正的司法“产品”来服务人民群众。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知识、法治文化的普及,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工作,不再单一地聚焦于判决结果,有的时候更加注重司法过程,这就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不仅要“问心无愧”地断案,而且还要“慢条斯理”地向当事人讲清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向社会公开司法的全过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司法工作的最高标准。只要常怀为民之心,坚持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我们相信人民群众一定会给出客观、公允的评判。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