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群侠传x变态版pc:浅论加大对行贿人打击力度的必要性及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8 20:49:13

行贿已被很多人视为一种风险最小、成本最低、利润最大的达到目的的手段。2004年中组部通报的四起“卖官”案之一的李铁成案中,靖宇县所有单位都曾向李铁成行贿,全县科级干部除李铁成妻子外,几乎无一人不向他行贿。李铁成在悔过书中说:“这钱是送给县委书记的,不是送给李铁成的,换成了孙铁成,他们也照样送。”尽管这仅是一个个案,但行贿歪风之猖獗由此可见一斑,实有必要引起我们足够和充分的重视。依法加大打击行贿行为的力度,震慑行贿人,是我国反腐败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举措。


一、当前行贿行为存在状况
1、对行贿行为危害性认识不够。当今,人们对于行贿与受贿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对受贿者万分憎恶,恨不能杀之而后快;而对行贿者的痛恨程度就十分有限了。在一个权力缺乏制度性约束的社会里,人们将行贿看成搞活经济的“润滑剂”、维护正当权益的“必要成本”,甚至将行贿理解为一种礼尚往来的社会风尚。因此,人们对行贿者的心理认同逐渐形成。
2、对行贿人的惩处力度不够。首先,现行法律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明显较轻,以至出现“受贿者进牢房,行贿者放鞭炮”的现象,法律对行贿者的威慑力不够;其次是执法执纪人员为尽快侦破案件,顺利取得贪官受贿的犯罪证据,常常对提供证据的行贿人采取“放一马”的政策,甚至将行贿人等同于证人看待,只要行贿人最后交代出行贿事实,就一律得到宽大处理。这样,无形中放纵了行贿行为。
3、行贿行为更具隐蔽性、狡猾性。行贿人为了达到让受贿人上钩并感到“心安理得”的目的、使用的行贿手段更加隐蔽。一是现金交易,使之在手段上不留痕迹。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行贿时,不是简单地通过送房产、低价购房等手段,而是在购房后用现金返还等形式进行行贿,手段更为隐蔽;二是行贿行为的迷惑性更大。行贿人往往将行贿与礼尚往来联系在一起,以长期“礼尚往来”的方式行贿,甚至有些受贿人,在收受行贿人礼品之时,还会回赠小额礼品,以此来迷惑办案人员,逃避追究。
4、经营性行贿增多,案件取证难。贿赂犯罪中,双方一般是“一对一”,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双方对案情了解。要确定受贿人的罪行,最直接的证据是行贿人的证供。随着我国的法制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提高,同时贿赂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也增强了。虽然法律规定了行受贿人坦白交代能得到从宽处理,但随着行贿犯罪的日趋复杂化,有很大一部分行贿人通过贿赂行为与受贿人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两者之间的成为比较强大的利益共同体,行贿人为获得长期、稳定的利益,极力保护他们,加大了对行受贿案件的查办难度。


二、当前行贿行为的危害性
1、行贿行为手段恶劣,腐蚀性大,危害后果严重。行贿与受贿是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毒瘤,行贿是一系列腐败行为发生的起点。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受贿又催生出更多的人加入到行贿者的行列,其结果就是可怕的恶性循环,使腐败现象屡禁不绝。
2、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行贿者通过行贿获得巨额利益,而现实中对行贿人的打击不力,给社会民众形成了严重误导,进而形成了错误的价值判断,甚至出现了行贿无罪错误观念,更可怕的是一些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也加入行贿行列,不惜动用公款行贿为自己谋取更大的经济和政治利益。
3、行贿是诱发干部腐败的直接根源。一是许多党政干部和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后,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成为人民的罪人;二是一些干部通过行贿去跑官买官,事成后再去拼命地贪污受贿捞“本钱”,从而构成了一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
4、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一些胆大妄为者,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人员行贿后,就肆无忌惮地进行走私、偷税、骗汇、逃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等等。


三、打击行贿人的对策
1、提高认识,加大对行贿危害性的宣传力度。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行贿行为的认识。充分认识到行贿犯罪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是产生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腐蚀性、危害性极大。打击行贿犯罪是国家惩治腐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机关工作正常活动、维护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其次,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打击行贿犯罪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使他们认识到行贿也是犯罪,使行贿行为失去社会认同基础。
2、执法必严,加大对行贿人的惩处力度。在观念上、政策上改变严打受贿而放纵行贿的态度。作为贿赂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受贿应予以严惩,但这不能成为放纵行贿行为的借口。对发现的行贿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用好、用足法律,对行贿人因行贿而获得的非法利益坚决予以收缴。只有严惩行贿,使行贿成为高风险的行为,才能遏制腐败的蔓延。
3、加强行贿人档案“黑名单”制度。将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存进“档案库”,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有助于遏制腐败。对有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贷款审批、投标资格等方面加以严格限制,借以推动单位和个人自律。
4、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制度。首先,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对权力的运行不仅仅要进行事后监督,更要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丰富监督形式,不仅仅要进行内部监督,同时还要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从而形成多视角、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其次,健全市场经济制度,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经营行为,遏制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堵住钱权交易的漏洞。
5、建立信息沟通、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公、检、法、纪检等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建立切合实际的协作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落实举报奖励机制,多渠道收集有价值的线索。不断拓宽思路,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及时发现案件线索,提高发现和打击的能力,将贿赂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6、完善行贿犯罪的立法。立法机关应适当修改有关惩治行贿行为的法律规定,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种犯罪做出补充规定,使之更趋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如正确区分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的界限,扩大构成行贿犯罪客观要件的内涵,对行贿犯罪的数额档次做出具体规定,对行贿行为处以罚金规定等。


打击行贿行为是个社会性话题,它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需要严格的制度约束、健全的监督机制、严厉的惩处警示,使行贿人不能、不敢、不愿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周先平 方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