钿:李昌奎案再审的欣喜与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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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再审的欣喜与隐忧

2011年07月19日08:31中国网杨涛我要评论(0) 字号:T|T

记者7月16日晚间从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幼童一案的原告代理律师王勇处获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6日中午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中新网》7月16日)

号称“赛家鑫案”的李昌奎案,在万众的质疑与期待中,终于迎来了云南高院的再审决定,这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情。因为,对于一个残忍的杀害二人的罪犯李昌奎居然只以死缓了之,实在是有违法律和民众的正义观,也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在此不久前,仅仅杀害了一人的药家鑫就被绑赴刑场。人们当然有理由期待这一案件的重审,能修复已经破坏的正义。

这一再审决定给正义的修复带来福音。先前,面对民众的质疑,云南省高院两位院长坚持说,高院对于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但这次,云南高院没有坚持已见,而是“经审查,该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这至少给改判打开了一扇门,因为再审虽然不意味着能改判,但如果没有再审,改判是万万不能。还有更让人欣喜的事是,先前一直沉默不语的云南省检察院也出手了,他们向云南高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该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这意味着,在改判的道路上,除了民众的力量外,还增加了一个司法的力量,检察机关愿意与民众一起推动着正义的实现。

但由此认为李昌奎案改判的前景很明朗,不是天真便是幼稚。我们注意到,云南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不过是二条理由,一是被害人家属提出申诉,二是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至于法院本身是否认为此案存在错误,则只字不提。而云南高院对于此案到底什么态度呢?其实从高院的二位副院长先前回应可见一斑,“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他们始终认为此案的审理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此案也“没有什么黑幕”,“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田成有副院长更是说 “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他甚至还劝告公众““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这种再审未审就作定论的言论,实在是让我们对再审的前景表示担忧。

甚至,检察机关的态度也是比较暧昧的。按理说,法院对李昌奎只判处死缓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完全是量刑畸轻。因为,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虽然也是“死刑”,但两者有天壤之别,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不在缓期期间故意犯罪,往往被减刑到无期徒刑或者25年,实际执行也就20年到25年,如果期间保外就医的话,可能就是坐几年而已。所以,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一个生、一个死,将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为死缓,完全是量刑畸轻。然而,我们看到,云南省检察院并没有提出抗诉,而只是提出了一个不痛不痒的检察建议;他们也只是认为“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而不是畸轻。偏轻与畸轻含义同样也有天壤之别,偏轻是虽然轻了,但还是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而畸轻则完全超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的这种态度,让再审前景再蒙上了一层不详的阴影。

所以,民众千万别被李昌奎案的再审决定高兴的冲昏了头,而是应当借助再审的东风,继续“给力”,让案件的再审在正义的轨道上运行!